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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买方提货进展避免损失扩大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四宗案件中的国外买方均拒绝提取到港货物,并拖欠已提货部分货款,四家被保险人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鉴于A有明确的提货意愿,为积极处理货物,避免损失扩大,中国信保同意了A降价30%的提货要求。买方后于2009年12月宣布破产,目前中国信保正协助被保险人乙办理破产债权登记工作。

25.关注买方提货进展避免损失扩大

贾菲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被保险人甲于2008年8月向阿根廷买方A出运2票摩托车,总货值28万美元,A逾期未提货付款。

【案例二】被保险人乙于2008年8月向法国买方B出运2票摩托车,总货值20万欧元。货物到港后,B仅清关提取了约5万欧元的摩托车后拖欠货款,但并未提取剩余15万欧元的摩托车。

【案例三】被保险人丙于2008年7月至10月向巴西买方C出运数票摩托车,总货值236万美元。货物到港后,C清关提取18万美元的摩托车之后,拒绝提取剩余货物,并提出退运全部剩余摩托车的要求。

【案例四】被保险人丁于2009年1月至6月向哥伦比亚买方D出运3票摩托车,总货值17万美元,D逾期未提货付款。

由于四宗案件中的国外买方均拒绝提取到港货物,并拖欠已提货部分货款,四家被保险人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二、处理过程

接到四家被保险人的报损通知后,中国信保立即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究:一方面,部分货物滞留目的港已有数月时间,已产生较高的滞港费、仓储费,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时光的流逝,各项费用损失将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四家被保险人出运的货物均为摩托车,根据中国信保处理可损案件的经验,考虑到摩托车产品性质较特殊,处理难度及预计损失率较普通产品明显偏高。经综合分析,中国信保决定立即积极介入,通过中国信保在各地的律师分别与A、B、C、D联络,争取促使各债务人提货付款,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案例一】经中国信保委托的律师与阿根廷买方A沟通,A承认债务,但一直未清关提货。A提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阿根廷当地市场销售缓慢,因此无力提货付款。对于A未及时清关提货情况,被保险人甲则表示完全不知情,并解释由于双方交易采用OA结算方式,故X未跟踪货物流转进程,也未与A核实X清关提货情况。鉴于A有明确的提货意愿,为积极处理货物,避免损失扩大,中国信保同意了A降价30%的提货要求。

【案例二】经中国信保调查核实,被保险人乙通报可损时,摩托车滞留时间已超过5个月,而乙最迟在2009年2月即已从买方处获悉其并未清关提货的事实,但并未采取任何减损措施。为及时处理滞港摩托车,中国信保同意被保险人乙以5折价格转卖于新买方X。但是,X派船接运摩托车时,目的港货代以买方B拖欠其运费、存储费等费用(大部分非本案项下货物滞港期间产生)为由要求被保险人乙先行支付6万欧元,否则不予放货。根据法国法律规定,B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拖欠货代的费用),承运人作为债权人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处置该动产后优先受偿。因存在留置权的法律障碍,转卖价格与货代提出的费用又基本持平,如以向货代付费为代价换取货物,则本次转卖在事实上将不具有经济价值。在中国信保的建议下,被保险人乙未向货代支付该笔费用。X由于无法提取摩托车,亦取消了采购订单。综上,中国信保经评估后认为,受此批摩托车的规格特殊、滞港时间过长以及难以解决的法律障碍等因素的制约,通过转卖或退运等方式处理货物预计造成的货差损失及各项费用损失将超过货值本身,故本案项下全部滞港摩托车事实上已推定全损。买方后于2009年12月宣布破产,目前中国信保正协助被保险人乙办理破产债权登记工作。

【案例三】经中国信保委托的海外渠道向买方C不断施压,C书面确认债务,告知根据巴西进口政策,如将本案项下全部滞港摩托车进行清关,需缴纳高额关税;由于当地市场销售状况大幅下滑,C的库存消化及资金回笼速度较慢,因而造成资金紧张,无法立即付款提货,遂要求退运全部货物。中国信保严正拒绝了C以退运货物了结债务的无理要求。在中国信保海外律师的多次谈判、施压之下,C提出在给予一定折扣基础上的分批提货、分期付款的债务解决意向,但短期内提取全部货物的实际难度较大,最终提货时间将持续数月,耗时较长。中国信保经综合分析后认为:一方面,本案项下出运的摩托车为欧II标准,而欧III标准摩托车不日即将上市,这对于债务人惨淡的欧II标准销售市场更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本案项下出运的摩托车为债务人的贴牌生产,车体及配件均刻印有买方商标,无法转卖,退运亦将面临巨大损失。权衡各方利弊,中国信保最终接受了C提出的分期付款提货方案,但要求CX承担全部已产生的各项费用,C最终按中国信保要求签署了还款协议。

