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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电产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思考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酒泉风电产业项目的逐步建设,风电产业实现的税收也逐年大幅攀升。本文拟结合笔者近期对瓜州、玉门两县(市)风电产业发展及税收管理现状的实地调研情况,就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风电产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以分析探讨。风电及其配套产业也将成为酒泉乃至甘肃省新的税收增长点。目前已建成投产的5户风力发电企业和2户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均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了正常税收管理。

关于风电产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思考

雪松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近期,在金昌市召开的全省循环经济工作现场会上,徐守盛省长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发展抓项目为突破口,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风力发电作为可再生的替代能源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产业链之一。近年来,甘肃省酒泉市依托丰富的风力资源,大力发展风力发电产业,并已初具规模。随着酒泉风电产业项目的逐步建设,风电产业实现的税收也逐年大幅攀升。本文拟结合笔者近期对瓜州、玉门两县(市)风电产业发展及税收管理现状的实地调研情况,就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风电产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以分析探讨。

一、酒泉风电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酒泉瓜州县和玉门市具有丰富的风能资源,被称为“世界风库”和“风口”,而且风向稳定、风力持续性好、破坏性风速少,地形地貌简单,戈壁纵横,农田稀少,无高山峻岭,地下无资源压覆,非常适合进行大规模风电开发,具有连片开发建设大型风电场的良好条件。自1997年4月国电龙源集团甘肃洁源风电有限公司从丹麦引进4台300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在酒泉玉门三十里井子建成了甘肃省第一座试验风电场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建设,酒泉的风电产业已初具规模,目前已建成玉门三十里井子、大唐低窝铺和瓜州北大桥、向阳、大梁等5座风电场。5座风电厂投资总额31.21亿元,已建成风电机组491座,总装机容量41.26万千瓦,初步形成了以风力发电为核心、以风电设备制造和电网建设为配套的产业链。

2007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视察酒泉风电产业发展状况时,做出了“建设河西风电走廊,打造西部陆上三峡”的重要指示。同时,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加快建设河西风电走廊,全力打造西部陆上三峡”的战略目标,规划将酒泉市建设成为“中国绿色能源之都”及西部能源大市。酒泉市委、市政府也做出了力争在2015年前完成全国乃至全世界首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的建设部署。徐守盛省长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现场会上部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任务时强调指出,要突出替代,大力发展新兴特色产业,进一步加快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工程,争取早日开工建设首批380万千瓦风电项目,努力把甘肃省打造成全国最大的风电、光伏电源等清洁能源产业基地,推动全省装备制造业的快速提升。根据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目前已做出的项目规划,预计到2015年酒泉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71万千瓦。

酒泉风电产业的发展及相关配套产业的建设,为推动酒泉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风电及其配套产业也将成为酒泉乃至甘肃省新的税收增长点。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按照目前风电企业正常运转条件下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税负测算,每10万千瓦风力发电每年可实现增值税约600万元左右,按照酒泉风电产业发展远景规划,预计到2015年酒泉风电产业能够实现增值税的总规模将达到8.7亿元左右,其中风力发电可达到7.2亿,风电设备制造业可达到1.5亿。

二、酒泉风电产业税收征收管理现状

(一)国家对风力发电及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力发电作为环保型的清洁能源,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在税收上给予了多层次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风力发电增值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2.对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大功率风力发电机装备属于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被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装备(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3.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属免税目录范围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4.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列举的内容,风能为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属于新能源及节能技术,1.5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技术和风电场配套技术属于高新技术。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5.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电力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第六大项第四小项“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风力发电”的国家鼓励类产品,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以享受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酒泉风电产业的税收管理现状

目前已建成投产的5户风力发电企业和2户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均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了正常税收管理。在税收管理方面,为支持和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酒泉市国税系统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编写风电项目建设税收政策辅导读本,从企业注册筹建开始,就采取了送政策上门的方式,辅导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5户已建成发电的风电企业截至2008年7月底累计已销售电量8.7亿度,累计实现销售3.62亿元,累计实现增值税3121万元,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累计减征增值税2815万元,总体税负约8.62%;2户已投产的塔筒塔架制造企业,截至目前已生产出750型塔筒塔架293套,1500型塔筒塔架26套,累计实现销售额1.7亿元,累计实现增值税181万元,总体税负约1.34%。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已投产运营的5户风电企业中,有4户目前正处于享受所得税全免优惠阶段,只有一户企业“三免两减半”政策已享受完毕,因继续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到2007年底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至2007年底5户风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总额714万元,抵免所得税512万元,两项合计1226万元。已投产运营的2户塔筒加工企业中,有一户属于外地企业驻酒泉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有一户为法人企业,就地申报缴纳所得税,自投产以来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93.5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3万元。

