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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须按照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或免税核销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1)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①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②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2)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主管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申报

(1)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一般为每月1−15日)到主管税务分局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① 出口发票

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 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这里的免税核销申报相当于一般纳税人的收齐前期单证的意思,也就是说当期有收齐前期单证的时候才能做免税核销申报。出口货物只有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时才参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第 6 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核销销售额”的计算。假如某批出口货物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系统允许企业申报免税核销,但其出口销售额不能计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第6栏,直到收齐信息后才能参与计算。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但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无需做免税核销申报,其出口销售额应计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第3栏“当期未核销销售额”,直到收齐信息后才计入第6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核销销售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的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①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②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① 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② 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③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④ 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小提示

⑤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⑥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 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

② 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1+征收率)× 消费税税率

●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消费税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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