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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一)业务形式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二)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条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三)业务推广规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四)服务形式及要求

1.使用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向客户提供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2.利用媒体发表公开意见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但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五)服务规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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