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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的设置与变迁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国民政府立法机构对此却持不同意见,认为央行应设在首都所在地南京。因此,“中央银行非设分行,无以完成其职责”。分支机构的设立,无论对于中央银行行使特权,还是推广业务,都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实际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中央银行自身力量的壮大,以及交通道路的建设,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第三节 总分支机构的设置与变迁

一、总行位置与变迁

1928年《中央银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央银行设总行于上海。中央银行总行设于上海,这既与此前中国国家银行,如户部、大清、中国、交通等银行,将总行设于首都不同,也与当时世界主要国家中央银行多设在首都不同,同时也改变了广州、武汉时期的中央银行均设在政治中心所在地的做法。

这一改变,首先表明南京国民政府对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浙财团的重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是借助江浙财团的支持而建立起来的,并且仍需要凭借江浙财团的继续支持来巩固政权。上海是江浙财团的基地,该财团的大部分头面人物均以上海为主要活动场所。因而将中央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既便于国民政府,尤其是财政部,与上海金融资本家的联络,也便于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的业务往来。

其次,这一改变也是国民政府对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的认可和支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际,上海已初步发展成为全国金融中心,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决定把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适当分离,把上海作为主要财税来源和金融中心。因此,中央银行总行设于上海,可以说是政府建设上海金融中心的重大决策之一。正如张嘉璈所说,中央银行“其所以不设在南京,显然表示当时财政当局认为中央银行的成功,关键在于中央银行能否在上海的中外金融业中培养其竞存与滋长能力;且长江下游各省与中央的财政及中央银行的发行,关系甚大,而这各省的金融枢纽是上海,所以设总行于上海”。(58)当时还有学者也指出:“上海为吾国金融之中心,中央银行之总行自应远离政治,而设于金融中心之上海也。上海金融之一伸一缩,牵动全局,关系国家。中央银行既负有调剂金融之职责,其总行设于上海,自易策划周详,操纵自如也。况吾国币制尚未统一,规元势力尚为梗阻,中央银行之总行既设于上海,资力雄厚,自易推行币制,而废除规元也。”(59)

可见,将中央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既是国民政府对上海已取得的金融中心地位的肯定,也是中央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将国家最高金融机关设于上海,也给上海带来了大量的财政金融业务,带来了大量的资金,并影响和带动了其他银行纷纷将总行迁到上海,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和加强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

中央银行成立后,总行一直设在上海,不过在南京另设一个国库局的办事处。但国民政府立法机构对此却持不同意见,认为央行应设在首都所在地南京。而且,1935年立法院通过的《中央银行法》即明确规定中央银行总行设于首都。但是,孔祥熙在理事会的提案中指出:“按现在实际情形,总行移设似有为难,查京行前拟建筑新屋,原定计划本有总行移设南京之准备,现在图案尚在审查之中,当俟新屋落成再行遵照迁移。”(60)实际上直至抗战爆发,中央银行总行一直在上海未动。因为一旦离开金融中心的上海,中央银行业务推展将遭遇许多不便,甚至无法有效地执行。(61)

二、分支机构的演变

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整个中央银行体系的基层组织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地推行中央银行政策,调剂地区金融,实现宏观经济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银行非设分行,无以完成其职责”。(62)

1.分支机构的发展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35年《中央银行法》颁布以前。1928年颁布的条例和章程,规定较为简单,仅规定中央银行得设立分支行于各地,或与其他银行订立代理合同或汇兑契约,为本行之代理处。这一时期,中央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体系由分行、支行和办事处构成。其中,重要城市设立分行,次要城市设立分支行,分支行由总行直接管辖,其设立废止及移设,按照条例规定,经理事会议决,由总裁呈报国民政府备案。分行下设文书、会计、营业、国库、出纳五课。支行下设文书、会计、营业、国库、出纳五组。办事处一般由分支行依据营业及发行情形,于管辖地方内呈请总裁核准设立。各办事处,有直属总行者,有受分支行管辖者,因地制宜,并无定则。