【案例四】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发现买方D已于被保险人丁报损前一周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经中国信保海外律师进一步与D沟通核实,D告知其并未清关提取货物,即全部摩托车自到港后即处于滞港状态,并表示由于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不再与各债权人单独讨论提货还款事宜。2009年11月,哥伦比亚法院批准了D的重组计划,本案项下债务亦纳入该重组计划。根据哥伦比亚当地法律,在此情况下,本案项下的摩托车将不允许进行转卖或退运等处理,即丁丧失了处理货物的权利。

三、启示建议

(一)关注买方提货进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本文案例中的四家出口企业均采用赊销方式与国外买方进行交易,四家出口企业办妥全部出口手续并取得提单后,将3套正本提单直接寄至各买方。中国信保在四家企业报损后向其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发现,四家企业均提出由于正本提单已交买方,未再关注买方的提货进展,也未在货款到期日前向买方作出任何形式的付款提醒。

本文案例中四家出口企业的出口时间均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从客观角度分析,四个国外买方确实面临市场销售低迷、资金运转困难的局面。但另一方面,由于四家出口企业既未关注买方提货进展,也未关注买方经营情况,加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较长(付款期限自提单日后120-180天不等),当出口企业获悉货物滞港时,距货物到港已达数月,买方偿债能力亦不容乐观,从而贻误了处理货物、催讨货款的最佳时机。案例一中,被保险人甲承担了30%的降价损失;案例二中,货物事实上推定全损,买方B亦以破产收场;案例三中,虽争取到了全额付款的保证,但最终的提货付款时间将超过半年;案例四中,因买家破产重组,被保险人丁丧失了货物处理权利。上述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出口企业及时货物流转进程,掌握买方经营状况,在发现任何风险信号时,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及时与买方沟通了解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应可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二)了解产品特性,提前拟订风险应对预案

本文案例四家出口企业出口的摩托车虽然车型、价位、排放标准以及出口目的地等不同,但均属于摩托车整车出口。我国目前出口的摩托车在产品性质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导致处理难度较大:

首先,大部分摩托车系为指定销售市场设计,且多数目标市场位于南美洲、非洲、东南亚地区,如合同买方不按照销售合同付款提货,则囿于排放标准、车型等客观因素,出口企业往往难以直接将摩托车转卖其他国家/地区的新买方。

其次,摩托车车体或零配件上可能刻印有买方商标,如未经买方确认,并进行加工处理,亦无法转卖其他买方。并且,即使通过二次加工成功转卖,需要额外支付的成本也将导致总损失率的上升。

再次,出口的摩托车大多在国内无公告且没有合格证,如退运回国,无法在国内销售,可能只有拆散后作为零部件低价处理,残值率低。

最后,部分国家,如案例三中的巴西,对欧III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征收超过50%的进口关税,一旦市场销售不理想,买方往往无实力或无意愿利用流动资金先行支付关税提取货物,以免库存进一步积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出口企业可能面临的买方违约风险。

综上,企业应对自身出口的产品特性有充分的了解,提前收集整理全面信息,拟订风险应对预案,例如:合同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的进口政策,包括:关税政策、检验检疫、许可证制度或进口配额限制等;合同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其他客户的采购需求及特殊要求;向合同买方周边国家/地区转卖的(市场准入)可行性,各种处理预案可能涉及的操作流程、费用或成本投入、工期耗时等。

(三)按照保单约定通报风险信息,配合保险人积极减损

按照中国信保与被保险人签署的保单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拒收风险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并配合中国信保积极减损。保单对买方拒收风险约定的报损期限相对较短的主要原因是,此类风险发生时,对货物处理的时效性要求通常较高,需要及时处理货物,以避免损失的实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如被保险人迟报可损,则可能贻误最佳的货物处理时机。本文案例中的四家被保险人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迟于保单约定期限报损的问题。被保险人迟报可损期间,客观上造成了仓储费用的增加,转卖及退运机会的延误和丧失,甚至导致货物最终全损。因此,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循保单关于报损时限的要求,以免影响自身的索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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