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日早期现代化中资金问题的比较研究(—年)

中日早期现代化中资金问题的比较研究(—年)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1868年日本明治政府一经成立,随即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经管工商企业的机构工部省和内务省以“劝奖百工”。据统计,在1870年至1880年的10年期间内,日本政府发行的内外公债总额即达237 456 000日元。因此,日本明治政府为筹集殖产兴业资金而大量发行纸币的结果,实际上是一种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掠夺。

中日早期现代化中资金问题的比较研究(1870—1911年)

19世纪中叶在东亚发生的历史事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中日两国面对西方列强的武力威胁,为摆脱沦为殖民地的命运而分别兴起的以“求强”、“求富”为中心的洋务运动(1)和以“殖产兴业”、“富国强兵”为中心的明治维新运动。(2)这两个运动的中心,都是兴办一系列以西方为榜样的、以机器生产为标志的近代工矿企业。因此也可以说,这是两国以工业化为中心的早期现代化进程的开始。在这个进程开始之前,中日两国都是农业国,缺乏资本原始积累,也缺乏经济结构转型所需的资金。但是,此后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两国的经济进程却出现了人所共知的截然不同的结局。原因何在?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次固然可以作出种种不同说明,得到种种解释,但本文认为,两国政府在此过程中制订的不同政策和发挥的不同作用,却起着其他因素无法替代的、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从中日两国早期工业化起步时期,一系列新式工矿企业在兴办和运行中所需资金的角度,从两国政府对资金的筹措、来源和运用,以及两国政府在其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出发,对这一论点进行论证。

一、中日两国早期新式企业的创办及资金来源

在日本的近代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发展新式工商企业,增强国力,进而向外扩张,始终是明治政府的既定国策。因而1868年日本明治政府一经成立,随即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经管工商企业的机构工部省(1870年)和内务省(1873年)以“劝奖百工”。(3)“劝奖”二字,集中体现了日本政府此时发展工商企业政策的特征。掌握日本政府实权的内务卿大久保利通认为,大力发展工商企业,是“增殖物产,强固富强之根基”,而在此过程中,政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追根溯源,无不依赖政府官员诱导奖励之力”。(4)因此,从这期间日本政府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来看,日本政府除控制掌握军工企业以及铁路的建设之外,在推动民间兴办新式工商企业方面,同样采取了一种异乎寻常的措施,这就是在设立“工业试验所”,举办“劝业博览会”进行宣传的同时,兴办了一批目的在于“示以实例,以诱导人民”(5)的官营示范工厂,以鼓励和激发民间投资办厂的热情。此后,又于1880年制订官营工厂处理私营条例,陆续把官营示范工厂以十分优惠的条件和极低的价格处理出售给民间经营。这一批出售给民间的官营企业,也就此奠定了日本早期工业化的基础,并发展成为日本近代工商业的支柱产业。

表1反映的即是这期间日本官营企业处理出售给民间的大体情况。

从表1中看,日本政府处理这些官营企业的价格不仅很低,而且第一次往往只需付少量现款,余款再采取不收利息及几十年分期支付的做法。也就是说,在第一次支付少量的钱后,就可以得到企业,以后再用经营企业获得的利润支付剩余的款额。这种优惠的处理方式不仅在日本历史上,就是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极少见到的。实际上,这不仅是日本政府在利用国家的力量帮助和推动民间兴办工商业,而且也可以说是日本政府在利用国家的力量帮助推动和实现工业化所需的资本原始积累。据统计,从明治政府成立到明治18年(1885年)止,日本政府在殖产兴业方面投入的资金总共达2.1亿日元(6)日本政府处理的这批官营企业,就是依靠这笔钱兴办起来的。那么,此前尚是一个农业国的日本,这笔庞大的殖产兴业资金是从哪里筹措来的呢?

