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⑦纳税人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除了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两种情形外,其余各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3.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以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根据纳税人采用的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除了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两种情形外,其余各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特别规定:

①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②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请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纳税地点

为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税法具体规定了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