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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银公司银行法则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银行监管的主体,即政府监管机构而言,银行监管的客体实际上就是银行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各类银行以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钱庄、信托公司等。客观地讲,对近代中国所有银行及银行类机构进行准确的分类,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探讨中央银行的建设问题,成为当时讨论的热点。

第三章 银行监管的客体构成:分类及演变

相对于银行监管的主体,即政府监管机构而言,银行监管的客体实际上就是银行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各类银行以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钱庄、信托公司等。客观地讲,对近代中国所有银行及银行类机构进行准确的分类,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自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以后,直至1949年,不同时期对银行的分类实际上有着较大的差异。

晚清政府时期,尚没有人明确提出中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银行体制或银行体系,更没有人论及这个银行体系应由哪几种银行构成,以及这些银行的职能分工及其相互关系。当时的思想家更多侧重于探讨某一类银行制度的建设问题,如容闳主张建立国家银行,李鸿章主张建立合资银行,盛宣怀则主张建立商业银行而反对建立前两类银行。不过,如果把当时不同人的主张放在一起考虑的话,则可以显现出当时人们对中国银行体制的选择意向,他们主要提出建立五类银行,即国家银行、地方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与合资银行。所谓国家银行实含有中央银行的性质[1]。综观从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成立起到1911年止中国人开设过的银行,包括官商合办和私人资本设立的,共有20家。即中国通商、户部(1908年改为大清银行)、浚川源、信成、信义、浙江兴业、交通、北京储蓄、四明商业储蓄、和慎、裕商、浙江、广西、大信、直隶省、四川、殖业、兴殖、中华、贵州银行等[2]。归纳起来,大体包括国家银行(如户部银行)、专业银行(如殖业银行、北京储蓄银行等)、地方银行(如广西银行、浙江银行等),以及一般商业银行等四种类型。当然,实际上还有一些外商银行存在,从理论上讲,它们也属于被监管对象。

北京政府时期,在中国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理论界开始探讨中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银行体制问题,先后提出了模仿日本银行模式建立单一中央银行体制、融合欧美加日银行体系为一体建立综合型银行体制以及建立欧洲中央银行制与美国国民银行制并存的混合型银行体制三种观点。探讨中央银行的建设问题,成为当时讨论的热点。与此同时,为了推动中国农工业的发展和便于吸引外资,理论界对于兴办各类专业银行和合资银行进行了热烈的倡导[3]。周葆銮先生在192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华银行史》一书中,将银行分为7种,即中央银行、特种银行、实业银行、储蓄银行、地方银行、一般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及中外合股银行[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有以下几种。吴承禧先生的分类为:(1)中央及特许银行,(2)省、市银行,(3)商业储蓄银行,(4)实业及农工银行,(5)边务银行,(6)分业银行(如煤业绸业银行等),(7)其他[5]。张辑颜先生的分类为:(1)中央银行,(2)省银行,(3)国际汇兑银行,(4)商业银行(票号及钱庄),(5)实业银行,(6)外国银行[6]。徐寄庼先生的分类为:(1)国家银行(中央银行),(2)国际汇兑银行(中国银行),(3)发展全国实业银行(交通银行),(4)内国商业银行及储蓄银行,(5)外国银行,(6)钱庄,(7)信托公司,(8)中外储蓄会,(9)官银号、汇兑银号及银公司[7]。1947的《银行法》则规定银行分为5类:(1)商业银行,(2)实业银行,(3)储蓄银行,(4)信托公司,(5)钱庄等。

从一定意义上讲,以上这些分类方法在当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甚至给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的困惑,其主要问题在于分类的标准比较混乱。笔者认为,可以银行的营业性质进行分类,也可以银行产权所有者的性质进行分类,但两者之中只能同时选择其一,不能混用。为叙述方便,本书主要根据银行产权所有者的性质进行分类,并以控制权为重点考察,共分为4类,即:(1)国家银行,指全部或部分由国家出资并具有控制权的银行,包括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金库等;(2)地方银行,指全部或部分由地方政府出资并控制的银行,包括省银行和县银行等;(3)私营银行,指完全或部分由私人出资,以合伙或股份公司等各种形式兴办的银行,包括一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钱庄、银公司等;(4)外商银行,指完全或部分由外商出资控制的银行,包括外商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等。

当然,采用上述标准进行分类,并非完美无缺。如此分类,对专业银行、实业银行等一些重要的银行类型,其特点则很难直接和直观体现。为弥补这一不足,本书在讨论各类银行类别时,除主要从银行产权所有者角度加以阐述外,还将适当结合银行经营的性质,对专业银行等加以补充叙述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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