表1 明治年间主要官营企业处理出售给民间概况表   单位:日元

img67

资料来源:大久保利谦编:《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馆1969年版第120、121页《官业处理一览表》,转引自依田熹家:《日本的近代化》,北树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页《主要官业处理实施过程表》。

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决心向西方学习,走殖产兴业和富国强兵道路的政府所能够发挥的重大作用。综合起来看,日本明治政府正是充分利用国家权力,通过下述三方面的措施去实现这一目标的

首先是通过发行公债的方法筹集资金。据统计,在1870年至1880年的10年期间内,日本政府发行的内外公债总额即达237 456 000日元。(7)这些公债主要部分虽然是用来赎买大名和武士的封建权力,以及替大名偿还他们欠商人高利贷者的新旧债务,但也有为修筑东京至横滨间的铁路,于1870年在英国募集的488万日元,以及为了修筑铁路、开发矿山和建筑港口及道路所用,于1878年发行的兴业公债和中山道铁路公债1 250万日元。

其次是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开动印刷机器,印发纸币。这是明治政府为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筹集资金的又一个重要手段。1868年(明治元年)4月,明治政府以“振兴产业,发展贸易”的名义发行了4 800万元的太政官纸币。1869年9月又发行了750万元的民部省纸币,后又委托三井组于1871年10月发行680万元的大藏省兑换券。(8)此后,又因发给武士俸禄,负责偿还大名所欠的债务以及支付大量的殖产兴业资金,而继续大量发行纸币。日本政府本身直接发行的纸币以及通过日本国立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额增长情况如表2所示。

当然,大量发行纸币,必然会造成通货膨胀,导致物价不断上涨,使人民群众遭受重大的损失。因此,日本明治政府为筹集殖产兴业资金而大量发行纸币的结果,实际上是一种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掠夺。

表2 明治年间日本政府发行纸币情况统计表   单位:千日元

img68

资料来源:楫西光速、大岛清等:《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4页第5表。

但是,日本政府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筹集殖产兴业资金的最重要手段,却是向农民征收土地税。明治初期土地税的征收数额和在岁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如表3所示。

表3 明治前期的土地税和岁收总额情况表   单位:千日元

img69

说明:1.第一期至第八期的岁收总额中,除土地税外,还包括发行的纸币和公私债款。

2.1875年有两个数字,是因为从1875年后开始的岁收总额中不再包括纸币和公私债款,故1875年作为交替年份有两栏不同的数字。

资料来源:根据安藤良雄编《近代日本经济史要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0年版,第51页表2—17重新编制

从统计表3看,1873年是有重大变化的一年。这一年,不管是土地税收入和土地税在岁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都有一个明显的增长,这是因为1873年日本明治政府进行了地税改革的缘故。在此之前,日本的地租是沿袭旧制,以实物缴纳,这样不仅难以确保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且收租、变换手续烦琐,不利于变成资本使用。为此,日本政府于1873年发布“地租改革”的布告和条例,宣布废除实物地租,一律按地价的3%作为地税按货币征收。通过这种改革,明治政府稳定了新政权的财政来源,使明治政府具备了制订预算和计划开支的前提,为推行殖产兴业政策,发展资本主义打下了基础。从表3中看,自1873年地租改革开始直到1880年为止,土地税在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都在64%以上,1874年甚至占到80.9%。土地税不仅在全部岁收中所占比重很大,它的绝对数量同样也很大,是明治政府殖产兴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显然,从上面叙述的史实来看,不管是发行纸币,募集公债,还是实行地税改革,都是日本政府有意识的为殖产兴业政策筹集资金而实行的措施。这些措施保证了日本近代新式企业兴办和兴办之后的费用不至于无着落。当这些企业逐渐兴办壮大起来获得收益后,反过来又能够有力地支持日本政府殖产兴业政策的继续实行和扩大,使得日本政府的政策得以贯彻始终而没有中辍。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日本明治政府虽然从一开始就把发动对外侵略战争、掠夺殖民地作为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在明治初期,它主要还是依靠掠夺本国的人民来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到中日甲午战争才走上大规模对外掠夺的道路。而这时,它的发展已经远远地把中国甩在了后面。