第二阶段为1935年《中央银行法》颁布后。根据新法规定,中央银行取消分支行名义,并按照业务繁简,分为一等分行、二等分行、三等分行。原有分行改为一等分行;支行改为二等分行;办事处改为三等分行;其向有管辖行者,改称本行本分行某地办事处(如下关办事处,改称本行南京分行下关办事处)。一等分行设经理、副理;二、三等分行设经理;办事处设主任。(63)

2.分支机构数量与分布变化

(1)数量的快速增长

分支机构的设立,无论对于中央银行行使特权,还是推广业务,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央银行发行局认为,只有随时审察情形,不断增添分支机构,才能“使全国民众对于本行有相当之认识,而本行对于金融方能尽调剂之效能,对于各银行方能尽扶植之责任,而后可以言统一国库、统一发行、整理财政、改革币制,诸大端也”。(64)因此,中央银行成立后,便积极设立分支机构。

1928年,中央银行在上海成立后不久,鉴于“南京为国都所在,分行之设立,刻不容缓”,即于12月成立了南京分行及其下关办事处。(65)1929年,徐州、蚌埠、芜湖、九江、汉口、南昌、杭州、福州、济南、青岛、绍兴等处分支行处,先后成立。

相对而言,在1930年以前,因国民党内部新军阀混战,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发展亦受到影响,甚至被迫停业。1931年之后,蒋介石又发动了对红军的“围剿”战争,“内地分设机关不无危险”,理事会因而决定从缓设立。(66)1931年到1932年又先后爆发了“九·一八”、“一·二八”事变,政局动荡,社会不安。因此,中央银行建立最初两三年,分支机构设置相对较少,增长较慢。除了1929年迅速增长到13处外,1930年没有增设,而1932年也仅比1931年多了一处。1932年后,随着政局稳定,经济发展,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即开始“逐渐增设以图拓展”。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实际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中央银行自身力量的壮大,以及交通道路的建设,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至抗战前,中央银行已有分支机构48处之多。如表3 4所示:

表3-4 中央银行分支行处统计(1928.12~1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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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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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央银行营业报告》1928~1937年上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 672(1)

(2)分布范围日渐广泛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数量增长的同时,分布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中央银行成立之初,分支机构数量有限,分布地域也不广,除“总行附近三数省会外,沿长江流域仅及汉口,津浦路北延才至青岛”,稍远地区均未设立。(67)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虽号称中央政府,其实际统治区域不过长江中下游江浙皖赣闽等数省,因而其所设立的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自然很难超出这一范围。随着国民政府力量的增强和实际统治区域的扩大,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布区域亦逐步扩大,至抗战前已分布于17省区。如表3 5所示:

表3-5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分布区域统计

说明:根据表3 4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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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量增长和分布区域扩大的同时,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区域分布仍呈不平衡态势。如表3 6所示,以1937年6月底为例:

表3-6 1937年6月底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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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央银行营业报告》1937年上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 672(1)

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主要还是分布在江苏、福建、江西、安徽、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同时也是国民政府统治的核心地区。四川省的分支机构都是1935年之后才开始设立,但数量增长较为迅速,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四川金融的重视。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扩张,不仅是中央银行自身力量增长的表现,也是国民党中央政府权力增强、实际统治范围扩张的表现,更是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金融控制加强的象征。这一象征的表现,最明显的即是重庆分行和广州分行的成立。1935年,蒋介石初步实现对四川的军事控制后,即命中央银行在重庆设立分行,此后在整理四川地方货币金融和财政的过程中,重庆分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广州分行的成立,不仅是中央银行发展的重大成就,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广东地区金融,乃至整个经济实现统一的重要标志,更可以说是国民政府实现了对长期独立的广东省的控制的象征。因而,当1936年12月1日,中央银行广州分行开幕之际,宋子文亲自主持开幕式,孔祥熙并来电致训,情形异常热烈,重视程度可见一斑。(68)

