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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中国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初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现象的新变化和发展,直接对中国银行业的利益形成了冲击,这是上海银行公会向南京国民政府请愿以及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令的起因。而中国社会中金融运行的特殊形式,最终使得南京国民政府的这道禁令演变成了有名无实的一纸具文。

论近代中国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禁令颁布 前后的分析

论近代中国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禁令颁布 前后的分析(1)

吸收社会储蓄,在现代人的观念里,是金融机构而且只有金融机构才具有的专利。可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却并非如此,吸收社会储蓄是众多行业具有的共同权利。其中,普通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存款,从明清以来,已经具有几百年的传统,并发展成民间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金融制度。(2)到了近代,特别是到了20世纪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初,当经历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成长,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的中国近代工商企业为自己寻求更大发展空间,对资金需求更加旺盛之时,这种吸收社会储蓄的传统也随之出现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对于这种现象,学术界已经有人从企业自筹资金的角度,发表过两篇论文(3)对当时中国近代企业成立储蓄部吸收社会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简单介绍。

笔者关注的中心问题是上述二文没有提到的,即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对这种企业商号吸收储蓄发布禁令,禁令出台的前因后果以及这种现象难以禁绝的深层原因。笔者认为,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初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现象的新变化和发展,直接对中国银行业的利益形成了冲击,这是上海银行公会向南京国民政府请愿以及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令的起因。而中国社会中金融运行的特殊形式,最终使得南京国民政府的这道禁令演变成了有名无实的一纸具文。

那么,20世纪20年代后期中国近代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出现的新变化和新情况是怎样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禁令又为什么会演变成为一纸具文?在此过程中,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现象最集中的上海市政府又如何反应?这些问题,给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近代中国国情和经济金融运作方式很好的切入口。

本文首先试图重建和分析这段史实,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回答上述这些问题。

一、普通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在20年代后期出现的变化及发展

普通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但是,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这些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方式和规模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和发展。

在这些变化发展中,通过报纸等传媒刊登广告公开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鼓动,为自己招揽社会储蓄造势是前所未有的特点之一。对此,时人王志莘在其所著《中国之储蓄银行史》一书中就曾指出:“我国商家如银楼绸庄粮铺典当等等,向多吸纳社会存款,以资营业上之运用周转,然都不公开招揽,系由相识戚友辗转介绍而来。……其以公开广告方法吸收存户储蓄者,民国以来甚多……”(4)

关于此种变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30年3月20日发给上海银行公会的信函中也指出:“迩来沪上各商号如中国内衣公司、世界书局、中法药房等,均以储蓄两字为增加营业资本之唯一方法,假报纸广告大事宣传,不惜诱以厚利,多方招徕,甚至大世界游戏场亦添设各种储蓄存款以固厚其营业上之实力。因之沪上储蓄机关之多竟至汗牛充栋”。该信函忧虑重重地指出:“诚恐此端一开,日后商店无论大小皆将以储蓄为主要业务,其资本不必筹措,尽可以厚利吸收……”(5)

事实确实如此,当时上海主要中文报纸《申报》上就经常出现各种公司商号吸收储蓄存款的广告。这里仅以1928年4月一个月的《申报》广告为例试为观察:

1928年4月1日《申报》13版,刊登有上海《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存款章程》的招揽储蓄广告。这则广告就是一例典型和详细的企业招揽吸收储蓄的章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存款章程:

甲、活期储蓄:大洋一元即可储存,满一百元期足一个月者赠游券一张,多则类推。利息按月7厘,每半年复利一次。

乙、零存整取:每月存洋五元(每户五十元为限),月赠游券二张。定期三年期满取本利二百十元,六年者五百二十六元,九年者九百九十二元。

丙、整存整取(只赠游券,不计利息):一百元为一份(每户以十份为限),定期一年每份每月赠游券五张,多则类推,期满还本。二年者月赠游券六张,三年者月赠游券七张。

丁、整存整取(既赠游券,又给利息):存洋一百元,月赠游券二张,定期一年期满取本利一百十元,二年者一百二十四元,三年者一百四十元,五年者一百八十元。

戊、逐月付息:存洋一百元,逐月付息。月赠游券一张,定期一年,每月支息八厘,三年者九厘,五年者一分。

己、对本对利:存洋一百元定期七年,到期取本利洋二百元,每月赠游券二张,多则类推。

庚、子女嫁娶:存洋二百元,定期十五年,备将来子女嫁娶之费。期满取本利洋一千元,每年赠游券四十张。

辛、长券存款:存洋一千元,定期一年,年息八厘,赠长年游券一张。

注意:本储蓄部办公时间下午二时至十时,电话:中央六〇七”。(6)

此后,在《申报》1928年4月1日后的全月各天13版上,都可以见到这则广告。以后也经常反复出现,直到1930年12月8日的第九版上,仍然可以看到其标题和具体条文稍有修改的广告《大世界存款游览部存款章程》。