与日本相比,中国清朝政府在兴办新式企业时的做法就大异其趣了。日本兴办新式工商企业,是其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从根本上改造日本、建成西方式强国的目标服务的。与此相反,清朝政府此时并没有像日本这样改变自身,以西方国家为发展目标的认识和打算,清政府这时所能认识到的,能允许和实行的,只限于引进西方生产技艺等器物层次上的东西,兴办新式企业的目的,是为了修补、维护和巩固清朝政府的封建统治。因此,清朝政府在兴办新式工商企业的时候,并没有取消民间开办企业的禁令,只是选择性地开办了一些官督商办性质的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既没有日本政府那样通过政权的力量为兴办近代企业发行纸币、募集公债;也没有改革地税,为创办新式企业打下财政基础的措施;更没有将支持扶助新式企业发展的资金开支列入政府预算中去的行动。中国近代新式企业创办时来自于政府的援助资金,基本上是以“垫借”的方式出现的。中国近代新式企业开办时垫借官款的状况如表4所示。

表4 晚清新式工商企业中的官款(1872至1893年)   单位:两

img70

资料来源: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2卷,转引自《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37页。

这些垫借的官款,其来源有税款、饷款、报效款等等,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政府正常的预算开支,因此不仅需要归还,而且一般还需支付8%的利息。在归还的期限方面,也远没有日本政府的优惠。虽然这些官款对新式企业的开办具有重要作用,如无官款支持,像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漠河金矿等企业或是无法开办,或是开办了无法维持。但是,这些官款因属从其他来源暂时挪借性质,能够借贷的时间有限,因此归还官款,始终是新式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这种状况,必然严重影响中国早期新式工商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从总体上看,中国清朝政府没有日本明治政府那样以政府权力进行的,为促进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而制订的政策措施,这种状况必然使得清朝政府在兴办近代新式企业时没有财政资金上的保证,缺乏后劲,也难以善始善终,更不可能像日本那样逐渐发展成为从根本上改变整个国家经济结构的活动。

二、在扶助企业方面两国政府的不同举措

显然,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中日两国兴办的新式工商企业,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于各方面的压力。其中,尤以资力、技术和经验方面占优势,又凭借不平等条约作护符的西方列强企业对中日两国企业形成的压力为大。这时,中日两国兴办的新式工商企业,在两国社会环境中既需适应由于“移植”所带来的种种不适,在资金、技术和经验等等方面又劣于西方企业,在与西方入侵的企业竞争时,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不言而喻,对于这些尚处于“幼稚期”的中日两国新式企业,两国政府在其成长过程中尤其是当其在与西方企业的竞争中,是否采取扶持措施特别是资金方面的扶持措施,至关重要。这些扶持措施的有无不仅对于这些新式企业的发展,而且对于这些企业的存在,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中日两国政府的做法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相同的是,两国政府都有扶持资助的举措。不同的是,在扶持资助的力度、连续性和范围方面,日本政府都远超过中国的清朝政府。

