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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品交换的特性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它作为保险人的观念上的“债权人”直至保单到期日自然终止。如果是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件,被保险人就实质性地实现消费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拥有了向保险人索赔的请求权,成为现实的债权人。否则,将会导致保险交易变质,成为赌博行为,诱发道德风险。保险商品交换与此不同,主要由投保人承担保证和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标的自始至终都处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掌握或控制之中。

四、保险商品交换的特性

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品。保险商品交换过程既不同于资本商品的交换,也不同于其他交换,具有其本身的要求和特点。

(一)契约性

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交换形式不是单一的,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交易;既有商品与货币的直接交换,也有各种契约票据信用方式交换。所有这些交换方式,都只是商品买卖的不同方式,并不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保险经营资本的独立化,把保险分配关系直接地表现为,或者说具体化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相互对立的两极,从而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便看不见了,所看到的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在保险市场上以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保险契约买卖,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唯一方式,或者说唯一手段,俗称“买保单”和“卖保单”。

(二)期限性

一般商品交易都通行着“钱货两清”的原则,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先交钱后交货,或先交货后交钱,无论哪种形式,一旦成交,也就完成了商品销售的“惊险的跳跃”,作为商品的旅途也就结束了。保险商品交易则不同,保单实现销售后,一方面开始在观念上消费保险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安全感。另一方面,它作为保险人的观念上的“债权人”直至保单到期日自然终止。如果是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件,被保险人就实质性地实现消费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拥有了向保险人索赔的请求权,成为现实的债权人。当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保险合同才履约终止。可见,无论是保单的自然终止,还是履约终止,都说明了保险商品交易不是转瞬即逝的,而是一个有期限的交易过程。

(三)条件性

一般商品有钱就能买,而保险商品有钱不一定能买。保险商品购买的条件性,要求购买保单者(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不具有可保利益的就不能购买保险商品。否则,将会导致保险交易变质,成为赌博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四)保证和告知规定

其他商品交换一般均由供货方详细说明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在发达国家,商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还要承担由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是一般交换过程的保证和忠实告知情况。保险商品交换与此不同,主要由投保人承担保证和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标的自始至终都处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掌握或控制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保证和告知,保险合同视为违约中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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