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开放的几点建议
3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业务研究小组一行4人到香港,对个人人民币业务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从总的情况看,香港人民币业务的运行状况是正常的,参加行和清算行的合规经营情况也是不错的。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当时的考察报告已有比较详尽的介绍。下面,我们再结合香港银行公会考察团提出的建议(9月下旬来京),简单谈一谈对完善首阶段业务及下一步开放措施的看法。
一、近期拟完善的政策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对香港人民币业务首阶段开放后的跟进措施,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完善政策,堵塞漏洞。在完善政策并观察较长一段时间之后,如果业务状况仍然比较正常,我们再考虑推出进一步开放的措施,在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由易及难,一步一步地把香港人民币业务推向更开放的境地。其中,拟完善的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铺底资金问题
对参加行敞口的管理,香港金管局一开始时提出来,人民币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不得超过人民币负债的5%。这样设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买空卖空的恶性炒作行为。后来出于种种原因,对人民币我们改以设定并给予铺底资金的办法。现在,深圳人民银行提出“只审定敞口头寸,不再售予人民币铺底资金”的办法。由于政策原先的出发点就是设定一个敞口头寸,铺底资金对参加行首办人民币业务来说并不是必须的(即使人民银行不售汇,参加行也可从本地市场上购入开办业务所必需的人民币资金)。因此,我们认为,深圳人行的建议是可行的,可以由其自主执行。
(二)汇款转账及汇出总额的核定问题
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商业银行要对来自香港的汇款业务进行近似封闭的管理,难度确实比较大。一是因为多数商业银行对非居民和居民个人的存款在操作程序和会计科目设置上并没有作明显的区别。二是在有关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文件下发之前,香港不少居民已经在内地开有开放式、可转账的人民币账户。对汇入该账户的资金,银行要限制转账就会与以往的做法发生冲突,而且核定汇回香港的总额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三是香港居民合理的转账需求,比如交费、交按揭款及给亲友赠款等,我们不应完全禁止。因此,建议将政策略作修改完善,允许人民币资金汇入后转账用于个人的日常消费支出和按揭支出,但不可用于金融和其他资本项目,不可用于支付内地公司的出口款项。对汇出限额的核定,则不妨以汇入累计数为总额。
(三)商户的行业限制问题
在对清算行的授权中,我们规定,能参加单向兑换的商户应该属于酒店、餐饮、购物等个人旅游、消费的行业。中银香港对此的理解比较狭窄,把业务范围主要局限在我们所列举的行业之内。对地铁、直通巴士、海洋公园等属于个人旅游消费范围的行业,中银香港并没有主动去拓展业务。在与金管局会谈时,我们应对行业种类进行更为清晰的口头解释。
(四)参加行附属卡公司的铺底资金问题
对参加行的附属信用卡公司而言,如果开办香港人民币卡之前,必须通过购买铺底资金来预先准备好卡业务的清算资金,而不能通过母行在清算行的人民币账户来清算业务,实际上等于参加行一方面必须多购买人民币铺底资金;另一方面,在清算行账上的人民币资金却处于闲置状态,不符合银行成本控制的原则。由于卡公司的人民币资金清算需求一般都有真实的消费背景,因此,我们较少担心卡公司的客户会进行人民币的恶性炒作,对卡公司能否使用母行人民币清算账户的问题,我们也可持开放的态度(但不宜扩大至母行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五)人民币作押贷款问题
这是汇丰银行及金管局提出来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如果我们正式同意这样做,确实存在一种人民币升值的倒逼机制。香港居民可以拿人民币存款作押,贷出美元或港币后兑换成人民币,然后再作押贷出港元,如此反复循环,以追求人民币可能升值后的差价收益。这种囤积人民币的做法,最终都会在上海外汇市场上反映出来。另外,如果香港居民用人民币作抵押,将来无力偿还港元贷款时,银行可能需要将该人民币存款换成港元以清偿港元贷款,在兑换环节中将与每户每天兑换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发生冲突。
当然,从市场影响角度看,人民币升值的倒逼机制不一定会起明显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双向兑换都有2万元限额的情况下,靠贷港元再兑换成人民币存款的办法,要累积较大金额的人民币存款,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如果存户采取贷出港元再到兑换店换成人民币的办法,囤积人民币固然很容易,但由于兑换店大多自求平衡,其港元头寸一般不会直接在上海外汇市场上售出。因此,对结售汇市场的压力应该是比较小的。另外,贷款是要付高息的,只要美元与人民币存款利差适当缩小一些,只要人民币汇率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来一次性升值,香港居民通过这种手段来图利的意义不大;在银行存款总额庞大的现实面前,香港居民使用该手段的必要性实际上也不大。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金管局同意不允许人民币作押贷出的港元再来兑成人民币,有关市场影响则更是可控的。关键是参加行在贷款金额存入存款户或往来账户后,对资金来源估计较难追踪、确定。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开不开放这项业务并不是一个大的原则问题。