下面,我们就通过轮船航运业中的状况,进行具体的观察。

三菱会社是日本政府对企业采取民营官助政策时重点扶助的一家轮船航运企业。还在1874年,当日本政府发动进攻台湾的战争时,三菱会社就由于承担政府军运出色而获得政府的信赖。因此,当1875年日本政府确立“政府督导保护下民有民营的海运政策”时,三菱会社遂顺利地成为日本政府的保护会社。在此后的一、两年时间里,日本政府为了扩展本国的海运事业,不仅无偿地向三菱会社提供了30只轮船总共18 946吨供其使用,还通过《命令书》,付给其一年25万日元的航运补助金,(9)使其迅速成长为有实力能够与外国航运势力一较短长的海运企业。但是,仅靠这些条件还不够,此后,我们看到在收回日本航运权,击败对日本海运业威胁最大的美、英航运公司的过程中,日本政府发挥的支持和资助作用,仍然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例如,三菱会社是依靠日本政府每年25万日元的航运补助金,才得以与美国太平洋邮船会社展开跌价竞争战的。最后,1875年10月,仍然是依靠日本政府的优惠贷款81万美元(年利息2%,15年还清),才得以收购在竞争中已疲累不堪的美国太平洋邮船会社的船只和其在神户、长崎及上海各地的土地、房屋、仓库和码头等等设备,(10)获得了对美国航运公司的竞争胜利。在对英国航运公司的斗争中,日本政府发挥的作用就更为明显了。1876年2月,资力雄厚的大英火轮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 Co)(以下简称大英P.O公司)开辟了经过香港、上海到日本横滨的航线,并同大阪的日本货物批发商缔结了运输货物的合同。面对继美国公司之后出现的强敌,日本政府又发挥国家政权的特殊力量,不失时机地采取了三项措施帮助三菱会社对付大英P.O公司:第一,由大藏省以年利7厘的利息借给三菱会社汇兑资金,帮助三菱成立大阪汇兑局,以航行一次提供5万日元的限额,向货主提供货物担保押汇金。这无异于釜底抽薪,使同大英P.O公司订约的货主纷纷解约,投向三菱会社,直接威胁到大英公司的货源。第二,在大英P.O公司开辟此航线的第二个月,即冒着发生外交冲突的风险制订日本人乘坐外国船的规则,通过烦琐的乘坐手续和征收一次0.25日元的手续费,使乘坐大英P.O公司轮船的乘客常常一次只有几个人。这样又构成对大英P.O公司客运业务的威胁。第三,在铁路运输上对三菱会社的货物提供特别的方便条件和低运价,而对大英P.O公司的货物运输则设置税关和停留地的障碍(11)如此几头夹攻,仅仅半年时间,就迫使无利可图的大英P.O公司不得不无条件地从这条航线撤退。

显然,如果没有日本政府作为三菱会社的强大后盾,没有日本政府的海运政策和国家财力的扶持资助,三菱会社的胜利是不可能的。从这个角度看,实际可以说是日本政府通过扶助三菱会社,在向英美列强争夺航权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

日本近代历史上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政府通过各种手段特别是资金的资助来支持近代新式企业的发展,这一点在对日本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交通运输业方面,表现得最为典型。表5反映的即是日本政府历年对海运和铁路业提供的补助费用情况。

表5 明治时期日本政府补助海运和铁路费用一览表   单位:千日元

img71

资料来源:富永佑治:《交通领域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岩波书店1953年版,第357页。

从统计表5看,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日本政府对海运和铁路业的补助年年都不间断,在这期间,日本的多家航运企业实力逐渐壮大。但令人惊奇的是,在海运业中的多家轮船企业每年均有利润的情况下,日本政府依然年年给予补助,使其实力能够更加强大,这也就是日本海运业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能够迅速成长壮大,从沿岸发展到近海,再发展到远洋,完全收回了航权的根本原因。当然,在这方面,日本政府也付出了巨大财力。据统计,1898年仅海运补助费就占当年日本政府财政总收入的4.6%,以后大致保持这个水平,1903年更达5%,直到1911年仍占3.6%。(12)

反观中国,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了。尽管清朝政府出于与洋人“争利”的动机,也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对新式工商企业给予过扶持和资助,例如当时主要的新式企业在开办方面获得清政府的特许权,资金方面像前述表4中反映的那样获得清政府的某些垫款和借款,轮船招商局除获得漕粮的专运权外,还不止一次获得清政府延期归还借款及减免借款利息的优惠;上海机器织布局、电报局获得一定期限的专利权,以及某些减免税的措施等等。但是,如拿清朝政府对新式企业的资助与日本政府对日本企业的资助情况作一比较的话,那么可以说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中国政府没有日本政府那种对企业的无偿资金援助,援助也没有列入政府预算之中。不管是在援助的范围、力度还是时间的连续性方面,中国均无法与日本相比。当然,说到底,这是因为两国政府兴办新式企业的根本目标不同,但也正因为这样,日本政府在企业有了盈利后仍然年年给予补助,中国清朝政府在企业有了盈利后却反过来勒索企业,要求企业无偿报效。虽然我们无法准确统计出报效占税前利润的百分比,但在和同期的日本相比时,日本却完全没有出现过政府要求企业报效的事情。而据笔者统计,清朝政府向企业勒索报效,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也没有停止过。在晚清的整个时期,新式企业能够盈利的只占企业的少数,但只要企业有盈利,清政府就要勒索报效。清政府勒索报效的最主要理由,就是曾向这些企业投过资贷过款或给过扶持措施。表6反映的就是三家典型的新式企业被清朝政府勒索报效的具体情况。

