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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铁路联运的程序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货人凭铁路运单的副本向收货人结算货款,行使变更要求,以及在货物和运单全部丢失时凭此单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要求。国际铁路出口货物托运是发货人向铁路提出的相关货物的委托运输行为。发货人在向铁路部门交纳运输费用之后,将会获得盖有始发站承运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从而全部完成货物的托运与承运过程。在相邻国家铁路的终点,从一国铁路向另外一国铁路办理交接或接收货物和车辆的车站被称为国境站或国境口岸、边境站。

第四节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的程序

一、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货物运输单证

(一)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参加联运发送的国际铁路部门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它除了载明对所运送货物的描述之外,还记载了参加联运各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部门和发货人、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由一式五联组成,其中:第一联为运单正本。运单正本是货物运输合同,随同货物到站,并随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第二联为运单副本。运单副本在运送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它不具备运单的效力,只是仅用来证明货物已经由铁路承运。发货人凭铁路运单的副本向收货人结算货款,行使变更要求,以及在货物和运单全部丢失时凭此单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要求。第三联为运行报单。运行报单是参加联运的各铁路部门办理货物交接、划分运送责任以及清算运费、统计运量和运费收入的原始凭证,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铁路。第四联为货物交付单。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第五联为货物到达通知单。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同运单正本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二)添附单证

所谓添附单证,是指附加在运单上的其他单证,主要包括发货人在履行海关查验、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手续后所获得的各种单证。具体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品质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兽医证明书等。其他有关运单所涉及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的单证则视合同的规定和货物的不同要求而定,一般包括:装箱单、磅码单、发运清单、零件清单、化验单、清洁容器证明书等。这些作为添附单证的单据,应该由发货人记入运单的“发货人添附的文件”一栏内,并牢固地附着在运单上,随货物共同运行。

二、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出口程序

(一)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托运

国际铁路出口货物托运是发货人向铁路提出的相关货物的委托运输行为。就国际货物铁路运输的步骤来看,与国内铁路运输货物的方式近似,托运要经历使用货车的申请、相关部门的审批、货物的装车与承运这样三个主要的环节。

1.使用货车的申请

对于整车托运的货物而言,发货人在备妥货物之后,首先要在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铁路部门提出使用货车的申请计划,填写国际铁路联运月度要车计划表。

2.相关部门的审批

在我国,国际铁路货物月度要车计划由商务部铁道部共同核定后下发,具体程序如下:(1)发货人要根据当地铁路部门的规定,填制“国际铁路联运”月度要车计划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向当地的经贸主管部门和铁路局(分局、站)提出下月的要车计划;(2)各地铁路局在汇总各发货单位的要车计划之后上报铁道部,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在汇总下属部门的计划后上报商务部;(3)商务部在汇总要车计划后与铁道部协调平衡;(4)最终核定的月度要车计划在经过铁道部门的确认之后,分别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将核准结果通知发货单位和各铁路局将月度要车计划通知发货单位。

3.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货物的托运和承运是发货人组织货物运输的关键环节。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要向车站提交货物运单,以此作为委托铁路部门进行货物运输的书面申请和凭证;而铁路部门的承运则是从车站在接到货物运单后进行的审核开始的。对于整车托运的货物,车站要从以下环节进行审核:首先车站要审核是否具有月度或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要车计划,其次检查运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填写正确;如果确认无误则在运单上予以签证。运单的签证确定了货物进入车站的日期或装车日期,标志着铁路部门对托运货物的受理和运输合同的成立。发货人根据签证的日期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货位后,铁路根据运单的记载对货物进行检验,查看是否符合《国际货协》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经过查看、检验确认无误后车站方可接收货物,表示铁路承担保管责任。一般在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后,由始发站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表示铁路承运责任的开始。发货人从始发站获得运单号后,就可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填写铁路运单的运单号、车号和装车日期。发货人在向铁路部门交纳运输费用之后,将会获得盖有始发站承运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从而全部完成货物的托运与承运过程。

发货人在托运零担货物时,不需要向当地铁路部门提出月度要车申请,可以直接凭运单向铁路部门提出托运申请。当地铁路部门受理后,发货人应该在指定的日期内将货物运送至铁路货场的指定货位,经过查验、过磅后交由铁路部门保管。与此同时,当铁路部门接收货物并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的印戳之后,就宣告铁路对零担货物的保管、装车、运输至目的地的全部过程承担一切责任。