4月5日《申报》第一版的整个上半部,是以各种图案和大小艺术字体组成的企业吸收储蓄的广告,其中最醒目的一行艺术体大字打出的是:“中法药房、九福公司、中西药房合办百龄储蓄会开创纪念”,下面用较小的字体向读者宣传:“人皆以康健多财为乐,欲康健者,宜常服百龄机以资调补;欲多财者,宜节浮费而注重储蓄。此百龄储蓄会之所由起也。”接着该广告进一步宣传百龄储蓄会:

“百龄储蓄会由九福公司、中法药房、中西药房三大公司联合创办,以三大公司之全部资本,保本保息,各营各业,各收各付,而三大公司共同负责。财政公开,办法妥善。开创伊始,特别赠品两星期。”并特别说明“可以专人送上,以省储户往返之劳”。为吸引储户踊跃存储和多存储,下面还有一个“特别赠品”的诱惑,内容是:“在纪念期内定期存款一百元者,赠大号百龄热水瓶一只,中西出品花露精一瓶;满二百元者,得前列赠品两份外,加赠罗威出品孩儿面一大瓶。”(7)

但令人印象最深刻的,却是4月21日第一版全版刊登的世界书局读书储蓄部创立的大幅广告。该广告用整整一个版面的篇幅,宣传和鼓动社会大众参加“读书储蓄部”。该广告打出的宣传核心,是“读书作为知识储备,储蓄作为经济储备”。该书局的广告词确有迎合社会大众心理能够抓住人心之处。例如:“赠言: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及早储蓄,终生无忧”,“读书:一日有一日之益;储蓄:一年多一年之利”,“唯读书才能成名,唯储蓄才能得利”,“读书储蓄,是最进步的储蓄新法”,“读书储蓄,是成名得利的捷径”,(8)等等。在宣传鼓动的同时,该广告还以参加储蓄可以获得购书“宝洋书券”和赠送“百宝箱”的方式进行诱惑劝导,可谓“劝之以情,动之以利”。

透过这些类别繁多、花样翻新的广告词,可以看出这些公司商号进行宣传鼓动和招揽吸收社会储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条:一是以高利揽存;二是以广告词打动人心再加上赠送各种礼品,以达到招揽储蓄的目的。这是这期间普通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与过去相比的第二个新变化。

从公开许以高利来看,除百龄储蓄会因许诺赠送百龄机补药因而利息不是很高(活期“逐月给息四厘”,定期从“半年逐月付息五厘”到定期五年“逐月付息七厘半”不等)(9),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和世界书局读书储蓄部在活期储蓄方面都是七厘;定期方面,大世界游览储蓄部正如上述刊登的章程中所言,分别设置了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又分只赠游览券不计利息和既赠游览券又给利息两种)、逐月付息、对本对利、子女嫁娶、长券存款等多个品种。其中,从“定期一年期满取本利一百十元,二年者一百二十四元,三年者一百四十元,五年者一百八十元”(10)来看,一年期的利率最低,但也达到了年息一分。

世界书局读书储蓄部同样在定期方面设立了整存零取、按月支息、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对本对利等不同方式,存款数额和利息息率的规定各不相同,其中“最低之一年期利息,统扯有一分三厘八毫,期长者利息愈厚”。(11)与此相比,笔者查到的同年同月同日在《申报》上刊登广告的上海银行业的储蓄利率都比这些商号企业吸收储蓄的利率低。例如,上海汇通商业储蓄银行1928年4月21日在《申报》上刊登的广告中,活期储蓄的利率是周息五厘,定期储蓄中存本取息者一年的周息只有八厘,五年者才有一分。(12)上海正元银行1928年4月3日在《申报》上刊登的广告中活期储蓄同样是周息五厘,定期储蓄一年的利率只有周息七厘,三年的才有九厘。(13)不论活期还是定期银行的存款利率都比公司商号低。两年之后的1930年中国内衣公司储蓄部打出的广告中,活期存款是年息八厘,定期存款是年息一分,同时还有“分派红利,赠优待券,常年特价”的权利。(14)而同年同月中国兴业银行储蓄部刊登的广告中甲种活期储蓄的年息为四厘,乙种活期储蓄的年息为五厘,定期整存整付的一年期利率为八厘。(15)同样比不上中国内衣公司储蓄部的利率。

至于赠品,与上述这些公司商号五花八门的赠品相比,在同期银行业的广告词中,还没有发现有赠品相送的内容。

还需强调指出的是,在这些公司企业招揽社会储蓄的大幅广告连续多天反复刊登在报纸上,借以扩大影响的同时,银行打出的广告却很少,即使出现,广告的篇幅、内容和宣传手法,也远远不能与这些企业的广告相比。(16)

