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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的概念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下,保险代理公司经授权后,可以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等业务。针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终止等方面,国家都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保险代理公司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等。保险代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保险代理公司不隶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一般的代理公司都会与数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合作伙伴关系。

第一节 保险代理公司的概念

一、保险代理公司的含义及经营特点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专业保险代理人,也称保险代理机构。它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在保险代理人中,它是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人。而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一般情况下,保险代理公司经授权后,可以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等业务。

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

针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终止等方面,国家都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保险代理公司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等。保险代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独立性

保险代理公司不隶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一般的代理公司都会与数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合作伙伴关系。保险代理公司虽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根据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但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具有独立性。只有保持了保险代理公司的独立性,才能有效地保护保险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这也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服务性

保险代理不是靠设计保险产品获取利润,而是靠销售保险产品来获得利润,它赖以生存的条件就是为投保人做好服务工作。保险代理公司向客户推销保险是一种商业服务行为。这种服务不仅表现为在客户购买保险之前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保险需要,帮助客户设计风险管理和投资理财的方案,选择适当的保险险种,而且还表现在客户购买保险之后,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客户保险需求和其他条件的变化,帮助客户调整风险管理和投资理财的方案,确保客户的财务稳定。

(四)专业性

保险代理公司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其从业人员都具有相当高的保险理论和事务知识,他们对各保险公司的各险种都比较了解。只要投保人提出需要,保险代理公司就会根据投保人的条件和客观需要,帮投保人分析、评估现在或将来所遇到的风险,选择各家保险公司(包括产、寿险,内、外资保险)的产品,量体裁衣,度身定做,优化险种结构,为客户设计经济实惠且保障全面的综合保险方案。

虽然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公司还没有占到主导地位,但它却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代表了我国保险代理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保险代理公司的独特优势

专业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

(一)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保险代理公司省去保险公司招聘、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等诸多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高效配置有限的资源。我国寿险个人代理一般隶属于各寿险公司的营销部或营销中心,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32条等规定,不仅要在上岗前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而且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36小时。此外还要租场地,配置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这是一笔不少的费用开支。随着个人代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员流动率的不断上升,这笔开支会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寿险公司的展业成本居高不下,增加了经营负担,这有悖于个人代理降低展业成本的本意。这种高展业成本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的粗放式经营中由于保费的激增而并不明显,但随着市场开拓到一定程度,保费增长趋缓,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和利率的波动使得寿险产品利润越来越小,寿险公司开始向以经营效益为目标的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时,这种高展业成本势必成为转变的“拦路虎”之一。倘若有了专业代理后,寿险公司就无须亲力躬为,只需将自己的产品交由专业代理代为展业。这样,寿险公司就可以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相关培训管理费用开支,使展业成本有所减轻,进而实现寿险公司经营方式的转变,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更为重要的是,寿险公司可从具体而繁琐的展业经营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创新以及承保和投资两大业务运作,这就是当前国际保险业发展中较盛行的“小主体、大代理”模式,即保险主体队伍小,而代理队伍大。从国外实践上来看,这种模式是颇有成效的。要使我国目前“大而全”模式向“小主体、大代理”模式转变,必须依赖于专业代理的建立和发展。

(二)有利于理顺个人代理人的代理关系

寿险个人代理人与被代理的寿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代理合同来看是平等的独立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之分,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变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这种既是代理关系,又是隶属关系的双重身份,使得寿险代理人过分依附于保险人,且易受保险人的干预而影响代理质量。

倘若成立专业代理公司之后,这种双重关系将不复存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代理公司和寿险公司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代理合同,形成相对独立的代理关系,双方各自根据代理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亦即保险人无法直接干预代理事务。同时,专业代理公司拥有自主经营权,在代理合同期满后,可自主根据寿险产品销售状况选择被代理的寿险公司,这就为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提供了“晴雨表”功能。

(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有利于实现管理科学化

专业代理人的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规定,其必须具有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 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所以,当发生民事赔偿责任时,具有较好的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一优势,是其他种类保险代理人不能比拟的。特别是对于产险来讲,产险代理涉及范围广,技术复杂,代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并非个人代理人能做到。同时,产险期限大多以一年为主,险种具有短期性特点,保额较大而且变动也较大,这些都是个人代理人所无法承保的,而代理公司则因其特有的组织形式和最低注册资本金作保证,使其在信誉与能力上都强于个人代理人。另外,专业保险代理人有充分的物质、人才条件为其员工提供完善的、系统的专业培训,可保证其员工始终保持较高的业务技能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保户提供高质量的代理服务。

保险代理公司是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而产生和发展的。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中介形式和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它的出现对于保险市场的职业化、国际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节约了保险市场的交易费用,提高了保险人的经济效益。作为信息平台,保险代理公司有利于保险人信息传递渠道的改善,有利于保险人集中资源和优势,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代理人的信息反馈,对保险市场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从而不断完善各项条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实务流程和经营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保险代理公司的出现有利于培育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该具备买方、卖方和中间人三个主体。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中介形式,保险代理公司有效地沟通了保险买卖双方关系,改善了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缺陷,推动了保险业专业化发展,是保险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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