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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革与私营金融业的终结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2年底,私营金融业率先完成了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近代私营金融业宣告终结。中国私营金融业的产权变革模式,为随后推行的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政策蓝本。故此,笔者尝试以产权为核心,从私营金融业产权结构特征、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产权分层变革模式等方面,剖析私营金融业产权变革的路径以及近代私营金融业终结的轨迹。

公私合营、产权变革与私营金融业的终结

赵学军(1)

1952年底,私营金融业率先完成了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近代私营金融业宣告终结。在政府主导的这一根本性产权变革中,政府创造性地运用了公私合营方式,有步骤、有计划地接管了私营金融业的产权。其产权变革的路径是:在单个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公股力量以政府为靠山,逐渐取得参股企业的经营权,实现了企业“法人产权”层面的变革;在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政府推出定股定息政策,赎买私股产权,完成了企业“原始产权”的变革。中国私营金融业的产权变革模式,为随后推行的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政策蓝本。

一 引  言

20世纪50年代,在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大潮中,私营金融业第一个完成了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所有制或曰产权的变革。对于中国私营金融业从清理、整顿到走向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如武力的《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文,详细分析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程;张徐乐的论文《公私合营:制度变迁中的上海私营金融业》,认为公私合营是私营行庄唯一的生存选择和利益诉求,但公私合营也将私营金融业引向历史尽头;她的另一论文《上海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公私合营探析——兼论公私合营银行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则详细考察了新华银行公私合营经过,并分析了公私合营银行的作用;孔祥毅、陶宏伟的《一路坎坷一路歌——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文,也描述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2)张徐乐的《上海私营金融业研究(1949~1952)》、笔者的《中国金融业发展研究(1949~1957年)》等学术著作,对上海私营金融业及全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3)另外,《当代中国丛书》之《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洪葭管、尚明、李飞、杜恂诚等学者主编的金融通史或专著,也都考察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4)

上述论著从各个侧面分析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笔者认为,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所有制的根本性变革,或者说是产权的巨变,那么,从产权变革角度或许可以更好地探析其变革的路径与模式,而学界已作的研究还缺乏产权视角。故此,笔者尝试以产权为核心,从私营金融业产权结构特征、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产权分层变革模式等方面,剖析私营金融业产权变革的路径以及近代私营金融业终结的轨迹。

二 产权、产权结构与产权分层变革理论概述

产权即所有权,即法律上确认的经济主体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的权利。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内涵包括“四权”: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产权是产权主体围绕财产形成的权能、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责、权、利关系发生变化时,产权及其结构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根据资产运作的需要,占有权、使用权和一定的支配权结合在一起,并与所有权相分离,从而成为独立于所有权的另一种产权,即经营权。(5)经营权是资产所有者授予和委托资产经营者对所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实质是所有权的派生。因此,出资者拥有的产权称为“原始产权”,企业的独立经营权称为“法人产权”或“委托产权”。(6)企业发展史上,股份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兴起,标志着企业产权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二位一体”的产权结构。

尽管企业“原始产权”是产权的根本,“法人产权”实质是资产经营权,但“法人产权”一经形成便拥有很大的独立性,因为出资者虽可依法转让资产的价值形态,但不影响企业法人产权的行使。(7)威廉姆森指出,股份制的特点就是“所有权和控制的分离”,(8)企业的生产经营大权实际控制在“法人产权”层面。

由于产权的各项基本权能是相对独立的,可能归一个主体掌握,也可能分给不同的主体行使,因此产权组合就会有不同的格局。(9)历史上的产业组织就呈现为奴隶制、隶农制、封建庄园制、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等不同的产权组合形式。产权主体通过有条件地让渡部分产权权能,可以实现产权组合形式的变革,比如,个人业主制可以变为合伙制或股份制,合伙制企业也可以变为股份制或回归个人业主制。由于产权的各项基本权能可以相对独立存在,产权组合的变革便可以表现出不同产权权能的独立交易,比如,企业“法人产权”易手,经营控制权发生转换,但企业的原始产权可以保持不变;或者,企业投资者出卖或转让股份,“原始产权”发生部分转变,但企业的“法人产权”仍可保持不变。同样,由于产权的各项基本权能是相对独立的,各项产权权能的交易可以同步进行,也可以分步实施。特别是在产权规模极大、社会因素极其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在推行社会所有制彻底改造进程中,政府以产权交易主体的身份进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分步骤实施“法人产权”与“原始产权”的变革,是一条成本低、见效快、可操作的最有效的改造捷径。

