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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与金融体系建设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政策取向的关键,是将其培育成为体制外金融力量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对手,以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关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研究文献可谓不胜枚举。与此同时,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已不仅仅是农村金融领域的“冰山一角”,比之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以农户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与金融体系建设

——从非正规金融发展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苏士儒 段成东 李文靖 姚景超

摘要:当前,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已不仅仅是农村金融领域的“冰山一角”,比之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以农户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本文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以宁夏3个县县城和乡村民间借贷发展状况、特征为研究基础,结合农村特殊的金融需求特征,对比农村正规金融,主要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揭示农村非正规金融更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制度优势,及其对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借鉴意义。通过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绩效和制度绩效考察,本文指出农村非正规金融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和对金融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是正规金融无法替代的。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政策取向的关键,是将其培育成为体制外金融力量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对手,以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最后,分别对经济相对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未来走向及农村正规金融体系重构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引言

关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研究文献可谓不胜枚举。但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这些文献大多持两种观点:有的把农村非正规金融简单地认定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往往以拾遗补缺的方式轻描淡写甚至一笔带过,缺乏深入的观察和探究;有的先入为主地强调农村正规金融既定条件下非正规金融的状况,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上看都是非理性的,是农村正规金融安排之外的沉渣泛起。但我们认为,事实并非如此。

当前,农村正规金融存在着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已不仅仅是农村金融领域的“冰山一角”,比之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以农户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其中隐含的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为什么半公开的非正规金融如此生机盎然,而正规金融在农村却难以施展?更为关键的是,非正规金融更适应农户金融需求的制度优势,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造和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有怎样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农村非正规金融又将如何克服自身缺陷和演进障碍从“幕后”走向“前台”?

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和现实层面比照正规金融,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加以深入细致的描述刻画,进而在探讨农村非正规金融未来走向的相关制度安排基础上,为包括正规金融在内的农村金融体系重构提供一个全新的政策选择视角。这一方面构成了本文在剖题析理和研究思路上的逻辑主线,另一方面,选取农村非正规金融为视角来探讨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将有助于理论和实践部门更多地从尊重微观主体的金融需求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而不是一味地把好的但未必是合适的正规金融制度经验地、硬性地移植到农村金融领域中去,这是我们选题的主要目的所在。

第一章非正规金融与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1]。有的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相对于官方正式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有的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还有的从研究范围的大小来给农村非正式金融下定义,把农村非正规金融分为传统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和面向个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两大类。有的则从监管的角度来划分正规金融和农村非正规金融,把非正式的、未登记的、未被管制的农村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称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世界银行认为,非正规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

从以上列举的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就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活动的农村民间信用活动,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交易的对手基本上是从正规金融部门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其次,交易对象是不被正规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合同性的金融工具,而且随着交易的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其具体的形式是非标准化的。再次,正规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非正规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最后,非正规金融一般处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

需要指出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目前我国最大的农村金融组织,虽然早期是按合作制原则组建,明确是农民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但已逐渐发展成为“官办”金融机构,纳入了政府金融监管范围之列,不再具备民间金融“非官方”这个基本特征。因此,本文把农村信用社纳入农村正规金融的范畴之内。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

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多地表现为农村居民个人之间、个人(含私营企业主)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货币性借款融资。活跃在农村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合会

合会已有上千年历史,如今仍活跃在农户的生产生活里。合会按各地习俗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标会、抬会、摇会等,各会都有自己一套运行规则,同时又有合会的一般原则。合会作为金融中介,主要是融通资金,建立一种借贷联系。

(二)钱庄

钱庄始于明清,起初经营货币汇兑业务,逐步开展起存贷业务。目前,钱庄小范围地存在于闽浙一带,又称为“钱背”、“钱中”。由于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私人公开挂牌经营金融业务,钱庄由“地上”转为“地下”。然而,钱庄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规模较小、由于信用问题引发金融纠纷、甚至暴力冲突等。

(三)农业合作基金会(简称农金会)

农金会始建于1984年,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遵从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通过调节资金余缺,支持本地农户及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农金会强调互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故不办理存贷款业务,会员筹资多用于短期、小额的农业生产活动性周转。

(四)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个人之间的借贷,资金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性借款、生活消费性借款和非正常性借款三种。目前,农村民间借贷主要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农村各经济主体之间互助性无息民间借贷;二是有息甚至高息的农村民间借贷。近年来,有关农村民间借贷发生率的研究更加证明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旺盛生命力。如温铁军(1999)对东中西部l5个省份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何广文等(1999)的调查也发现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高于75%;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曹力群,2001),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有息借款的比重高达47.7%。

