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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居民个人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问题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居民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不断增多,特别是在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地区,其发展势头尤为迅速。该证券公司业务员还协助居民个人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将投资资金转移至境外。此类公司还能帮助居民个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部分居民个人因公或因私出境期间在香港开立了账户。1.居民个人合法或非法收入滞留境外。

透析居民个人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问题[1]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加,居民个人各项外汇收入不断增多,外汇存款余额截至2003年底已高达855亿美元。目前居民个人对外汇资金的保值、增值需求非常迫切,但境内可供居民个人进行外汇投资的渠道却很少,加上B股市场持续低迷,因此香港等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便逐渐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投资的热点。近年来,居民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不断增多,特别是在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地区,其发展势头尤为迅速。

一、聚焦居民个人买卖港股长镜头

镜头之一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某美国银行业务员在苏南向居民个人大力推销境外基金。他们采取赠送礼品、优惠利息等手段,鼓励居民个人购买境外基金,同时还提供了香港方面的电话、传真和地址,以便境内居民直接与其香港联行联系,进行咨询、投资等活动。外汇局收到的群众举报反映,国内某证券公司专门成立了为居民投资港股提供咨询的研究部门,并在主要营业部门开展了代理港股开户和投资等业务。该证券公司利用营业网点向居民个人提供开户表格,由其员工做见证人,将客户填好的开户申请表传真至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收到后即为该居民开立投资账户,并将结果通知开户人,正本申请表格则由证券公司定期派人送至香港子公司。该证券公司业务员还协助居民个人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将投资资金转移至境外。具体做法为,居民个人先将人民币存入指定银行,由该证券公司员工通知“地下钱庄”将等额港元打入香港子公司的银行结算账户,此后居民个人再按要求将人民币资金转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内地银行账户。该证券公司经常在深圳召开港股股评报告会,以手机短信方式指导客户买卖港股。每开发一名客户,公司员工可从其交易佣金中抽取30%作为推销业务的酬金。

镜头之二

据一些记者现场调查,今年初以来深圳、广州等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许多财经公关咨询公司。这些公司一般由非居民在广州、深圳等地注册,并与境外证券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公关咨询公司负责在境内进行市场营销,境外证券公司负责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供境内居民个人从事港股买卖等投资交易。这些公关咨询公司在上述城市纷纷召开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推介会,招揽境内客户,协助居民开立香港账户,并指导他们开展买卖外汇、港股和基金等境外投资活动。此类公司还能帮助居民个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另据媒体披露,不少居民个人甚至投入50万元以上资金,通过公关咨询公司来从事境外投资活动。

镜头之三

根据举报反映的线索,深圳分局外汇检查人员在以顾客名义进行现场咨询时发现,在某证券公司深圳营业场所,有员工正以香港子公司“市场营销副总裁”的身份向居民个人招揽投资港股的业务。居民个人可以在该证券公司深圳营业场所直接取得,或通过登录其香港子公司网站方便地下载开户申请表。在外汇调查人员咨询时,就有客户当场办理了申请开户手续。居民个人开立香港账户后,即可以通过该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或电话委托系统买卖港股。当问及有关买卖港股的资金汇出和汇回的途径时,该员工的回答有些闪烁其词,先是表示,资金必须是境外的,并且汇回有外汇局的限制;后又表示,如果其他客户有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跨境汇款,例如,境外资金汇入购买境内B股,或境外客户B股资金退市汇出时,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转账的方式,满足境内客户买卖港股的跨境汇款需要。

镜头之四

2001年外汇局在B股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证券公司存在办理居民和非居民B股保证金账户之间外汇资金划转的行为,使居民外汇保证金混入非居民账户并得以汇出境外,以及直接将居民个人B股退市资金汇出境外等违规情况。在随后外汇局和证监会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赴香港对某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的调查中发现,一些由居民个人代理的非居民B股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后,被划入居民个人在香港的账户,并被用于买卖港股。据资料显示,仅2001年上半年,就有2063名境内居民个人在该香港子公司开立了股票和资金账户,同期划入这些账户的资金高达28亿港元,其中由境内直接汇出的就有7亿港元。