1949~1952年,我国私营金融业进行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将金融业私有产权转变为公有产权,其产权变革路径就是先实施“法人产权”变革,再完成“原始产权”变革,最终实现产权的根本变革。而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创造性地运用了“公私合营”经营方式,通过“公私合营”渠道实现了产权变革的目的。

三 近代私营银钱业的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

我国近代私营银钱业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夹缝中生长起来的。票号、钱庄是我国土生土长的金融机构,新式银行则是西方列强的舶来品。传统的钱庄与新式银行构成了我国私营银行业的主体,故此,时人亦称之为私营银钱业或私营行庄。从1897年中国第一家私营银行建立,到1936年底,民族资本银行达到135家。(10)抗日战争前,私营金融业拥有1 728家机构。(11)抗日战争中,私营金融业畸形膨胀,全国行庄“增达2 000多家”。(12)1949年经过人民政府的整顿,私营行庄由1 032家减为833家。(13)

由于资本筹集方式不同,钱庄与私营银行采用了不同的产权组合形式。20世纪40年代初叶之前,绝大多数钱庄是合伙制企业,少部分钱庄是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与合伙制钱庄“股东们负无限责任”。(14)比如,宁波钱庄多为合伙企业,股东人数不多,一般分为十股,大小股东都有负无限责任。(15)1937年以前汉口的钱庄多为个人业主制,但也有独资钱庄暗中吸收了不公开的、俗称“夹蚤窝”的股东,1937年后则基本变为合资经营的合伙制或股份制企业。(16)钱庄的资本规模不大,如浙江钱庄业中规模最大的宁波钱庄,资本少者只有二三万元,多者也不过四五万元,超过五万元的很少见。(17)汉口钱庄的资本1908年时一般只有2 000两,稍厚实的也仅5万两;1925年兴盛时平均每家不足3万两,合银元4万元;1946年到1947年,最多者有法币6亿元,约合银元35万元,而半数钱庄不足0.5亿元(合银元3万元左右)。(18)抗日战争胜利后,依照国民政府颁布的《银行法》、《公司法》,多数钱庄重新登记开业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见表1。

表1 1949年上海市主要私营银行钱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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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世纪中国金融史——全文检索数据库》,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2002年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内部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藏。

从西方传入的新式银行,则采用了完全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新式银行不是在钱庄或票号的基础上改组而成,而是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集资办起来的”。(19)股份制银行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公开募集,股东以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制银行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中国人办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采用的就是股份制。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南银行等官商合办银行或私营银行建立时,全都实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总的来看,华资私营银行几乎全部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20)股份制银行积聚的资本远远大于钱庄,如中国通商银行成立先收的一半商股资本即达250万两。1918年四明银行成立时,资本为150万两规银。大陆银行建立时,资本额为500万元(见附表1)。

私营钱庄与银行采用了不同的经营方式。以合伙制或个人业主制开办的钱庄,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权合一。出资者为控制经营权,常由大股东自任经理或由心腹之人担任经理,以保护自己的产权。比如,宁波钱庄由股东共同聘请经理(俗称阿大)来经营业务,股东对经理采取完全信任态度,一切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都由经理全权决定。(21)汉口钱庄的股东一般不参与钱庄管理,多雇用其亲属或心腹担任经理,或由大股东兼任经理,掌握经营大权。(22)20世纪40年代,绝大多数钱庄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转向股份制经营方式。

股份制私营银行产权结构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比如,1920年《大陆银行细则》确定大陆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为银元200万元,分2 000股,每股1 000元,每1股分为10零股,每零股为100元。股东组成股东会,从拥有10股以上的股东中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公推首席董事1人和办事董事2人,主持银行一切事务。银行的2位监察人也从拥有10股以上的股东中选出。董事会职责为:业务计划之确定;年终营业决算之审核;分行之设立或撤销及设立地点之变更;总分行详细章程之议定;营业用地基、房屋之租借、建筑或买卖之决定;股东会之召集;其他重要事项之决议。银行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职责为: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主持行务,对董事会负完全责任;对外代表银行。(23)从另一家股份制私营银行金城银行章程来看,其经营管理模式也与大陆银行相同。(24)总体而言,近代私营银行业的产权组织形式基本上都是股份有限公司。(25)