三、非正规金融是典型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制度经济学认为,当制度安排改变了潜在的利润或者当创新成本降低使制度变迁变得合理时,就会发生制度创新。就制度变迁的形式而言,主要存在两种基本形式: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正规金融是在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缺位并存的双重特征下逐渐活跃起来的,其形成发展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2]。就制度变迁而言,非正规金融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是源于人们为追求在原有制度特别是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的潜在收益而进行的制度创新。许多国家的政府试图通过建立正规金融部门和开展正规金融业务来挤压或取代非正规金融,但努力并不成功。在我国情况也基本如此。

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是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取向的最根本要求。由于农村正规金融往往具有首先遵循国家偏好而非农户需求的倾向,缺乏有效地满足农户金融需求的机制和动力。张建军等(2002)认为,正规金融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杜朝运等人的研究指出,由于渐进式改革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首先保证国有经济的资金需求,这是正规金融部门最重要的任务。另外,在农村地区,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数量多、规模小,从而需求面广、需求金额不大,若正规金融部门扩展其原有的服务内容,需要支付的网点建设、信用评估、贷款使用监督等成本相应地需要大幅度提高,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正规金融部门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超过所能得到的收益,基于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就往往被隔离在正规的信贷市场之外。因此,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总是存在着各自的效率边界。非要把那些政府自认为好的和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方向的信贷制度硬性地移植到农村经济,则往往会把事情弄得更糟(张杰,2003)。

第二章宁夏农村民间借贷的调查[3]

在宁夏,历史上出现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中介形式主要有:措钱、合会、标会、放青苗者与押干谷者、互助储金会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4]。当前,以盈利性质的货币性民间借贷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形式。课题组分别对宁夏县城和乡村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调查,归纳总结了县城和乡村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调查反映出的主要情况

(一)县城民间借贷调查情况

1.大额放贷主体组织化程度较高。县城民间借贷的放贷者主要有放贷专业户,部分干部官员的灰色或黑色收入用于放贷,个人收入积蓄放贷,以及一些银行或信用社内部职工套取信贷资金从事放贷以牟利。其中,放贷专业户既有个人,也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性机构。据调查,盐池县县城有影响的专业放贷人大约有5户,借贷资金余额达200万-800万元,累计放贷高达几千万元。另外,县城还有十几家当铺、寄卖行也充当着专业放贷户的角色。

2.借款主体以民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为主,规模较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主要借款者是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生存发展的民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主要用于建筑、草籽贩卖、原油打井和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周转。上述各行业民间借贷资金总量合计达6000万-8000万元左右,尽管这些行业也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但仍然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据调查,盐池县县城民间借贷资金的90%左右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性消费借款和用于赌博与吸毒等的非正常性借款各占5%左右。

3.利率水平呈现明显的季节差异和地区差异。从期限讲,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最长为1年,最短为1个月,通常期限长,利率高,期限短,利率低。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出很强的季节差异和地区差异:春秋季为民间借贷活跃高峰期,利率达到月息3分-5分之间甚至更高;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利率水平要低于相对落后地区,如中宁县县城的民间借贷利率要低于盐池县,据了解,月息大概在1分-2分之间,1分、1.5分的比较常见,盐池县多在3分以上。其原因在于中宁县经济发展水平较盐池县要高,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量要远远多于盐池县,而且中宁县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很多,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需求量相对于盐池县来说要少一些,利率随之走低。另外,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很重要,如果放贷人了解到借款人的信誉很差的话,那么即使借款人愿出很高的利息,也很难从放贷人手中借到款。

4.借贷方式日趋规范完备。据调查,盐池县县城的民间借贷方式中担保借贷的比例已占到85%以上,有的借贷契约的规范性不亚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担保人一般由1人增加到2-3人担保、签字、画押;有的财产抵押还实行公正;有的契约上还有罚息条款。总体看,县城民间借贷内容、手续、方式日趋规范完备。

(二)乡村民间借贷调查情况

1.从需求看:民间借贷的农户覆盖面广,较为普遍。在收回的178户有效问卷中,有126户参与过民间借贷活动,占比达到71%。在126户参与民间借贷的农户中,7户为贷款户,119户为借款户,借款户占参与民间借贷农户数的94%。

在178户被调查农户中,单纯向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农户仅有32户(包括民间放款者),占全部借款户的18%;有43户农户完全依靠民间借贷融资,占全部借款户的24%;有44%的农户既向信用社借款,也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其他24户农户没有发生借贷行为,占13%。

