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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援引信用证国际惯例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于2010年8月31日向中国信保报损,报损金额520万美元,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讨。顾及到在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市场声誉,开证行C遂于2010年9月21日全额支付了信用证项下货款520万美元,A公司通过中国信保的指导和自身的努力,最大程度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33.积极援引信用证国际惯例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 平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商A于2010年7月30日向孟加拉进口商B出口1票价值520

万美元的化肥,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为孟加拉国C银行。应付款日届至后,开证行C以A公司未能根据信用证约定提交Fax Receipt(已发货提单的传真收据)、单证存在“不符点”为由拖欠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于2010年8月31日向中国信保报损,报损金额520万美元,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讨。

二、处理过程

因涉案金额较大,且案情紧急,中国信保接到报损通知后,立即要求A公司提交了全套贸易单证资料及信用证相关文件,在对案情进行初步分析梳理的基础上,积极指导A公司通过国内通知行(中国银行)向开证行C进行了救济并抗辩追索,具体过程如下:

(一)及时梳理信用证交易流程,积极指导A公司进行救济

本案项下,开证行C于2010年6月2日向A公司开出信用证,约定信用

证有效期为“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8月20日”,交单期为“装船日后21天内”。A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出运货物后,通过国内通知行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2010年8月11日收到单据后,于2010年8月18日向通知行发出拒付通知:因A公司未依照信用证第47A条第E款之要求提交Fax Receipt(已发货的提单传真收据),单证存在“不符点”,遂拒付信用证项下全部货款。

在A公司将上述信息反馈至中国信保后,中国信保积极指导A公司及时将所缺单证通过国内通知行于2010年8月19日(符合信用证有效期及交单期的要求)通过DHL向开证行补寄单证、进行救济。在开证行收到上述单证后,未在UCP600规定的时限内就补寄单据提出任何异议。

经征询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专业意见,两家银行均认为开证行C未在UCP600约定的时限内就补寄单据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已默示接受了通知行的抗辩主张。但是,开证行C又于2010年8月31日以A公司未按信用证第46A条第10款之要求提交Copy of Charter Party Agreement(租船合同复印件),第二次提出“不符点”。

(二)积极援引信用证国际惯例,向开证行积极抗辩追索

经审核A公司提交的案卷材料,我们发现,开证行C新提出的“不符点”虽然客观存在(A公司确实未依照信用证的相关约定提供本案项下租船合同复印件),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下称“UCP600”)第16条c款及f款之规定:“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决定拒绝兑付或议付时,必须一次性通知提示人……;f.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行事,将无权宣称单据未能构成相符提示”,开证行C严重违反了UCP600关于“不符点”应一次性全部提出的操作要求,已无权再提出新的“不符点”。经过上述分析,结合本案案情,中国信保积极指导A公司通过国内通知行以上述规定为依据,继续向开证行抗辩追索。

(三)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馆向开证行施压,促使开证行全额付款

因开证行C恶意挑剔“不符点”并拖欠货款,导致进口商B难以取得货运单据及时提货,导致货物滞港。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一方面,在继续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C进行抗辩追索的同时,中国信保通过联系中国驻孟加拉国使馆,向开证行C施压,要求其尽快依据信用证相关国际惯例全额付款;另一方面,中国信保要求A公司尽快与船公司及货代取得联系,实质性控制货权,防止陷入“钱货两空”的被动境地。

虽然开证行C曾先后两次提出“不符点”,但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A公司通过通知行援引国际惯例进行了有理、有力、有节的驳斥,开证行C再也无法提出新的拒付理由。顾及到在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市场声誉,开证行C遂于2010年9月21日全额支付了信用证项下货款520万美元,A公司通过中国信保的指导和自身的努力,最大程度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三、启示建议

