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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要素与特征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作为财政分配的主体,表明政府是财政分配的执行者,是财政政策的制定者。财政分配的客体即财政分配的对象。国家做出的规定,不必与任何方面协商,也不必征得对方同意,这就构成了财政分配的强制性特征。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尤其是税收上。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居民让渡权力的结果,政府属于本辖区内的全体公众。公共财政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全体社会成员必然对公共财政的运作有着强烈的参与和监督意识。

第二节 财政要素与特征

一、财政分配的构成要素

构成财政分配的要素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客体、分配目的和分配形式。

1.财政分配的主体

如前所述,财政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从古至今的财政始终就是国家财政,因此,国家是财政分配的主体,具体地说,财政分配的主体就是各级政府。国家作为财政分配的主体,表明政府是财政分配的执行者,是财政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财政分配的范围、方法、规模和结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财政分配主体并不能决定客观的经济关系,“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结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作为财政分配主体的各级政府,只有在正确认识和掌握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把财政工作做好。

2.财政分配的客体

财政分配的客体即财政分配的对象。关于财政分配的对象,理论界有多种说法:一种意见认为它是一部分社会产品;一种意见认为它是一部分国民收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它是一部分剩余产品。近年来基本趋于一致的意见是:从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分析,财政分配的主要对象是一部分剩余产品,但生产资料耗费的补偿价值中的折旧部分有时也可作为财政分配的对象;劳动力价值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存在也部分地构成财政分配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从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对财政分配对象的深入分析是一回事,对财政概念的表述是另一回事,一种概念和它所表达的繁杂的现象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因此,在财政概念中使用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表述也是可以的。

3.财政分配的目的

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社会公共需要,是指处于一定发展阶段的社会为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必然产生和形成的社会公共职能和事务的需要。

把财政分配的目的概括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从财政产生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对财政之所以存在及其一般本质的合理抽象。但不容否认,在历代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往往利用其统治地位将自身的需要粉饰成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将社会公共需要攫取为自身的需要,使社会公共需要遭到了极大的扭曲。但是,社会公共需要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具有客观必然性,没有一个政府可以完全不履行其社会公共职能,否则,其政治统治将不可能长久和稳固。因此可以说,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存在的根本理由,也是具有阶级统治职能的国家不得不承担的基本职能。

4.财政分配的形式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分配曾经采取过力役形式和实物形式。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财政分配在采取实物形式的同时,也大量采取货币形式。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国家财政收支全部采取了货币形式。

二、财政分配的特征

财政分配的一般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财政分配具有国家主体性

财政属于分配范畴,但不是一般的分配。它是从社会再生产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的分配范畴,在分配过程中必然形成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建立和形成的主动权掌握在国家手中,除国家之外的任何经济单位或个人都没有决定和选择的权利。这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

2.财政分配具有强制性

财政分配是以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规定的法律、条例和制度为直接依据而进行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分配,是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国家做出的规定,不必与任何方面协商,也不必征得对方同意,这就构成了财政分配的强制性特征。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尤其是税收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应当指出,国家要无偿地从经济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制约力来保障是无法实现的。但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企业和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从国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受益,因此,培养人们的自觉纳税意识也是十分必要的。

3.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

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主要表现在财政收支活动从整体和本质的角度来看,都是按照无偿原则进行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都是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向经济单位和个人征税以后,不再直接返还纳税人;从财政得到资金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一般也无需偿还。

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财政收支可采用信用方式,如发行公债、投资贷款。这些形式都具有偿还性,但这些形式不能反映财政的本质特征。就公债来说,其还本付息最终要凭借无偿性分配来实现。

4.财政分配具有社会集中性

就社会产品分配方式而言,根据投入生产的不同要素形成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能力分配等;就分配的范围而言,主要是在各经济单位内部及其间进行的分配。而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一个极其明显的特征是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这一特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表现为各级政府都要从其所管辖的区域内集中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并分配使用于本区域内的各项社会公共需要。财政分配的社会集中性使财政分配活动能够直接体现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并为财政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

三、现代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

财政本来就是公共的,但其公共性有一个发展过程。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体系,而明确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理论前提。

1.公共财政的公共性

财政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占有和支配。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居民让渡权力的结果,政府属于本辖区内的全体公众。政府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共权力,公众是权力主体,是政府的委托人。政府是公众实现利益与满足需要的工具,是公众的代理机构。显然,政府具有公共性。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财政分配的公共性。财政分配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财政收入来源于社会成员的缴纳,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根据其能力大小或受益多少缴纳法律规定的税费;财政支出必须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政府有责任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

2.公共财政的民主性

公共财政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全体社会成员必然对公共财政的运作有着强烈的参与和监督意识。因此,民主理财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实行民主理财,既反映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对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审查和批准,也反映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财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还反映在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3.公共财政的公开性

公共财政的民主性客观上要求公共财政的公开性,没有公开,根本谈不上民主,更难以实现公平。政府有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公开全部财政收支,让社会公众了解财政收入来自何方、财政支出用于何处,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阳光财政、透明财政。按照公开性要求,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大额支出还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确定建设队伍和供应商,防止暗箱操作可能带来的弊端。

4.公共财政的公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目标,其行为动机是利润最大化。而政府只能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其职责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市场的有序运转提供保证和创造条件。政府应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始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己任,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不应也不能带有营利色彩。

5.公共财政的规范性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数额巨大的财政收支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很难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的合理分配和高效使用。因此,公共财政收支都必须规范运作。规范性首先表现在财政收支的法制化,即通过建立相关法规来约束财政收支行为;其次表现在财政收支的统一性,即财政收支应有统一规章、统一的标准,不能够自行其是;再次表现在财政收支的完整性,主要是指预算必须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各级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如果预算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不仅预算难以准确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规模和方向,而且上述四项要求也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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