托运、承运过程的结束就意味着铁路运单作为铁路部门与发货人之间运输合同的开始生效,铁路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对货物承担保管、装车并运输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责任。

4.货物的装车

关于货物的装车,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关于装车责任的承担。当由铁路负责货物装车时,有关车辆的调拨和装车由铁路负责安排。当由发货人负责货物装车时,发货人要根据铁路的通知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车和装车,并且要在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车的工作,并及时将装车完毕时间通知车站并按时交车。

(2)货物装车的基本要求。首先,货物包装要完整、清洁、牢固,标志要完整、清晰;单证齐全,内容完备、正确;车辆的车体完好,技术状态良好,具备装车的条件。其次,货物装车时装货负责方要注意以下方面:装车前检查货物情况,即复核点数及货物是否符合装车的要求;火车调到时,检查车辆是否符合装车要求;合理装载货物,确保运输安全;装车完毕要检查车辆是否完成封闭、加固、通风等安全措施;记录车号,做好发运登记,并在出口货物明细单上填写车号、运单号以及装车日期;装车结束后的运费、杂费的支付,以及盖有发货站承运戳记运单的交接等。

(二)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在过境站的交接

在相邻国家铁路的终点,从一国铁路向另外一国铁路办理交接或接收货物和车辆的车站被称为国境站或国境口岸、边境站。国境站除办理一般车站的业务外,还办理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车辆和列车与邻国铁路的交接、货物的换装或更换轮对、运送票据、文件的翻译以及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和复核等各种工作。

1.国境站的有关机构

我国的国境站除设有一般车站应该具有的机构外,还设有一些承担特殊职能的机构:

(1)国际联运交接所:简称交接所,主要办理:货物、车辆、运送用具的交接和换装;各种单据的交接,负责运送票据、商务记录的编制、翻译和交接工作;计算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到期限、过境铁路运费和国内各项运杂费用;对货物和票据进行检查、处置和解决货物交接以及车、货、票、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海关:是一个国家进出口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负责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境站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履行报关手续,并根据规定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后予以放行。

(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是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机关。

(4)边防检查站:是公安部下属的国家公安部队。其职责是执行安全保卫,主要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5)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中国外运的各分公司是各进出口公司的货运代理机构。在国境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接各种进出口货物的铁路发运、转运、联运、口岸交接、分拨、报关、检验和大型集装箱的中转、拆箱和装箱业务。

在国境站所设有的各个机构中,除国际联运交接所是国境站的下属机构外,其他机构均属于各自相关国家部门或企业的派驻机构,与国境站虽然有业务联系,但并不互相统属。

2.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关于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流程

(1)出口国境站货运调度根据国内前方站列车到达预报,通知交接所和海关做好接车准备。

(2)出口货物列车进站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并将列车随带的运送票据交送交接所处理,货物及列车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3)交接所实行联合办公,由铁路、海关、外运等单位参加,并按照业务分工开展流水作业,协同工作。铁路主要负责整理、翻译及运送票据,编制货物和车辆交接单,以此作为向邻国铁路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的原始票证。中国外运分公司主要负责审核货运单证,纠正出口货物单证差错,处理错发错运事件。出口货物的申报是由发货人在托运时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交给铁路后由铁路在国境站负责向海关代理发货人申报。海关则根据申报,查验单、证、货是否相符,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即予以解除监管,清关放行。

(4)上述步骤完成后,由双方铁路具体办理货物和车辆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证明。

上述环节只是一般货物的交接过程。对于特殊货物的交接,例如鲜活商品、易腐、超重、超限、危险品等货物,要根据合同和有关协议的规定,由贸易双方商定具体的交接方法和手续。

3.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出口货物交接的几个特殊问题

前面所涉及的只是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出口货物交接时的基本状况,下面就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几个特殊问题予以说明。

(1)联运货物单证的审核

当出口货物抵达国境站之后,交接所应将全部货运单证递交外运公司进行审核。外运公司作为国境站的货运代理公司,在审核单证时,要以运单内容为依据,审查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商检证书、品质证明书、检疫证、兽医证等相关单证记载的内容和项目是否全面、正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运公司只是负责代理发货人缮制单证,而对上述单证的内容和项目并不负责订正或补制。经过审核后如无问题则可以放行出国,如果存在差错则不予放行。

