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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为何见小利而忘大义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至2006年2月11日期间,凡在香港去世者,香港特区政府仅对其遗产征收象征性的100港元税款,而对多缴部分将予以退还。目前,全世界业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已经多达162个。香港2006年2月11日起正式取消遗产税后,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也相继取消了遗产税。如此看来,香港取消遗产税,从长远看是弊大于利,是见小利而忘大义,是一种不智的作为。

取消遗产税:香港为何见小利而忘大义

争论了很久的香港遗产税存留问题,终于在2005年11月2日尘埃落定。香港立法会以37票赞成、9票反对及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三读通过了《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并将于2006年2月1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凡在港富翁去世后,将不再缴纳遗产税。而且,该条例的效力将追溯至2005年7月15日。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至2006年2月11日期间,凡在香港去世者,香港特区政府仅对其遗产征收象征性的100港元税款,而对多缴部分将予以退还。

正如所料的那样,香港取消遗产税的草案一经通过,就引发了各界的热烈讨论和争议,也对正在酝酿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与地区的税制改革和税收决策,形成了直接的冲击和压力。笔者认为,究竟应该如何评价香港取消遗产税的举措,不单是香港一地的税收决策问题,而是关系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制改革与税收决策,关系着全球的税收秩序和税收文化建设的问题。

众所周知,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收益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它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早在4000年前,古埃及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用做老年士兵的养老金。而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起源于16世纪的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全世界业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已经多达162个。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开征过遗产税。1915年,北洋政府就曾经制定了《遗产税征收条例》,可惜未曾获得实施。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次年制定了《遗产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并最终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遗产税。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也规定了遗产税,遗憾的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没有开征。到1957年遗产税又被取消了。1994年税制改革时,再次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但也没有能够实行。直至1999年1月12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才又一次把遗产税的开征重新摆上案头。事实上,从世界遗产税的发展历史看,也是有停有征,停停征征。期间既有对遗产税本身性质的认识问题,也有对遗产税现实功用的认识问题。而关于开征和停征的理由和根据,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众说纷纭。

以此次香港取消遗产税所列举的理由看,其出发点无疑是香港一地的利益。固然为自己的利益而作为无可厚非,但前提却应该以不损人为底线原则。如果放弃了这个底线原则,显然就是损人利己,就是作恶,就是缺乏基本的现代道德精神操守。香港为何取消遗产税?答案其实很明确,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就在取消遗产税草案的直接支持与推动者的发言中认为,特区政府建议取消遗产税,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取消遗产税,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就是要通过取消遗产税,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令更多本地及外地投资者在香港持有资产,吸引更多公司和专业人才来香港,带动更多资产管理业务在香港发展,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他说:“取消遗产税并不单纯是一项税务宽减,而是对香港的金融业以至整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策略性投资。”这一点,学界也有共识。专家刘颖认为,香港之所以取消遗产税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地方投资环境的考虑,符合其发展状况,但并不能由此得出遗产税没有存在的必要的结论。不可忽视的是,当香港渴望通过取消遗产税来达到逐利目的的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通过取消遗产税的方法来应对。香港2006年2月11日起正式取消遗产税后,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也相继取消了遗产税。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也先后取消了遗产税。而在早些时候,美国在布什上任后,也宣布了1.6万亿美元的减税计划,其中包括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且不说香港是否会从取消遗产税中实现预期的目的,仅从博弈的角度看,出于本身利益考量取消遗产税的博弈,即就是暂时获得一些利益,也会被同样的博弈逐步消减的。最终,不仅会扰乱税收治理秩序,形成自相残杀的局面,而且会背离基本的道德精神,毒化腐蚀优良的税收文化土壤。如此看来,香港取消遗产税,从长远看是弊大于利,是见小利而忘大义,是一种不智的作为。这大义就是公正精神,就是代际公正。

遗产税开征的最大理由就是为了弘扬公正精神。具体地说,就是实现代际公正,体现“起点公平、机会均等”的道德信条。因为,血缘继承制度可能导致不同家庭的后代因为上辈的差距而加剧不平等的起点,导致代际间不平等的放大。而遗产税显然肩负着代际间不平等问题的平抑与熨平重任,它可以适度平衡血缘继承制度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起点不公平。不可否认,每个人来到世间,会因为各种主客观的原因,诸如努力程度、机遇等等的原因,在他离开人世的时候,在经济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形成差异。这一差异的形成固然无可厚非,享受自己合法取得的财富也是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将这些财富作为遗产传递到下一代的时候,就可能产生一定的外部性,即在第二代就产生起点的不公平,形成代际不公正问题。常识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穷人后代的发展前景比富人后代的发展前景要差。代际财产起点上的不公正,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深层机会的不公平,使穷人和富人的后代在发展潜能的条件方面不在一个起跑线上。试想,对于一个贫困家庭而言,如果他的孩子连起码的营养都无法保障,更何谈起码的教育经费,而这些贫困孩子美好的未来,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了。当然,征收遗产税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带来公正的效果。这是因为,遗产税仅仅是减少富裕阶层后代的继承财产,对贫困阶层没有实质的好处,所以这一税收并不具有帕累托改善的效应。但是,这并不是取消遗产税的内容。正如马寅初先生早年所言,“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够推行又是一事”。