表6 晚清典型新式企业对清朝政府的报效统计表

img72

(续表)

img73

说明:1.表中数字的单位,轮船招商局和漠河金矿为银两,电报局的为墨西哥银元。

2.为简明起见,表中列出的数字,都是企业各项报效数字的合计。如轮船招商局1904年的报效数字,就是招商局向学校、北洋兵轮、商部和其他地方报效数字的总和。

3.这里出现两种数字的原因,是因为有最高和最低两种估计数字的缘故。

4.这年数字偏大的原因,是因为该年是清朝政府规定一等官报免费和一等官报半价的交替年份,这里可能有重复计算,因而数字偏大,但并不影响对报效现象的总体观察。

资料来源:轮船招商局的数字见拙著:《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1页。漠河金矿的数字见何汉威:《清季的漠河金矿》,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8卷第1期,1976年12月。电报局的数字见Albert Feuerwerker著、虞和平译:《中国早期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统计表20。这里的数字均为上引资料重新进行合计处理后的数字。

总体来说,清朝政府要求提供报效的企业并非限于以上这三家,而是范围相当广,涉及交通、矿业、电报、纺织、银行、钢铁等等行业。(13)实际上,当时经营稍有成效或清朝政府认为有利润的企业,均需提供报效,而且报效的数额相当大。例如就以上引轮船招商局、漠河金矿和电报局的统计数字为例来看,轮船招商局在上述有记载的19年中报效额达168万余两,相当于招商局同期资本总额400万两的42%以上。电报局在同样的19年中报效额即使按低限算也有129万余银元,是电报局1895年资本总额80万元的一倍半。漠河金矿提供的报效数字更为惊人,漠河金矿提供了114万余两的报效,如按1889年创办时的资本29万两计,那么在有限的11年中,漠河金矿提供的报效数额是自身资本额的将近六倍,是清朝政府垫借官本13万两的将近九倍。

显然,无论有多少理由,这种抽提新式企业资金作为报效款的做法,对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增大规模,都只能起到一种消极和负面的作用。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新式企业成立并有一定的发展后,在资金方面是否继续支持企业的不同做法,恰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而这种在资金扶助方面的不同做法,毫无疑问会对两国的早期现代化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两国政府在建立早期资金市场中的不同做法

在上述两个部分,我们已经先后比较了中日两国政府在创办新式工商企业,以及企业创办之后两国政府在扶持资助方面的不同做法。毫无疑问,这些不同的做法也必然会在如何组织和运用民间资金这个领域中表现出来。但是,是否能够组织和运用民间的资金投入早期工业化,并非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资金问题,它所反映出来的实际还是两国政府的不同政策和不同发展目标。

组织和运用民间资金,可以有种种方法,这里我们主要通过两国对建立证券交易所这种直接融资的资金市场的不同态度,进行具体的观察。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考查的这一段时期,是中日两国以工业化为中心的早期现代化的开始阶段,但是,就在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刚刚移植到日本的1878年(明治11年)5月,日本明治政府就迅速制订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条例》,并推动东京和大阪证券交易所相继在同年6月和7月成立开业。日本政府组织推动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效果可以通过表7进行观察。表7是1878—1890年间东京和大阪两个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国债的情况。通过表7中的统计数字,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日本在殖产兴业政策下发生的确切变化,并且可以看到日本政府通过兴办证券交易所调动民间资金投入产业发展的做法所收到的明显效果。