2.从供给看:富裕农户和城镇专门放贷人是主要的资金供给者。富裕农户一般将暂且不用的资金贷给自己熟悉的村民,不仅解了借款者的燃眉之急,还可收取高于银行几倍的利息。城镇的专门放贷人主要贷款给做生意(如专业贩运户)的农民,由于这些农户(或小型经济组织)周转资金量大,期限短,时效性强,银行和一般的放贷者满足不了,只能从城镇的专业放贷户手中融通资金,一般借款金额都在万元以上。此外,有些放贷人利用自己较好的经济状况,从农信社借到低利率的资金,然后转贷给其他急需资金的借款人,从中赚取利差。

3.从收入水平看:农户是否借贷及借贷规模与收入水平存在一定联系。高收入组和低收入组有着较高的借款发生比率,在80%以上;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组借款发生率在70%左右,与调查的民间借贷平均的农户覆盖面水平(71%)相当;中等偏高收入组的民间借款发生率则低于平均水平。可见,农村中居于收入两极的高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都很高,但高收入家庭一般借款额度大(多在万元以上),多用于经商办企业,低收入家庭普遍借款额度较小(多在2000元左右),大多用于生活消费。低收入组别的借款规模仅占全部借款规模的1%,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借款规模之和的占比均低于其他组别的借款规模占比。

4.从借贷额度和期限看:借贷额度多为1000元至3000元,借贷期限以5个月至1年为主。借贷额度主要集中在1000-3000元,借款户占所有借款户的27%;其次是5000-10000元和10000-50000元,分别占所有借款户的23%和21%;1000元以下和50000元以上额度的借款户数较少,分别占所有借款户的10%和4%。

借贷期限多为5个月到1年之间,占所有借款户的近一半;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仅占所有借款户的10%,最长的借贷期限为3年。

5.从借贷规模看:户均民间借贷规模高于从农信社的借贷规模。我们用两种方法计算民间借贷的户均贷款规模,一种方法是用所有借款户的借贷总额和借款户数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出的户均借贷规模为9468元,另一种方法是运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借贷额度取每组中值,计算出的户均借贷规模为9482元。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因借贷额度在50000元以上的户数较少,且额度分布离散程度大(组的中值难以取得),我们对其进行了剔除。最后我们估算认为一般农户家庭的民间借贷规模在9400元左右。与被调查农户向农信社户均借贷规模相比,户均民间借贷额高出向农信社借贷额2000元左右。

6.从借款用途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在119户借款户中,有60户用于生产经营,占50%;33户用于生活消费,占28%;26户既用于生产经营也用于生活消费,占22%。生产经营性借款多用于开厂、贩运、买车跑运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金额比较灵活,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其中借贷上万元的占35%。生活消费性借款多用于盖房、购房、婚丧嫁娶、治病医疗及子女上学等。在农户占比达26%的生活消费性借款中,教育、医疗是农户最主要的两项大宗消费支出。

7.从利率水平看:多为有息或高息借款,地域差异明显。尽管大多数借贷发生在地缘和血缘的关系圈内,但有息或高息借款仍为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接受。在被调查的119户借款户中,只有6户借款属于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助性无息借款,仅占5%左右,其余都为有息或高息借款。从调查情况看,乡村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也同样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如同心县乡村的农户借贷月利率几乎都在2分-3分,盐池县3分以上的占多数,中宁县2分和2分以下的借贷占近60%。另外,据村民反映,自从农村信用社开办针对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后,现在的利率较前几年有下降趋势。

8.从借贷方式看:比较单一且不规范,以信用借贷为主。主要是口头协议、打借条的信用借贷。被调查的119户借款户中,有82户的借款属于信用借款,占比近70%。在37户担保借贷方式中,有11户的借贷额在1万元以上,占30%。

二、民间借贷呈现出的主要特征

(一)交易主体和交易形式多元化,规模逐步扩大

参与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几乎涵盖了农村范围内的各类人群,从遍布城乡的普通农户到广大私营个体企业(老板),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银行信用社员工。既有农户、企业个体间的直接融资(多集中在乡村),也有农户、企业通过中介组织(如专业放贷组织、放贷大户)进行的间接融资(多集中在县城)。从借贷额度看,在乡村范围内,万元以上的借款户占所有借款户的四分之一,有的多达十几万、几十万。

(二)资金用途的多样性

借贷资金既被用来补充传统农业投入上的不足,也被用来支持非传统农业的生产经营(在县城表现得极为突出),还被用来满足日常急需和生活性消费支出(在乡村表现得极为突出)。尤其是农村生活性信贷需求呈递增趋势,而正规金融机构甚少开办直接用于生活支出方面的贷款项目,农户对生活应急的资金需求选择的余地非常有限,民间借贷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利率确定的灵活性