这期间普通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出现的第三个变化,是这些公司商号纷纷成立专门的储蓄部招揽吸收社会资金。关于此点,王志莘在《中国之储蓄银行史》一书中指出:“先施永安新新中原等百货公司、中法中西等药房、九福公司、同昌车行、ABC内衣公司、大世界等,均曾有储蓄部之设。先施永安两公司之储蓄部开办于民国七年(1918年),新新公司者开办于民国十五年(1926年),中原公司者开办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同昌车行之储蓄部与中法中西两药房合办之妇女美德储蓄部则开设于民国十九年(即1930年)。”(17)著名的荣家企业在面粉厂达到12家,纱厂达到6家的1928年,也成立了专门经营储蓄的同仁储蓄部。(18)

那么,这期间企业商号为什么要大张旗鼓地吸收社会储蓄呢?也就是说,促使这期间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直接动机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这些企业自己的说法,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颁发禁止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禁令后,中国内衣公司在《申报》上刊登启事时谈到该公司吸收储蓄的动机:“本公司前因出品供不应求,而大事扩充,因欲保持股东利益而不招股份”,因而“增设储蓄部以一百五十万之资产保障三十万元之存款……”(19)先施公司成立储蓄部吸收储蓄“办理之宗旨”,“一为便利向敝公司购货,各户不必临时携带现款,只需携带储款存折,可将购货各款随时提划,免去购户携带现款之危险;二为提倡公司职员之储蓄,所得月薪,不致浪费……”(20)同昌车行设立“储蓄购车部”的原因是,“本行为推广国货脚车,普及社会交通计,希望存户尽量提倡,俾本厂之业务更兴,而存户之利益更厚”(21)。中法中西两药房合办储款部,“原意为推销化妆品而起……”(22)荣氏企业集团1928年准备设立“同仁储蓄部”,面向社会吸收储蓄存款时,设立的理由中,除“可免受制于人、仰承金融资本家的鼻息”外,还有“估计每年可节省利息支出二十万至三十万元”(23)的预测。

显然,为企业商号自身发展筹资、吸引稳定顾客、推销产品和减少利息支出等因素,是近代中国企业商号直接向社会招揽吸收储蓄存款的重要原因。

那么,这些纷纷成立的储蓄部经营情况如何呢?这里可以永安公司银业部和荣家同仁储蓄部为例略作观察。永安公司银业部在1931年的“营业全盛时期,存款额高达六百四十万元”。(24)荣家企业同仁储蓄部1928年成立当年就吸收到储蓄一百四十七万余元,以后逐年增加,1931年达四百六十七万余元,1933年又增加到五百二十一万余元。(25)

但是,普通公司商号招揽吸收社会储蓄资金特别是各种专门储蓄部纷纷设立,且储蓄额大幅增加的状况,必然给当时的社会金融秩序带来不小的冲击,也必然引发社会集团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正是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颁发禁止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资金禁令的直接引发原因。

二、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发禁止企业商号吸收储蓄禁令

首先向普通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现象发难的,是上海银行公会;第一个向上海银行公会提出这种请求的,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

1930年3月20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函上海银行公会,函中首先指出,“提倡储蓄为银行之业务,处此国民经济道德两皆幼稚时代,储蓄一端自为当务之急,既以启发平民节俭之美德,复为异日经济上之援助”,该银行信函在列举上海一系列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现象后,认为这种现象“不特侵犯银行营业,且易扰乱社会金融”,更重要的是,“设或彼辈收受巨额存款后一倒了事”,除会使“平民汗血积储之金钱顿化乌有”外,还必然会连累银行,对于银行储蓄业的前途“发生巨大影响”,该信函认为银行业不能对此现象置之不理。该银行在信函中要求银行公会对此事进行干预,要“呈请财工两部予以取缔”,并要求银行公会“于会议时讨论施行……”(26)

上海银行公会在接到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信函后两天,即迅速给予了回复,在复函中该会除表示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建议“切中时弊”外,还提出了对于要求当局马上取缔此事的担忧以及应对的举措。该会认为“唯在储蓄银行则例章程未经正式颁定以前,一旦呈请取缔,恐当局亦难以着手,而一有迁延,势必成为悬案”,因此该银行公会认为,“为求简捷起见,爰经议决,先行组织一储蓄银行则例章程研究会,函请各行遴派富有储蓄经验人员参与研究,并推定叶扶霄先生为该项研究会招集员,务于最短期间将则例章程拟妥,然后呈请财工两部依法取缔,庶收事半功倍之效”(27)同日,银行公会致电各会员银行,要求推举代表讨论储蓄银行则例章程。电文中指出,推举代表讨论和拟妥储蓄银行则例章程,然后呈请财工两部正式颁布取缔普通商号企业吸收社会储蓄一事,对于“巩固储蓄前途”,十分重要,因此,函请各会员银行“查照并希推定代表,即日上复以利进行……”(28)

