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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推行的议论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12月制定并公布《印花税法施行细则》。具体贴花凭证,依《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采取列举凭证,共分两类26种凭证。印花税法公布后,鉴于人事凭证一项,便于贴用印花,可为推行之助,1914年8月19日北洋政府大总统申令公布了《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与《印花税法》并行实施。印花税是中国引进的第一个直接税种。为了使人民了解印花税的含义,理解印花税法条文的内容,财政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

三、关于印花税推行的议论

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财政竭蹶,为增加收入,遂根据清朝末年已酝酿多时的《印花税则》加以修改,制定成《印花税法(草案)》送交参议院,经参议院议决于1912年10月21日公布。同年12月制定并公布《印花税法施行细则》。1913年2月,财政部咨行各省,规定京师自1913年3月1日起实行,其他各省自奉文的30日后实行。它是北洋政府建立后所创立的一个新税。印花税开始只对商事及产权凭证征收,委托海关监督、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报局及商会等机构发售印花税票。1914年8月,颁布《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规定出洋游历护照、国内游历护照、官吏试验合格证书、学校毕业证书等人事凭证也一律粘贴。以后,1914年底和1920年又对1912年的税法作了若干修订,一直沿用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时。

北洋政府在制定的《印花税法》的理由书中说:“民国初立,需款浩繁,锱铢榷及,罗掘之术将穷;百废待兴,支出之途日广。用稽列邦之成法,求其便利易行取民不扰者,按照国内情形斟酌损益,拟就《印花税法》十三条。”并提出:“《印花税法》,凡人民之财产权转移时,所有一切契约,皆贴用印花,以坚其信用,而免授受纷争。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上买卖借贷等事……,宜严定法律,以监督于无形,印花税者即监督之一法也。”又指出:“印花税所征者不过千分之一或二,为数极微,人民可自行购取(印花税票)照章粘贴,无收税官吏之留难。”[45]

《印花税法》的主要内容[46]如下:

1.征税对象和税额

该法第一条规定:“凡财物成交所有各项契约、簿据,可用为凭证者,均须遵照本法贴印花,方为适法之凭证。”这是总的原则,表明以凭证为纳税对象。具体贴花凭证,依《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采取列举凭证,共分两类26种凭证。第一类计有发货票、寄存货物文件的凭据、租赁各种物件的凭证、抵押货物字据、承种地亩字据、当票、延聘或雇用人员的契约、铺户所出各项货物凭单、租赁及承顶各种铺底的凭据、预定买卖货物的单据、租赁土地房屋的字据、各项包单、银钱收据、支取银钱货物的凭折、各种贸易所用的账簿等15种。其中1~7种凭证,票面价值在银元10元以上的,贴印花1分,不满10元的免贴。8~13种凭证,票面金额在银元10元以上,每件贴花2分。不满10元的免贴。14~15种账折,每本每年贴花2分。第二类计有提货单、各项承揽字据、保险单、各项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汇票、期票、遗产及析产字据、借款字据、铺户或公司议订合资营业的合同等11种。上列凭证,每件所载银元额未满10元的免贴印花;10元以上未满100元的,贴印花2分;100元以上未满500元的,贴印花4分;5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贴印花1角;1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贴印花2角;5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的,贴印花5角;10000元以上未满50000元的,贴印花1元; 50000元以上的,一律贴印花1.5元。

2.罚则

《印花税法》第8条和第10条规定,印花税的罚则有10点:应贴印花的凭证,如不按税法规定贴用印花,或贴用印花未盖章画押注销的,按应贴印花税额、或未画押注销的印花税票金额,罚款100倍;已贴用印花并已盖章或画押注销的,如未按照税法规定贴足者,其短贴之数,应处以50倍的罚金;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准揭下重贴,如发现有重贴印花税票,应照重贴税票金额,处以300倍罚金;所有漏贴、短贴或废票重贴金额,除按规定处以罚金外,还应按漏贴、短贴或重贴部分,补贴印花税票,并照规定画押注销。

