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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和保险业务管理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为了促成保险交易,保险市场除了供需双方外,还有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保险业务管理是指对全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险展业是指以保险宣传开道,广泛组织和争取保险业务的过程。保险理赔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约定风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而进行的业务活动。

第四节 保险市场和保险业务管理

一、保险市场概述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同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也是由买卖双方和中介人构成市场的主体,以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为交换商品。按照保险商品交换规律形成的特殊市场。

(一)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劳务服务业,保险市场也属于服务市场范畴,交换的对象是无形商品———风险保障。其买方是指具有保险需求的一方,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险费换取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风险保障服务,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保险人属于卖方。为了促成保险交易,保险市场除了供需双方外,还有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

现代市场中,保险市场成为保险经济活动和市场机制的结合体,并且由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市场机制成为保险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因此,运用市场机制来理解和认识保险市场,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主要意义。

(二)保险市场的构成

1.保险供给方

保险供给方,即保险人,是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种保险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根据其组织不同,可分为四类。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资本完全来自于国家投资,依照保险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组建。它由于股东单一,不设股东大会,而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选举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保险监管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形式,当前在世界各国并不鲜见,在欧洲很多国家都有这种形式。就我国当前情况来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惟一的国有独资形式的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公司设在北京。经1996~1998年改革,分立为三家独立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主营寿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世界各国保险业广泛采用这种形式。它产权关系较为明确,透明度强,能够聚集巨资承担巨额风险,并进行大规模经营以保证投资的利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一家实行股份制的公司,它是交通银行投资祖建的全国性股份制保险企业。

(3)相互保险公司是由可能发生某类风险的若干经济组织为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而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保险组织。参加保险的当事人称为会员,不是股东。他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相互保险公司可按制定费率与支付的不同分为分摊收取保险费、预收足量保险费和永久性保险费三种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始建于19世纪,到现在,世界上最大的几家人寿保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公司,如日本的“第一生命”、美国的“大都会”等。

(4)保险合作就是公民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自愿集股设立的互助保险合作组织。参加保险合作社的社员交付股金,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以其所出的股为限。合作社在社员之间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在内容上虽有许多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没有很大的差别。

(5)个人保险组织是指个人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此种经营形式现在已经很少见,但在英国一直存在个人保险组织———劳合社,也是至今世界上最有实力的保险组织之一。“分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是其实质。

2.保险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活动于保险供求双方———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资人联系起来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3.保险需求方

保险需求方是指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公民,而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称为投保人。它也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依照合同规定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保险业务管理

保险业务管理是指对全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具体地说,就是对展业、承保、理赔、防灾与危险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与控制,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保险业务管理是实现保险企业经营目标的基础,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

(一)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是指以保险宣传开道,广泛组织和争取保险业务的过程。其基本环节是保险宣传和展业渠道的开拓。所谓展业渠道主要有保险公司专职人员直接推销保险单的直接展业,委托保险代理人招揽业务以及保险经纪人联系保险业务。保险展业是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在整个保险业务活动中,展业活动是最基本的活动,是起先导作用的活动。没有展业也就没有其他业务活动。所以,保险展业是保险业务管理的首要内容。

(二)保险承保

保险承保就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其主要内容为核保和承保控制。保险承保包括业务接洽、协商、验险、接受业务、制单、收取保费、到复核签章、清分发送、协商保管业务方面的全部过程。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承保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保险业务经营稳定性和企业经济效益好坏。承保的基本原则有:

1.风险大量原则

根据大数法则,遵循风险大量原则,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高水平争取承保尽可能够的风险单位。参加保险的投保人的数目越多,所计算的保险损失概率越准确,实际损失率越接近原测定的损失率,越有利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

2.分散风险原则

为了确保保险经营稳定,要尽可能将风险分散的范围扩大,由众多的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如果承保的风险单位过于集中,或对某一风险单位承保金额过大,一旦承保的风险单位发生灾难和事故,保险人就要支付巨额赔款,不利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

3.保险费率合理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和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和程度,以及准确评判投保金额是否恰当,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确定使用合理的保险费率,做到保险收费合理,有利于保险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充分认识和衡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以最经济的代价,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以及补救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防灾防损是保险企业的一个重要职责。保险不仅要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对经济损失发挥补偿作用,而且在事故发生前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树立“防重于赔及防患于未然”的思想。防灾防损管理的具体要求有:在保险业务中贯彻防灾防损的要求;制定防灾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防灾档案;坚持风险因素分析;举办各种防灾防损安全培训班;做好典型灾情分析;管好用好防灾防损经费。

(四)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约定风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它包括责任审定、损失核赔和损余处理等管理活动。

(1)责任审定。责任审定,就是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经过检查、鉴定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经审定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要履行赔偿义务。因此,保险责任审定是否正确是理赔的首要环节,它决定着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合理经济补偿的问题。责任审定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2)损失核定。损失核定,就是确定赔款数额的问题,这是理赔的重要环节,包括:确定赔偿范围、核定损失程度、取得科学依据、计算赔偿金额。

(3)损余物资处理。损余物资处理,关系到受损物资的有效利用,也关系到赔偿金额的多少,所以要严加管理。原则上损余物资应作价归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这种物资,有条件对其进行有效利用。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或作价过低,保险人可直接处理或由有关部门收购。但保险人直接处理,不得擅自作价或自行留用。

保险理赔过程中,应注意坚守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以及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保障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和保险业的信誉,提高保险理赔工作的质量。

(五)保险投资

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暂时闲置的保险基金进行合理运用,使其达到增值目的的活动。它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直接投资就是通过合资入股,直接经商办厂,购置不动产等,将资金投向生产经营过程,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间接投资就是购买政府、银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以及向企业、个人发放贷款,以取得利息、股息收益等。保险公司一般注重间接投资。

投资业务与承保业务并驾齐驱,是现代保险的重要特征。一方面保险公司所拥有的保险基金不断积聚,需要寻找出路、境加资金收益;另一方面承保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业务经营艰难,因此,各国保险业为了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聚积保险基金增强保险理赔能力,已从单纯的经济补偿职能,发展为兼有融资职能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六)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业务的内容主要有分出分保和分入分保。

保险企业为了财务稳定就必须控制保险责任,把超过自留限额部分的保险责任转嫁出去,这就是再保险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各种业务的特点,参照保险市场上的习惯做法,可选择成数合同分保、溢额合同分保等方式。前者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按约定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具有联合经营的性质,相比较而言,分出公司支付的分保费用较多应该争取回头业务,以求互利;后者是分出公司先留足自留额,将溢额部分分出去,多溢多分,少溢少分,所以支付的分保费较少。因此,应慎重确定自留额。

分入分保可以增加保费收入或用以抵支分出分保的保费,起到了交换风险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大数法则的作用,有利于保险业的财务稳定。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如何理解保险与风险的关系?

2.简述保险的种类。

3.保险的原则有哪些?

4.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以及保险合同的要素。

5.分析题:

(1)张某为自己的父亲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如果张某的父亲身故,则保险公司将向张某给付身故保险金。问:在这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是谁?保险合同的标的与客体是什么?

(2)投保人A就同一财产利益分别与保险人甲和保险人乙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即产生了两份保险合同),其中,保险人甲又将承保的投保人A的财产险转给了保险人丙。请指出重复保险、原保险、再保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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