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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金融预警制度建立的背景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金融预警制度的主体是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此期间,英国一直未发生大的金融动荡和银行危机,基本上处于一种制度均衡状态。巴林银行倒闭事件暴露出英国金融预警体制方面的问题,尤其对那些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预警是英格兰银行监管的薄弱环节。因此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的变化,迫切需要英格兰银行金融预警和监管的相应调整。

一、英国的金融预警制度建立的背景

英国金融预警制度的主体是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宽泛的自决权。在解释、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很少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一般是通过“道义劝说”与“君子协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和解决。在此期间,英国一直未发生大的金融动荡和银行危机,基本上处于一种制度均衡状态。

1984年10月发生的曾一度引起国际轰动的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 MATEYTH BANKS)倒闭事件(即所谓的“JMB”事件),对银行监管产生了冲击。JMB原是按1979年银行法批准作为“获准银行”进行营业的。该银行的倒闭突出反映了“获准银行和有牌照的吸收存款机构”这种金融监管双轨制的弊端。JMB倒闭的主要起因是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数量超过了公认的限额,而《1979年银行法》对此限额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1979年银行法》,英格兰银行对“获准银行”的监管更多的是依据被监管银行的内部规章。双方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保留了传统的“君子协定”式的监督体制。对“注册吸收存款机构”则主要依据英格兰银行的法规标准进行直接监管。由于JMB是获准银行,所以事件发生前的几个月里,尽管警铃一再拉响,但英格兰银行的监督官员们仍一直无动于衷,最后终于酿成一场悲剧。

与《1979年银行法》相比,后来的《1987年银行法》在金融监管和预警方面的主要变化是:将原来的两级银行牌照合为一级,放弃了金融监管的双轨制,凡是银行,不论大小,一律要接受严格监督;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之前必须向英格兰银行报告;授权英格兰银行对非法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并有权为客户追回存款;增加了社会审计与银行监管之间关系的新条款。

由于金融风险管理没有跟上专业银行综合化发展的步伐,导致1995年巴林银行因其新加坡子公司在经营期货交易中的巨额亏损而垮台。巴林银行倒闭事件暴露出英国金融预警体制方面的问题,尤其对那些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预警是英格兰银行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英国许多银行的业务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存款和放贷,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经营其他多种业务,如证券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因此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的变化,迫切需要英格兰银行金融预警和监管的相应调整。从这以后,英格兰银行开始重视对银行的全面业务监管和预警,而不是局限在银行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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