印花税法公布后,鉴于人事凭证一项,便于贴用印花,可为推行之助,1914年8月19日北洋政府大总统申令公布了《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与《印花税法》并行实施。该条例亦以举证法列举了10种贴用印花税票的凭证和税率:出洋护照,贴印花1元,学生减半;国内游历护照,贴印花1元;免税单照,贴印花1.5元;普通官吏试验及第证书,贴印花1元;高等官吏试验及第证书,贴印花2元;中学毕业证书,贴印花3角;专门学校以上各种学校毕业证书,贴印花5角;中学校入学愿书,贴印花4分;专门学校以上各学校入学愿书,贴印花1角;婚书,贴印花1元。

印花税是中国引进的第一个直接税种。该税虽然在清末即已开征,但范围非常有限,且时间非常短。当时社会一般民众大多不知印花税为何物。为了使人民了解印花税的含义,理解印花税法条文的内容,财政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首先,财政部将印花税法逐条、逐句译成语体文,编成《印花税法解释》小册子,印发各省市发给商户阅读;其次,联系各省级报社刊登分别用文言文和语体文制定的《财政部开征印花税通告》及印花税征收情况的报道;再次,针对纳税的不同对象,分别制定单项性的宣传材料,宣传贴花办法,如《劝导各住户、铺户租赁房折均应贴用印花税票通告》、《劝谕各住户、铺户还账、收账各据均须贴用印花税票通告》、《各庄铺贴用印花须知》、《各铺户贴用印花注意事项》、《各住户贴用印花税票注意事项》等;最后,派印花税官员及学者到各地宣讲印花税政策精神并收集各商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针对印花税开办后“销数迄未能畅”的现象,1915年编成的《江苏省财政说明书》探讨了其形成原因。该说明书认为,印花税“在各国行之已久”,“实为良税之一”,但在我国推行不畅,“厥故有二”:“一由于领发机关之太复杂也。查苏省发行印花票者,中、交两行而外,有各关监督并邮政局,并最能行销印花之商业,亦复直接商会领取,以致漫无稽核……事权不专,影响极大”。“一由于人民未知对于印花税之权义也。夫此税所取不多,从理论言,民力宜胜,推行宜便。然创行之始,虽刊登各报广告经年,而内地人民识字者少,阅报者尤少,多数未必周知;即知矣,而售处既亦未普遍,购买尚不甚易”。针对这种情况,江苏财政部门编成宣传印花税的“浅明白话”,“派员四出会同印官,城乡详晰演说,将人民购贴之利益,及对于此税之义务切实说明,痛加劝导”。[47]

有的学者对开征印花税提出了反对意见。如朱新谟认为印花税在中国难以推行,原因有三:一是中国人没有贴印花的习惯,仅靠法律效力尚不足以全力推行而获巨大收入;二是中国缺乏推行印花税的行政组织和合格官员,“今日行政机关之不备,官吏程度之不齐,假以检查之劝,非徒无益,而又害之”;三是中国缺乏推行印花税的经济基础,外国印花税有巨额收入,关键在于“银行事业之发达,各种有价证券之盛行”,而中国银行凋敝,没有推行有价证券。因此他认为,中国不应采取“苟且补苴”的税收政策,必须“分别租税之性质,选择租税之种类,使一制度及于此一阶级,一制度及于彼一阶级”[48]。中国当时是否应开征印花税难以遽下结论,但朱新谟认为税种的选择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一制度及于此一阶级,一制度及于彼一阶级”的观点是颇有见地的。

印花税的推行效果只能说是差强人意。1913年在北京首先开征,当年收入仅5万余元。1914年各省相继开征,税收增至44.7万元。1915年开展印花税检查工作,同时调低起征点,增加人事凭证贴花规定,加之当时政局比较稳定,当年印花税实收税款达360余万元,比上年增加8倍多。1916年印花税预算列567万元,因袁世凯称帝,政局混乱,西南6省宣告独立兴师讨袁,各省截留作为中央税的印花税税款,当年印花税收解财政的仅200余万元。此后因军阀割据,各自为政,印花税收入连年徘徊在300万元左右。实解中央财政部的更少,1919~1921年间的平均解数只有34万余元,分别占各该年收数的12.4%、11.4%和10.4%。余款除开支经费、支付税票印刷成本外,全被地方截留。1924年解部72万余元,也只占该年收数(304万余元)的2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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