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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策性金融制度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20世纪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以合作信用为基础,建立了具有政策性的农业金融组织制度,它是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为主构成。目前这一组织制度仍在美国的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任务主要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德国是最早建立农业金融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在德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较为重要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是德国农村地产抵押银行。

第二节 国外政策性金融制度

一、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

美国20世纪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以合作信用为基础,建立了具有政策性的农业金融组织制度,它是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为主构成。目前这一组织制度仍在美国的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补充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足,美国政府先后成立了政府所有,专门为农业发展服务的农业政府金融机构,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代管理局等。按照政府农业政策,对新创业家区、农产品销售等予以价格支持,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贷款支持。

(一)农民家计局

农民家计局为美国农业部的直属机构,创立于1946年,旨在加强对全美各地新创立的农民以及低收入农民家庭建立农场维持家计提供资金支持。经过50多年的发展,该局的贷款管理职能日益增大,现在已远远超出了农业领域。农民家计局目前的职责:一是对从商业银行等机构不能获得利率合理、期限适宜的贷款,而需要支持的农场主发放贷款,如用于农场经营、农场产权、水利改良等。该局对贷款的运用情况进行严密督管,并提供具体的技术援助,使贷款充分发挥效能,保证收回。二是改善农村基础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家计局制定各种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如农村建房贷款以及公共文教卫生、基础设施贷款等。其任务主要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

(二)商品信贷公司

商品信贷公司成立于1933年,是美国农业部农业稳定和保护局属下的国营公司组织,基金来源全部由国库拨付,按规定先由联邦政府拨1亿美元作为资本金,除根据需求由国会拨款外,依法可向联邦财政部和私营金融机构借款250亿美元作营运基金。公司的职责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借以支持发展,稳定农民收入。这种通过农业稳定和保护局的地方机构或生产信贷协会向农户提供农产品抵押贷款,是利用金融手段,从销售和生产方面实行政府干预,增加农场经营收入。

(三)小企业管理局

由美国政府拨款创办的贷款机构,创立于1953年。该局的主要职能是专门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以促进、帮助小企业发展,维护小企业利益。所谓小企业是指进行独立经营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企业,如农产品收获储存,为农场管理、土地规划提供服务的经营性企业等。1976年美国国会做出规定,该局的贷款范围扩展到向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等以新技术进行的专用性生产提供贷款支持。

(四)农村电气化管理局

成立于1935年,是农业部的下属机构,主要对非营利性的电业合作社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用于组建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等。贷款基金由政府提供,20世纪70年代成立由借款人任董事的乡村电话银行,另设立农村电气化及电话周转基金,作为电气化管理局和基金来源。美国农村信贷除贷款是主要形式外,租赁、补贴也是其中很重要的方式。农场可向有关专业公司租用大型机具和设备,从而有利于解决农业资金。

二、德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

德国是最早建立农业金融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德国实行的是以信用合作为主体的农业金融制度,同时政府通过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保护和支持农业,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地租银行等,这些机构均由政府控制,而且这些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政府扶助发展农业的责任

在德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较为重要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是德国农村地产抵押银行(Landwirts-chaftliche Rentendank,Frank-furt/M,简称LR银行)。主要任务在于满足农林各业及食品行业的信贷需求。在其业务发展初期,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及一些特别基金,如马歇尔计划(Marshall-plan)基金。1973年前它主要对各联邦州公共投资资助的利息提供优惠。1973年起它失去了通过财政渠道实现再融资的可能性,从此它完全依靠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来筹集和融通资金,其业务活动范围也逐渐延伸到了食品行业、农村乡镇和与农业有关的其他领域,以特别优惠的利息率保证对农村经济各领域的信贷供给,并逐渐实施了四个特别信贷项目,即种养业特别信贷项目、青年农民特别信贷项目、村镇整治特别信贷项目及区域结构调整特别信贷项目。在实施LR银行的农村种养业特别信贷项目中,LR银行是从收益状况出发,在没有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对农村种养业项目实施贷款利率优惠。其支持范围几乎涉及农村企业的所有投资方向,如债务转换(使债务人负债条件更为有利或以新的信贷偿还旧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等。LR银行的青年农民特别信贷项目是从1985年3月开始实施的,其目的在于支持年龄在40岁以下的、从事农业经营不长于5年的青年农民,以鼓励更多的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青年从事农村企业管理。与农村种养业特别信贷项目比较,该特别信贷项目的信贷条件更为优越,在利息率方面一般还要低,青年农民能够申请的最高信贷额度一般要比农村种养业特别信贷项目还要高。

三、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简称农林公库),成立于1953年4月,主要是对从事农林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一般会计和产业特别会计历年所拨入的预算资金;一部分是向资金运用部、简易人寿保险及邮政年金等处的借入资金;还有一部分即为以贷款回收款为主体的自有资金。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贷款使用方向和重点,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发展农林渔业政策而有所变化。如在农业恢复时期,以土地改良贷款为重点,占当时农贷总余额的70%以上。1955年起,为防止农地改革后自耕农分化,又创设了自耕农维持贷款,该贷款逐年增多,到1962年年末已占当年公库贷款的40%,仅次于土地改良贷款。1963年和1968年,根据《农业基本法》所提出的培育自立经营农户、扩大耕地面积和改善农业结构等基本政策,先后创设了农业结构改善贷款、农地购置贷款和综合设施贷款。[4]20世纪80年代后,增强本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成为日本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为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该公库于1989年设立了“特定农产品加工资金”,对自由化农产品相关的食品加工制造业者提供信贷支持。