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征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差异等因素自由确定,形成机制相对灵活。

(四)较高的偿还率

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包括盐池县、同心县、中宁县)城乡家庭民间借贷的调查显示[5],截至2004年末民间借贷的违约率不到3%,而同期正规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高达21.5%。

(五)民间借贷的地位愈发重要

许多文献中将民间借贷笼统地定位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从调查情况看我们并不完全认同这一观点。在县城,对于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季节性、时效性强的生产周转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是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在乡村,农户从购买农资用具(包括种子、化肥、种猪等),到生产经营(包括做小生意、贩卖土特产等),再到日常的生活消费(包括盖房、结婚、上学、看病等),无不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民间借贷已和农户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调查显示,有24%的农户家庭完全依靠民间借贷融资(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同心县乡村,这一比例达到近30%);单纯向信用社借款融资的农户仅占到被调查户的18%;有44%的农户家庭既向信用社借款,也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这些家庭中,近一半家庭的民间借款额大于向信用社的借款额,户均民间借贷规模高出向信用社借款规模2000元左右。由此可以说在农村尤其是乡村,民间借贷已成为和银行信用同等重要的资金供给源,而非仅是补充作用那么简单。

(六)民间借贷存在区域性市场

这一点在利率水平上体现的较为明显。县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区域差异在上面已有提及,乡村级民间借贷也有同样情形。从调查表中可以看出,不同区域间(隶属于不同县)的乡村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存在差异,而在同一区域内(隶属于同一个县)的乡村民间借贷中,利率的确定与收入水平、借贷金额、期限、用途之间几乎不存在关联性,利率水平大体围绕着一个平均水平波动。据此我们可以初步判定,不同的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及社会、文化和大众心理的开放程度等,均为民间借贷区域性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能。

(七)县城民间借贷的信用基础更趋契约化

毋庸置疑,通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信用基础主要是靠借贷双方在血缘、地缘上的社会关系来维系的,乡村借贷仍以信用借款为主就是鲜明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农户赖账不还,不但其将失去再次融资的可能,而且其违约情况会被贷款农户以“闲言碎语”的方式加以传播,借款农户的“恶劣行径”就会成为整个村落的共同信息。这种惩罚(约束)对于农户而言是十分严厉的。考虑到这些潜在的违约成本,作为经济上理性人的借款农户是不会恶意拖欠借款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县城范围内的民间借贷目前已部分呈现出交易范围超出血缘地缘关系的倾向(如通过放贷中介进行的借贷),而且借贷方式逐步趋于规范(有较为完备的抵押及违约条款等,乡村中的大额借款也是如此),正规金融交易的契约型信用关系在非正规金融领域初露端倪。

第三章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较研究

一、农村金融需求特征分析

从金融服务对象看,我国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是农户和农村企业,此外还有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农户和农村企业的性质、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又表现出多层次性特征。根据农户的金融需求特征,可以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农村企业以农村资源型小企业为主。不同类型的需求主体,其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与要求是不一样的。

(一)农户金融需求特征

贫困户是一种特殊的金融需求主体,他们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金,有贷款的迫切需求,但无任何抵押,贷款风险极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贫困户往往只能通过比较特殊的方式,比如民间高利的小额互助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援助、政府财政性扶贫资金等,得到少量、零散的资金。

温饱型农户,即已初步解决生活温饱问题的农户。这些农户一般比较讲信誉,金融机构对温饱型农户的小额放款比较放心,贷款回收率一般在90%左右。目前这部分农户的小额资金需求,主要是从农村信用社以小额农户信用放款得到。但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普遍不足,所以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温饱型农户的资金需求。

市场型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技能型生产,是农民实现增收和农村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这部分农户的贷款需求一般大于温饱型农户,但同样由于缺乏商业贷款供给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农户的主要资产,比如土地、房屋和农机具等,不能作为抵押品),因而从银行贷款难以得到基本满足。据有关调查,农村金融机构仅能满足20%市场型农户的贷款需求。

(二)农村企业金融需求特征

农村资源型小企业,是农村企业的主体。它们立足于当地资源,多数通过乡镇政府投资和农户投资经营发展起来,生产面向市场的资源产品,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但由于市场供需变化不确定性较大,信息不够对称,因此其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特别谨慎,其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十分突出。有些依靠脆弱的乡镇政府担保获得贷款,但总体而言,资金短缺始终制约着资源型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需求特征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除水电外)的社会效益大而收益小,资金需求规模大,生产周期长,缺乏抵押担保,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现在农发行的农业综合开发业务基本处于萎缩状态,国开行的小城镇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基本缺乏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