中央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成立之后,逐渐成为当地金融市场的中心力量,对于促进当地金融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一些内陆偏远地区,金融机构缺乏,中央银行分支行处的开设,便利了工商经济发展,推动了区域金融的近代化。一些金融较为落后的地方,纷纷请求中央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例如,1929年,云南省主席龙云因该省币制紊乱,羌帖充斥,致电财政部请饬中央银行在省会昆明设立分行,以资调剂金融。(69)另如,在贵州,金融业发展滞后,金融机构缺乏。1935年1月,贵州省主席王家烈致电蒋介石提出:“请饬中央银行速拨现款,于贵阳设立支行,发行钞票,照常兑现,且可经营存放、汇兑各业,实于中央、地方财政金融均有裨益。”(70)中央银行贵州分行成立后,深受欢迎,“一般民众,对于国家银行,已有深切之认识与信仰,而省外商埠,如黔西之安顺,黔北之遵义,黔东之镇远,黔南之独山,皆为商务较盛税收较裕之处,各地公民或商会,曾经请求设立办事处”。(71)

至抗战前,中央银行共有8个一等分行,16个二等分行,4个三等分行以及20个办事处,合计49个总分支机构,分布在17个省区。关内的各重要地区,都进入中央银行金融网络中,“北至平津,南达闽厦,通商大埠,逐渐设立”。分支机构遍及各重要省市,使中央银行以上海总行为中心,向全国各地辐射出庞大的金融网络,“联络贯通,渐收指臂之效”。(72)这不仅有助于中央银行货币的推广、国税的征收、军需的汇解与地方金融的整理,也有助于其他各地与上海的金融联系,对以上海为中心的全国性金融网之形成极具贡献,进一步加强了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73)

三、分支机构设立原则与特点

一般情况下,各国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所遵循的原则,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按经济区域设置,即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中央银行业务量的大小,视实际需要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与行政区划并不一致。二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即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与国家的行政区划相一致,逐级设置分行或支行。三是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这种设置方式一般是按经济区域设置分行,而分行之下的机构设置则考虑行政区划并尽量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就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而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经济原则,即在交通便利,工商经济发达,金融业务量较大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经济原则是中央银行成立后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原则。如中央银行成立后不久,在下关设立办事处,原因即是下关交通便利,商业兴旺。在安徽芜湖设立分行,是因为芜湖各行庄通汇地点,以汇往上海为最多,各业进货,也以上海为多,另外各银行代收美孚亚细亚油款,英美烟公司、南洋烟草公司烟款,太古糖款以及中央代收税款,亦均汇往上海,芜湖与上海经贸金融关系密切。(74)在厦门设立分行,是因为“厦门为东南一大商埠,对外交易尤为巨大”。(75)

2.军事原则,即根据军事活动的需要而设立分支机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设立的银行,为满足政府军事活动的需要而设立分支机构,也是其职责之一。因此,中央银行在各地设立的分支行处,“有应各地军事机关之申请,为便利汇解饷款而设者,亦不在少数”。(76)这一原则在中央银行成立初期,军事活动频繁的时候,表现的最为明显。例如,1929年在徐州、蚌埠设立分支机构,就是因为“总司令部为调拨军需便利起见,迭次奉令筹设”。(77)在1930年中原大战前后,为满足军事区域兑现汇兑需要,中央银行在战区还设立一些临时兑换所,有些后来升格为支行,如郑州支行。

3.发行原则,即为推广发行和统一币制的需要而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推行钞票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央银行所发钞票为兑换券,因而要想提高信誉,得到民众的认可,就必须尽量在各地多设分支机构,以便民众兑换。同时,为了在与其他发钞银行竞争中保持优势,也必须大量设立分支机构。正如发行局所指出:“本行纸币原以流通全国为主旨,是本券达到之区,即应有兑现之处,故本行欲推广本券之发行,又不能不多设分支行处。”(78)中央银行成立初期,因分支机构较少,钞票发行流通亦受到制约。随着战事基本结束,政局稳定后,中央银行开始为了推广钞票而增设机构。例如,中央银行在北平设立支行,是因为在此推广发行,“北可以达张家口、大同,南则沿平汉线路经石家庄、河南腹地而与郑州联络,东则沿北宁路以达天津”。在天津设立分行,为的是“本券流通得普遍于华北各地”。(79)