表7 明治时期日本股票和国债买卖状况的变化

img74

资料来源:志村嘉一:《日本资本市场分析》,东京大学出版会1969年版,第30页。

从表7看,1878年日本证券交易所成立后,直到19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无论是东京证券交易所还是大阪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的对象都是国债,股票的买卖规模并不大。因为这时作为股票买卖基础的股份公司,在日本也才刚刚出现不久,这时期股票显然还不可能成为证券交易所中的主角。变化主要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开始,尤其是大批官营企业在1884年处理出售给民间之后,股票买卖的迅速增加和国债买卖急剧减少的倾向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无疑,股票买卖的迅速增加是这时大批官营企业处理给民间,体制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化,以及民间股份制企业逐渐增多的直接证明,是日本政府殖产兴业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一个反映。这期间国债买卖急剧减少的现象,却意味着这样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即“交付给旧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即武士阶级的公债,已经由于资本主义化的过程即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离开了没落的武士阶级的手,不是被新兴产业资本家,就是被商人资本、地主或者金融机构所集中”(14)。也就是说,大批封建的、过去散于武士阶层手中以债券形式存在的资金,经过证券交易所这种机构的集中和买卖,已经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转换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现代产业资本了。显然,日本明治政府在新政权成立之初,就着眼于与现代产业不可分离的资金市场的建设,推动证券交易所成立,是一种相当明智的抉择。

与日本不同的是,中国民间对于股票、股票买卖和股份制企业等等新鲜东西的热情,要远远超过政府的热情。1840年后,西方新型股份制企业的组织方式,也随着鸦片战争后的资本主义势力进入了中国,对中国近代新式企业的创办,产生了相当大的刺激和借鉴作用。1872年,中国诞生了首家采用股份制方式成立的近代企业——轮船招商局。轮船招商局的诞生,表明不同于独资和合伙这种传统中国企业组织方式的、西方的企业组织方式已开始被中国人认识和接受。随后不到10年,采用这种新型股份制方式组织成立的近代企业,已从轮船招商局一家增至三十多家。这种现象,正如当时中国主要的报纸《申报》上刊载的文章中所说:“自招商局开其端,一人倡之,众人和之,不数年间,风气为之大开,公司因之云集,虽其中亦有成与不成之分,然其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15)这些新成立的工商企业,无论厂址在哪里,无一例外均通过当时的工商业中心城市上海出售股票募集资金。

1882年6月9日,《申报》开始刊登上市企业股票行情,这时上市交易的股票种类只有10种,时隔4月,到当年10月27日,已增加到19种,再过半年,到1883年4月12日,上市交易的企业数目更增加到29种。(16)实际上,据笔者统计,从《申报》1882年6月9日第一次刊登企业股票行情开始,到1887年1月13日为止,先后在《申报》上刊登过股票行情的企业数达37种。其中,以1882年增加得尤其快。而且,这一年全年绝大多数的企业股票市场价均超过票面额,例如平泉铜矿票面额每股105两,1882年10月27日的市场价是246两。同一天轮船招商局票面额每股100两的股票市场价为255两。(17)其他企业股票升水虽无这样明显,但绝大多数也在票面额以上。《字林沪报》如此形容1882年上海出现的筹资高潮:“自春徂冬,凡开矿公司如长乐、鹤峰、池州、金州、荆门、承德、徐州等处,一经准招商集股,无不争先恐后,数十万巨款,一旦可齐。”(18)《申报》上刊登的文章也形容这种现象是:“现在沪上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19)而且,这期间上海还出现了一家具有某些现代证券交易所特点的公司“上海平准股票公司”。从其1882年9月27、28日连续在《申报》上刊登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叙及章程》来看,这是一家资本金10万两的以中介股票买卖为专业的股份公司。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新式公司建立筹集资金的渠道,是为了方便人们买卖股票和革除买卖股票中出现的弊端:“人见轮船招商与开平矿务获利无算,于是风气大开,群情若骛,期年之内,效法者十数起。每一新公司出,千百人争购之,以得票为幸,不暇计其事之兴衰隆替也。然积而久焉,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今设一平准股票公司以维持之,其利有五……”(20)也就是说,从1872年第一家通过发行股票集资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开始,到1882年出现第一次股票买卖高潮,为时不过10年。就在这10年中,仅以股份公司形式组织成立的新型企业,就已发展到几十家。而且出现了抢购股票,“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的现象。还出现了代客中介买卖股票,具有某些现代证券交易所特点的专业公司——上海平准股票公司。这种现象至少说明,中国民间蕴藏着建立市场经济的极大积极性和巨大能量,关键在于如何对这种能量进行引导和如何使之得到发展。但是,与民间相比,当时中国的清朝政府却十分落后和愚昧无知,就在民间出现创办股份公司高潮的时候,清朝政府既没有成立主管工商企业的机构,也没有制订颁布证券交易所法、公司法和商法。清朝政府除以南、北洋大臣出面审查新式企业的开办申请外,对股票证券行业的买卖和流通,既无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无保护政策,民间对股票的买卖,是在完全没有证券交易法规保护状态下的自发自由活动。并且,终其到完结的1911年,清朝政府也没有制订颁布过证券交易所法和成立过证券交易所。