二、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缺陷

相对于分散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而言,农村正规金融尤其是商业性金融在信息、担保、交易成本等方面不具优势,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陷的主要表现是政策性金融弱化、商业性金融退化、合作性金融异化。

(一)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商业银行在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大量撤并机构。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即使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也逐级上收贷款权限,对农村的放款主要集中在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大型项目,而对迫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农业生产和中小型工商业活动却处于全面紧缩的状态。作为农村地区重要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也撤并了大部分县以下的营业网点,其经营重点也从农村转向城市。

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撤离既是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自然选择,也是国有银行本身在信息的完备性、搜寻、监督和执行的成本方面理性计量的最优选择,但却打破了原有农村商业金融供求的均衡,农村金融供需缺口加大。

(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早期农业发展银行还承担着以固定资产贷款为主体的各类农业开发和技术改造贷款等生产性贷款和扶贫贷款等功能,后期由于政策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弱化为单一的“粮食银行”,抑制了政策性支农作用的发挥。另外,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不高。这种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与解决我国农业长期投入严重不足、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科技水平落后、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和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的要求很不适应。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农村信用社几乎是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据统计,截至2005年末,宁夏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94.61亿元,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72.1%,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94.9%,累计发放农户绿色贷款证43.9万本,农户持证面达46.4%,可以肯定地说,农村信用社在大力支持“三农”和不断推进自身改革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同时,其垄断性供给的弊端也同样明显:一是相对于庞大的资金需求而言,农信社独木难支,长期超负荷经营不利于其稳健可持续发展。二是因缺少充分竞争,在贷款定价方面拥有单向决定权,利率普遍上浮(有的一浮到顶),加大了农户贷款成本,自身贷款定价能力难有提高。三是追求规模效应的盈利性偏好使其经营中的商业化倾向难以避免,资金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最后,农村信用社自身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升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方面步伐缓慢。

三、农村金融环境的特殊性和非正规金融的勃兴

(一)农村金融环境的演进决定了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然性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历史由来已久,这是由小农经济的特点决定的。传统小农经济即分散农户自给半自给的简单再生产,具有规模小,周期长,风险大,因而商业化的正规金融难以进入的特点,所以历史上小农经济才天然、长期地与民间借贷相结合。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取缔了私有金融活动,所有金融机构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贷款对象很少涉及个人或家庭;另一方面,农民参加集体生产、分配、交换甚至消费都是在生产队的指令下进行,农户发生的只是最简单的现金储蓄行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与借贷活动。在农村人口膨胀,土地资源短缺的压力下,大包干以来恢复的基本上是传统的小农经济,这使得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与民间借贷之间有机会恢复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必然联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革,一系列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逐步产生并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它们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要时,成为资金市场的需求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千千万万的农户成了一个个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并因此成为资金需求者。而此时,一度是农村金融体系主导力量的国有银行开始大规模退出农村信贷市场。对于大多数农户和新兴经济体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外部资金的唯一“正规”渠道。然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根本不可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于是,这些农户以及个体户、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便把目光投向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正如温铁军(2001)指出的,农村正规金融的退出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迅速成长。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更能适应特殊的农村金融风险

农村经济的主体是农业经济,其再生产过程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错的过程,受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双重制约。当农业企业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其他方式结成的客户时,农村金融机构则承担了来自经济再生产过程和自然再生产过程可能带来风险的双重压力,从而使得农村金融风险倍加。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难以进入商业化的正规金融(温铁军,2001)。

与农村经济相对应,农村金融具有自己的鲜明特性:(1)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多属长期性投资;(2)农业金融短期信用对象是众多小农户或农作物,贷款额度小、种类多,而且业务对象分散,地域分布广;(3)农业生产规模效应小,平均利润率较低;(4)农业金融资金周转时间长,风险高,资金运用缺乏规模效应,贷放对象数量多且分布广,贷放成本高,融资收益率低。

正因为农村经济金融环境中存在的特殊风险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农村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与分散的、小规模的、兼业经营的小农经济相适应,民间借贷可以有效避免正规金融机构手续繁琐且须抵押等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且民间借贷数额自由,期限灵活,投向自由,交易方式比较隐秘,适合农户的心理习惯,易为传统农户接受。这些都是农村民间借贷迅速占领农村信用领域的原因所在。

(三)利率市场化不能完全使农村正规金融取代非正规金融

在此,我们进一步引申出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农村经济金融环境的特殊性(尤其是风险较大)而言,是否正规商业化金融实现了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就可以在既不需要取缔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也不用立法保障农村非正规金融债权的情况下,由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完全地取代农村地区金融市场?

