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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的规模

时间:2022-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亲族聚居与宗族的居住方式和规模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这样密集的单姓亲族聚居,为该姓居民中宗族活动的发生提供了基本的前提。这是由较大规模的亲族聚居形成跨村落宗族势力的实例。反过来说,在缺乏或没有亲族聚居现象的地区,宗族活动发生的机会便大大降低。由拟制世系、拟制血缘产生的单姓亲族聚居,使其对应的宗族缺乏严格的系谱依据,当然它
“族”的规模_中国宗族史研究入门

宗族的居住方式是同宗个体家庭的聚集而居,这一点,早在班固关于宗族的著名定义中就有了明确的提示。但是,一个汉人宗族的实际居住规模到底有多大?

居住规模与世代规模的不同意义,在于后者是为宗族划定了系谱的范围,出此范围,即不再具备宗族成员的资格;而前者则代表着宗族日常的生活范围和具有实际约束意义的责任范围,它比系谱范围更直接、更现实地反映了宗族的存在。就宗族体现为一种特殊生活方式而言,它首先就表现在宗族特有的居住方式和规模上。为了更清楚、更准确地说明汉人宗族的居住方式和规模,先简略地提及与“宗族聚居”概念相近的一个人类学范畴——亲族聚居。

所谓“亲族”,指的是由各类亲属(血亲与非血亲、父方亲属与母方亲属、男系亲属与女系亲属)组成的亲属群。就所涉及的人群范围而言,它颇似西方社会中的“亲类”(Kindred)概念。不过,在西方社会的亲类中,父方与母方、男系与女系亲属的地位是相等的,而在中国社会的亲族中,父方和男系亲属的地位却显著地优于母方和女系亲属。这是中、西方亲族概念的最大不同之处。这一特点,对中国农村地区宗族活动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在历史上或是在当代,亲族聚居都是中国农村居民居住形式的一个突出的特征。较普遍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单姓父系亲属聚居。最初可能是从一家一户在某个特定地点定居开始的,以后逐渐发展成大家族聚居,接着又分成若干户,并逐步而自然地演变为一个村落。中国农村常见的“王家屯”、“高家庄”之类,在其刚开始时,可能就是一些这种由单一姓氏构成的亲族聚居村落。这种村落的特点是只包括父系世系所涉及的亲属,因此它也可以说是一种父方和男系亲属的聚居形式。近代以来,这种纯粹的单姓村落已日趋减少。

(2)由拟制世系拟制血缘产生的单姓亲族聚居。这种形式的聚居村落在江、浙、粤、闽沿海地区农村中都有普遍的存在。在一些世代聚居的土著单姓村落中,历史上因各种原因陆续收纳了相当数量的“客家”同姓居民。其结果,是使一些并无明确的共同世系和血缘联系的同姓人们混同地组成了一些单姓村落,在这些同姓人们间的世系和血缘认同感就含有很大的拟制成分。不过,时间一长,在这些同姓人们中间通过抱养和过继(即所谓收“螟蛉子”)等方式,会使原先只是拟制的世系血缘关系逐渐具有了真实的成分。这种性质的单姓亲族聚居村落,在浙江温州、萧山、宁波、诸暨,广东东莞、新安,福建莆田、泉州等地农村,都有典型的表现。

(3)由联姻关系产生的双姓或多姓亲族聚居。这种类型的亲族聚居村落的前身往往也是单姓村落,以后在联姻关系的基础上发展成两姓以上的亲族聚居村落。在这些村落中,亲族的范围显然扩大到包含了各姓的母方和女系亲属。这一类型的村落有广泛的分布,几乎在中国各地都有典型的实例。

(4)由地缘关系形成的双姓或多姓亲族聚居。这种类型指的是由两个或多个血缘上互不相关的亲族杂居而成的多姓复合村落。村落内各亲族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婚姻关系,而构成村落的过程则与婚姻无关。这类村落各地都有,广东、福建、湖南、江西等省尤多。这类村落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重新演变成单姓聚居村落。对此,英国社会人类学家弗里德曼曾做过一些很有意思的研究。他指出中国广东地区的一些“单姓村落是从复合村落中产生的”,原因是村落中“较弱或较穷的宗族会衰落,它们的人数会由于疾病或不育(也是由于疾病或贫困)而衰竭”;在村内“较富足的村民在政治经济方面所施加的压力”下,加之恶劣的自然条件的影响,那些“财富积累不足的宗族”便成为“第一批放弃家园者”〔7〕。他所说的“宗族”,就是杂居于多姓村落中的一个单姓亲族。由于各姓亲族间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消长而导致一个多姓村落重新演变为单姓村落。

