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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理念和模式(以上海市为例)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理念和模式(以上海市为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和市场化原则,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放开。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需要提供的基本资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法人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验资及审计报告;公司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式。

(3)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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