首页 理论教育 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银行最初发展是以家庭商号的形式出现的,在组织形态上明显表现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式结构和管理模式。家庭合伙制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投资银行的决策机制,逐步成为投资银行民主化管理的基础。在这一期间投资银行的组织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众多的公司制投资银行。而投资银行这一社会经济中活跃的行为主体当然在这种制度变化中领先其他行业而采用新制度。

第一节 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一、合伙制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最初发展是以家庭商号的形式出现的,在组织形态上明显表现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式结构和管理模式。其典型的发展过程是:首先,由于一个创业者的辛勤工作努力,创建了一家具有相当信誉的商号,随着贸易的发展,商号逐步向中介服务方面发展,成为一家独立的中介服务商行,其主要业务是围绕发行商业票据等服务,久而久之,商行逐步渗透到多种中介服务中,于是出现具有重点在于金融服务性质的商行。开始,这种商行多数集中在某个地区,一般是单独开展业务,但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商行要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建立分支机构,于是以某个地区为核心、含分布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的银行体系就由此逐步形成。在这一演化过程中,组织形态变化由家长为主的家族式管理,逐步向家庭合伙制方向演化。从而出现投资银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合伙制。

(一)合伙制投资银行的产生过程

随着投资银行的逐步发展,跨地区建立的各种分支机构已经难以由家长制模式进行直接管理,于是家族成员之间出现合伙制的模式,这就是投资银行发展过程中曾出现的重要组织形态——家族合伙制。家族合伙制是由家庭中不同成员之间合伙组成的企业模式,也是合伙制的基本形式。在该制度下,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这不同于家长制的管理模式。家庭合伙制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投资银行的决策机制,逐步成为投资银行民主化管理的基础。但是家庭合伙制是主要建立在血缘关系上,不同成员在投资银行业务和管理能力上的差异并不能得到区分,因此,在企业发展中自然出现有些成员能力强,而有些成员能力弱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并不能够体现在投资银行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上,其结果就出现投资银行进一步由家庭合伙制向真正的合伙制投资银行转化。

合伙制投资银行的产生是建立在合伙人的能力基础上的,随着家庭成员能力的分化,能力差的成员慢慢不再受到欢迎,而投资银行为了发展又必须引进新的成员,这些新成员大多是在投资银行业务或管理的某个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因此,合伙制投资银行就比家族合伙制一般更具有生命力。

(二)合伙制投资银行的概念

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拥有公司的财产,分享公司的利润,同时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的制度。一般形式的合伙制,合伙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其平等地位体现在财产的拥有权、利润的分配比例和风险的承担份额上。但也有些合伙制是建立在主合伙人基础上,即某个人是投资银行的主要合伙人,因此,也主要承担投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责任,其他人只是有限合伙人他们只承担责任而并不参与投资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合伙制投资银行的特点

合伙制投资银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伙制是建立在合伙人能力基础上的,因此,一般合伙人都在投资银行业务或管理的某个方面具有特别的才能,这是合伙制投资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第二,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亏损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第三,企业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可以由主合伙人主要经营;第四,合伙人数量不定,企业规模可大可小;第五,由于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使得企业的经营更加注意风险。因此,合伙制企业市场信誉较高。

二、现代公司制投资银行

(一)公司制发展变革过程及其意义

到19世纪中叶,西方主要国家公司法立法逐步完善,使得社会经济单元由个人所有向社会化的公司制过渡。在这种大规模的经济制度变革中,企业法人制度是其变革的核心。而这种制度的一方面既保证了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开辟了不同自然人参加进行社会经济的新模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在这一期间投资银行的组织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众多的公司制投资银行。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许多国家公司法中规定可以采取注册制成立公司,这为人们的成立公司行为提供了方便,也大大地促进公司制的发展,简化了国家对公司设立的限制;同时由于公司制中自然人之间的合作是以股份形式进行,代表公司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是公司的法人,于是把普通公司股东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股东有效地加以区分,这对明确公司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进而也明确了股东在公司中地位的决定因素;公司制的进一步发展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加以分离也就是很正常的事情,而这种分离在保证公司法律地位的同时,大大地提高了公司运营效率以适应工业化发展的要求;公司法中明确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上述公司立法的意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具有生命力的公司制比旧的合伙制更适合社会经济大规模发展。而投资银行这一社会经济中活跃的行为主体当然在这种制度变化中领先其他行业而采用新制度。经过长期发展的验证,公司制投资银行明显更具有生命力。因此,这一制度也普遍被采纳。

(二)公司制与合伙制比较

综合对比合伙制投资银行和公司制投资银行,我们可以看出各自的优缺点。

作为合伙制投资银行其主要优点是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一般企业具有较好的信誉;同时合伙制特别偏重合伙人的个人能力,这样对企业决策的科学性有相当意义。但合伙制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首先,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重要问题的决策上必须采用一致原则和一票否决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效率;其次,由于合伙制是以人为核心,资本的作用难以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扩张;第三,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都是企业的老板,这有可能造成人员流动困难;第四,不同合伙人之间对风险的承担是不一样的,其结果会产生企业内部的不公平承担。

与合伙制相比,公司制明显具有以下优点:①公司采取法人制度,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充分保障公司在对生产经营和财产处置时不受公司外部的干扰。②公司制中最重要的特点是股份的设立,无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有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形式介入公司发展,按照股份的多少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体现了公司内部的公平意识,同时也便于进一步吸引投资者,为公司今后发展筹集持续的资金。③在公司制框架下,公司管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在组织管理上更加科学化。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平的股权设置以及现代的管理方式和便于公开监管的制度,使得公司更容易吸引公众投资者,从而更有利于公司实现迅速扩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