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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到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区别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是,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其他三种类别的金融资产不应当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成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到期日和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企业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和企业有明确的意图持有至到期。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都不能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一)持有明确意图和持有能力的判断

一般来说,企业决定持有到期的金融资产,在到期前,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同时也假定企业有能力将该项金融资产持有到期。一旦因为不可预料的意外情况使企业无力将该项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或使持有意图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通常,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要对其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1.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的判断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包括由于金融资产本身没有一个确定的到期时间而引起的持有期限不确定,以及金融资产本身有确定的到期时间,但企业无法确定要持有的时间。例如:打算在到期前出售而导致无法确定出售日期。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不包括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时间不能由其持有的意图来决定,而是会受到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的影响,能够持有至到期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发行方极有可能会在到期之前进行清偿。

这里的摊余成本是指其初始确认金额经过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含一组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其中的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益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③扣除已发生的限于金融资产方面的减值损失。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如一项可回售的金融资产不能被归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因为持有人为了获取要求发行人在到期前偿付或赎回此项金融资产这一回售权利而支付款项,与打算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矛盾。

2.有能力持有到期的判断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资源,可以避免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的意外情况,并将投资持有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通常,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要对其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二)到期前出售或重分类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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