除了推广发行外,中央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还承担着统一币制的任务。这一时期,很多省设立省银行,并要求享有发行权,其主要借口就是中央银行在该省境内,分支行未能遍设,税款无从汇拨,金融不可调剂。因此,只有在这些地区多设分支机构,“既无借口之资,而省银行之整理,及省钞之收回,均可易于解决”。(80)例如,1936年11月,中央银行曾奉财政部令筹设西康分行,其目的即为“统一边疆币政”。(81)

4.代理国库的需要。代理国库是中央银行特权之一,而代理国库特权的落实,如国税征收、公款存储等,均离不开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尤其是在一些重要都市和税收区设立分支机构,中央银行代理国库的职能很难发挥。中央银行成立初期,分支行处较少,影响了国库业务的推进。中央政府多次明令由中央银行统一代理国库,但各地财政机构仍不免阳奉阴违,其原因虽多,但中央银行“不能于征收税款地方遍设机关,亦为国库统一前途之阻”。(82)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国库事宜均须委托其他银行代理,无形之中造成中央银行特权旁落。因此,为代理国库,中央银行“不能不多设分支行处也”。(83)

1930年后,中央银行开始在一些重要的国税征收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如新浦、板浦、镇江、扬州等分支机构的设立,均以代收盐税为主要业务。

5.调剂金融的需要。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调剂各地金融亦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正如1931年行务会议上发行局所指出:“甲地金融宽松,乙地金融紧缩,本行应于其间尽调剂之方,又设其他银行或因风潮之牵动,或因周转之不灵,本行应于其间尽扶植之责,此就调剂各地金融之责任言,本行不能不多设分行也。”(84)中央银行在各地所设分支机构,一定程度上都承担和发挥着调剂金融的职能。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外,中央银行还有一些季节性分支机构。如牯岭为江西胜地,商旅辐辏,尤其每年暑期,会有政府官员和大量游客来此避暑。于是从1934年起,中央银行每年6至9月在江西牯岭设立办事处,办理汇兑存款业务。等秋凉避暑者离去后,办事处又撤销。

中央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往往出于多方面原因的考虑。抗战前这段时间,主要还是以经济原则为主,因此多数分支机构位于经济中心城市或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地点。而且,一般情况下,按照经济原则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能够长期存在,而且级别会不断提升。而根据军事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军事活动结束之后,往往会降低级别,或者取消。

由于央行的分支行处的设置并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而是参酌经济发展情况和军事财政等方面需要而设立,因而其分支机构设置即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不是每一省会都设立一等分行,很多省会只设二等分行(即早期的支行),如长沙、福州、开封、济南。第二,同一省内,省会所在地是二等分行,其他工商业发达城市是一等分行,如山东省的青岛、济南,福建省的厦门、福州等。第三,也有省会所在地并没有设立分行的,如湖北省的武昌等。第四,分行级别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业务情况,有升格降格,如九江初为分行,先改为办事处,后又改支行。

总之,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扩展,既是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与国民政府政治和军事力量的扩展相伴随,以南京国民政府的力量为后盾。同时,由于中央银行是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金融力量的象征,因而其各地分支机构往往在各地反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军事斗争中,首当其冲。如1933年福建事变期间,中央银行厦门分行及福州办事处遭强制接收,损失惨重。(85)十九路军严禁民众使用和存储中央钞券,否则即以通敌论处。中央银行钞票遂遭民众拒绝收受。(86)中国银行虽也受到影响,但并不严重,而且未被接收。

四、海外代理处

除了在国内设置分支行处外,中央银行还在海外重要金融中心设置代理处。海外代理处,“只从事于本地方与总行有利害关系之事项,或与本国本行相因而起之种种工作也”。(87)1930年后,随着中央银行在经理外债和管理外汇方面的职责日益加大,这使得中央银行建立海外联系和设立海外机构有了必要。于是,中央银行海外代理机构日渐增多。如表3 7所示,截至1937年6月底,中央银行在海外的代理处已有14处。

表3-7 1937年6月底中央银行海外代理机构统计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营业报告》1937年上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 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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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置,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中心的联系与合作,从而为中央银行的相关业务提供便利,并增强中央银行的国际影响。