因此,采取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组织形式的近代私营银行,产权结构表现为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二位一体。股东拥有原始产权,股东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权力机构,有决定银行经营方针、利润分配方案、聘任总经理等重要职权。由总经理及部门经理组成的职业经理层代表银行拥有法人产权,掌握了银行的经营权,控制了银行的具体运作。在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权组合中,私营银行大股东为维护自己原始产权权益,特别注重所选用的总经理必是可信之人,有的则由董事或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如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曾是董事兼任总经理,聚兴诚银行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总经理由董事长杨灿三兼任,新华银行总经理王志莘也是该行董事,等等。正因为大股东力图控制股份制银行,近代私营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出现“两权融合”倾向,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彻底的分离,在总经理身上达到一定程度的统一。(26)

四 公私合营与私营银行“法人产权”逐渐转移

(一)公私合营经营方式的形成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人民政府接收了有敌伪公股投资的官商合办企业。为将这此企业转向国家资本主义,人民政府将其确定为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最初,各地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认定有些混乱。到1953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才正式规定“凡政府与私人资本合资,政府参加经营管理的企业”是“公私合营企业”;认定公私合营企业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公私合资,二是政府有一定的代表参加经营管理。具体而言,“企业公股所占比例在10%以下,且国家未派专职干部参加经营管理者,可视同私营企业;反之,企业公股所占比例在10%以下,私股未参加经营管理者,在计划及统计工作中亦可视同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某些企业公股虽超过10%,但其规模甚小,影响国计民生不大,且国家未派专职干部参加经营管理者,仍得视为私营企业。但某些重要企业公股虽不超过10%,政府已派专职干部参加经营管理者,亦可视为公私合营企业。凡公股已达10%以上,国家应该参加经营管理的重要企业,不论目前管理状况如何,亦得视为公私合营企业”。(27)

显然,“公私合营企业”的特征重在经营方式,即政府派出干部参加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企业的经营。1954年国务院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时,进一步确定“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的原则。(28)公私合营企业是代表社会主义成份的公股与代表资本主义成份的私股在企业内部合作,公股居于领导地位。公股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并不取决于国家投资的数量,而是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29)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社会主义成分由企业外部进入企业内部,生产资料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30)

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业,其治理结构是董监事会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在单个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政府推行的公私合营经营模式是:不用行政命令领导与管理企业,而是发挥董监事会中公股代表的力量来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公股董监事与私股代表共同协商企业的经营计划及财务计划。(31)公股代表介入公私合营企业管理后,以政府力量为依托,逐渐控制了企业的经营权。政府意识到公私合营是实现私营经济资本主义所有制改造的手段,找到一条便捷的社会主义改造之路:先以公私合营方式取得单个企业的经营权即法人产权,再通过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实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私有产权的赎买,最终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私有产权的根本变革。

而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私营金融业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已顺利完成,其经验表明:公私合营方式是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产权变革的可行之路。

(二)官商合办银行经营权的转移

官商合办银行是官商各认股份、共同经营管理的银行。民国时期,政府参股私营银行,主要是为了获得低息贷款和利润回报,而官商合办银行在与政府既合作又斗争的过程中力图保持经营权的独立,(32)政府对其经营管理干预有限。人民政府接管这些官商合办银行之后,通过公私合营方式,一步步将经营权收到自己手里。

人民政府最早接管的官商合办银行是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和中国通商银行,这些银行的官股比例大多超过50%(见表2)。接管公股产权后,人民政府宣布上述四家银行为公私合营银行,并逐步探索出以公私合营方式获取企业经营权的产权变革之路。

表2 上海市各公私合营银行公有股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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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华东区行,《对公私合营银行的管理和领导》,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966页;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内部资料,第29~30、35页。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第二联营集团成立于1950年7月1日,第一联营集团包括中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企业银行、中国垦业银行、中华劝业银行、茂华银行、东莱银行、存诚钱庄、金源钱庄、福源钱庄、宝丰钱庄、中一信托公司,第二联营集团包括淳叙银行、永亨银行、四明银行、上海国民银行、上海女子银行、中国信托公司、鸿祥钱庄、振泰钱庄、恒丰钱庄、元成钱庄。