其实,这样一个命题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利率管制政策是形成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唯一因素。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利率管制政策只是形成二元金融体系的充分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在现阶段,一方面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还刚刚起步,银行很难获取有关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准确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斯蒂格利茨和维斯所分析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信贷配给将难以避免。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近年来不断严格银行机构的信贷制度,面临担保抵押物不足制约的相当一部分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此而无法从国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仍需依赖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

因此,即便是实现了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农村非正规金融在逻辑上仍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样,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只能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融通投资的资金数量达到最大,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仍可以进一步地增加资金融通和资本形成的数量。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利率市场化不足以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完全取代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绩效和制度绩效

(一)经济绩效: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促进金融资源配置

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服务缺失,非正规金融以其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及时性等特点,使得那些既不能通过内源融资,又不能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资金的农户和企业及时获得了融资服务,缓解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提高了闲散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金融资源配置。

据调查计算,仅依靠民间渠道借贷的农户占所有被调查农户的24%,也即有近四分之一农户的融资需求是游离在正规金融的视野之外的;在既从民间又从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农户中,户均民间借款额比从农村信用社借款额高出2000元左右,这表明即便农户可以从农村信用社贷到款,但仍然无法满足其需要而必须求助于民间借贷。同时,各种类型的农户尤其是普通农户与富裕农户普遍反映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太小,仅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的1/3,另外2/3只能从其他渠道筹集,其中一个主要渠道就是民间借贷。

(二)制度绩效:优势大于负面影响

1.信息优势。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非正规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不用费力去了解借款人的信息。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可以解释这一观点,即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就越高,并且借款者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因此其贷款回收率较高,非正规金融交易中的违约成本高于正规金融活动的违约成本。

2.担保优势。首先,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这类物品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因管理和处置成本较高或者物品实际价值低而不愿意将之作为担保品。但是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因此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还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或称隐性担保机制。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其带来的损失可能会抵消违约带来的收益。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使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还增加了别的制裁方式,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例如,在合会组织中,如果有成员违背行为规则,那么他就有被开除出去的可能,并且会在经济交往圈中消失。

3.节约交易成本优势。从交易成本看,金融中介的交易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前者主要是指金融中介分支网络的运营费用,后者则包括契约文书的处理成本、风险确认成本、监督实施成本、搜寻成本及时间成本(赵晓康,2003)。可见与正规金融中介相比较,非正规金融中介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

4.推进金融改革优势。非正规金融往往是金融创新的源泉。首先,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促使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经营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体制外非正规金融的压力成为了体制内正规金融改革创新的动力,这样,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竞争,最终将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其次,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运行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5.负面影响和进一步演进的障碍。如高额利率加重了债务人的生产成本和经济负担,抑制了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缺乏法律保护的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给农村金融运行带来风险,影响社会稳定。更为重要的是,非正规金融只在被分割的小规模市场中(一定区域内)具有竞争性,超越这一区域,将面临信息不对称加剧、法律认同、市场准入等障碍,仅依靠自身向高层次、规范化方向演进面临诸多困难,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将增大,不能像正规金融那样在整个经济范围内重新分配资源。

五、基本结论

过去我们曾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正规金融体系不发达的缘故。因此,等到正规金融体系逐步完善了,这些非正规金融将逐渐消失,非正规金融的出路,就是被正规金融体系“收编”。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跟正规金融相比,因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借贷双方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因此它更多地体现了市场机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与农村正规金融系统的“外生性”不同,农村非正规金融一个突出的特征是乡土社会内生的,具有灵活、方便快捷、借贷双方信息对称、契约成本低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正是这些内在的比较优势,使得农户比较容易接受。另一方面,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不能适应特殊的农村金融环境,农村大量的微观融资需求具有分散化、非产出性、一次性和习惯性等特征,而这些融资需求是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满足农户金融需求、有效配置农村金融资源的作用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所无法替代的。

总之,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应市场需要而兴盛起来的,因而也是农村资金市场的一个参与者。从上述事实出发,合理的政策结论不在于打击取缔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负面影响和社会成本得以有效控制。

第四章农村非正规金融走向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曼昆(N.Gregory.Mankiw)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理论上,金融体系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

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同样不能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农村非正规金融这一非正式制度安排因拥有正规金融所缺乏的某些特征和优势而更具有效率,对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制度改进和建设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而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本身,我们认为鉴于经济相对发达(以县为代表)和经济相对欠发达(以乡村为代表)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呈现出的不同,在制度安排及政策选择上也应区别对待。此外,涉及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基础性体制建设(诸如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信用建设及相关立法等)在诸多文献中已有论述,在此我们将不再讨论。