(六)其他问题
在广东、深圳分局检查处对香港人民币存款的调查过程中,也曾发现一些政策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比如对内地银行的《通知》第六、八、十一条中均规定香港居民须持香港身份证办理有关汇款业务,就一定排斥了持回乡证或特区通行证(一般永久居民才能持有)办理业务的情况。《通知》第八条规定“内地银行办理存款和解付时,应当核实汇款人本人的香港身份证并登记号码”,宜改为:“内地银行办理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或解付汇款予未开户人士时,应当核实汇款人或存款人本人的香港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号码”。作这样变更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解付每一笔汇款都需要收款人前往解付行的不合理情况。对调查报告提及的其他方面情况,我们也应在调研后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第二阶段可开放的人民币业务种类
在完善及明确政策之后,我们宜对首阶段开放的香港个人人民币业务进行持续观察,如无大碍,再在合适的时机推出第二阶段的人民币业务。下面,我们尝试对一些可能适宜开放的业务种类进行初步分析。
(一)提高兑换限额
如果首阶段的开放被证明是平稳的,我们将来可适当提高个人人民币的兑换限额。比如将人民币现钞的兑换限额提高至每次1万元,将开有人民币账户的个人兑换限额提高至每户每天3万~4万元。由于香港可供选择的存款货币比较多,投资工具也很丰富,因此,只要美元与人民币的息差不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相对比较稳定,在人民币仍有一些管制措施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不至于会把大量存款通过兑换转为人民币存款。我们估计,在以后几年时间内,人民币存款在香港仍将是小币种投资工具之一,不可能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像美元、港元一样被香港居民所广泛选用(香港除港元、美元以外的所有货币的存款比重仅占15%)。
(二)南卡在内地银行柜台取现的问题
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设限太多毕竟不是一件好事。从这个意义上说,让南卡在内地银行柜台上提取部分现金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在特殊情况下(如ATM临时缺钱或死机),这样做也可起到方便持卡人及应急的作用。如果在银行柜台上提现的金额不大,政策风险应该是有限的。关键是要与银联协商,看看柜台取现设限是否可以操作。
(三)允许港澳地区以外的人民币现金回流香港
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开放和国力的提高,人民币目前已流入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鼓励人民币现钞回流符合开办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目的。鉴于香港国际化银行比较多,而且一直是远东地区外币现钞的集散和交易中心,我们应当允许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通过自身的渠道,将人民币现钞运至并卖给香港的参加行,并据此纳入人民银行的有关清算安排(有助于巩固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参加行受理的境外银行名称可以报深圳人行及清算行备案,数据可以独立统计,而且兑换方向可以像商户一样只能是单向的。作此规定,是为了避免人民币反向流往其他国家。除以上方案外,从更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甚至可以只授权中国银行海外分行承做人民币现钞回流香港的业务。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才能开放的业务
对如下一些业务,虽然具备一定的开放可能性,但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清楚当中所隐含的风险,并在预备好可防范风险的措施之后再考虑业务开放的问题。
(一)允许参加行在内地货币市场上拆出人民币