(2)报关、报检等法律手续的办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只需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写;最终出口货物的报关,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铁路在国境站办理。在填写报关单时,要求内容正确、详细,必须保持与货物、运单及其他单证的记载相符。字迹要端正、清晰,不得任意省略或简化。对于填报不清楚或不齐全的报关单,以及未按照海关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等相关单证者,海关将不予以申报。对于申报不实者,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理。需要办理检验检疫的货物,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以便国境站向海关办理申报。

上述各种证书在始发站托运货物时要连同运单、报关单一起随车同行,在国境站由海关执行监管,查验后放行。

(3)联运出口货物的交接方式

货物交接可以分为凭铅封交接和按实物交接两种情况。

凭铅封交接的货物,双方铁路根据铅封的站名、号码或发货人简称进行交接。交接时应该查验封印是否有效或丢失,印文内容、字迹是否清晰,同交接单记载是否相符,车辆左右两侧的铅封是否一致等,然后由双方铁路凭完整铅封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按照实物交接适用于未施行铅封的货车,可分为按货物重量、按货物件数或按货物现状交接三种方式。按货物重量时,适用于如中朝两国铁路间使用敞篷车、平车和砂石车散装煤、石膏焦炭、矿石、铝矾土等货物;按货物件数交接时,适用于如中越两国铁路间使用敞篷车类似货车装载每批不超过100件的整车货物;按货物现状交接时,一般适用于难以查点件数的货物。

在办理货物交接时,交付方必须编制“货物交接单”,没有编制交接单的在国境站不得办理交接业务。

对于在我国国境站办理交接的出口货物,铁路在接到发货通知后应及时联系对方按时派车接运。货物到达口岸时,由双方派员办理现场货物的交接,并编制交接文件,作为货物交接和结算的凭证。对于在国外国境站办理换装后交接的出口货物,由外运公司安排相应人员出国,在换装站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4)出口交接时货运事故的处理

联运出口货物在国境站换装交接时,如果发现单证的漏填、错填、单证不全、单货不符时,或出现货物的溢短、残损、污染、湿损、被盗、包装破裂、品质不良等事故时,国境站外运公司应该会同铁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加以处理。由于铁路原因造成的货运事故,要提请铁路编制商务记录,并由铁路负责整修。整修所需相关费用由铁路承担;由于发货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在国境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国境站外运公司组织整修,但需要发货人承担所有的费用和损失;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在国境站整修的货物,应由发货人到国境站指导整修或将货物返回发货人处自行处理。

(三)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交付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抵达到站后,铁路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所记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交付收货人。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至于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能按照原来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领货物。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在运行报单上填写货物领取日期,并加盖收货戳记。

三、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进口程序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进口程序与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出口程序在货物与相关单证的流转程序上基本相同,只是在流转方向上相反。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与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一样,首先要考虑是否选择铁路联运的方式,并在贸易合同中予以确定。运输业务也包括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托运、货物在过境站的交接和货物的交付。

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我国从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通过铁路联运进口货物时,凡国外发货人向其所在国铁路办理托运的,一切手续和规定均按照《国际货协》和各国国内的规章办理。我国国内关于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工作主要包括联运货物在发运之前编制运输标志、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进口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以及运到逾期计算等。

(一)联运货物在发运之前编制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Mark),一般印刷在货物外包装上。按照我国铁路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公司在签署进口合同之前,应当取得由商务部统一编制的向国外订货的代号,以此作为“收货人唛头”,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二)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

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是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在审核合同中有关运输条款时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商品品名应当准确、具体并尽量与铁路运价表一致,以方便查找和计算;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是否符合到站的业务要求;铁路到站的规定是否合理;合同中对于超重、超限、特殊货物的规定是否符合《国际货协》的有关规定;货物是否应该由卖方派员押运至我国国境站;随附单证,例如货物明细单、商品检验证书、质量单、包装清单、检疫等证书是否齐全。

(三)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各进出口公司在合同签字之后,应该及时将一份合同中文抄本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外运分公司。合同资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和它的附件、补充书、协议书、变更申请书、更改书和有关确认函电。对于由外运分公司接收分拨的小额订货,必须在抄寄合同的同时按照合同的规定内容添附货物分类表。

(四)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

1.一般程序

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其做法是:进口国境站根据邻国国境站货物列车的预报和确报,通知交接所及海关做好检查准备工作。进口货物列车到达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同双方铁路进行票据交接,然后将车辆交接单及随车带交的货运票据转呈交接所,交接所根据交接单办理货物和车辆的现场交接。海关则对货物列车执行实际监管。

