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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筹划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购销、加工承揽等十种经济合同。因此,对印花税实施税收筹划,首先应当尽量避免成为税法规定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这一规定,为纳税人递延缴纳印花税提供了筹划空间。递延纳税筹划法较为简单,不过如果合同金额不大,对此筹划亦无必要。

第六节 印花税的筹划

一、印花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购销、加工承揽等十种经济合同。对各种经济合同以及资金账簿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税率征税,其他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实行定额税率。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和轻税重罚的特点。

免纳印花税的凭证有: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税贴花;二是对记载资金账簿以外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二、印花税的筹划方法

(一)避免成为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经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个结论:一是发生经济业务不订立合同的,不纳税;二是订立的合同不是条例列举的,不纳税。因此,对印花税实施税收筹划,首先应当尽量避免成为税法规定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订立合同的经济当事人,必须双方信誉较好。通常情况下常年客户可以采取此方法,如果信誉不好,则不能使用此方法,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二)递延纳税筹划法

递延纳税是纳税人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每个税种都可采用此法,印花税也不例外。虽然印花税法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就要按规定贴花,但对某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金额计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对这类合同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地字[1988]025号文件明确,对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一规定,为纳税人递延缴纳印花税提供了筹划空间。递延纳税筹划法较为简单,不过如果合同金额不大,对此筹划亦无必要。

(三)订立委托合同注意的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按0.05%的税率计算贴花,对加工合同中涉及的材料价款不再贴花。这里所称的委托加工合同,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代添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的合同。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则直接按加工承揽合同征税。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并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依据上述规定,在订立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节税:

一是将原材料金额与加工费金额明确分开。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为0.05%,而购销合同的税率为0.03%,如果不分开必然导致原材料金额多纳0.02%的印花税。由此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同一凭证在两个以上经济事项的贴花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纳税人对载有两个经济事项的合同,一定要将不同的金额明确分开,然后分别计算纳税。

二是适当降低加工费金额,提高原材料金额。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加工费与提高原材料金额,其效果是将降低的加工费金额部分少纳0.02%的印花税。另一方面,由于总价不变,对双方的增值税没有影响,决不会因此而受到税务机关对二者金额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对以货换货方式的商品交易合同不能采取双方共同压低货物金额的方法进行筹划,因为以货换货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共同压低销售价格,会受到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货物金额的处理。

(四)减少流转环节避免重复征税

在货物或劳务的流转环节中,每一次订立合同均需缴纳一次印花税。如果事先能够确定下一个流转环节,就完全可以节省印花税。

[案例8-15]甲公司将一笔价款3 000万元的工程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1 000万元工程分包给丙公司,800万元工程分包给丁公司。则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甲公司应纳税额=3 000×0.03%=0.9(万元)

(2)乙公司应纳税额=3 000×0.03%+1 000×0.03%+800×0.03%=1.44(万元)

(3)丙公司应纳税额=1 000×0.03%=0.3(万元)

(4)丁公司应纳税额=800×0.03%=0.24(万元)

如果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让甲公司与丙丁公司分别签订1 000万元和800万元的合同,剩余1 200万元合同由甲与乙签订,这样甲、丙、丁应纳税额不变,乙应纳税额=1 200×0.03%=0.36(万元),比原来节省税额1.08万元(即1.4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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