在经过一番紧锣密鼓的准备后,1930年4月9日,上海银行公会以公会的名义,向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呈递了要求保障银行储蓄限制冒滥的呈文,呈文中指出:“乃查尔来沪市各商号如世界书局、中法、中西药房、中国内衣公司、先施永安新新等百货公司等等,甚至大世界游戏场竟以兼办储蓄为招揽营业之揭橥,宣传广告触目皆是,一时相习成风。”该呈文要求:“窃念大部主持计政,于民生利病早有维护之方,所有储蓄事业应如何申明保障限制冒滥之处,伏祈裁酌明令施行,实为公便。”(29)

看来,上海银行公会作了周密准备的呈文是起作用的,接到此呈文不到10天,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就以钱字11437号发布了致工商部及各省市政府的咨文,下达了查禁商号企业吸收社会储蓄的禁令:“……查本部对于办理储蓄业务限制綦严,凡各银行专办或兼办该项业务,非呈经核准不得营业,所以保障储户安全,巩固平民生计至为慎重。乃近来各省市地方每多普通商店,亦假借名称擅营储蓄,而以上海一隅为最甚。如九福公司之百龄机储蓄,世界书局之读书储蓄,先施、永安等百货公司亦莫不兼营储蓄。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既未经呈准有案,其资金之多少与夫储金如何运用,概不得知。收受者尽人民之膏血,设一旦有亏倒事情,则受害者何可胜计。实与社会安全、人民生计关系至巨。该公会呈称各节,自系洞见症结之言。本部职责所在,亟应切实查禁,以杜后患。除分咨外,相应咨请贵部转行一体查禁,贵省市政府切实查禁,并希将办理情形见复为荷。此咨 工商部 各省市政府。”(30)同日,财政部长宋子文还签名回复了上海银行公会一封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批文。(31)

“擅营储蓄”以“上海一隅为最甚”的上海市政府,是怎样对待来自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禁令呢?我们发现,以1931年2月25日为界,前后情况大不相同。

在此日期之前,虽然上海市政府已经接到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禁止普通商号企业吸收社会储蓄的禁令,但除了将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禁令分函转发“上海租界当局、特区地方法院并令行市社会、公安等局”外(32),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动作。在1930年4月到1931年2月的10个月里,从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公报中,可以看到上海市政府所做的有关工作仅有如下数项:5月15日,批驳了持志储蓄会呈请备案要求获得合法身份的报告;(33)6月4日,“函请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查明未经注册而兼营储蓄业务之商店,在租界内究有若干,同时令九福公司等四家将办理储蓄情形详细呈复……”(34);6月16日,因世界书局储蓄部向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申报“以银行名义,请求注册”,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认为,“该世界书局为求兼办储蓄,不惜假借名义,趁势招摇,足见该行之设立,专为接办世界书局之读书储蓄,并非实在经营银行业务”,“该世界书局既违法营业于前,复趁本部严行取缔之际,竟敢以银行名称来部蒙请注册,实属不合。除批斥外,相应咨请贵市政府查照,即希转知租界当局,严饬该书局不准兼办储蓄业务,并将各户储金分别清偿具报,以维法纪而杜效尤……”(35)在这里,上海市政府仅仅扮演了一个被动的转发批文的角色。更有意思的是,7月5日,上海市政府将上海市建设讨论委员会委员长虞和德要求《中央公布储蓄专章》的议案转发给财政部,“请大部核办”。(36)

从这些迹象来看,上海市政府对于查禁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一事并不热心。

再从报纸刊登的广告来看,与颁布禁令前并没有什么变化。但是,这种现象到1931年2月25日以后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各种企业商号吸收储蓄的广告一下子都消失了,之所以发生这种变化,是因为2月25日《申报》上刊登了由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发布的措辞严厉的禁止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禁令。

禁令除规定各公司企业储蓄部“限一个月内将各户储金,逐一清还”外,并发出警告:“事关奉令取缔,毋得视为具文,致干未便,切切此令。”(37)

对于普通公司商号吸收社会储蓄,上海市政府的态度为何会突然发生急剧变化?原来,创办“大世界游览储蓄部”、“中法中西药房”和上海“日夜银行”的,都是一个叫做黄楚九的宁波商人,这个人在1931年1月19日突然死亡,一时引起储户恐慌挤提和债权人起诉,随后司法机关介入,日夜银行和大世界储蓄部都被清算。日夜银行和大世界游览储蓄部的“债权人大都妇女劳工及零星储户”,而且,有“一万余户之债权人参加诉讼……”(38)由于这些债权人“多系中下社会,所有微薄存款,全恃为目前生活之资”,(39)而“被告之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完全停止给付”,(40)因而酿成风潮。这一点,也被代表黄楚九家属清理遗产的律师在报告书中所证实:“日夜银行、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停业之主因,系为楚九君之死亡,一时人心恐慌,风潮恶劣,继承负责者畏缩不出,素认维持者难再援手,以致黄氏家属束手无策,坐认惨败。贫苦存户,同受影响。事之可慨,情之可哀,莫甚于此……”(41)

上海关于黄楚久去世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引起了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的注意,1月25日,《申报》刊登了报道:“实业部注意日夜银行清理,昨电令沪社会局迅为妥慎清理,未经核准之有奖储蓄一并取缔”,指令该局“凡有未经呈奉核准,擅营储蓄事业并利用社会弱点,以厚利及有奖办法,吸收平民零星储款者,须严加取缔……”(42)

上有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禁令,下有黄楚九去世引发的社会风潮,上海市政府对待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态度的转变,原因正在于此。

那么,在上海市政府发布如上所述措辞严厉的禁令后,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现象能够得到遏止吗?

