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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1982年底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决定从1983年起对上述两个行业、三个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增值税。自1954年法国首创增值税以来,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增值税不因商品生产和流转环节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目前世界各国就商品课税(流转课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要准确理解增值税,关键要理解增值额。“增值额”顾名思义,

是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交易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额。它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中属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价款以后的余额。

商品的流通过程相当复杂而且多变,商品的课税形式多种多样。从课税看,既可以按照商品销售收入总额课征,也可以按照商品流转的增值额课征。商品课税的传统形式是普遍销售税,无论是就生产和分配的一个环节征收,还是就几个环节征收,计税的依据都是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毛收入。这样征税的好处是稽征方便,并能多组织一些财政收入。但致命的弱点是“道道征税,税上加税”,造成税负累积效应的恶果十分严重,破坏了税收负担的中性原则,不利于商品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妨碍商品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1954年产生于法国,由于它是以加工生产某种产品所新增的价值额———增值额部分为计税依据征税,因此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即对于那些协作生产环节多的产品采用增值税,避免因生产环节多而使税负阶梯式递增、重复征税的弊病,所以它短时间内为各国所采用,70年代以后迅速推开。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我国在认真总结流转税制发展的历史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1980年财政部在上海、长沙、襄樊等地对重复征税矛盾突出的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开始试行增值税。随后又增加了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产品。1982年底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决定从1983年起对上述两个行业、三个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自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正式确定增值税为独立税种。从1986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又扩大到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等产品。1987年又将服装、化学短纤维、中成药、兽药等四类产品和十大类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1988年又对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部分矿产品实行了增值税,形成了在工业环节与产品税互不交叉的税收格局。1993年底在总结我国开征增值税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增值税的一些通行做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不仅包括从生产到流通环节销售和进口应纳增值税的货物,而且又扩大到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实行价外计税、凭发票扣税款的新的增值税制,它标志着我国向着现代增值税制迈出了关键一步,展示了我国增值税的光明前景。

二、增值税的优点

自1954年法国首创增值税以来,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来源最大的一个税种。为什么短短50年时间增值税能风靡全球这么多国家?其原因是增值税具有传统的流转税所不具备的优点。

(一)有利于克服重复课税弊病

采用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只对本环节增加的价值额征税,税不重征。而且,增值税设计上体现的是对商品的总价值征税,只要总价值不变,不管中间增加多少环节,税收负担不增加。与全额征税、道道征税的传统流转税相比,由于增值税是对每一个环节新增加的价值额征税,对前一个环节已经征过税的销售额不再征税,因此,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病。

(二)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增值税将道道征税的普遍性与按增值额征税的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原来按全额征税带来的协作厂的税负重于全能厂,妨碍专业化协作生产发展的问题,为企业扩大协作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增值税不因商品生产和流转环节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同一种商品不论其生产、经营环节多少,只要售价相同,税负不变,税收负担不受生产结构和生产组织形式变化的影响,始终保持平衡。因此,增值税不但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也不影响企业在专业化基础上的联合生产,使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最佳效益的原则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同时,从商品流通来看,不论是产销见面,还是多环节经营,只要售价相同,税负就一致,因而对促进商品流通,实现深购远销,扩大销售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

增值税作为聚财的手段,可以渗透到商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以及劳务服务等各个领域,最大限度地动员财政资金。由于国际上的增值税采取了发票注明税款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税款抵扣制度,使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了相互制约的机制,如果出售者销售商品不注明或少注明税款,购买者就不能得到抵扣或不能充分抵扣税款,那就要负担上一环节未缴或少缴的税款,这样,购买者就必须要求出售者如实注明税款,有利于控制逃税、漏税。同样,如果在商品生产销售的某一环节进行减免税,作为销售者必须相应地减少其从购买者手中取得的收入数额,因此,减免税对销售者来说,并不能从中得到好处;作为购买者,由于减免税,其所支付的金额减少,从表面上看,得到了一部分好处,但是外购商品只能按实际交纳的税款抵扣,这样,减免税导致扣税减少,购买者并不能从免税中得到好处,这种在中间环节的减免税并无实际意义,因此,纳税人一般都不要求减免税,这对控制税收的减免非常有利;同时,增值税的发票注明税款制度对偷、漏税也具有有效的自我控制作用。

(四)有利于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

商品价格一般是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构成。传统的流转税,商品的税负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从而也使商品价格难以确定。实行增值税后,商品的整体税负成为可确定的因素,它只与税率有关,因此,为正确制定价格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缓解价格体系中的不合理因素时,增值税除了可以运用税率和减免手段外,还可以利用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来调节产品的盈利水平,而且其调节作用比传统流转税更灵活有效;在免税方面,既可对单一税种免税,也可对整体税负免税。

(五)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激烈,为了加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贸易,各国都以不含税的价格向国外输出商品。这是由于出口商品进入国际市场后,需要在国外销售地承担税收。如果出口商品先在本国征一次税,运到国外销售时,又被所在国征一次税,就会大大降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实行退回国内已征税款的办法,将出口产品从最初流转环节到出口环节所累计缴纳的税款如数退还给经营出口产品的单位。如果退税不足,则不利于调动出口单位扩大出口贸易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同别国商品进行竞争。如果退税过多,形成一种出口补贴,则不仅影响国家财力,也容易引起国际争议,认为是在搞补贴倾销,从而受到进口国的抵制。在实行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增值税具有税率和整体税负相一致的特征,经营出口产品所支付的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出口商品的整体税额,而且在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销售发票注明已征增值税税款的制度,只要按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退税,就可以在出口环节一次把出口产品在各环节累计缴纳的税款一次退还给出口单位,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能力。

在进口征税方面,增值税同样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保护国内生产。因为进口的产品一般是不含税的,进口国必然对其征税,使进口产品的税负与国内同类产品相同。但是,在税负相同的条件下,按全值征税规定的税率要比增值税税率低得多,按全值征税存在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的问题,使进口产品税负轻于国产产品。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由于其税率是按产品整体税负设计的,对进口产品按进口金额全值征税,就能与国产产品税负一致,这就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国内产品的生产。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一)实行价外税

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不包含在销售价格内,把税款同价格分开,使企业的成本核算不受税收的影响。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款,由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可以更鲜明地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同时,实行价外计征,为使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奠定了基础。在零售环节出售商品和对消费者提供劳务时,价格和税金则不再分开标明,符合我国群众的消费心理,但这时的税金仍然是价外税。

(二)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凭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征收办法,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既有利于增值税制度的推行,又有利于简化征收,强化征管,尤其是使基层税务机关能够集中较多的力量,加强对大中型企业纳税人的管理,抓好收入重点。

(三)税率简化

对于一般纳税人,只设计了两档税率,即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一个6%或4%的征收率;此外,还设有一档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四)实行税款抵扣制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和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办法。销货企业在开出的专用发票上,不仅要注明价款,还要注明税款。这样对进货企业来讲,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而非自己计算的,从而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的工作量,而且使抵扣的税额更加准确。

(五)减免税权限高度集中于国务院

根据国际惯例,增值税一般不设减免项目,即使是非设不可的项目,也都设在最终消费环节。因为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具有转嫁性质,消费者是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者。因此,需要体现国家政策的减免税优惠,其享受对象只能是消费者,而不能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非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地区都无权决定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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