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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并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背景是什么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答: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制定始于2002年,是从财政部门的社会管理者角度出发,立足于政府公共管理的目标,建立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和加强对全社会企业的财务管理。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的资产管理职能必须做相应调整,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职责。如果仍然依照原《企业财务通则》,显然不合时宜。

1.我国制定并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制定始于2002年,是从财政部门的社会管理者角度出发,立足于政府公共管理的目标,建立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和加强对全社会企业的财务管理。由于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该适应企业财务活动的外部环境及企业内部机制变化的要求,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自1993年原《企业财务通则》颁布并实施以来,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均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特别是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对现行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需要制定并实施新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社会管理职能同出资人管理职能相分离,企业出资人制度已基本建立

原企业财务制度是在“政资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既没有区分投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不同的功能与责任,也没有区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社会管理者的不同财务管理职能。2003年,根据中共的十六大决定,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设立了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企业财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由财政部统一行使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和企业财务管理职能,按照社会管理者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了划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企业出资人制度的雏形已初现端倪。过去,财政兼有国有出资人财务职能而淡化出资人财务。如今,财政管理需要面向全社会的企业,不能仅限于国有企业,因而原企业财务制度已经不能发挥管理平台的作用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职责已逐渐清晰。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的资产管理职能必须做相应调整,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职责。

(2)公司制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新的企业治理结构已基本确立

现代企业制度是新企业设立的模式,也是老企业改组改制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关键在于明晰产权,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企业组织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新设企业基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原存续企业通过改组、分离、并购等多种方式逐步改建为公司制企业。公司制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要求,严格划分了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经营者)、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企业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到了管理有效、互相制衡。在现代产权理论下,企业财务管理不能否定企业的产权代理关系,必须对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和政府的监管部门都有一个合理的职权与责任划分,而原有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按照政府管理企业的体制设计的,不能满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因此,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按照新的企业治理结构,从财务管理的主体、范围、方式、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

(3)财政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财政管理的企业类型复杂化

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与1992年、1993年相比变化巨大,当时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原《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时,正逢我国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色彩。我国加入WTO至今,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职能有了很大的转变,财政部作为企业财务的政府主管机关,实施财政政策将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再按照企业性质区别对待,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将取得相同的财政待遇,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财政部门将由单纯管理国有企业逐步调整为管理全社会各类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也将不再按国有与非国有、内资与外资区分。企业财务管理是考核和评价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又是实施财政政策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与“入世”后财政政策的调整变化相适应,并满足有效实施财政政策的要求。如果仍然依照原《企业财务通则》,显然不合时宜。

(4)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税务职能日趋健全,政府对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制度创新

原有企业财务制度十分落后。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财务制度是决定企业和国家之间利润分配、利益调节的重要工具。财务制度根据财政制度制定后,企业就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缴纳税款、分配利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它具有税收、会计的管理职能。

从财务的税收职能看,原《企业财务通则》从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而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把企业所得税管理职能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分离了出来,规定财务和税收可以有两种标准,它们之间的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来处理。特别是2000年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了税收管理制度,专门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纳税扣除管理办法》,全面地将税收职能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分离出去。

从财务的会计职能看,1993年同时实行原《企业财务通则》和原《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原“两则”),其职能的分工是:财务规定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的核算和反映由会计来管理。原“两则”颁布后,财务制度体系因不具备开放性而一成不变,会计准则体系却不断通过制定具体会计准则而逐步完善。与此同时,会计准则体系在完善过程中不断吸收财务关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特别是2000年国务院颁发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的定义等重新做出规定,会计的改革很快就跟上了,但是财务制度仍然未变。由此导致财务制度的内容严重滞后,并呈现“空心化”。

总之,实行原“两则”、原“两制”以来,企业会计、税务职能从传统的财务职能中分离出来,使国家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对企业财务制度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同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打破了企业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的格局。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税务方面的制度变化,客观上要求企业财务管理必须以新的观念、新的方法、新的内容实现制度创新,制定新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全社会各类型企业的财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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