下面我们接着分析这个问题。

三、禁令颁布后各方的反响

上海市政府颁布的这道禁令,对上海商号企业以及上海以外地区产生的影响,天津《大公报》记者曾在2月25日发回对此禁令颁布后实地采访后的报道(3月1日见报),我们可以通过此报道进行深入观察。

以下是天津《大公报》刊登的记者报道内容的主要摘引:

普通银行不得兼营储蓄

上海通讯:“以普通商店而兼营储蓄,其事甚为不当,因其基础不固,日吸收中下社会之零星储金,以为其经营资本,其营业稍有亏损,即足惹起风潮,动摇社会秩序。徒以政府法令不备,一般投机商人因有利可图,兢营是业,以吸收一般平民之血汗。此项兼营储蓄之商店,在上海已指不胜屈,各埠亦多起而仿效。闻天津各百货公司中亦有类似之设置,即属一例。政府近鉴于黄楚九之事,因大世界暨日夜银行之营储蓄,致使一般社会受害不小,渐知普通商店兼营储蓄之非,决予取缔。上海市政府近奉财政部咨请,当经饬令市社会局从严取缔,社会局当尊令饬各兼营储蓄之公司商店,即日停止收款,并发还储金,限一个月内结束……”(43)

在将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的取缔令全文刊登之后,该报纸还将记者采访各主要吸收社会储蓄的公司商号对此禁令的态度进行了报道。

此时,对外发布了措辞严厉禁令的上海市政府内部,又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社会局与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之间的来往公文中,看出一些眉目。

1931年3月9日,上海市政府在转复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的咨文中,透露了上海市社会局提出的忧虑:“各该商店兼营储蓄固属违法,然操之过激,一部分商号或竟因之倒闭,自非兼筹并顾之道。”(44)

此后,3月31日,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又将其在办理取缔商号企业吸收储蓄的过程中,无法解决的四点疑义向上海市政府呈报,请求给予解答。

这四点疑义的主要内容为:其一,申办银行者“奉部批照准”后,“往往不遵定章呈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案,财政部又未能将已经核准注册银行按期通知”,因此出现“本市中外银行前经职局调查计有八十二户”,但是“曾奉财政部通知核准注册者仅有二十四户”,因此,“对于其余各银行究应如何办理”?其二,“普通银行与储蓄银行尚未奉有分别规定明文”,因此,“已经呈请注册之普通银行是否即可兼办储蓄?”而“未经呈请注册之银行而兼办储蓄者,应否视同商店擅营储蓄之例加以取缔?”其三,“已经承准兼办储蓄之银行,其组织属于有限公司性质,对于储蓄部分是否仅负有限责任抑仍须负无限责任?”其四,“普通商店以存款部相号召吸收款项为营运之资本,或并不设立存款部而以信用关系平民自愿存放款项,此实历来商界有此习惯,应否另定商店存款办法,以资依据抑或听其自然?”因为,社会局认为:“未经承准擅营储蓄之公司商店,既经奉令严加取缔,而于银行办理之储蓄事业,如依照银行组织之性质不负无限责任,其危险实更甚于普通商店之兼营储蓄,似宜另定储蓄法或储蓄银行则例,俾有保障而资遵循。”再加上上海一地还有外国人开办的“万国储蓄会以及中法储蓄会,均以有奖储蓄为号召,吸收储户存款为数之巨尤骇听闻。”为此,社会局曾经“迭向财政部陈述利害,未蒙采纳”。“查万国储蓄会现在储户号数已达十二万有零,每月每户储银十二元,月收已达一百五十余万元,年计达一千八百余万元。俟十五年期满,该会操纵金额将达三亿元之巨。况该会号数与日俱增,十五年后或尚不止此数。中法储蓄会储户数额虽犹不及,然流弊亦属相等,而有奖储蓄应否特许尤成问题。揆诸前工商部令取缔工商储蓄会有奖储蓄,则似应在一并取缔之列,况该两会由外人经营,绝未以正当手续依法注册……”上海市政府认为,社会局所“呈疑义各点,尚非过虑”。因此,“究应如何规定俾便依据,理合据情备文转呈……”(45)

显然,在执行取缔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情况远比想象中复杂,再加上取缔中国而不取缔外国吸收社会储蓄的机构,又明显有失公平。因此,在种种难以解决的矛盾和困境中,4月27日,上海社会局从就商人习惯之中略寓限制之意出发,拟具了变通办法三条:“1.各商店收受存款不得登报招揽;2.各商店收受存款之数目不得超过原有资本额之几倍;3.存户非相知有素或亲友介绍者商店不得收受存款。如是,则普通商店之收受存款既与擅营储款者以示区别,而商业习惯上亦不致受何影响。”(46)