镜头之五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今年外资银行合规性检查中发现,上海某外资银行境内居民陈××账户2003年曾收到由香港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汇入的29.4万港元资金,申报资金性质为“境外投资撤回”,显然,这就是投资港股的撤市资金。根据4年前香港汇丰银行高层主管对当地媒体的披露,内地居民在该行开立的理财账户当时就已占其全部理财账户的10%。随着CEPA的实施和“个人自由行”活动的不断推进,目前赴港澳的居民人数有爆发性的增长。据统计,2004年上半年内地居民赴港人数就已高达1000万,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居民个人在香港开立了投资理财类账户。金融资深人士据此推算,目前居民个人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立的理财账户占其全部理财账户的比率应该不会低于13%。

二、居民个人在香港开户及投资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

综合分析以上案例和信息,内地居民个人投资港股的开户和资金进出方式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开户的主要方式

有些居民个人曾经有过香港工作或生活的经历,期间他们已经在香港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开立了账户。部分居民个人因公或因私出境期间在香港开立了账户。如前所述,还有一批居民个人目前则是通过境内证券公司、财经公关咨询公司或外资银行的代理,凭个人身份证件未出境就开立了香港账户。

(二)投资资金跨境汇兑、转移的主要渠道

1.居民个人合法或非法收入滞留境外。一方面,部分居民将正当合法外汇收入,例如境外亲友馈赠、个人劳务、著作权等境外收入直接汇入其香港账户;另一方面,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私营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企业主和个体外贸经营者,通过调整进出口商品价格等手段,将部分经营利润截留在境外,个别的甚至与境外走私分子勾结,通过签订假合同、假单证等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

2.将现钞分批多次携带过境,或偷运出境。例如,2001年6月28日,杭州海关在机场口岸查获了境内居民王××等3人暗中随身携带121.18万美元外币现钞闯关的案件。目前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接受程度大幅提高,在香港人民币回流机制建立后,雇佣“水客”直接将人民币现钞携带出境用于境外投资的情况已有所增加。据香港和澳门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在罗湖、拱北口岸,几乎每天都有几十个人专门从事多次往返、携带现钞过关的活动。

3.对那些缺乏外汇的居民个人来说,本外币汇兑及资金出境的主要渠道显然是珠海、深圳等地星罗棋布的地下兑换点。而这些兑换点直接或间接地都与港内两地的“地下钱庄”有关系。

4.居民个人资金多次小额分批汇出。目前居民个人每次1万美元以下的外汇资金汇出,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境内居民可以采取小额多次汇出的方式积少成多,用于投资港股或基金。

(三)境外投资资讯的来源

1.境外银行和证券公司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开立境外账户时登记的地址,直接向居民邮寄香港证券市场的资讯和境外投资产品(如环球基金、债券基金等)的宣传资料。

2.通过境外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网站,向已开户的境内居民个人提供境外证券市场的实时行情以及各类投资产品的详细介绍。

3.通过香港银行在境内的分行或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代理公司等,直接向居民个人提供资讯,包括产品宣传单或个股分析报告等。

4.境外金融机构派人直接拜访境内重要客户,面对面向居民个人宣传、推销境外投资产品,介绍相关投资信息。

(四)居民个人投资港股的操作渠道

目前,居民个人买卖港股的交易指令主要通过接驳境外电话银行或登录香港的银行及证券公司的网站完成。当然,对一批素质不高的居民个人来说,其交易也可以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或财经公关咨询公司代理的方式来完成。