我国进口国境站交接所通过内部联合办公,开展单据核放、货物报关和验关工作,然后由铁路负责将货物调往换装线,进行换装作业,并按照流程编组向国内发运。

如果发现货损、货差,属于铁路责任的,必须由铁路出具商务记录。如果属于发货人责任的,由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发货人提出赔偿。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进口货物的审核

联运进口货物到达国境站时,口岸外运分公司应该根据合同资料对各种货运单据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内容不全、出现错误、字迹潦草不清时应该迅速与有关进出口公司联系更正。最终只有单、证、票、货完全一致时才予以放行。

对于出现的具体问题,口岸外运分公司的处理原则是:因铁路过失造成损失的,联系铁路处理;因发货人过失造成的,根据合同资料和有关规定查验货物,确有可靠依据的可以予以纠正,否则联系有关进出口公司处理。

(2)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和变更收货人

国际铁路联运的货物,根据发货人和收货人的需要,可以由发货人和收货人提出运输变更。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时,首先要通过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发货人提出。在国外发货人不同意变更时可以向国境站外运分公司提出,在国境站办理变更。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的受理,应该在货物到达国境站之前进行。如由收货人申请变更到站和收货人,只能在货车到达国境站并且货物尚未从该站发出之前提出变更。

(3)联运进口货物的分拨与分运

对于小额订货、合装货物和混装货物,通常以口岸外运分公司作为收货人。因此在双方国境站办妥货物交接手续后,口岸外运分公司应当及时向铁路提取货物,进行开箱分拨,并按照合同编制有关货运单证,向铁路重新办理托运手续。在分拨货物时,必须做到货物包装牢固,单证与货物相符,并办结海关申报手续。

(五)进口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联运进口货物到站之后,铁路根据运单或随附运单的进口货物通知单所记载的实际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收货人收到到货通知单之后,必须向车站领取货物并支付运费。当收货人付清运单载明的一切费用之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付给收货人。

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该在运单“货物交付收货人”一栏内填写货物领取日期,并加盖收货戳记。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至于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能按照原来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绝领取货物。载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短少时,收货人也应该按照运单向铁路支付全额的应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按《国际货协》第28条按赔偿请求手续对未付部分的货物,有权领回其按运单所付的款额。

(六)运到期限与运到逾期

1.运到期限

铁路承运货物之后,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货物运送至最终到站。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就是货物运到期限。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算起,如承运人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时,则运到期限应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算起;货物装车日期,应记入运单中。运到期限应按发站至到站间的货物实际运送里程计算。

(1)根据货物运送全程的不同,将运到期限的标准分为:

①快运货物:发送期间为1昼夜;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铁路管内,每320运价公里1昼夜;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国际货协》第6条第4款)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420运价公里1昼夜。

②慢运货物:发送期间1昼夜;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

在国境站上将货物换装到其他轨距的车辆,更换车辆轮对和用轮渡渡送车辆时,运到期限延长2昼夜。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延长百分之百。但铁路有权将延长运到期限的货物滞留原因和滞留时间均应记入运单和运行报单的相应栏内。

(2)根据《国际货协》第14条之规定,下列时间不计算在运到期限之内:

①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的滞留时间。

②在发运或继续运送中非因铁路的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③因变更运送合同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④当检查货物是否同运单的记载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遵守了预防办法,如发现情况不符的,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⑤因牲畜饮水、遛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⑥由于发货人的过失,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包装的整修以及倒装或货物装载的整理所需的滞留时间。

如货物在规定的运到期限期满前到达到站,并且可以交给收货人处理时(关于这一事项铁路已通知收货人),即认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关于通知收货人的办法,按国内规章办理。如根据国内规章,货物应按运单中记载的地址送达收货人,则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前送达收货人时,即认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如货物在国境站换装,且该货物的一部分按运行(补送)报单运送的,则运到期限按凭运单到达的部分货物计算。

2.运到逾期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天数,即为该批货物运到逾期。如果货物运到逾期,造成逾期的铁路应该按照铁路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逾期罚款的数额,应根据货物总运到期限所算出的逾期时间确定。

逾期罚款的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罚款=运费×罚款率

逾期百分率=(实际运到天数-按照规定计算的运到期限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100%

