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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纳税还需要“辅导”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笔者基层税务工作近10年的阅历,我以为,富人阶层纳税根本不需要“辅导”。事实上,逃避纳税义务与打击抗逃税犯罪,这是一个世界性课题。这就意味着,个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这些“数额”,但却认可“不作为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所得税出现“逆向调节”现象时,对富人阶层个人所得税就应当依法加强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

富人纳税还需要“辅导”

针对前些日子香港媒体(《香港文汇报》)报道的去年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选出的“中国十大富豪”里有不少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报道,近日不少媒体纷纷转载这一消息,并多角度点评、议论此事。深受北京等地青年欢迎的《北京青年报》,也于2002年7月3日发表了署名蔡方华的评论员文章,文章以“‘谁来辅导’富人阶层纳税”为题,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剖析。

但笔者以为,《北京青年报》的评论员文章并未触及要害,触及富人阶层不缴个人所得税的本质。以笔者基层税务工作近10年的阅历,我以为,富人阶层纳税根本不需要“辅导”。“辅导”意味着辅导对象不懂,但有谁会相信,富人阶层不缴税是因为不懂得纳税的道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造就了一大批富翁。有专家称,这种现象只有在中国发生,在发达国家,一个人要积累相应的财富,不耗其一生或几代人的精力不要妄想。在这些富人当中,固然有不少是通过勤劳致富的,但同样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钻国家空子、通过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或坑蒙拐骗、制假售假完成的。他们充分地超常地运用了广大社会成员和他们一起缔造的社会市场这笔财富。但令人不解的是,多用银行的钱要多付利息,而靠利用社会公共大市场资源致富的人却并不想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而且,这种现象非常严重。据有关方面统计,2001年中国8万亿的银行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但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占不到总量的10%。结果,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基尼系数已达0.45,超过国际警戒线。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彻底失败,并导致了“逆向调节”的后果,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并快要危及社会的稳定。大概正是从这一高度出发,才引起政府高层和税务部门的重视。据传,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期就对此表示了不满。他说,去年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中国十大富豪”,名列榜前的有不少还是政协委员,我请税务部门调查了一下,看看他们缴没缴个人所得税,结果都没缴。原因是他们把个人收入都合到工厂里了,公司是自己的,个人用的工资都在工厂税前列支了。朱总理表示:“我看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缴,我的工资超过800元的都缴了,为什么越富的人越不缴税呢?这是不正常的。”他还强调,“都不缴税,国家哪里有钱,怎么办事业呢?”

的确,富人阶层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是个人所得税,其他与其有关的企业税也同样,而且不是小数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多因素的。从富人阶层的纳税意识看,无疑是太淡漠了。而这种淡漠事实上是有社会心理基础的。在“要致富,吃税务”的消极观念下,生活在社会中的富人自然也会受其影响。当然,从个人利益角度而言,能少缴一个是一个,“省下的就是挣下的。”至于让他们懂得为什么要纳税,而且要多缴税的道理,那不被笑掉大牙才怪。他们才不会认为他们的暴富是因为比其他社会成员过多地利用了大家共同创建缔造的社会市场这个资源财富,因而自己有义务多缴税,补偿穷人权利的损失。他们已经陶醉于自我超我能力的神话之中,认为自己的富裕完全是自己的能力强、运气好,比别人更勤奋更努力。认为社会是为他们而建,政府是为他们而设,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懒惰、愚昧、没远见,等等。他们很难从心理上认同纳税的行为,并主动缴税。从税务征管的整体水平而言,也的确存在着技术支持落后、管理不严、执法不严的漏洞,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财富情况,并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去监控富人的经济收入状况。

如果从社会宏观制度安排和现实社会风气看,导致富人阶层不缴税的体制原因恐怕是各级权力机关和官员的庇护吧。如果没有权力的暗中保护和支持,再富的人恐怕也不敢向政权挑战。在传统人情社会氛围中,人情税、关系税是不可能一下子根除掉的。只要这些土壤存在,富人逃税的现象就不可能消失,当然,其他纳税人的逃税行为也不会消失。事实上,逃避纳税义务与打击抗逃税犯罪,这是一个世界性课题。

除此之外,现有税制设计的公平性缺陷,也可能是导致富人阶层以及其他纳税人偷逃税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物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意味着,劳动收入的累进率最高,达45%,半劳动收入累进率次之,达35%,而非劳动收入却仅仅课以20%的税率。更令人不解的是,关于“所得”的解释。有关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个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这些“数额”,但却认可“不作为个人所得税”。如果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也应该区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重在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富裕起来。当然,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不公平也存在,特别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尽管名义上看都是33%,但实际上,外资企业的优惠特别多,比如有“两免三减”,而且税前扣除得充分,而内资企业既无优惠,法定的税前抵扣也太少,实际税率很高,这些税制设计不合理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往往也会成为富人阶层逃避纳税义务的借口。

然而,千理由,万理由,逃避纳税义务就没有理由。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绝对的义务。绝对意味着不要问为什么,税法如何规定就应当如何缴纳。

也许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1994年新税制运行以来,各地都自觉不自觉地认为税收应当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由于财税体制的安排,对个人所得税未做严格的目标考核,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就本着藏富于民的精神,让企业大发展。但今天,形势变了,相应的策略也应调整。当个人所得税出现“逆向调节”现象时,对富人阶层个人所得税就应当依法加强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事实上,从2001年开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也开始关注这一税收漏洞,并相继推出了不少新的举措。据报道,广州市地税局2001年6月出台了《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13类人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11个行业为高收入行业。当然,13类人无一例外地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税务部门正逐步为他们建立专门的个人纳税档案。2002年,广东省的目标是从省到市锁定一批重点纳税户,以便省地税局开始重点监控“三个一百”:100个高收入者;100个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100个合伙企业投资者。与此同时,北京和南京也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上海、天津、杭州、武汉等地也随后跟进。

看来,征管的大网已在全国慢慢拉开,相信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职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步到位,在这种制度和声势下,富人阶层是不需要特别“辅导”的,法律的力量,利益得失的权衡,会使富裕阶层作出理性的选择。

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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