三、对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行为检查、处罚的主要障碍

外汇检查部门一直都在密切关注着居民个人投资港股的动态,在过去对证券公司B股业务的多次专项检查中,曾进行过相关调研,并对有关线索进行了检查:包括主动与证监会沟通,联合赴香港对某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进行调查等。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外汇检查部门曾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经过不懈努力,检查部门取得了一些进展,较为全面地了解了居民投资港股的实际情况。在今年对深圳某外资银行的合规性检查中,检查部门也把境外投资列为调研的重点,要求被查银行提供居民个人在该行与香港母行同名账户间的往来情况,以及香港证券公司汇给居民个人或资金性质为“境外投资撤回”的外汇收入情况。检查和调研虽然均发现了一定的线索,但由于有关金融机构处理方式的隐蔽性,加上外汇检查的范围、手段和权限均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因此,对居民个人违规跨境证券投资的查处工作迄今仍然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一)外汇检查面对的主要障碍

1.居民个人开立境外账户的检查难点。居民个人在香港工作、生活期间开立香港账户完全是合法的。对于因公因私赴港期间自行开立香港账户的,由于行为发生地在香港,不仅难言其是否违规,而且金融管理部门也无权越境实施监察。对于境内证券公司或外资银行代理开立境外账户的,由于这些金融机构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规避监管的丰富经验,加上该种行为不涉及资金收付,在银行或证券公司的会计账目和业务档案中不会留下明显线索,因此很难找到相关的证据。即使在其营业场所发现有人在办理开立境外账户的手续,工作人员也往往声称是境外机构雇员,正在为境外机构宣传金融业务,与境内机构无直接关系。境内金融机构能被凿实的仅仅是提供了场地而已。

2.投资资金跨境汇兑、转移的检查难点。

首先,通过“地下钱庄”办理的投资资金汇兑,其资金在境内和境外分别交割。对境外的资金交割,检查部门无法跨境检查和取证(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兑换店的交易在香港是合法的);对境内的资金交割,检查部门通过打击“地下钱庄”只能收缴非法资金,较难取得逐笔交易境内、境外资金链条间直接联系的证据。

其次,居民个人非法收入滞留境外或跨境转移的种种行为,理论上外汇检查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延伸检查有可能取得突破,但由于其一部分操作发生在境外,实际检查中,外汇检查部门通常无法获得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那些通过价格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的做法,单靠外汇检查部门,更是无法取得具体的检查成效。

最后,至于居民个人将合法的收入留在境外或通过小额汇款将外汇汇出的行为,由于现行法规已经允许或不予禁止,外汇检查部门是无法查处的。大额异常报备、反洗钱等措施在这方面的实际监控效果也非常有限。对于直接偷运现钞出境的行为,由于罗湖、拱北关口的人流量非常惊人,海关部门根本无法检查每个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因而也较难发现违规携钞的案件。

3.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操作的检查难点。居民个人投资香港股市的交易目前主要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进行。对境外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推出可跨境使用的网上交易工具,通过这些工具向客户(包括境内居民个人)提供证券行情和产品介绍,接受并完成客户的交易指令,是符合国际银行业通行做法的。对使用这些工具的居民个人而言,如果用以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其在香港工作和生活期间的工薪等收入,那么其投资港股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尽管居民个人未经批准将资金汇出境外进行投资属于违规行为,但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目前所具备的手段和能力,开展有效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对于境外投资所在地而言,非居民个人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往往是合法的。按照香港法律,检查部门无权对香港注册的公司进行查处。基于同样原因,外汇检查部门的调查也很难取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与协助。

不仅如此,居民个人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行为在开立账户、获得投资资讯、转移投资资金和实施投资操作各个环节的时间、地点上往往都是分离的,各个环节的行为之间在表面上缺乏必然的联系。即使在有些环节被查实违规,也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对居民个人违规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定性。在实践中,外汇检查部门曾积极探讨过拨付一定资金,选派人员以普通居民个人的身份,与有关境内银行或证券公司接洽,进行从开立境外账户、转移投资资金到境外投资交易以及汇回资金等整个过程的调查方案,希望由此进一步掌握有关线索和证据,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但按照现行法律,如此取得的证据和材料有重大的法律瑕疵,不能作为定性和处罚证据,而且外汇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如此操作还有“知法犯法”及“诱供”的嫌疑。