根据《国际货协》第26条之规定,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按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罚款: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一时,为运费的6%;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一,但不超过十分之二时,为运费的12%;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二,但不超过十分之三时,为运费的18%;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三,但不超过十分之四时,为运费的24%;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四时,为运费的30%。

如货物在某一铁路运到逾期,而在其他铁路却早于规定的期限运到,则确定逾期时间时,应将上述期间相抵消。如运到逾期的货物部分灭失时,应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罚款。如运到逾期的货物毁损时,除支付赔款额外,还应加上运到逾期罚款。

自铁路通知货物到达和可以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处理时起,一昼夜内如收货人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领取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权利。

四、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一)铁路对承运货物的责任

1.铁路的责任

根据《国际货协》第21条的规定,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同时,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

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负责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铁路对发货人在运单内所记载并添附的文件由于铁路过失而遗失的后果,以及由于铁路的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合同变更申请书的后果负责。

2.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减量或毁损时,铁路对这项灭失、减量或毁损不负责任:

(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

(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

(5)由于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

(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

(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

(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

(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10)由于第23条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至使货物减量超过上述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时应免除铁路的责任:

(1)发生雪(沙)害、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

(2)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

(二)货运事故的赔偿

1.赔偿请求的提出

根据《国际货协》第28条之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送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赔偿请求应按每批货物分别提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出返还运送费用多收款额的赔偿请求时,这项赔偿请求可按多批货物成组提出。

(2)当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时,在这种情况下,可就商务记录中记载的全部批数提出赔偿请求。

从《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按统一价规的规定,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而发送路又未参加货物到达国所参加的国际联运协定,应由收货人直接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到达路或其他路提出赔偿请求(如毁损发生在各该铁路时)。

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按统一价规的规定,向《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时,赔偿请求应由收货人直接向到达国铁路提出。铁路在审查属于《国际货协》参加路责任的赔偿请求后,应将结果通知赔偿请求人。如发现赔偿请求部分或全部属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责任时,则赔偿请求应全部予以拒绝或拒绝其有关部分,同时应将赔偿请求书所附文件退还赔偿请求人,以便向非参加《国际货协》的责任路直接提出。

2.赔偿请求的办理

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副本或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副本或运单。

(2)货物部分灭失、毁损或腐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和铁路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3)货物运到逾期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还须提出运单。

(4)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还须提出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

在赔偿请求书上,除运单或运单副本外,在适当情况下,还须添附:商务记录、能证明灭失或毁损的货物价格的文件,以及能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其他文件。

铁路自提出赔偿请求之日(此日应以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直接提出的请求书时出具的收据为凭)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这项请求,并答复赔偿请求人,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支付应付的款额。铁路在向赔偿请求人通知他的赔偿请求部分或全部被拒绝时,必须说明拒绝赔偿的理由,并同时退还赔偿请求书所附的文件。如铁路全部承认赔偿请求时,则赔偿请求书所附的文件由处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按国内规章办理。

3.赔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

《国际货协》中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支付做出以下规定:

(1)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额

根据《国际货协》第24条的规定,对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货物铁路应予赔偿时,这项赔偿额应按外国售货者账单所列的价格,或按这项账单摘录(该摘录应按赔灭请求提出国规定的办法加以证明)中所列的价格计算。如不能按上述办法确定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货物价格时,则货物的价格应由国家鉴定机关确定。当声明价格的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声明价格,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给予赔偿。除货物灭失的赔偿外,灭失货物或灭失部分货物的运送费用、海关税和因运送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未算入货物价格内时,均应予以偿还。同运送合同无关的费用和损失不应赔偿。

(2)货物毁损的赔偿额

根据《国际货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他损失。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货物毁损的赔偿额不应超过下列款额:

①如因毁损以致全批货物减低价格时,不应超过全部灭失赔偿额。

②如因毁损仅使该批货物的一部分减低价格时,不应超过减低价格部分的灭失赔偿额。

(3)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该按照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发货人支付罚款(具体内容参考运到逾期的相关内容)。

赔偿金均以支付这些款项的铁路所属国家的货币进行支付。如款额用某一国家货币表示而在另一国内付款时,这项款额应按照付款地付款当日的牌价折合为付款铁路国家的货币。如从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才对赔偿请求给以答复;支付多收的款额或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货物毁损的赔款时,则对应付的款额加算年利4%的利息。铁路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因运送货物所发生的赔偿要求时,发货人或收货人也应按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赔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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