一、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路径选择

(一)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兼容性与经济绩效

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并且存在一定的组织进行监督并保证其实施。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文化习惯和意识形态等。

一般来说,当交易双方选择一种约束来保证协议的执行时,他们通常会首先考虑非正式制度,此时利用非正式制度的边际效益大于边际成本。但是,由于非正式制度无法保证所有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以及市场范围的扩大,因而有“非正式制度失效”的可能。为了弥补非正式制度的缺陷,正式制度应运而生。这种正式制度正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要求,是后者的明确化,并且保证了对交易双方的普遍的约束力。因此,这类正式制度叫“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它与非正式制度是能够兼容的。

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由于存在制度兼容。正式制度是由非正式制度诱导所产生的,因而经济行为人的偏好和利益与正式制度相一致。由于政府与多数人的最优绩效选择相重合,因此经济行为人在这种制度变迁中,会受到很强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作用。这一方面增强了制度的激励效果,另一方面降低了制度的监督成本和强化成本,从而促进经济绩效的提高。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取向

政府首先必须承认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基层群众金融诉求的一种表达,由于它代表着市场机制的要求,所以简单的禁止取缔或放任自流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截止取缔不可能完全摧毁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而放任自流将使非正规金融无法顺利演进到组织化、规范化较高的阶段,风险累积不容忽视。因此政府的明智之举是放弃视自己为制度唯一供给者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惯性,转而密切注意需求诱导下基层群众创造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加强对其的“学习”,遵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做法,并以此为指导修正某些过时的规则,及时完成诱致性制度变迁所必需的基础性正式制度建设,从而使非正规金融成为具有竞争性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一极。

我们认为,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培育体制外金融成长的具体路径应该是底层推进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底层推进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人们之间“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非正式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的(正式的)制度化规则。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成长的核心问题是在尊重和保护非正式制度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构筑正式的制度环境。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激励内生于非正式制度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同时要给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的自由,而非代替这一选择的角色。

(三)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建议

在诸多文献中,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分析和处置安排均较为笼统,没有细致考察经济相对发达和欠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诸多不同之处。通过我们对民间借贷的调查可以看出,县城和乡村的非正规金融在交易规模、参与主体、资金来源和用途及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由此,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必须针对这些差异而有所区别。

1.发达地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自主成长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竞争者。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而言: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大,参与者组织化程度较高,以专业放贷组织(包括专业放贷户)和广大民营个体企业为主,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主要投向农副(土特)产品加工及商贸流通业等非传统农业领域,交易方式较为规范,契约型信用基础初具雏形。我们认为,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基本具备了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政府政策的出发点应该是促使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地下”转入“地上”,使其合法化,以解决“非正式制度失效”及契约关系不受保护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但这种合法化并不是在政府主导下将其强行改造或重组为正规的金融组织,因为那样的话,将意味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兼容性遭到破坏,合法化的正式制度安排将难以取得预想的经济绩效。

促使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就是要使其交易、信用关系及产权形式等这些非正式制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创造条件助其跨越不断向上演进中的障碍,使其自主成长为“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谋发展”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竞争者。基于此,政策的着力点: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地位;监管部门依法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对其业务特别是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监管,明确借贷主体、最高借贷额、利率水平,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通过制度创新加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合作,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最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适当时机允许那些产权清晰、具有一定规模、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运营管理比较规范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自下而上地重新创建新的金融组织,使这类非正规金融组织逐步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高效运转、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2.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鼓励设立小额信贷组织。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而言,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与者以分散的农户为主,资金用途覆盖农户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交易方式仍较为传统,村落内部客观存在的血缘地缘关系对交易主体的约束力较强。总体上,这类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相对落后封闭的小农经济和极度匮乏的正规金融供给。我们认为,对这一区域内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政府政策的重点在于:对无息的民间借贷不予干涉;当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引导、鼓励有息的民间借贷采取比较规范的契约形式,防止借贷纠纷的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宣传高利贷的非法性质;同时也要明确,即便是高利贷,法律除对超高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外,对借贷关系本身和合法的利息部分仍然提供保护。同时,鼓励和引导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组织(公司),出于地缘优势等原因,某些个人或由他们组成的公司能控制用银行贷款方式难以控制的风险,只要严格限定(比如限定用于农村领域的中小企业等)这些个人和公司的资金运用并加以监管(比如进行贷款登记),将有利于引导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发展。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制度建设