从“原始产权”的权能看,四家公私合营银行与原先的官商合办银行似乎没有多少区别。公私合营银行的资本包括政府投资的官股与私人投资的商股,只不过官股已由敌伪股份转为人民政府的股份;官股与商股都享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只不过根据出资比例双方拥有不同的份额。但从“法人产权”层面看,确定为公私合营银行后,这四家银行的经营控制权却不同于原先的官商合办银行。官商合办时期,四家银行经营权主要掌握在私股股东手中,官股对银行经营的干预有限。人民政府将其确定为公私合营后,则逐步将经营权转到官股代表手中。

第一步,人民政府接管四家银行公股产权,向四家银行派出公股代表以监管公股产权,以享有“原始产权”。第二步,公股代表参与公私合营银行经营管理,在“法人产权”层面分享经营权。人民政府“改组了新华、中实、四明三行的董事会”,在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了行务委员会”,“并充实各行高级干部”,(33)公股代表参加董事会并担任重要职务,通过四家银行的董事会分享经营权,但对银行经营权的影响力还比较有限。因为,公私合营银行仍“由各行董事会领导,并以各行原有的基础,谋求发展”,金融管理部门只是“通过表报制度和财务计划制度,对各总行进行一定程度的联系和了解”,“没有明确指示,也没有统一的领导”,(34)公股董事未控制其经营权。第三步,人民政府进一步改组四家银行董事会,以控股股东的地位掌握公私合营银行的“法人产权”,获得其经营权。1951年月5月8日,在政府主导下,经公私合营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和建业银行五行董事会协商,在保持各行原有法定地位、兼顾公私股东利益前提下,分别派出3~7人董事,共计25人,组成五行联合董事会,为五行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5月27日,联合董事会在上海组建了联合总管理处,作为五行管理与经营的最高执行机构。联合董事会选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胡景云副行长为董事长,王志莘、毛啸岑、李维城等8人为常务董事。联合董事会聘请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行长陈穆为联合总管理处主任,王志莘、奚伦为副主任。公私合营银行五行联合董事会和总管理处的成立,使政府“派干部参与内部工作直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成为可能。(35)公股在五家公私合营银行中居控股地位,公股董事出任联合董事会董事长,公股董事出任联合总管理处主任,都是合理合法的。公私合营银行五行联合董事会与联合总管理处成立后,经营控制权转到政府手里,政府已基本拥有了五家银行的“法人产权”。

(三)私营银行钱庄经营权的转移

政府以公私合营方式将官商合办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并成功地将其经营权集中到自己手中,这一经验为获取私营银钱业的经营权提供了政策思路。当时私营银行、钱庄分为两类,一是有公股的金城银行等11家全国性的银行,另一类是没有或仅有少量公股的地方性小银行和钱庄。对于有公股的11家私营银行,政府采用类似于四家官商合办银行的改组方式,取得了其经营权。对于为数众多的小银行、钱庄,政府采用推动其联营、集中经营、公私合营,最后接收其经营权的方式,获得其经营权。

金城银行、大陆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等11家私营银行资本中都有一定比例的敌伪股份(见表2)。1950年下半年,为了争取国家银行的支持,他们请求政府接管公股股份并委派公股董事参与管理。由于这些银行公股所占比例很小,政府接管公股并向其派驻董事后,并未立即将其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公股董事分享其经营权的途径,主要是参与董事会的领导工作。1951年新华银行等五家公私合营银行组建联合董事会后,这11家银行要求仿效或参加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政府认为,仿效五家公私合营银行变革其经营权的时机已经成熟,立即将11家私营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1951年9月和11月,浙江兴业银行、国华银行、和成银行、聚兴诚银行、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先后加入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1951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增加上海银行公股份额后,将其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并促成它与久安信托公司成立了联合管理委员会。1951年6~7月间,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大陆银行、盐业银行、联合银行“北五行”也走向联合经营,国家银行向其注资500万元,公私股份比例变为5∶17。不久,北五行组建了联合董事会与联合总管理处,周作民担任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副行长谢寿天担任副董事长兼任总管理处主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派出干部担任北五行的各级领导。北五行“所有总分支机构一律由总管理处直接领导和管辖,实现业务、财务、人事的统筹、统配和统调”。(36)这样,在公私合营改组方式下,11家大私营银行的经营权最终由政府控制,政府获得了他们的“法人产权”。