(二)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定性处罚的难点

即使有些居民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查证属实,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也往往缺乏明确的定性和处罚依据。

1.对居民个人处罚依据的缺失。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的行为,目前外汇管理法规并未禁止,无法就此对相关居民个人进行处理。外汇管理法规也未要求居民个人合法收入必须调回境内。虽然《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了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必须报外汇局批准,银行凭核准件办理,但现实中居民个人汇出1万美元以下的资金,只要不申明是境外投资所用,则汇出基本上没有限制。对于申报为“投资资金撤回”的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回,即使事先未经审批,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也无处罚依据。

2.对境内金融机构代理行为处罚依据的缺失。只要境内金融机构未被查实直接办理了投资资金跨境转移的操作,对其代理境外开户及招揽居民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宣传活动,目前缺乏明确的定性处罚依据。可以勉强套用的只有超范围经营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该金融机构账上不作记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高,处罚成功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3.对境外机构境内宣传、展业处罚依据的缺位。对境外机构在境内宣传、推介投资港股行为的处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特别是CEPA实行后,香港金融服务业被大力鼓励进入内地。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只要这些机构在营销过程中仍然只采取居中介绍的方式,不直接办理资金跨境转移服务,工商、证券等管理部门一般也很难进行有效处罚。

4.对受理内地居民个人投资业务的香港金融机构来说,其经营行为在香港完全合法。按照特区法律,内地外汇管理部门无权越境对其进行处罚。这在外汇局以前对内地某证券公司驻香港子公司调查时已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完善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一些建议

在检查和处罚的障碍都比较多的情况下,要有效解决居民个人擅自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行为,必须贯彻实施“开正门、堵歪门”的监管方针。

(一)充分考虑居民个人的投资需求,逐步提供多元化的外汇投资渠道

目前居民个人对外汇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比较强烈。由于内地资本市场还不是很成熟,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尽合理,一些企业甚至在诚信上都存在问题,加上A股、B股市盈率相对偏高,金融市场上可投资的创新产品较少,因此,境外一些体制和服务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无疑是国内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尤其是毗邻内地的香港金融市场,更是因其国际化程度、人文地理的优势以及内地高素质企业的参与,而受到居民个人的欢迎。在此情况下,要完全堵住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行为是不现实的,也是很难见效的。与其堵不住,不如开正门,提供方便,将其纳入正常的监测视野。去年,国家成功推行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有步骤地实施了境内资本市场“引进来”的战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我们也须充分认识到境内资本“走出去”战略的积极意义,适时推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在解决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走出去”的同时,通过集合资金、委托封闭管理的方式让居民个人合法的外汇资金投资于境外,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市场。通过这样规范的市场运作,使居民个人无序的投资行为变为有管理的机构投资行为。

从长远看,随着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总量越滚越大,有关部门甚至有必要研究连通港内两地的托管及结算系统,让居民个人通过委托证券公司买卖以及投资、资金账户均设在内地的方式,直接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以便在可监察的前提下,更好地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投资需求,以进一步支持香港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企、民企在香港的上市筹资行为。

(二)健全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境内金融机构的行为

应尽快健全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尽快规范对境内金融机构为居民个人代理开立境外账户等行为的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对跨境市场营销活动的监管,严厉查处金融机构从事不正当中介服务的行为。对涉嫌代理居民个人开立香港账户和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行为,应约见有关金融机构负责人,警醒并要求其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确保金融机构守法合规地经营。此外,公安、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和携带巨额现钞出境的行为,打击货物走私、逃汇套汇以及通过价格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行为,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堵住资金违规跨境转移的非法渠道。

(三)直面金融服务国际化、电子化的现状和趋势,认真研究对电子化跨境交易的监管办法

按照前面的介绍,只要居民个人在境外开有账户,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来完成资金转移和投资理财的操作。在今年外汇局对外资银行的检查中也发现,外资银行在内地的网上银行也同样具备跨境支援服务及资金划拨的功能,无非目前他们主动封闭了相关功能而已。对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

【注释】

[1]2004年12月发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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