但是,证券市场和其赖于存在的市场经济体系,如要得到健康发展,却需要有更广大的社会环境的配合。在这种改变社会环境的工作中,政府发挥的作用是别的任何力量都无法替代的。一般说来,在一个社会的转折时期,一个有效率的、成功的政府应该在形成社会资本、制订法律和调整社会结构等等方面,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的引导和配合。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在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从筹集资金一直到价值观念转变的种种问题,这时候,政府制订什么政策,采取什么措施,鼓励什么,保护什么,对经济发展的进程必然有着极为重要的乃至于决定性的作用。正是在这些方面,清朝政府远远不够称职,与上述同期的日本明治政府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在对上述中日两国以工业化为中心的早期现代化过程中涉及资金方面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比较后,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中国和日本政府在政策和措施等等方面的不同。当然,这些不同又是由两国政府在是否要学习西方,在哪些方面学习西方,以及要把国家改造成什么样子等等方面的根本不同所决定的。但是,从根本上说,中日两国的早期现代化,是一个涉及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深远的运动,是一个社会的转轨变形。在这个时期,需要对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造。也正因如此,中日两国政府的不同,决定了其必然在制订和采取政策措施方面的不同,并导致此后两国的发展差异越来越明显。

上述中日两国早期现代化过程中在资金层面上的分析比较,以及此后两国发展的不同结局,正好对这一点作出了证明。

(原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注释】

(1)“洋务运动”,当时人称为“同光新政”,台湾学者一般称为“自强运动”,国内学者一般称为“洋务运动”。由于其所指均是以兴办洋务企业为中心的一系列活动,为方便计,本文依然采用此种提法。

(2)“明治维新”有广狭两义。狭义的明治维新特指1868年为中心的历史事件。广义的明治维新则指从1868—1911年一系列事件构成的历史过程。本文即采取这种说法。

(3)转引自守屋典郎著、周锡卿译:《日本经济史》,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62页。

(4)大久保利通:《关于殖产兴业的建议书》,载日本史籍协会编:《大久利通文书》第5册,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561—566页。

(5)《日本经济史》,第64页。

(6)石冢裕道:《日本资本主义成立史研究》,第13O页。

(7)楫西光速、大岛清等:《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O页第4表。

(8)《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第32页。

(9)参见拙著:《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5O页。

(10)日本邮船株式会社编:《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五十年史》,1935年版,第14页。

(11)参见《日本邮船株式会社百年史》,第18—19页;小风秀雅:《英国P.O会社进出日本和三菱会社的竞争》,载日本历史学会编:《日本历史》第5O3号,199O年4月。

(12)富永佑治:《交通领域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岩波书店1953年版,第145页表37。

(13)详情请参见拙文:《晚清新式工商企业对清朝政府的报效》,《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14)志村嘉一:《日本资本市场分析》,东京大学出版会1969年版,第3O页。

(15)《申报》1883年1O月21日。

(16)根据《申报》各该年数字。

(17)《申报》1882年1O月27日。

(18)《字林沪报》1883年1月22日。

(19)《申报》1882年8月12日。

(20)《申报》1882年9月27、28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