小  结

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权力结构,依照英格兰银行,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在理事会和监事会中,容纳了许多当时上海工商界和金融界的重要人物,这一安排不仅有利于抬高中央银行的信誉,而且有助于加强中央银行与上海工商金融界的联系与合作,使中央银行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界沟通的一个新平台。但是,理事会主席由总裁担任,总裁又由财政部长兼任的做法,使得中央银行的大权实际上掌握在财政部长手中,中央银行难免沦为政府的财政工具。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在各派系的斗争中,中央银行往往也成为争夺的目标之一。随着蒋介石地位的确立和稳固,中央银行总裁便长期由蒋介石的亲信——财长宋子文和孔祥熙先后兼任。

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成立之初,职能部门因陋就简,仅设二局二处,后来随着其业务的发展,职能部门不断增加,中枢机构日趋庞大。同样,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其成立之初,数量也很少。随着中央银行实力的加强和国民政府实际统治区域的扩大,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数量迅速增加,分布区域不断扩大。至抗战爆发前,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上海总行为中心、以各地分支机构为结点的金融网络。这不仅是中央银行发展的表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权力扩张的体现。这些分支机构在扩大中央银行影响力的同时,也为其各项职能的发挥和业务的推广,奠定了组织机构方面的基础。

【注释】

(1)《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535页。

(2)同上,第597~598页。

(3)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前言第3页。

(4)陈天表:《中央银行之理论与实务》,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18页。

(5)《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535、537页。

(6)裕孙:《中央银行现制之解剖(上)》,《银行周报》第12卷第49号,1928年12月18日。

(7)李健青:《记中央银行》,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经济上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349页。

(8)朱斯煌:《银行经营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31页。

(9)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二十年四至六月,第562页。

(10)[美]小科布尔:《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第93页。

(11)崔晓岑:《中央银行论》,第91页。

(12)陈天表:《中央银行之理论与实务》,第24页。

(13)陈行:《中央银行概论》,第199页。

(14)《中央银行及中央银行业务局情况调查资料》,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央银行上海分行档案,档号:Q53 2 9。

(15)孔祥熙:《抗战以来的财政》,胜利出版社1942年11月初版,第19页。

(16)李立侠:《孔祥熙与中央银行》,《孔祥熙其人其事》,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57页。

(17)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第127页。

(18)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二十年四至六月,第562页。

(19)《中央银行秘书处通函汇编》(1928年11月至1931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央银行上海分行档案,档号:Q53 2 33。

(20)《中央银行调整组织附各局经理任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二3 124。

(21)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二十年四至六月,第563页。

(2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407。

(23)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第215页。

(2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26页。

(25)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经研究室编辑发行:《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第A22页。

(26)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40页。

(27)同上,第42页。

(28)即业务局总经理唐寿民、发行局总发行李觉、秘书处总秘书陈清华三人辞职。

(29)古僧:《孔祥熙与中国财政》,台北:博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68页。

(30)李立侠:《孔祥熙与中央银行》,《孔祥熙其人其事》,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57页。

(31)《孔祥熙与我——李毓万先生访问纪录》,《口述历史1》,1989年10月27日,台湾中研院近史所《口述历史》编辑部,第189页。

(32)[美]小科布尔著,《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第236页。

(33)刘振东编:《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影印版,第257页。

(34)蔡志新:《孔祥熙经济思想研究》,太原:书海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35)宇乾:《中央银行副总裁陈健庵先生》,《银行通讯》新第14、15期,1947年2月,第27页。

(36)[美]小科布尔:《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第218页。

(37)《中央银行现制之解剖(下)》,《银行周报》第12卷第50号,1928年12月25日。

(38)检查专员林天吉:《拟请各行处运送本券应谋经济办法案》,《中央银行第二次行务会议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10 183。

(39)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27页。

(40)李立侠:《二十年来中央银行之稽核业务》,《中央银行月报》新3卷第10号,1948年10月,第25页。

(41)《中央银行旬报》第2卷第10号,1930年4月上旬,第25页。

(42)《汇兑局正式成立》,《中央银行月报》第1卷第2号,1932年9月,第270页。

(43)《中央银行调整组织附各局经理任免中央银行呈》,总字第947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二3 124。

