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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保险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转移法是指被保险人以支付保费的方式将自己面临的可保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进行损失的分摊。自愿保险是相对于强制保险而言的,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商业保险都是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而社会保险则主要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一节 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

(一)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多样性或不确定性。任何事情只要将来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它就是风险。由于保险对风险的研究只考虑损失的情况而不涉及收益的情况,因此,从保险的角度来看,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二)风险的分类

由于分类基础的不同,风险有许多种分类方法。按损害的对象分,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按发生的原因分,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按性质分,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按涉及的范围分,风险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等。

(三)风险管理的措施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指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分析与度量,采取损失控制措施,以最少的成本,使风险所引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一系列管理方法。其管理措施如下:

1.避免风险(Risk Avoidance)

避免风险是指在充分认识到风险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例如:不坐飞机可以避免飞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损失控制(Loss Control)

损失控制措施是指对损失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不可回避的风险,有必要对其采取损失控制措施。它又具体分为损失发生前的防灾防损措施和损失发生后的减灾措施。

3.自担风险(Risk Retention)

自担风险,即自己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它分为有意识自担风险、无意识自担风险和不得已自担风险三种情况。

4.风险转移(Risk Transfer)

风险转移,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通常采用的风险转移方法有保险转移法和非保险转移法两类。保险转移法是指被保险人以支付保费的方式将自己面临的可保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进行损失的分摊。常用的非保险转移法包括通过组建股份公司、在合同中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条款和签订担保合同等方式。

(四)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是指可以保险的风险,即可以采取保险的方法进行经营的风险。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只有符合可保风险条件的,才能成为保险经营的风险。保险业经过几百年的经营,各国保险人总结出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必须是纯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2.可保风险造成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3.可保风险必须存在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

4.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5.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6.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严重的。

二、保险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补偿制度。被保险人根据合同以交纳保费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合同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履行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实现由多数被保险人分担少数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目标。

理解保险的概念,要把握好四个核心要点:

第一,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第二,经济补偿的依据是保险合同。

第三,经济补偿的费用来自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第四,经济补偿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二)保险基金

保险在商品社会中的普遍应用是由保险补偿损失的社会性、经济性和有效性决定的,而这一切的核心是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损失补偿基金,专门用于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补偿。保险基金的形成方式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方法,使得保险成为一种社会互助的损失补偿方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后备金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保险的职能

保险是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补偿少数被保险人因承保的灾害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困难的一种补偿损失的方法。保险补偿损失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即分摊职能和补偿职能。

(1)分摊职能

分摊职能就是把参加保险的少数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摊给大多数被保险人来承担。保险的主要特征就是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起到了“干家万户保一家”的互助共济的作用,这是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障制度的根本标志。

(2)补偿职能

补偿职能就是把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被保险人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分摊损失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损失,通过补偿损失来抵抗灾害,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给予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以经济帮助。

分摊和补偿这两个保险固有的基本职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和互不可缺的。分摊是补偿的前提,补偿是分摊的目的;没有分摊就无法补偿,没有补偿也就无须分摊。

2.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可分为宏观作用和微观作用。保险的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社会的稳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企业、对家庭、对个人的作用。保险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进行。

(2)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应享有的经济利益。

(3)保险促进社会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工作。

(4)保险保障财政收入的正常与稳定。

(5)为国家建设的资金来源。

(6)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

(四)保险的分类

在保险发展的不同时期,人们对保险进行分类的依据与标准是不同的。最早人们将保险分为水险与非水险,这是因为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被称为水险;而与海上保险无关的保险则被称为非水险,如在海上保险之后出现的火灾保险、人身保险及其他保险。随着人寿保险的发展,并且成为重要的保险险种,保险又被分为寿险与非寿险。非寿险是泛指除寿险以外的所有险种。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所涉及的领域及具体做法也在不断扩大和发展。然而,迄今为止,各国对保险的分类尚无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大体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不同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按照保险经营性质不同分为商业保险、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

1.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它是根据一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规定,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可根据立法的部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1)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法律或法规,这种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这类保险具有强制性、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险采取滞纳罚金和保障标准统一性的特点。

(2)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

(3)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

2.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是相对于强制保险而言的,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商业保险都是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而社会保险则主要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3.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

商业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保险经营利润,按商业经营原则组织经营的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商业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商业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

(1)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以及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保险人对各种保险财产以及有关的财产利益因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财产保险是一个重要的险种,包括货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2)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失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以第三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肇事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3)保证保险(Garantee Insurance)

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和保证保险(Garantee Insurance)。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货币借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以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其契约中的债务清偿义务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即债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根据信用的种类不同,信用保险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三种。以商品赊销方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商业信用保险;以借款银行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银行信用保险;以借款国家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国家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由于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被保险人(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担保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保证保险主要有忠诚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两种。

(4)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意外事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人身保险按保障的对象和保障的范围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

(5)再保险(Reinsurance)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通俗地讲,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6)个人保险(Private&Personal Insurance)

个人保险指以单个的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责任和人身作为保险的对象,以单一的个人或家庭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7)商务保险(Business Insurance)

商务保险是指以企业、机构和机关等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财产、责任和其雇员的人身作为保险对象,以企业、机构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这种保险在人身保险中被称为团体保险。

4.政策保险(Policy Insurance)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通过采用保险的手段来贯彻实施某种政策的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它的经营政策的优惠性和经营目标的非盈利性,以实现政府的某一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为目标。目前世界各国的政策性保险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及农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读一读

1.经营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依据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

2.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被强制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全部参加;而商业保险则强调自愿原则,投保与否,保什么,保多少均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3.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社会公平”原则,故被保险人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是不对等的;商业保险则强调“契约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履行的合同义务和享受的合同权利是对等的。

4.保障目标不同

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的目标是对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或对保险事件给付保险金。

5.功能不同

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养老、生病、死亡等较低层次方面的基本需求,以及通过保险手段实现的各种需求;商业保险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故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保障范围也十分广泛。

(1)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出口信用是指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按期支付贷款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或以海外投资中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债权人(出口商或贷款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因国外买方或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开办出口信用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的发展,而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不仅是出口商获取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也是出口商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的安全保障。

(2)农业保险(Agriculture Insurance)

农业保险是指以农业生产中的各类农作物的种植和各类畜禽的养殖作为保险对象,由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从事各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遭受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开办农业保险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减轻农民的经营风险,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

5.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来筹集保险基金,对一国的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和失业等情况下,给予基本的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保险包括的种类主要有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疾病社会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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