由于残存的地方性私营银行、钱庄“一般没有或者只有极少数的敌伪股份”(37)(见表2),政府在利用公私合营方式取得其经营权过程中,采取了先推动“私私联营”,再组织集中经营,最后走向公私合营的“三步走”方针。

第一步,人民政府先引导私营行庄“私私联营”,并从外部施加影响。在私营行庄集中的上海,政府鼓励、赞助中小行庄组成了四家联营集团。而在四家联营集团筹组过程中,政府公权力已渗透进去。比如,金融管理部门将“领导行庄的原则贯彻到集团的组织章程”中,要求行庄加入联营组织之前“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支持政治上靠拢政府的人物主持联营集团。(38)

第二步,组织私营行庄从分散走向集中,促使多数行庄交出其经营权,实现私营银行、钱庄经营权的集中,以利于政府控制行庄的经营权。私营行庄在组建联营集团时,政府向其注入或增加国家资本,以享有公股产权名义委派公股董事,参与其经营管理,将公权力伸入其管理核心。公私合营银行11行联合总管理处、北五行联合总管理处相继成立后,四家私营行庄联营集团要求政府“派公董、派干部”。(39)在政府主导下,四家联营集团合并为两家联营集团,并分别组建联营总管理处。1951年10月1日,上海市私营行庄第一联营总管理处和第二联营总管理处成立,第一联营集团拥有3.7%的公股,第二联营集团拥有3.2%的公股,政府委派卢钝根、毛啸岑为第一联营的公股董事,孙更舵、李维城为第二联营的公股董事,并指派干部参加两个总处的领导工作。第一联营集团的董事长是秦润卿、总管理处主任为沈日新,第二联营集团的董事长和总处主任由公股董事李维城担任。两家联合总管理处“悉依照公私合营银行蓝本,在业务、财务、人事上实行‘三统’”。(40)“各参加联营的单位的法定地位虽然依旧存在,但实质上已经成为一个分支机构”。(41)这两个私营银行业联合管理总处,除了没有公私合营银行名义外,其内部经营管理与合营银行已没有多少区别。因此,政府顺利地控制了私营银行钱庄的经营权,基本取得中小私营银行钱庄的“法人产权”。

五 全行业公私合营与私营行庄“原始产权”的变革

在公私合营旗帜下,政府促成了私营银钱业三家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两家私营银钱业联合总管理处成立,基本掌握了私营金融业的经营权。但是,公私合营银行毕竟不是国有银行,而是股份制企业,按照股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经营,而且各家总管理处成立时间很短,政府指派的干部不多,“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依然存在,盲目竞争还很剧烈,还不能达到国家银行完全的控制,故尚待进一步彻底改造”。(42)

1951年“三反”、“五反”运动后,私营银钱业处境更加艰难,与1951年12月底的业务相比,1952年6月底私营银行钱庄吸收的存款下跌32.10%,放款下跌41.59%,加上国家持续降低存贷款利率,五个联营系统每月亏损达100万元以上,已濒临破产。(43)面对困境,私营金融业主议论纷纷,提出甩包袱、自由经营、搞大联营、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等八种意见,最终他们认识到只有接受全行业公私合营,才是唯一的出路。(44)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决定对私营金融业进行彻底改造,实现产权的彻底变革。195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制定了“彻底改造合营银行,坚决淘汰私营行庄”的方针,决定将已公私合营或联营的行庄打乱重组,变为一家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

在私营金融业最为集中的上海,金融管理部门将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北五行总管理处、上海银行管理委员会等三家公私合营银行集团,以及私营金融业第一、第二联营总管理处,合并为一个总管理处,除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国华银行、和成银行、聚兴诚银行、浙江第一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中南银行、上海银行等11家银行行名予以保留外,其余行庄名号一律取消。将众多的私营银行、钱庄重组为一家银行,对私营银行业而言就是毁灭性重生。

