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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思路积极减损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公司于2009年3月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损并委托追讨。A公司在本案项下的预估损失金额为93万美元,约占其发票金额的27%,低于中国信保拒收案件的平均损失率。中国信保如同意A公司的方案,仅需要做出在赔付后暂缓介入追偿的承诺,由A公司自行与B公司协商货物销售及还款事宜。一旦目的国宏观经济走势出现波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出口企业和中国信保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敞口。

7.创新思路积极减损

吴 佳

一、案情简介

国内企业A公司于2008年与俄罗斯买方B公司签署出口合同,并于同年3月至7月间向B公司出运了37台工程机械车辆,出运金额共计345万美元。支付方式为OA270天,应付款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间陆续到期。在此期间,恰逢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并向全球蔓延,俄罗斯国内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企业融资难度不断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萎靡不振,造成工程机械车辆市场需求急剧萎缩。A公司出运的工程机械车辆在俄罗斯境内严重滞销,导致B公司现金流紧张并最终拖欠全部应付货款。A公司于2009年3月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及早控制货权,避免损失扩大

A公司在报损时,虽然已将全部37台工程机械车辆交付买方,但为控制交易风险,A公司在与B公司签署贸易合同时加入了“物权保留条款”(在进口商付清出口货物货款之前,相关货物的物权仍归出口商所有)。同时,A公司在向中国信保正式报损前,已就物权保留事宜与B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其对B公司享有的无争议债权金额、物权保留及具体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考虑到俄罗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短期内难以复苏,数十台大型机械车辆仍滞留B公司仓库,为避免B公司破产导致A公司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中国信保立即要求A公司根据贸易双方的事先约定及早控制货权,为有效开展后续减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评估减损方案

在成功控制货权后,A公司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就可选择的货物处理预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减损预案一:在俄罗斯就地转卖。由于当时俄罗斯工程机械车辆市场需求极不景气,且短期内难有起色。而A公司在当地除了B公司外,并无其他销售渠道。等待市场回暖和寻找合适的销售渠道均需要较长时间,且成功转卖的不确定性较高,未来可能面临的货物折价及各项费用损失也无法事先评估。因此,在俄罗斯就地转卖的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减损预案二:退运回国内处理。该方案主要面临以下困难:首先,37台工程机械车辆进口报关时,B公司已缴纳进口关税及俄境内的增值税。若将货物退运,则当地海关及税务机关能否退还B公司已缴纳的各项税费,对进口后又退运的货物是否还将征收其他税费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A公司也无办理退运手续的相关实务操作经验;其次,37台工程机械车辆存放于俄罗斯境内不同城市的仓库,仓库之间的最远距离达7 000公里,若将货物集中于某地办理退运手续,不但手续繁锁且需支付较高的内陆运费;另外,如选择退运货物,A公司还将承担高昂的运费成本。根据A公司的测算,即使不考虑折价损失和实务操作中的可行性,仅退运费用一项即可能损失156万美元,约占全部欠款金额的45%。因此,退运回国内处理的方案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A公司要求自行处理货物,提出折衷方案

考虑到与B公司之间的长远合作关系,A公司提出仅就当前及未来一年内本案项下37台工程机械车辆已经产生和预计将要产生的各项费用损失(主要包括:仓储费用、内陆运费、货物折旧费用、货物翻新费用等),向中国信保一次性索赔93万美元。在中国信保进行一次性买断式赔付处理并承诺暂缓对B公司赔后代位追偿的前提下,A公司将根据市场行情变动,自行与B公司(或其他潜在买方)沟通处理货物事宜,并不再就后续发生的任何损失向中国信保索赔。该方案项下,A公司预估其各项费用损失金额总计93万美元,约占B公司全部欠款金额的27%。

(四)确定合理务实的减损方案

中国信保对上述货物处理预案认真分析后,认为方案三不失为相对可行、便捷的处理方式:

首先,该方案的损失率(27%)低于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信保受理的拒收案件的平均损失率(30%)。

经统计,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信保受理的涉及货物处理的拒收案件平均损失率(已决赔款/报损金额)约为30%。本案致损原因虽为买方拖欠,但因A公司已控制货权、将涉及货物处理,故可参照拒收案件平均损失率进行评估分析。A公司在本案项下的预估损失金额为93万美元,约占其发票金额的27%,低于中国信保拒收案件的平均损失率。

其次,该方案的处理方式有利于维护贸易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对保险双方亦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本案项下,虽然中国信保的保险责任已经查明,应按保单规定对A公司给予足额赔付(如不考虑货物处理收益,中国信保在本案中理论上应向A公司赔付235万美元)。但A公司选择放弃保单项下的部分索赔权益,仅要求中国信保承担其部分损失,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与B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化解风险。中国信保如同意A公司的方案,仅需要做出在赔付后暂缓介入追偿的承诺,由A公司自行与B公司协商货物销售及还款事宜。考虑到目前B公司的还款主要依赖销售回款,而中国信保在俄罗斯当地并无货物转卖渠道,故即使中国信保赔付后立即介入追偿,也无法确保取得比A公司更好的追偿效果。

三、案件启示

(一)充分利用“物权保留条款”,及早介入减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包括工程机械车辆在内的整车出口,往往具有出口数量多、单笔金额大、买方授信额度高、信用期限长等特点。一旦目的国宏观经济走势出现波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出口企业和中国信保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敞口。为避免出口企业在买方破产情况下陷入“钱货两空”的尴尬境地,建议中国整车出口企业借鉴本案中A公司的成功操作经验:一是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签署有效的“物权保留条款”(必要时可咨询目的国专业律师),为日后成功减损提供强有力的“抓手”;二是在买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通过书面对账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合同债权和对车辆的所有权;三是与中国信保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积极落实控制货权的各项具体操作事宜,真正做到“手中有车,心中不慌”。

(二)加强对汽车整车行业的分析和研究,有效规避风险

汽车整车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技术密集性行业,规模经济特征明显,行业周期性较强。从汽车整车来看,重型机械车辆属于投资品,受东道国宏观政策影响较大,周期性最明显;乘用车(如家用轿车)作为可选择消费品,主要取决于市场购买力和消费信心,周期性一般;客车具备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与经济景气程度关联度较低,周期性相对不明显。本案中,A公司出口的大型机械车辆正是受到俄罗斯当地经济环境疲软、投资活动萎缩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市场需求急剧萎缩,导致B公司拖欠大额应付账款。因此,出口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整车行业的分析和研究,通过细分市场需求,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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