5月15日,在上海市政府转达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对上海市政府社会局所拟变通意见三条的回复中,财政部的意见是:“查社会局所拟变通办法三条,系为限制兼营储蓄仍保持商人习惯起见,用意固善,惟一三两条尚应酌予修改:第一条改为各商店不得登报招揽存款;第三条改为各商店非其亲友以彼此信用关系自愿存放者外,不得收受存款。至第二条拟由政府明白规定存款之额数,不啻承认其收受存款,显与银行法之规定及取缔兼营储蓄之原意不符,应予删除。”(47)

从以上叙述的史实中可以看出,在南京国民政府的要求下,上海市政府虽然发布了措辞严厉的禁止企业商号招揽吸收社会储蓄的禁令,但在社会现实中,种种实际情况却不得不迫使上海市社会局在执行过程中一再要求变通和后退,最后,除了不得通过登报招揽吸收社会储蓄这一点外,其他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都已经成为空文。

也就是说,最终结果是除了不允许商号企业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揽吸收社会储蓄外,其他形式的储蓄不仅可以继续存在,而且还可以得到政府的鼓励。

四、30年代后期企业商号继续吸收社会储蓄

在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止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的禁令之后,企业商号仍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吸收社会存款这一点,我们还可从当时学者王宗培对30年代企业吸收储蓄的调查资料中,得到进一步的了解和证实。

据王宗培自己介绍,他是1940年在讲授公司理财一课时,“深感我国公司企业之资本构造,与欧美先进国家显有不同”,而其中,“尤以收受存款一项为唯一之特色”。(48)因此引起了他的兴趣,进而他在“穷数周之力,搜集大小公司100家之资料”之后,“撮取其各项关系科目试作研讨”,讨论和分析了包括存款借款问题在内的中国企业的资本构造问题。

从他收集的资料的时间段来看,“远以民国21年(即1932年)为始,近迄民国28年(即1939年)为止”。而从区域划分,这100家公司所在的地区,除“上海市一处居其大半,计占63家外”,还“包括苏、浙、冀、鲁、晋、皖、鄂、豫、川等九省及香港地区”。“其中江苏省计占14家,其次为浙江省计6家,再次为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各计3家,再次为安徽、湖北两省及香港等3处各计2家,河南、四川两省最少,各有1家,总数为100家”。从其“所营事业”来看,“大体而论,制造事业约占7成,其他不及3成”。从企业资本情况看,他将所调查企业的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划为第一级,100—300万元间的划为第二级,50—100万元间的划为第三级,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划为第四级。

表1 100家公司的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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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王宗培调查的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资本等级的企业资本构成的资料,从时间段、覆盖面和资本等级分布状况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因此是现今留存下来的不可多得的分析当时企业资本构成状况的珍贵资料。特别是他调查企业资本构成问题时,是以1932年为其上限,以1939年为其下限,正好是南京国民政府发布禁止商号企业吸收社会储蓄禁令之后。因此他的调查资料,对于我们观察和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发布禁令之后,企业吸收的存款在当时中国企业资本构造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更是难能可贵的分析资料。

由于王宗培“深感我国公司企业之资本构造,与欧美先进国家显有不同”,“尤以收受存款一项为唯一之特色”,因此他对企业吸收存款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

王宗培对中国近代企业吸收存款的总体看法是:“我国以国情迥异,金融制度又未臻完善,普通之公司商号皆自行吸收存款,以为资金之调节。”“吸收存款为我国企业界特异之现象。但其运用几普及于各种企业及工商组织。”“其历史悠久基础厚实者,存款在运用资金中所占之地位亦更见重要。”“以其重要性言,有时且驾凌(银)行(钱)庄借款而上之。”对于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存款,王宗培将之按狭义和广义进行了划分:“普通公司商号之存款,其解释可分为狭义与广义两者。就狭义者言,则以活期或定期性质之存款为范围。而广义之存款,凡属董事股东之垫款,职工之储金,个人之借款等皆属之。而我人之研究对象,亦以后者为准绳”。他进而对这些企业吸收的存款性质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存款虽有定期活期之区分,然而研究其通常性质,则具通知存款之意味。既无订定之期限,而取款辄须先期通知,约期提取,此与普通之定期及活期存款显有不同。”对于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存款的原因,他的看法是:“若试究其通行之原因,仍以我国金融机关不发达,与夫长期赊帐制度为两大主因。以致社会资金,失其调节,工商业不得不自拓门径,张罗资金,以供周转上之所需。”他进而认为:“至今全国之重要厂商,往往有以资力充沛,常存不欠(即俗称之多单),称著于金融同业。然而试观其营业报告之所载,存款科目在负债方面之地位固极重要也。”