三、风电产业发展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电网的接受能力制约了风电产业的发展。由于已建成的五个风电场在区域内目前接入的是110千伏电网,现有电网的输变电能力无法满足风力发电企业满负荷生产时向外输送电力的需求。受电网输配送电能力的制约,目前已建成的风电企业年有效发电时间还不足1500小时,远远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生产状态,风能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影响了风电产业的整体发展。

(二)相对较高的上网电价制约了风电产业的发展。企业认为,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风机制造研发投入不足,没有国家研发机构、公共测试平台和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国内风机制造业基础比较薄弱,风力发电设备大多依赖进口,设备价格昂贵,前期投资大,建设成本高,投资回收期长,导致上网电价相对较高。目前风力发电的最高上网电价0.54元/度,每度高于火电0.2元、高于水电0.35元。高昂的前期投资和处于劣势的上网电价,限制了风力发电的上网销售,尤其是在水力发电满负荷运转季节内,制约效应更为明显,导致发电机组不能满负荷运转。

(三)异地注册异地核算,不利于日常的税收管理。从目前已投产运营的风力发电和风机制造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体制来看,由于部分企业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分公司、设立作业场所等,较普遍存在工商登记注册地、财务核算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同址问题,这就涉及汇总纳税以及税收利益在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问题,给税务机关日常的税收监管和纳税服务造成了一定困难和压力。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来看,因企业在异地核算,并且大多销售结算由总机构控制,企业容易在不同地区间调整税收利益,生产地税务机关对其税收监管难度较大。

四、对进一步做好风电产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逐步深入,风电相对于煤电的比较优势也将日益显现。从长远来看,把风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与水、火电优势互补,有序推进,规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作为税务部门,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风电产业发展,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风电产业的扶持作用。国家为鼓励和支持风电产业发展,陆续出台了包括减半征收增值税、定期减免所得税、退还进口关税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风电产业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的问题,有效地鼓励投资者投资发展风电产业。作为税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好税收政策对风电产业的扶持作用。

(二)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为风电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优化纳税服务是做好税收管理的前提。近年来,酒泉市、玉门市、瓜州县两级国税部门在支持项目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所采取的编写《项目建设税收政策辅导读本》送政策上门的服务措施,受到了纳税人、投资商以及地方政府的广泛好评,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和大力提倡。同时,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税效率,扎实做好日常各项税收服务工作,切实解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风电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扶持风电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言献策。从目前制约风电产业发展的“瓶颈”因素来看,应进一步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推动风电产业的发展:

一是建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电产业配套电网建设。为满足风电产业大规模建设的需要,国家电网公司已规划在酒泉投资建设两座330千伏变电站和一座750千伏超高压变电站。配套电网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建议国家针对与风力发电相配套的电网建设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如可以考虑对电网建设购入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对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等。

二是建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风机制造国产化和培育自主品牌。针对目前风电产业主要依赖进口风机的状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产风机制造业加快发展,其中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的组合是应当首选的鼓励措施。如可以采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措施,鼓励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风电机组整机和零部件技术的研发行为,以加强风电技术开发能力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兆瓦级风电机组的整机制造企业和零部件制造企业,可以采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措施鼓励其发展。

三是建议进一步扩大风力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尽可能减轻上网电价不合理对其发展的制约效应。目前,国家对风力发电增值税采取的是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但由于风力发电行业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极少,导致其减半征收增值税后的税负仍然很高(据测算在8%左右),加上本身相对较高的上网电价,导致其与水电、煤电相比处于绝对的竞争劣势。鉴于此,可以考虑采取超税负返还的方式,进一步降低风力发电的增值税负担,对于税负的标准,应当综合其价格因素、进项税额等因素测算确定,一般不宜超过6%。

省委、省政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工业强省、提升经济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战略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酒泉丰富的风能资源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有效途径。因此,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努力做好风电产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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