随着时间的积累及个人存款余额的不断上升,香港银行应用人民币资金的愿望也会日益强烈。两相选择,我们认为与其让参加行开展贷款业务,不如让他们先把人民币资金在内地市场上拆借出去。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香港银行的业务灵活性和获利空间,进而提升了人民币存款业务对客户的吸引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令人关注的影响:一是银行息差及存款利率均可能被提高,人民币存款及兑换的业务量可能进一步攀升;二是人民币资金进入内地市场后,将通过货币乘数得以扩大。以上两点,在当前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及局部经济领域过热的形势下,都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就前一种风险而言,如果我们规定参加行的利率不可超过清算行所支付的转存款利率(香港3年多前才取消了对储蓄利率的限制),那实际上得益的是息差扩大后的银行,广大存户所获的收益将比较小。在人民银行设置存款利率上限并实际拥有上限的最终决定权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必过于担心受约束的拆借会明显加快香港居民囤积人民币存款的步伐。就后一种影响而言,它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
当然,如果将来经济形势不一样,香港个人人民币的存款余额不是大得可怕,香港方面又提出了具体需求,我们就可以在开放的同时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通过清算行代理拆借、记台账、收取适量代理费以及不准从内地市场拆出,只准回收原拆入资金等办法,来防止香港银行随意在港内两地双向拆借资金,杜绝从内地市场上拆入非香港本地吸存的内地人民币资金,以便把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另外,我们还可规定,香港参加行的资金只可拆借给内地银行,不可直接投资于内地的债券及资本市场。就资金拆入内地对货币供应的影响而言,实际上它也不是完全不可控的。对拆入内地的人民币资金,我们完全有权设置限制,比如规定只能拆放6个月以下的资金,而且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参加行吸存资金的50%或70%等。以上合理设限,加上香港人民币存款的规模有限,我们认为最终对货币供应的影响也许并不像我们早先所估计得那样大。如果局势恶化,存款真的急剧攀升到较大的规模,内地经济又亟须降温,我们届时也可以收紧拆入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限制(清算行账上一目了然),在极端情况下我们甚至可以踩下刹车装置——禁止参加行向内地拆出新的人民币资金。
(二)允许部分商户存入人民币现钞
按第一阶段开放的业务范围,个人旅游、消费等相关行业的商户可以用人民币现钞来兑换港元或美元。对这些商户而言,如果人民币资金不可在香港划账,不可用于支付内地货款,开设人民币存款的实际意义不大。但如果我们同时允许商户用人民币来支付内地的贸易款项,意义就很具体了。这方面的开放可能有人会担心人民币资金大量囤积在商户手里,从而给人民币构成升值的压力。但只要我们仍然仅允许商户实行单向兑换,不允许本地转账及商户间拆借,不允许用可兑换货币来换成人民币存款,商户所得人民币将主要来自于内地游客手中的现钞,以上所说的风险应该是基本可控的。
(三)允许商户用人民币来支付内地的货款
为了把香港商户人民币现钞存款的用途限制在贸易货款上,我们不妨先作出一些政策设定:①内地居民个人和企业不可将人民币汇往香港,尤其是内地企业,更不可以出口为名,向香港进口商支付货款。②来自香港商户的人民币汇款只能用于支付内地的贸易出口款,不可用于资本金融交易项目及非贸易项目(非贸易的真实性较难核实)。③内地居民支付的人民币不可用于企业的出口核销。有了上述规定,人民币资金流与内地出口货物流就存在匹配的可能性了。但即使这样,仍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是内地企业出口未收汇。在人民币贬值的压力下,这一状况可能会招致批评。但反过来我们想一想,商户的人民币现钞大都来自于内地游客,他们在香港形成的这一块贸易、非贸易支出,实际上也未用外汇来支付。两者扯平,谈不上负面影响有多大。
二是内地企业在贬值预期时可能在香港囤积外汇,在升值预期时可能通过兑换店换成人民币汇回(通过个人账户兑换的过程偏长)。这种情况以前就一直存在,人民币业务开放以后一样无法回避。只要解决好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的问题,内地企业的境外人民币资金趁机大规模混入的风险是基本可控的。
三是内地企业没有实际出口而收取香港的人民币汇款,即可能出现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就信用证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而言,不匹配的情况很少发生(除非假单、假证)。就汇款结算方式而言,我们可以预先规定:“银行必须在内地企业提供出口合同及核销单后,才能解付来自香港的人民币汇款”,或者规定:“人民币汇款入账后3个月企业仍未完成核销手续的,外汇局有权要求企业将人民币汇款退回香港”(后者较难操作)。
四是内地解付行对港内两地的人民币汇款较难区分。如果人民币汇款仍通过人行的支付系统汇入及清算,由于香港的汇款与内地的人民币汇款混在一起,银行确实较难辨别资金的来源;尤其当收款人账号与户名相符时,银行往往会自动入账,辨别起来就更加困难了。但如果我们规定清算行(转汇行)必须用SWIFT103格式,直接发电给收款行或其上级行,头寸通过深圳人行清算,估计解付行无法辨别国际报文及难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对以上三项业务的分析目前仍然是初步的。在我们没有完全想清楚风险点及其对策之前,没必要主动向香港金管局提出来。但外汇局内部组织人员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仍然是必要的。将来香港各界提出类似的问题时,我们也可根据研究结果作出及时、适当的回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