为使自己的分析更加客观,王宗培首先将“未能尽合于常态”的22家企业剔除。这22家企业被剔除的原因属于:“曾经公开招揽存款者”、“公司之借款及存款均呈冻滞状态者”、“新设立或新改组之公司”,以及“不吸收存款,亦不调用银行借款”(49)的企业。在剔除掉这“未能尽合于常态”的22家企业后,王宗培根据剩余的78家企业的调查资料,作出了统计表2,根据原有的100家企业和调整后的78家企业的资料,作出了统计表3。现在我们就根据这两个统计表来进行具体观察。

表2 调整后之78家企业自有资本与借款及存款百分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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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表2看,自有资本的多与少,恰与借款及存款的百分数成反比。也就是说,资本数越多,借款和存款数越少;资本数越少,借款和存款数所占的比例就越高。

表3 存款对自有资本之比较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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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表3看,无论是调整之前的100家企业的数字,还是调整后的78家企业的数字,存款在与企业自有资本的比例上,都呈现出一种共同的特点,这就是资本数越少的企业,存款数字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反比例趋势。这种趋势与统计表2的趋势大体一致。显现出来的特点是:资本力量薄弱的公司,信用力也弱,不易获得银行钱庄的借款,因此“只得仗公司当局之个人信用,招揽存款,以充公司周转上之运用”。这就是随着第4级到第1级资本逐渐递减而存款数逐渐递增的原因。

从上引王宗培的调查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一,存款对于中国近代企业来说相当重要,不管是资力雄厚的大公司还是资力薄弱的小公司,存款在其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对于小公司来说,存款一般要占其自有资本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其发挥的作用自然不需多言。其二,在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令后,企业吸收储蓄存款的现象一直存在。对此,王宗培的看法是:“犹忆民国十七、八年间(即1928、1929年),上海之普通公司,颇有设立存款部,公开登报招揽存款者,而犹以上海永安公司之银业部最称发达。其后以弊窦丛生,存户担保不实,经政府明令取缔,于是普通商号公开吸收存款之风气,始见稍杀。然而上海市政当局,认为普通公司商号运用自己资本,而不收受存款者十不得一,深恐严格取缔,影响商业前途。爰经订定取缔商店收受存款变通办法二项,凡遵照该项办法办理者,得免予取缔。此乃就商人习惯中,略寓限制之意”。但是,“我国普通公司商号收受存款之性质,亦于此可见矣”。

五、小 结

通过以上对20世纪20、30年代中国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存款,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对此出台禁令的前前后后的叙述和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在中国具有悠久传统,在农业社会中就长期存在,当近代中国向工业化社会发展转型时,尽管近代机器工业已经出现,但是这种传统依然得以延续并发挥作用,在形式、规模和重要性方面甚至超过以往年代。

其次,这种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存款的现象证明,在中国社会中,资金的运行方式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传统和特点,特别自由和特别富于活力,相对于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和银行钱庄等金融机构而言,企业吸收存款自筹运作资金,不仅是现实存在,而且还能够占据重要地位并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对于具有悠久传统的制度,哪怕只是约定俗成的不成文制度,政府在要求其进行改变时也必须慎重对待,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政策,则效果一般不会好,甚至会落到成为一纸空文的结果。上举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禁止企业商号吸收社会储蓄是典型的一例,但类似的事例并非只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存在,也并非只有近代存在,因此,这种历史的事例,理应引起我们相当的重视和对待。

(原载《复旦学报》2007年第5期)

【注释】

(1)本文是2OO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近代股份制企业研究》(批准号O4BZSO3O)的阶段性成果。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得到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张启祥、张秀莉的帮助,特此致谢。

(2)关于中国传统社会中众多行业吸收社会储蓄的情况,可参见刘秋根教授的研究。据他研究,早在明清时期,经营“存款”这种金融业务的现象,就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除典当、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经营存款外“,也有一般工商店铺如盐店、布铺、米铺、杂货铺、珠宝铺等兼营的存款”,甚至“一些在地方家产殷实、且经济信用较好的财主有时也接受他人寄存,并付给薄息”。参见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OOO年版,第138、139页。

(3)这两篇论文分别是施正康发表在《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上的论文《近代上海企业的自筹资金活动》和孙利平发表在《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OO5年第1期上的论文《试析中国近代企业的附属储蓄存款机构》。这两篇论文以中国近代企业自筹资金和企业吸收储蓄的存款机构为中心进行分析,篇幅较短,内容比较简单。对当时社会上普通商号企业吸收储蓄,193O年南京国民政府对此现象发布禁令,上海市政府对此事的处理以及最后这道禁令成为具文的情况,则基本没有涉及。

(4)王志莘:《中国之储蓄银行史》,新华信托储蓄银行1934年9月发行,第319页。

(5)《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上海银行公会函》,上海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以下简称上档)S173-1-2O3,第2O—21页。

(6)《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存款章程》,《申报》1928年4月1日第13版。