以上就是中国农村亲族聚居的几种主要类型。

亲族聚居与宗族的居住方式和规模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凡亲族聚居现象突出的农村村落,大都有宗族活动与之相对应。不仅古代如此,现代和当代亦如此。笔者在湖南、江西两省做的实地调查结果充分证实了这一点。湖南省涟源市是近年来农村宗族活动较为频繁的地区之一,而当地农村的村落类型基本上都是亲族聚居村落。一般每个村落由两姓至三姓构成。被称为涟源“第一大姓”的刘姓,在全市十五个乡、一百多个自然村中分布最多。刘姓按现存系谱主要分为四支(所谓“四、六、八、九刘”),总人口达三至四万,而在整个涟源地区单一刘姓或以刘姓为主的村落多达五十余个。这样密集的单姓亲族聚居,为该姓居民中宗族活动的发生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湖南省双峰县亦有一较大宗族势力为陈姓。该姓以青树坪镇建全村为主要聚居点,人口近两千,同时在全县八个区、十二个乡中还有许多陈姓分支村落。这是由较大规模的亲族聚居形成跨村落宗族势力的实例。而即使是较小规模的亲族聚居,也会在一个村落内形成一种宗族势力。这类例子可说不胜枚举。反过来说,在缺乏或没有亲族聚居现象的地区,宗族活动发生的机会便大大降低。如湖南省湘乡市农村的宗族活动明显少于湖南中部其他县市,而该市农村中亲族聚居的程度就很低。江西省井冈山市和德兴县的居民均为外省移民,姓氏分散,亲族聚居程度极低,因而也极少有宗族活动发生。有趣的是,同属井冈山地区、距井冈山市仅一百公里的泰和县,则因亲族聚居程度极高,而成为整个赣中南地区宗族活动最为典型的地区。

亲族的聚居导致了宗族的产生,亲族聚居的不同类型也决定了不同形态的宗族特征:

单姓父系亲族聚居,最容易形成比较稳固的宗族形态。亲族与宗族作为两个不同的亲属集合概念,其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涉及世系问题,而后者却是以父系单系世系为基础形成的。如果说,在一个不特别强调父系世系的亲族内,宗族的产生还需要对现存亲属关系经过一系列“重组”过程方能实现的话,那么,在单姓父系亲族聚居的情况下,宗族的产生就是最简便、最顺理成章的。并且这类宗族内部的房支分得很细,宗族组织相当严密。当然这还是从理论上而言,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在许多单姓父系亲族聚居程度极高的地区,却没有形成强大的完整的宗族。这种现象说明,即使是单姓父系亲族,它与宗族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直接的对应关系。

由拟制世系、拟制血缘产生的单姓亲族聚居,使其对应的宗族缺乏严格的系谱依据,当然它们还不至于像某些以纯粹虚拟、毫无真实性可言的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多姓复合宗亲会那样〔8〕。这类宗族在宗法规则上仍有相当的严谨性,其内部亦较稳固,而且同样强调自身的经济和安全利益。

由联姻关系形成的双姓或多姓亲族聚居,不可能在村落内形成统一的宗族,所以便可能同时存在由各姓分别形成的宗族,并且可能向村落外发展宗族联系,导致出现跨村落的宗族实体。

由地缘关系形成的双姓或多姓亲族聚居,其对应的宗族形态与以上第三种相近。日本著名学者牧野巽曾以广东为例研究了以上两种宗族形态的实际意义,他指出:

中国的村落在经济上从来就不是自给自足的,同样,在村中居住的人们中,几乎没有人会不与外村交往和不了解外村。因此之故,同居于一村内的同族人群,虽然组建起仅由他们参加的自治组织,但在日常生活中(当然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如处理族内纠纷和进行族内惩罚时,一般不会让外村人参与),与居于他村的同族之间不仅从未断绝关系,反而形成了意义更加广泛的同族结合。这类关系最具体的效果表现在,当人们在邻近地区有一个强大的同族时,即使本村内同族居于少数,它也能不受轻侮和迫害,营建出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与此相反,虽然在一村之内聚集了众多同族成员,但如果该族在更大范围内不是强者,那它在社会上也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如果同族结合的最重要功能在于使族人的生活获得安全和稳定,那么仅在一村内实现同族结合是不够的,必须建成跨越若干村落的大范围的同族结合,才能实现这一目标。〔9〕

牧野巽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信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现在要研究其居住规模的汉人宗族,从逻辑上讲只能是以上第一种形态的宗族实体,因为它是在无干扰的独立状态下自然形成的,其居住规模,具有一种“标准规模”的意义。而其他几种形态都与它有程度不一的结构性联系:或是它的再版和回归(第二种),或是它的延伸和扩大(第三、四种)。以往许多著作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对各种形态的宗族所具有的不同形成途径不加区分,更没有注意它们和基本的宗族形态之间的关系,所以就经常困惑于汉人宗族的居住规模到底是“大”还是“小”的争论中。当然我们同时也要指出,一个单姓父系亲族聚居村与一个宗族实体亦非同义语。由于受宗族“迁易”规则的制约,在大部分实例中,聚居村的内涵要比宗族大得多,而后者只是构成这个聚居村的一个或若干个成分而已。