实现私营金融业全行业公私合营,毕竟不同于一家或数家银行、钱庄的公私合营。私营金融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实质是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就是要把私股原始产权转为公股产权,集中到政府手里,完成私营银行产权的彻底变革。私营金融机构合并为一家公私合营,私营行庄必将打乱重建。在政府已基本控制私营银行业经营权的情况下,上海市金融管理部门决定“先调整人事,再解决机构”。(45)在政府的一手操办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开始组建。拟建的公私合营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公股股权占30%以上,(46)但代表产权的股权,在这个新金融机构的创建中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对于拥有股权的金融资本家或其代理人,政府根据其才能和社会影响,而不是根据其股权份额,在公私合营银行董事会或总管理处安排职位。这样,“金融资本家一行一庄或某一系统的代表人物127人,均集中董事会、财务、设计两委员会及研究室中加以安插”,(47)金城银行董事长周作民、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项叔翔、新华银行总经理王志莘等担任副董事长,项、王兼任总管理处副主任,浙江第一银行总经理陈朵如等人担任总管理处副主任,大陆银行总经理谈公远等担任上海分行副经理,其余60余名私股董事及私方高层管理人员也分别担任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各委员会委员、研究员等职务,430余名行庄经理、副经理、襄理被安置到各级领导岗位。另外,根据自愿原则,政府又将4 500余名私营行庄的职员及其家属调往大西北。(48)1952年12月1日,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成立,共有公股董事27人,私股董事76人,公股董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沄为董事长,公股董事、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行长陈穆为总管理处主任。(49)同时,政府派出120余名干部参加了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及各地分行的领导工作。新的公私合营银行成立后,金融资本家交出了经营、财务、用人等三权,(50)政府接管了拥有300多机构,10 000余人员,2亿元存款、5 000万元放款,16 000万元投资的行庄机构。(51)这标志着私营金融业的“法人产权”完全转到政府手中。

在私营金融业全行业公私合营中,对于私股股东的原始产权,国家制定了赎买政策。经过清估财产、核定资本,当时私营金融业的实际资产约为5 700亿元。(52)金融资本家手中虽然还拥有私股原始产权,政府“对于私股地位权益充分予以保证”,(53)但这种原始产权已受到限制,因为股东只有所认购股份的所有权,而没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只能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领取年息5厘的固定股息。(54)政府推行的定息政策,将私股股东的原始所有权赎买了。因为实行定息以后,“资本家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表现在他的定息上,他不能直接支配、运用和处理企业的财产”。(55)在定息政策下,“私人投资已不再起职能资本的作用,资本家也不再以资本的权力,而是以国家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待定息停止,企业就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了。”(56)国家对私人资本的赎买政策,将私股原始产权最终转移到国家手中,金融业的私人原始产权变革为公有产权,私营金融业的产权变革全部实现。

六 公私合营银行的终结

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成立后,全国14个城市的分支机构改为分行。政府已将公私合营银行看作国家银行的组成部分,(57)建行之初,计划将私营经济的金融业务划归公私合营银行,核准公私合营银行的业务有: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办理私营工商业存款、贷款、押汇等;办理华侨汇款,等等。在上海,人民银行将重工业、棉纺织染工业等59个行业的业务划归人民银行经营,将造纸、面粉、毛纺等42个行业的业务划归公私合营银行经营。(58)

“一五”时期,我国金融体系走向高度集中统一,公私合营银行逐步由全能银行转为专业储蓄银行。1954年,“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公私合营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储蓄部门合并,对外保留公私合营银行名义,对内是人民银行的专业储蓄部门。这样,公私合营银行停止了存贷款等主要的银行业务,成为人民银行的储蓄处。195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公私合营银行总处的人员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储蓄局,国内分支行人员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对外保留合行名义,悬挂合行招牌”;公私合营银行所属香港各行,“对外仍沿用原名义进行业务”,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外局领导。(59)公私合营银行终结了,中国私营金融业完全融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空留名声。

在私营金融业首先完成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了,而产权变革方式如出一辙。但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与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有一点不同,私营工商业经过改造后大多作为独立经营实体留了下来,而公私合营银行却最终消融了。笔者以为,公私合营银行融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的根本之因,是国家推行“大一统”银行体系金融模式的结果。在中国人民银行单一银行体系下,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也同样难逃被其吸纳的命运。

【注释】

(1)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2)武力:《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吴景平、张徐乐:《上海解放初期的钱业公会》,《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张徐乐:《公私合营:制度变迁中的上海私营金融业》,《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张徐乐:《上海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公私合营探析——兼论公私合营银行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张远军《试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思想研究》2003年第3期;孔祥毅、陶宏伟:《一路坎坷一路歌——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改造》,《中国金融》2008年第21期。

