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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成败看时机,加强配合显成效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12月22日,A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因买家迟迟未予答复,为避免其过分拖延导致滞港费激增,损失扩大,中国信保于3月16日果断介入,与买家取得联系。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约6.4万美元,远低于报损金额78.7万美元。同期另一家同类产品中国出口企业,在遭遇B公司拖欠风险时,却未能及时向中国信保报损。

36.减损成败看时机,加强配合显成效

郑 琳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2月10日,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巴西买家B公司出运了16票货物(彩色显像管),发票金额约78.7万美元。货物到港后,因B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力一次性付款赎单提货,导致部分货物滞留目的港。另外部分货物抵达中转港后,A公司也不敢贸然指示船公司将货物继续运往目的港。2009年12月22日,A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

二、案件处理

(一)密切合作,初现成效

出于对未来合作关系的维护,A公司在报损后请中国信保暂不出面介入追讨。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A公司有理有节地与B公司协商,并向B公司郑重表示,“中国信保已高度关注此事,并将持续跟踪进展”,以此督促买家尽早采取付款行动。2010年1月15日,A公司向买家直接施加压力取得初步成效,第一批到港的6个货柜货款约21.2万美元已全部到账。

(二)步步为营,趁热打铁

B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表示,对于目前在目的港的5个柜货物,由于现金流紧张无力付款,希望改用L/C即期方式付款。经A公司申请,中国信保审核后同意了B公司付款方案,并提示A公司督促B公司尽快执行。至1月27日,A公司再次收到B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付款21.1万美元,最后9个柜货物也将于1月29日抵达目的港。

(三)付款放慢,陷入困境

2月12日,B公司又支付了2个柜的货款约10.8万美元,但仍然剩下7个货柜的货款约25.5万美元未支付。如果B公司再不付款,货物继续滞留港口,将产生押柜费、堆存费等费用。因此,中国信保要求A公司敦促B公司最迟于3月16日提供付款计划,如B公司不配合提供付款计划及货物处理方案,中国信保将立即介入。

(四)果断介入,推动付款

因买家迟迟未予答复,为避免其过分拖延导致滞港费激增,损失扩大,中国信保于3月16日果断介入,与买家取得联系。B公司多次向中国信保表示,自己是一家有着66年悠久历史的巴西电器生产商,信誉良好。此次主要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其资金流动性趋紧,无法一次性付款赎单并提取全部到港货物,并且再三向中国信保表达了强烈的收货意愿。经过中国信保的不断督促与沟通,至3月24日,B公司陆续支付了共计约17.1万美元。

(五)处理货物,快速理赔

由于货物已滞港2个月,为避免货物被海关没收,中国信保与A公司均同意买家在支付2万美元并出具书面《保证函》的情况下,提走最后一票货物(约8.4万美元)。B公司支付2万美元后,A公司按照约定放单,但B公司一直未按照《保证函》约定支付余款。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约6.4万美元,远低于报损金额78.7万美元。由于本案损因清晰,系买家拒收致损,且货物已处理完毕,损失明确,故中国信保在半个月时间内即作出了定损核赔决定,向A公司支付赔款约5.1万美元。

(六)深陷重组,举步维艰

2010年6月,为应对债务危机,B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公司重组,以期尽快获得银行150万美元的融资。经了解,除了A公司,B公司还拖欠了另外两家中国供应商货款达62.7万美元,该两家中国出口企业并未得到买家任何受偿。

三、案件启示

虽然本案的处理历经5个月,但是取得了较好的减损效果,为出口企业及时挽回了大部分损失,其中许多细节值得借鉴。

(一)出口商及时报损,抓住减损时机

“减损成败看时机”是风险控制过程中亘古不变的定律!能否取得良好的减损效果与出口企业能否抓住有利时机息息相关。本案出口商A公司在遭遇买家风险后及时向中国信保报损,其后中国信保运用丰富的减损与追偿经验,指导A公司实现减损72.3万美元,加上获得的中国信保赔款,出口企业共计实现减损约77.4万美元,损失率仅1.6%。如果A公司当时踌躇彷徨,错过了减损良机,等到B公司陷入公司重组之时才追悔莫及,A公司很有可能陷入钱货两空的局面。

(二)出口企业积极作为,实现减损良效

遭遇风险后,出口企业是否积极作为可能出现“冰火两重天”的状况,但结果截然不同。本案中A公司在报损后的表现一直非常积极,一方面,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A公司积极向船公司了解滞港货物产生的费用情况,并申请延长免堆期,为减损争取时间;另一方面,A公司积极与B公司沟通,并利用中国信保对B公司的影响力,直接向买家施加压力,促使买家尽早还款。在B公司出现付款放慢迹象时,A公司还及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进一步取得了减损良效。同期另一家同类产品中国出口企业,在遭遇B公司拖欠风险时,却未能及时向中国信保报损。虽然其派员在巴西当地与B公司沟通,但也未能取得良好的减损效果,最终遭受了48万美元的损失,目前仍未收回。

(三)选择合理减损方案,省时省力

在处理货物时,一般可采用转卖、折价、放货原买家、退运等方式解决。但是最后应采取哪种方式,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选对的,不选贵的”,需要进行充分的事前评估。本案项下,当货物滞留港口时,中国信保曾询问A公司对货物的处理意见。A公司始终倾向于将货物退运,理由是货物可以直接在工厂改装。但是结合货物特性及勘查情况,中国信保进行了仔细分析,A公司退运并非最佳的货物处理方案:第一,经A公司初步评估,退运各项费用预计达到货款的30%,货物改装费用预计在20%左右,上述费用相加已超过货值的一半,损失过大;第二,无论是对中国信保还是A公司,B公司多次表达了提货意愿,并愿意再支付2万美元,同时出具书面保证函,确认债务;第三,将货物退运回国并处理完货物时间漫长,少则一个月,多则数个月;第四,如果退运回国,再向B公司主张损失,过程将尤为艰难和复杂。综上几点,无论是成本、时间还是难度,从最大减损的角度出发,放货给原B公司的方案显然优于退运的方案,并且A公司可以立即获取2万美元缩小损失,同时凭借《保证函》确立对B公司的债权,日后如需诉诸法律也有利于胜诉及执行。因此,出口企业在处理货物时切勿惊慌失措,而应冷静分析利弊,选择最有利于减损的方案,才不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总而言之,出口企业在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时,应当抓住有利时机,选择积极有效的减损方案,并寻求专业机构协助,方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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