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政策的当务之急不是如何把正规(并非一定是适合的)金融制度嵌入到非正规金融领域中去,而是应着力构建能够有效发挥农村非正规金融效率和优势的法律、政策框架,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自下而上地推动农村非正规金融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环境的制度建设方面,以下两点尤为重要。

一是探索建立适合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始终应客观经济之需要而存在,甚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还曾经出现过规模化趋势。但是在制度真空(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和行业监管)的状态下,这些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运作机制及其发行的非标准合同性金融工具所隐含(或已经实现)的金融风险,较之其可能提供的金融便利与效率而言,总是更加引人注目。过去我国已经出现的一些非正规金融之所以后来问题较多,不是因为这种金融形式本身有问题,而是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监管。对非正规金融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有关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危机对本区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发布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供决策层参考。金融风险转移体制的作用就是及时转移和化解个别民间金融机构出现的风险。防止危机的蔓延。金融风险的转移机制是非正规金融监管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对非正规金融监管中应结合区域经济内民间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本区域的金融风险转移体系。

二是建立多种类型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公司,如征信公司、贷款信用担保公司等,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个人征信、法律咨询和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和引导对非正规金融借贷的规范化运作。

二、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重构

(一)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限制政府干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地区差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能够按照统一的模式来实施。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为标准的商业银行,并展开与农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而在广大的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应该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从而恢复其作为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第二,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并规定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使得地方政府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仅仅获得干预带来的好处。第三,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的积极性,解决好基层信用社职工的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问题,提高基层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绩效。

(二)农业发展银行:扩大业务范围

农业发展银行应该充分发挥为“三农”服务的职能,业务范围应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做出变化,贷款对象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农副产品的收购。应该借鉴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经验,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三)国有商业银行:有限度的商业化和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

既然国有商业银行的撤出有其必然性,为了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

第一,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三农”的特殊性,完全商业化的正式金融机构必然不能够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因此,主要为“三农”服务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就不应该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相同的模式,必须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即中央银行把中国农业银行的盈利性指标压低,以便于补贴其从事“三农”业务所带来的必要亏损。第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切实建设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于农村经济主体的信息掌握,增强对于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力度。

结束语

一、创新之处

一是从农村非正规金融这一崭新角度来研究农村金融体系重构,通过回答农村非正规金融为何能顽强生存这样一个“小”问题,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这一大课题拓展了新的思维模式和研究空间。

二是以县城和乡村为代表,对不同经济社会环境下的农村民间借贷进行区别化分析,避免了以往研究中的同一化倾向。

三是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及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差异性,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未来走向进行政策设计,更符合实际,针对性更强。

二、主要结论

在特殊的农业经济条件下,商业化的正规金融难以适应以兼业化抗衡风险的农户的信用需求,因为交易费用过高。在这样的情形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是现行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一种变更或替代,是诱致性变迁的结果。农村非正规金融将长期存在于农村金融领域,而不是仅在一段时期内扮演农村正规金融“此消彼长”的影子角色。

农村民间借贷在经济相对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态,主要体现在交易主体、交易规模、资金用途以及信用基础等方面。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参与者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性市场的形成、地位的日趋重要等共性特征亟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不能够被正规金融所取代或“规范”的,这既缘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先天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也是与农村金融环境演进和金融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必然结果。试图通过利率市场化挤压非正规金融生存空间从理论和现实上都是不成立的。

对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兼容性与经济绩效的分析,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尤其是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导向。对发达地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政策的出发点应使其自主而不是被迫地成长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竞争者;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应积极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引导其契约形式渐趋规范化,同时鼓励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组织。

最后,我们认为,改变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歧视、漠视态度,学习、借鉴、遵循诱致性制度变迁演进逻辑,积极致力于构建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以培育体制外金融力量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对手为突破口,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是破解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难题的一个有效解。

【注释】

[1]对非正规金融的界定可参阅以下文献: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刘静、郑震龙,《我国民间金融的利率分折》,载《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0,16(3)。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回顾和展望》,工作论文,2000。谈儒勇,《非正式金融批判的批判》,载《甘肃社会科学》,2001。

[2]邓大才:《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化》,载《人文杂志》,2004.5。杜朝运,《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载《农业经济问题》,2001.3。

[3]本部分感谢国家级课题“二十世纪西北农村民间高利贷与乡村社会变迁”课题组提供部分资料。

[4]对措钱、合会、标会、放青苗者与押干谷者的介绍可查阅《宁夏金融志》的记载。

[5]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调查组,《对吴忠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载《西安分行金融研究报告》,200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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