根本说来,遗产税开征的深层理由在于,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共同体的一个股东、一个分子,是我们的共同参与才缔结了社会这个共同体,建构了社会共同体这个供大家平等地表演和施展自己才华的大舞台。这个社会大舞台,这个社会共同体,这个社会公共资源,其所有权每个人都拥有相等的一份。因此,在其有生之年,他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贡献一方面获取属于自己的那份权利(这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对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贡献,是每个人都一样的),另一方面,也有权利和其他人一样借用社会公共资源创获财富,并根据所借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多少缴纳一定的社会公共资源借用费用,借用得多就缴纳得多,借用得少就缴纳得少。显然,富人的成功是过多地借用了他和穷人一起构建的社会共同体这个公共资源,如果没有穷人和富人共同构建的社会共同体这个公共资源,任何人要获得成功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客观地看,每一个富人的成功,都内含着对穷人权利的剥夺,也就有义务从他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中再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这些穷人。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富人和穷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基本公正。这种补偿公正机制肯定有多种,其中实现税收代际公正的机制有赠与税、财产税,还有遗产税等。其目的很明显,都是为了实现代际公正。代际公平,是指不同类型群体之间的上下代发展的横向公平,关系着后代发展起点的公平与否。因此,当他走完自己人生道路的时候,就应该有一次总的结账,总的清算,留下自己应得的,让继承人继承,归还自己该归还的,缴纳遗产税等。这个道理,巫继学先生还有另外的诠释。在他看来,遗产税,是一项成熟的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也是一种成熟的经济体制。遗产税开征的依据是,作为一个经济成功人士对社会公共产品的最终付费。他在经济生活中的成功,其他费用都在过程中付过了,但有一项费用没有付,即他的经济活动成功的整体保障,全程服务。这是一生只有一次的总结账、总清盘。这笔费用的付出,会保障他的财富有合法的传承。理论上讲,每个人都应该在他离开尘世时对社会有一次总结账,都应该有一次最终付费。但如果一个人的财富积累达不到一定份额,他必然被免除这笔费用。因为他可能大体都没有什么可以遗传给后人的东西。一句话,“作为人类经济发展过程中探索积累的成熟经验,拒绝遗产税,就是拒绝人类的经济文明,就是对社会应付账款的抵赖”。

其实,遗产税开征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富人孩子所拥有的可供其成长和发展的资源要比穷人的孩子多得多。如果这样下去,富人后代取得成功的机遇就越来越大于穷人的孩子,诱发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从而导致一批不劳而获者和好吃懒做者,消磨社会的创造力和奋斗精神,加剧社会的分化与矛盾的激化。这也是不少富豪反对取消遗产税的基本理由。在他们看来,“巨额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不但不能给予他幸福,而且实在是一种祸根”。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已经将个人财富的60%捐给了慈善机构,他认为,继承巨额遗产将使子女们不用努力奋斗就可享受荣华富贵,这对他们来说并非是一件好事。美国企业家詹姆斯·斯托尔斯在捐出10多亿美元之后也说,他不想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子女,因为那样会毁了他们的一生。而巴菲特更绝,多年前就对自己的子女明确表示:“如果能从我的遗产中得到一个美分,就算你们走运!”其实在西方,那些富人们在生前就已经将他们的财产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慈善事业。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件十分常见并且为人们所崇尚的事情,他们都像卡耐基一样认为,“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即使美国取消遗产税,仍有50%的美国有钱人打算把至少一半的财产捐给社会。

综上所述,香港取消遗产税,实在是一种见小利而忘大义的决策。且不说取消遗产税仅仅是吸引外资的一个因素,而实质性的吸引外资行为是由很多因素构成的。即就是确实获得了暂时的利益,其实也是不能长久的,更何况这样的利益是以拒绝公义为前提的。香港取消遗产税,在笔者看来,其负效应在于,背弃了公正精神,追逐的是一地之私利,挑战的则是现有的税收秩序,会毒化和腐蚀税收文化的土壤,诱发不公正的区域之间、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同时,挫伤和打击一些国家正在准备开征遗产税、不断完善税制、追求公正税收的积极性。对中国而言,香港遗产税的取消,可能会直接干扰和延缓中国遗产税的开征,使中国通过遗产税调节代际不公正问题的政策受阻。结果,就会给未来中国的税制改革埋下定时炸弹。因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个人身价在千万元以上的富翁已经超过了24万人。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发展和个人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税源还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另外,根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到2000年已经增加到了0.458,超过了国际上普遍将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如果还不果断运用遗产税等各种综合手段调节贫富悬殊差距持续加大的问题,就会将这种不公正传递到下一代身上,将危机带到未来的中国社会。如果无视这种不公正,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200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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