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贷款期限较长,平均为20年,最短10年,加上宽限期,最长期限可达55年。贷款利率较低,公库各种贷款的年利率在3.0%~7.9%之间,平均贷款利率为3.89%,一般比民间金融市场利率低1%~5%。借款人贷款期限内只付利息,到期还本,并采取固定利率,从贷出到偿还利率不变。此外,获得公库长期低息资金的用户还可以进一步申请利息补助。因减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公库可获得政府“农林渔业振兴基金会”的利息补偿。

在日本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运行中,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农业共济保险制度、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等与之相互配合,保证了政策性职能作用的发挥。

四、印度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就人口数量、领土面积、经济规模、经济结构而言,是较典型的农业大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印度实施绿色革命,以推动现代化农业技术为中心,辅之以农业信贷、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措施支持农业发展。与此相适应,印度农业金融制度也逐步发展和完善。印度农业金融制度由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私人信贷者组成。印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

(一)地区农业银行

作为政策性银行,地区农业银行不追求盈利,不是按商业经营原则办理业务,主要建立在农村金融机构较为薄弱的地区,在一个特定区域内活动;贷款主要发放给生产急需的贫困农民,除提供与农业生产发展有关的农业信贷,还提供其所需的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的信用社;目前农业银行已成为印度不发达地区贫困农民得到开发贷款的主要渠道。

(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

20世纪60年代后,印度接受外国农业贷款援助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在国内建立一个媒介机构来统筹使用这些资金。于是,1963年印度建立了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该公司是印度储备银行(即印度中央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贷款不直接提供给农民,而是通过其他信贷机构转贷。

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的资金来源中50%以上为外资,如世界银行及国际开发协会提供的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及外国政府间双边援助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为:印度储备银行、土地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所认缴的股本、发行或销售政府担保的债券、印度储备银行的贷款等。

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主要向土地开发银行、商业银行、邦合作银行和地区农业银行等各种农贷机构提供中长期农业发展信贷资金,接受和管理国外农业贷款援助资金。该机构主要为大型农业基础项目提供贷款,其中以水利贷款为最多,农业机械贷款次之。该机构同时对农贷机构信贷活动进行监督,如对印度土地开发银行要求,上年收回贷款应占应收款的比例为75%以上,则下年贷款数量不受限制;如果收回率在50%~70%,则下年度贷款数量将受到限制;如收回贷款率不足50%,则不允许发放新贷款。

(三)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

成立于1982年的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是印度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代理机构,同时是印度农业金融领域的最高机构。它由原来的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以及印度储备银行农业信贷部合并而成,而且印度储备银行内专门与地区农村银行联系的农村计划和信贷部,也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

该行的初始资本金由印度中央政府和储备银行各认缴一半,它还可以发行由中央政府担保的债券、吸收存款、借取外币。主要为农业和农村工业提供短期、中期、长期信贷,满足农业信贷需要,此外还监督和检查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地区农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并资助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活动。

五、法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世界上第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于1894年成立。该行由地方、地区及总行三级机构组成,参与制定国家农业信贷政策,为政府农业发展政策和计划提出建议,并配合贯彻政府农业发展政策和意图。在该行发展历程中,其贷款投向严格服务政策导向,而且根据不同阶段的政策意图进行适当的业务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不同时期的农业发展重点。如在20世纪50年代,法国政府决定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农业信贷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就投向农业经营者购置机械设备上;60年代,为防止农民外流和年龄老化,政府又鼓励35岁以下青年农民经营农业,该行又专门向青年农民发放优惠更多的中长期贴息贷款,较好地配合了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目前,该行利用自身积累的强大实力,在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同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调整业务范围,已逐步发展为面向农村的全能性(综合性)银行。2003年3月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收购里昂信贷银行案获批,农业信贷银行以160亿欧元收购里昂信贷银行,两家银行合起来大约占据法国商业银行30%的消费信贷市场份额,比排名第二的互助信贷银行高出两倍多。这次收购使得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欧共体内增加了600万零售客户和公司客户,并增加了1800个分支机构,其资产总计7650亿欧元,仅次于巴黎银行的8250亿欧元,[5]成为法国第二大银行。

六、韩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

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渔业合作社中央联合会是韩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前者是在原农业协同组合和韩国农业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1961年成立的,是农业合作社联合的中央机构。农业协同组合又称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织。目前,全国90%以上的农产品加入了农协。农协除从事信贷业务外,还从事农业指导、农产品销售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保险等。渔业合作社中央联合会于1962年成立,专门为渔民和有关企业融通资金,并充当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其资金来源有公众存款、政府和中央银行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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