在信用证操作实务中,开证行惯用的拒付手段就是挑剔单据中可能存在的“不符点”。对此,一方面,出口商在制单交单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信用证约定制单、交单,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另一方面,出口商在收到开证行“不符点”拒付通知时,大可不必惊慌失措、自乱阵脚,匆忙接受进口商或开证行的无理要求(如要求大幅降价等),而应冷静分析、沉着应对,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积极抗辩追索,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指导出口商有效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交易,结合信用证案件处理经验,中国信保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严格审核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制单、交单,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1.严格审核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出口商应对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以防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存在“软条款”。对发现信用证存在问题后,要及时通过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修改或删除相关“软条款”,以确保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同时,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尽量选择当地信誉较好的开证行。建议出口商通过商务服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参处等渠道了解进口地当地银行的资产规模、信誉评级等多方面的信息,提前防范开证行信用风险。

2.严格认真缮制单据,做到相符交单。出口商对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均应认真缮制,确保所有单据均与信用证要求保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相符,以免给开证行留下拒付的借口;同时,出口商还应该严格依据信用证条款,在信用证有效期及交单期限内交单,防止怠于交单。本案项下,正是由于出口商未能提供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证,才给了开证行拒付的借口,出口商应认真吸取本案的教训及经验,严格认真缮制单据,做到相符交单。

(二)在信用证业务出险后,出口商应从容应对,积极寻求救济及进行抗辩

信用证项下业务出险后,出口商及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讨,并向中国信保提供全套贸易单证资料及信用证相关文件,以便中国信保尽快梳理案情、初步判断责任归属,及时指导出口商向开证行进行抗辩追索,具体建议如下:

1.援引信用证相关国际公约及惯例,向开证行进行抗辩追索

UCP600作为国际银行间续作信用证业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会在开证行开具的具体信用证中被广泛约定适用,其总体设计理念是,在平衡信用证各方(主要是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促成信用证交易的顺利完成。UCP600虽然赋予了开证行在“单单不符、单证不符、单内不符”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付款责任的权利,但为了避免开证行滥用拒付权利,UCP600又对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在时间、内容、行为等方面提出了若干程序性限制条件,并明确规定如开证行未满足此类程序性限制条件,则无权宣称“不符点”。如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翌日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信用证相关单证存在的全部“不符点”提出,否则将丧失再次提出“不符点”的权利。本文案例中的开证行C正是违反了关于“不符点”应一次性全部提出的操作要求,已无权再提出新的“不符点”。

2.充分利用各国银行监管机构进行追讨

一方面,相对于普通买方而言,银行财大气粗,还设有专门的法律部精于应对各种纠纷,在人员、物力和财力方面占尽优势。因此,即使银行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不诉诸法律手段也很难迫使银行就范。但另一方面,向银行追索也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即较之普通买方而言,银行更加重视在同业中的声誉。因此,在常规的追讨手段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各国银行监管机构进行追讨。如果能够灵活利用当地银行监管制度,积极援引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向开证行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进行举报或申诉,追究开证行操作失当的责任,往往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追讨效果。

3.借助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协助追讨

一般情况下,中国驻外使领馆肩负着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但同时也承担着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在本案的追讨过程中,中国信保一方面积极指导出口商通过通知行对开证行进行抗辩追索;另一方面,又能有效借助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协助追讨,多管齐下,取得了良好的追讨效果。

(三)积极联系货代及船公司控制货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在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进行抗辩追索时,出口商还应与船公司或货代联系,积极控制货权,防止因不良进口商与开证行恶意串通取得货权单据,落入“钱货两空”的境地。同时,在货物到港后,出口商还可以尝试通过向船公司申请免箱期(Free Detention)及向目的港申请免堆期(Free Demurrage),最大程度减少因货物滞港时间过长,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

同时,在开证行无理拖欠的情况下,为尽快处理滞港货物,出口商还可以尝试利用谈判地位及进口商需求(如进口商急于提货销售;产品质量优良,单据“不符点”并不会给进口商造成实质性损失),通过与进口商协商,由进口商向开证行出具书面保函承诺接受“不符点”,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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