(3)张徐乐:《上海私营金融业研究(1949~195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赵学军:《中国金融业发展研究(1949~1957年)》,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尚明主编:《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尚明主编:《新中国金融5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李飞等主编:《中国金融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杜恂诚主编:《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洪葭管主编:《上海金融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洪葭管著:《20世纪的上海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参见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8页。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也表述了类似观点,见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9页。

(6)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现代经济辞典》,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75、976页。

(7)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现代经济辞典》,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76页。

(8)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9)同上,第423页。

(10)尚明主编:《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

(11)人民银行总行党组:《关于私营金融业由国家统一管理情况的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下称《1949~1952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986页。

(12)《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毛主席、党中央的报告》,《1949~1952金融卷》,第982页。

(13)尚明主编:《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1页。

(14)洪葭管:《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15)《浙江钱庄》,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16)《汉口钱庄》,同上,第28页。

(17)《浙江钱庄》,同上,第4~5页。

(18)《汉口钱庄》,同上,第28页。

(19)洪葭管:《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页。

(20)王丹莉:《银行现代化的先声——中国近代私营银行制度研究(1897~1936)》,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21)《浙江钱庄》,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22)《汉口钱庄》,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23)《大陆银行细则》,载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财经大学编:《大陆银行档案史料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24)《金城银行章程》、《金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财经大学编:《金城银行档案史料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64页。

(25)聚兴诚银行是一个特例。1915年成立到1937年,它采用“股份两合公司”组织形式,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无限责任股东行使权力的事务委员会和代表有限责任股东的股东会,虽然表面上两个机构平等,但是真正掌握银行经营实权的是事务委员会,无限责任股东拥有永久执掌经营大权的特别权利。1937年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才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聚兴诚银行》,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7~238页。

(26)王丹莉:《银行现代化的先声——中国近代私营银行制度研究(1897~1936)》,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27)《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定义的通知》,载《金融法规汇编(195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54年版,第121页。

(28)国务院:《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484页。

(29)管大同:《我国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若干问题》,《经济研究》1956年第2期。

(30)齐思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加强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经济研究》1960年第3期。

(31)武力:《论五十年代公私合营由经营方式转为改造方式的原因》,《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7期。

(32)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中国通商银行。参见王丹莉:《银行现代化的先声——中国近代私营银行制度研究(1897~1936)》,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33)华东区行:《对公私合营银行的管理和领导》,《1949~1952金融卷》,第963页。

(34)同上,第963页。

(35)《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载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内部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藏,第27页。

(36)《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载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内部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藏,第31页。

(37)同上,第32页。

(38)同上,第34页。

(39)同上,第35页。

(40)同上,第37页。

(41)《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载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内部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藏,第37页。

(42)同上,第38页。

(43)同上,第37页。

(44)武力:《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

(45)《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载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内部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藏,第40页。

(4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津市金融管理领导等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下称《1953~1957金融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47)《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毛主席、党中央的报告》,《1949~1952金融卷》,第984页。

(48)《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载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内部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藏,第42页。

(4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档案,档号:1953永久1。

(5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津市金融管理领导等问题》,载《1953~1957金融卷》,第51页。

(51)《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毛主席、党中央的报告》,载《1949~1952金融卷》,第985页。

(52)根据1954年11月的一份资料,当时公私合营银行各行账面资本额为5 700亿元(旧币,下同)。其资产包括房地产及生财器具,据1950年估价约为18 000亿元,其中投资7 000亿元,房地产9 700亿元,其他资产1 300亿元,此外尚有被美国冻结的外汇2 300亿元。由于城市房地产、股票实际价格比1950年价格要低,资产价格平均约值六折左右,即实际资产约值10 000亿元左右,在10 000亿元中除清偿解放前存款约2 500亿元,呆账约1 500亿元,以及其他亏损等,大体尚能维持原来行庄账面资本额5 700亿元的水平。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津市金融管理领导等问题》,《1953~1957金融卷》,第52页。

(53)《陈穆在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大会上的报告》,载《1949~1952金融卷》,第980页。

(54)尚明主编:《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第81页。

(55)管大同:《我国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若干问题》,载《经济研究》1956年第2期。

(56)吴承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胜利》,载《经济研究》1981年第7期。

(5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津市金融管理领导等问题》,载《1953~1957金融卷》,第51~52页。

(58)《七年来上海国家银行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工作》,载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内部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藏,第44页。

(5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私合营银行机构、人员、业务财产移并我行处理原则》,载《1953~1957金融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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