考古发掘和历代文献都证实,汉人宗族的实际居住规模是有时代差异的。在西周,一个贵族宗族的实际居住规模估计在二十至三十人左右,也就是包含一个至两个旁系宗亲的聚居。比如陕西长安沣水西岸的张家坡西周墓地中,就有一个属于同一贵族宗族的墓葬区。据考古学家对这个拥有二十三座墓穴的墓区的鉴定,发现它们是在近百年时间内形成的。“如以三十年为一代人计,则二十三座墓约包括三代至四代人,同代的家族成员平均人数在六至八个人。这表明此一家族中包含几个近亲的核心家族,比如几个同父兄弟的核心家族,显然属于一种伸展家族(如直系家族)的形式”〔10〕。这种性质的“伸展家族”就是我们所说的父系宗族之一种。类似的例子又见于周原黄堆村西涝池西周贵族墓地。就已发掘整理的两处墓群(部分)来看,其宗族同样包含了若干旁系宗亲,但由墓穴数目反映出的宗族居住规模却要比张家坡墓地所显示的略大(一为三十二,一为二十三)〔11〕。春秋时代以后,宗族的居住规模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根据文献中的有关记载,我们可以发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包括任何旁系的一室同居。不包括旁系,也就是已婚同父兄弟分居。在这种居住形式下,同居的人们包括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有的还包括丈夫的父亲和祖父,有的则不包括。严格地说,这种居住形式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宗族聚居,而只是一种同居同财同炊的直系家庭,相当于文献中常见的“室”、“家”,和人类学研究中常说的“家户”(household)。但由于直系家庭是宗族的细胞,所以我们仍然将这种形式列为显示汉人宗族居住方式和规模的第一种形式。

(2)包括一个旁系的一室同居和分室聚居。包括一个旁系的同居和聚居,即对已婚同父兄弟而言。《礼记·奔丧》说:“兄弟同居”;《仪礼·丧服》“小功五月”下有经文“夫之姑姊妹娣妇报”,传文解释:“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在此形式下,同居的人们包括同胞兄弟及配偶和子女,有的还包括这些同胞兄弟的父亲和祖父,有的则不包括。必须指出,这一形式可以如上所说是指“父子兄弟同室内息”〔12〕的同财共居式,也可以是指已婚兄弟们的分室聚居式。前一种形式构成了“联合家庭”(joint family);后一种形式即构成了拥有一个大宗、一个继祢小宗的分室聚居式宗族形态。礼学家所说“(兄弟)二人或有并居室者,有不并居室者,亦未必有常其居室者”;“《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亲近,非谓常须同居”〔13〕等等,就是针对同父兄弟的分室而言的。多种证据表明,汉人宗族正是以这种包括一个旁系在内的分室聚居方式发展起来的。这是显示汉人宗族居住方式和规模的第二种形式。

(3)包括两个旁系的一室同居和分室聚居。这是对已婚同祖兄弟而言。在此形式下,同居的人们包括同祖兄弟及其配偶和子女,有的还包括这些同祖兄弟的父亲和祖父,有的则不包括。对此形式也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一个直系与两个旁系组成一个“家户”;第二种是一个直系与两个旁系的分室聚居。由一直、两旁构成一个家户的情况在周代已不多见,而由“两旁”围绕“一直”,构成一个大宗、一个继祢小宗、一个继祖小宗的分室聚居式宗族形态,则是汉人宗族的一种主要居住方式,和一般常见的规模。

(4)包括三个以上旁系的一室同居和分室聚居。这是对同曾祖兄弟和同高祖兄弟而言。在这种居住形式下,同居的人们包括同曾祖兄弟或同高祖兄弟及其配偶和子女,有的还包括这些兄弟的父亲和祖父,有的则不包括。包括三个以上旁系的一室同居在周代已极为罕见。一般说来,由于它已经超出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可能涉及的范围,在亲属关系的认准和互相关系的协调上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这种形式不可能具有普遍的意义。包括三个以上旁系的分室聚居机会当然比一室同居多得多,它反映出一个拥有一大宗、三至四小宗的完整的宗族世代规模。不过,由于实际世系关系的疏远,第三、第四旁系的兄弟们及其配偶和子女与本人,除了因系谱的联系而同属一族外,其日常亲近程度,也几乎到了可以略而不计的地步。因此,虽然这种形式仍为汉人宗族所常有,但对于一个实体性宗族来说,主要也只具系谱意义了。换言之,包括三个以上旁系的分室聚居,已达汉人宗族居住规模的极限。

如果汉人宗族的居住规模有一个发展序列的话,那么它显然应该是从上述第一种形式依次向第四种形式逐步演进。一旦超出第四种形式的范围之外,宗族基于世系纽带的居住规模就带上地缘色彩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族的居住规模受制于它的系谱世代规模。当然已如前文所指出的,由于宗族的居住规模代表着宗族日常的生活范围和具有实际约束意义的责任范围,所以它的真正规模不仅不会等同于世代规模,反而必然小于世代规模。就最普遍的情况来看,一个实体性汉人宗族的居住规模只能是以上第二和第三两种形式。这一个特点,从西周时代以来就已经逐步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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