(7)《中法药房、九福公司、中西药房合办百龄储蓄会》,《申报》1928年4月5日第1版。

(8)上引均见《申报》1928年4月21日第1版,《世界书局读书储蓄》。

(9)《中法药房、九福公司、中西药房合办百龄储蓄会》,《申报》1928年4月5日第1版。

(10)《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存款章程》,《申报》1928年4月1日第13版。

(11)《世界书局读书储蓄》,《申报》1928年4月21日第1版。

(12)《上海汇通商业储蓄银行广告》,《申报》1928年4月21日第19版。

(13)《上海正元银行广告》,《申报》1928年4月3日第5版。

(14)《利国利民ABC红利派股储蓄》《申报》193O年6月14日第13版。

(15)《中国兴业银行储蓄部》,《申报》193O年6月15日第18版。

(16)如刊登在1928年4月《申报》上的银行广告中,只有3日有上海正元银行和21日有上海汇通商业储蓄银行的两条广告,两条广告的字数都不超过2OO字,内容也十分简略,更没有出现过有奖储蓄和赠送礼品等招揽顾客的广告词。

(17)《中国之储蓄银行史》,第319页。

(18)参见《茂新福新申新总公司三十周纪念册》,1929年1月编印,《附:劝告同仁储蓄宣言》。

(19)《中国内衣公司启事》,《申报》1931年3月1日第9版。

(20)《普通商店不得兼营储蓄》,《大公报》1931年3月1日第5版。

(21)《普通商店不得兼营储蓄》,《大公报》1931年3月1日第5版。

(22)《同昌车行储蓄购车部、信用存款部开幕通告》,《申报》193O年12月6日第16版。

(23)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O年版,第276页。

(24)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著:《上海永安公司的产生、发展和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6页。

(25)《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277页。

(26)《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上海银行公会函》,上档S173-1-2O3,第2O—21页。

(27)《上海银行公会函电稿:致复上海银行》,上档S173-1-2O3,第22—23页。

(28)《上海银行公会函电稿:致各会员银行》,上档S173-1-2O3,第27页。

(29)《上海银行公会呈文》,上档S173-1-2O3,第4—8页。

(30)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69页。

(31)《批上海银行公会》,上档S173-1-2O3,第16—19页。

(32)上海市政府秘书处编辑:《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58期第85页,193O年6月3O日发行。上海图书馆近代文献阅览部缩微卷号J-OO42,第5卷(以下非注明者均同)。

(33)《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55期第8页,193O年5月3O日发行。

(34)《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57期第43页,193O年6月2O日发行。

(35)《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58期第85页,193O年6月3O日发行。

(36)《上海市政府公报》第6O期第55—56页,193O年7月2O日发行,上档Y2-1-397。

(37)《普通商店兼营储蓄之取缔》,《申报》1931年2月25日第9版。

(38)《潘局长谈市府办理日夜案方针》,《申报》1931年2月15日第11版。

(39)《日夜银行案分年偿还计划之反响》,《申报》1931年3月1O日第11版。

(40)《日夜银行债权人起诉》,《申报》1931年3月13日第11版。

(41)《谭毅公律师代表黄楚九家属清理遗产报告书》,《申报》1931年3月2O日第2版。

(42)《实业部注意日夜银行清理》,《申报》1931年1月25日第15版。

(43)《普通银行不得兼营储蓄》,《大公报》(天津)1931年3月1日第5版。

(44)《上海市政府咨第1248号》,《上海市政府公报》第84期,第86页,上档号Y2-1-417。

(45)《上海市政府呈第353号:为据社会局呈报取缔擅营储蓄沥陈疑义转呈鉴核示遵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86期,第64—65页,上档号Y2-2-419。

(46)《上海市政府咨第14O2号:据社会局呈以奉令取缔商店收受存款案拟具变通办法三条转请查照见复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89期,第73页,上档号Y2-2-422。

(47)《上海市政府训令第83O9号:为财政部咨复关于取缔商店收受存款变通办法三条,一三两条尚应修改,第二条应予删除等由转行遵照办理由》,《上海市政府公报》第91期,第1O页,上档号Y2-2-424。

(48)下引除特别标明者外,均引自王宗培:《中国公司企业资本结构的分析》,《金融知识》第1卷第3期,1942年5月版。转引自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59—71页。

(49)“曾经公开招揽存款者”被剔除的原因是因其“公开吸收存款,数量自巨,理应分别剔除,而减少其影响”。这样的企业包括荣家的申新、茂新和福新公司、上海及香港两永安公司、新新公司、世界及大东书局等6家。借款及存款均呈冻滞状态者是指公司因“营业亏负,周转困难,无力偿付,以至借款存款均呈冻滞状态者”,包括先施公司、六合沟煤矿、宁绍商轮等11家。“新设立或新改组之公司”是因设立未久或改组,“信用未孚,根基未固,不易获取大量之借款存款,亦不应计算在内”,这样的企业有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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