(44)刘振东编:《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第390页。

(45)《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第一次全体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藏,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69 1 805。

(46)刘元功:《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简述》,寿充一、寿乐英编:《中央银行史话》,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127页。

(47)《中央银行调整组织附各局经理任免中央银行呈》,总字第946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档号:二3 124。

(48)《中国中央银行简史(英文)》,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 1 2 500 81。

(49)刘振东编:《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第340~341页。

(50)同上,第399页。

(51)《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776~779页。

(52)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189~190页。1935年12月,张嘉璈因专任铁道部部长,故辞去局长一职,中央银行理事会推定叶琢堂继任信托局局长。

(53)《中央银行筹设信托局》,《银行周报》第19卷第32号,1935年8月20日。

(54)刘振东编:《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第339、第342页。

(55)《中央银行总行添设经理美贷棉麦事务处》,《中央银行月报》第2卷第9号,1933年9月,第1 542页。

(56)《中央银行决设贷购美棉麦事务处》,《中央银行月报》第2卷第8号,1933年8月,第1 192~1 193页。

(57)李健青:《记中央银行》,《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经济上册),第368页。

(58)张公权:《中国货币与银行的朝向现代化》,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74辑: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货币金融》,第64页。

(59)张辑颜:《中国金融论》,第292页。

(60)《中央银行理事会议事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35。

(61)卓遵宏:《中央银行与近代上海金融中心地位(1927~1937)》,复旦大学中国金融史研究中心编:《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的变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62)崔晓岑:《中央银行论》,第94页。

(63)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246页。

(64)发行局:《拟请多设分支行处以尽本行职责案》,《中央银行二十年行务会议提案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3。

(65)《中央银行添设分行》,《银行周报》第12卷第47号,1928年12月4日。

(66)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1页。

(67)汉行:《拟请添设各埠办事处案》,《中央银行二十年行务会议提案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3。

(68)《中央银行粤分行开幕》,《银行周报》第20卷第48号,1936年12月8日。

(69)《滇省请设中央分行》,《工商半月刊》第1卷第24号,1929年12月15日。

(70)《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490页。

(71)黔行:《拟请次第设立安顺等县办事处案》,《第三届行务会议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4。

(72)皖行:《拟请于国内重要县镇设立汇兑所以利汇款推广发行案》,《第三届行务会议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4。

(73)卓遵宏:《中央银行与近代上海金融中心地位(1927~1937)》,《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的变迁》,第19页。

(74)《芜湖金融调查》,《中央银行月报》第3卷第11号,1934年11月,第2 417页。

(75)《本行消息》,《中央银行月报》第1卷第5号,1932年12月,第877页。

(76)浦处:《拟请函请军事最高机关通令所属机关转饬各驻在地经收人员关于汇解饷款及存放公款均应由本行办理案》,《第三届行务会议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4。

(77)《石友三兵变中央银行徐蚌行处受损情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一2 460。

(78)发行局:《拟请多设分支行处以尽本行职责案》,《中央银行二十年行务会议提案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3。

(79)发行局:《拟请多设分支行处以尽本行职责案》,《中央银行二十年行务会议提案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3。

(80)渝行:《拟请多设小规模之办事处以期推广发行而利业务进展案》,《第三届行务会议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4。

(81)《中央筹设西康分行》,《银行周报》第20卷第46号,1936年11月24日。

(82)浔行:《拟请多设办事处统一国库便利发行案》,《中央银行二十年行务会议提案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3。

(83)发行局:《拟请多设分支行处以尽本行职责案》,《中央银行二十年行务会议提案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3。

(84)发行局:《拟请多设分支行处以尽本行职责案》,《中央银行二十年行务会议提案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3。

(85)《福建人民政府接收中央银行福州厦门行处现金物品清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一2 432。

(86)《中央银行月报》第3卷第3号,1934年3月,第606页。

(87)崔晓岑:《中央银行论》,第9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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