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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电脑软件支付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各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立法处理软件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所以在其跨国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国际税收问题。外国公司提供电脑软件而支付的报酬可以作为营业利润进行征税,也可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不同国家跨国电脑软件支付方面的税收规则有比较大的差异。许多国家将这些款项作为文学作品或者科学作品版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二节 跨国电脑软件支付

一、跨国电脑软件的概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国电脑软件交易业务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且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出了各式各样的差异。

电脑软件包括两种:一种是系统软件,主要是用来处理电脑的操作系统,使电脑正常工作;另一种是应用软件,主要是完成各种各样任务。它们可以作为一种产品预封装好,也可以按照特定的要求专门制作软件。电脑软件的出售也有不同形式,既可以作为一种标准产品,采取“紧缩套装”或者“非随机软件”的形式出售,也可以通过媒介(闪存、录音带等)进行转让;可以是全部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特定权利的转让,并且转让这些软件的权利也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排他的,也可以是非排他的。购买电脑软件的客户的支付情况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对该商品进行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也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支付。

二、跨国电脑软件支付的国际税收问题

电脑软件的交易有四种:转让有版权产品、转让版权、提供服务、出售专有技术。由于各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立法处理软件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所以在其跨国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国际税收问题。

对于专门定做的软件,其支付的报酬可视为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的报酬,不存在复杂的税收问题。预封装软件报酬的支付还会涉及授权许可,就会出现一些分歧。仅仅是购买有版权的产品所支付的报酬还是购买复制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该交易是出售有版权材料还是为了使用软件权利,这些都难以确定,这样国际税收也会因此相应地带有不确定性。外国公司提供电脑软件而支付的报酬可以作为营业利润进行征税,也可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

不同国家跨国电脑软件支付方面的税收规则有比较大的差异。许多国家将这些款项作为文学作品或者科学作品版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美国认为,经济寿命内的转让是一种授权许可。意大利则不管有没有软件复制权,将无期限的使用权视为出售。葡萄牙将其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保留就非来自于完全转让软件权利的所有软件收入予以课税的权利。韩国甚至把定做软件所得也划为特许权使用费。

三、应对措施

根据经合组织关于电脑软件的报告和相关评释,可以对跨国电脑软件支付的费用做以下处理。

第一,为个人或商业所用的软件产品,尽管在软件使用上加强了版权保护和限制,但软件系统所包含的版权并没有转让给买方,并没有对版权进行商业开发,也没有在软件系统中对专有技术进行转让,而实际上则是对版权产品的出售。因此,其报酬的支付并不是使用或者有权使用该软件上负载的版权而支付的对价,应该被看作是一种营业收入。

第二,为在软件中附着的著作所有权的完全转让而支付的报酬并不是特许权使用费,而是商业利润或资本利得。因为所有权完全转移,不是为了使用或者有权使用该系统而支付对价;即使部分转移,报酬也不可能仅仅是为了使用的权利而支付。如果所支付的报酬就是为了获得使用权,则该收入就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否则将构成侵犯版权。

第三,紧缩套装许可协议的形式保护了开发商对系统中的版权进行商业开发的完整权,而转让给顾客的是有版权软件的复制品。销售紧缩套装软件或者灌装软件应该被视为销售有版权产品,所得收入应划为营业收入。

第四,软件报酬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才可能是特许权使用费,如果转让的是对软件的使用、开发权利,而非所有权,则可能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各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经合组织关于电脑软件的报告和评释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例如,西班牙认为,部分转让所得是特许权使用费,不管该报酬是为购买者商业利用还是营业或个人使用;希腊认为所有软件所得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为购买者商业利用还是营业或个人所用,都是特许权使用费;韩国认为以软件形式转让专有技术所得是特许权使用费;美国将使用该软件的报酬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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