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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准备制的得失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例准备制在现今各国,除英国、日本、瑞典、挪威4国外,差不多是全世界所采用的一种制度。至于在理论上,创制的人以为比例准备富有弹性,实则各国所采的比例并不一致,所定30%,35%,40%,60%,均无特殊理由。若按照比例准备办法,例如1/3的比例,则收回3元钞票,才减少1元现金准备,流通的货币[14]数量大为减少,影响之大随法定比例的减少而愈甚。此外有9国均减低法定准备率。

(8)比例准备制的得失

比例准备制在现今各国,除英国、日本、瑞典、挪威4国外,差不多是全世界所采用的一种制度。它的重要性可以想见。究竟这种制度在理论上和事实上有无可议的地方,我们应该加以讨论。创立此制的德国在欧战以后,曾经把现金准备改为30%,然自1932年7月国社党得志以后,中央银行(Reichsbank)现金准备降低到世界各国中的最小者。1934年6月23日达到7650万马克的最低纪录,年底不过恢复到8370万马克,仅当钞票发行额2.1%,现在则已不到1%了。照常理,德国货币对外价值应该不能维持,然因施行汇兑统制的缘故,外汇率还是比较安定。[11]由此看来,所谓法定比例,已经不必遵守了。至于在理论上,创制的人以为比例准备富有弹性,实则各国所采的比例并不一致,所定30%,35%,40%,60%,均无特殊理由。不过国家富强时,比例可以低些,国家威信尚未确立时,比例应该高一点。究竟低到如何程度,或高到如何程度,并无一定可靠之理论根据。法定比例(legal ratio)决定以后,发行机关要保持这比例,实际比例(actual ratio)应该高得多,才能在金融紧逼时不至违反法律。譬如我国法定比例为60%,发行银行必定要在平时准备60%以上,或高到80%,才能在紧急时维持60%,因为60%是最低限度,而不是最高限度。[12]因此,比例如果定得太高,结果是十足准备;如果定得太低,结果与不定比例相同。[13]国民经济上说,比例准备制比固定的保证准备制影响更大,因为后者收回1元钞票,即发出1元现金,此1元现金固然也可以销毁或运送出口而减少1元货币的流通,然其影响只限于此1元。若按照比例准备办法,例如1/3的比例,则收回3元钞票,才减少1元现金准备,流通的货币[14]数量大为减少,影响之大随法定比例的减少而愈甚。我们现在得到一个结论,即英国的准备制度较为合理,惟须随时加以修改,如法国的最高发行额一样。[15]

【注释】

[1]大明通行宝钞,明洪武年间所印,式样见W.Vissering,On Chinese Currency。H.B.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重印。

[2]1822年英国《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把钞票、支票、汇票包括在一个广义的汇票之内。

[3]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Chap.XXXⅡ,Section,128.Gonners edition,p.349.

[4]参阅A.W.Kerr,History of Banking in Scotland与Breckenridge,Canadian Banking System,in the National Monetary Commission Publications.

[5]参阅C.F.Conant,History of Modern Banks of Issue,Chap.XXXⅢ.

[6]发行钞票有利与否,须视钞票种类如何。大概单位以上的钞票都是有利,辅币券成本较大,已无甚利益。最近上海因为铜币缺乏,中央银行发行“分币券”(参阅民国二十八年十月三日《上海银行周报》第23卷第39期),据说每张成本已超过1分,自然不会引起伪造之事,不过银行亏本发行也不是一个办法。这不过是随时措置而已。英伦银行5镑以上的钞票,照理应有利益,惟欧战以前,该行习惯,凡钞票一旦回到发行部,无论新旧,一概不再发出,而其纸张印刷又特别精工,所以也无利可图。

[7]上海各私立银行为竞争营业起见,从前常给钱庄或商家以某种利益,使其缴纳存款,并为推销钞票。最普通的奖励方法是领出钞票时不扣存款利息而迟计10天或半个月。此与领券制度不同,不在本段讨论范围之内。

[8]英伦银行此项发行额到1923年始增至1975万镑,而全英伦发行权始统一了。

[9]季节的货币需要在1832年与1841年由J.Horsley Palmar与J.W.Gillbert答复议会的委员会询问之时,首先指出。当季节将临之时,人民常欲将存款一部分变为纸币与硬币。又当商业繁盛的末期与金融恐慌期中,同样事情亦必发生。(J.A.Hayek,Prices and Production,1st ed.1931,p.96.)

[10]关于1930年时期的各国准备制度,除苏俄与中国外,共73国,均载在League of Nations,Gold Delegation,Registration on Gold,1930。最近各国中央银行法定准备率的现状,可分为4类:(1)固定的保证准备制,采用的有英、日、瑞典、挪威4国。(2)新近设立的中央银行,有阿根廷、坎拿大、纽西仑、印度4国,规定纸币与活期存款均为25%。(3)德国自1932年9月,意大利自1935年7月,均停止法定准备率。(4)此外有9国均减低法定准备率。其中,如奥国、保加利亚、但泽、拉特维亚系直接减低。尚有4国,所采方法各有不同。例如波兰自1933年起,规定纸币与活期存款超过1万万Zloty,即须现金准备30%,原有现金与外汇准备共计40%的办法废止。捷克1934年法律,活期债务总数须准备现金25%,至于外汇,只可用作纸币的第二准备金。匈牙利1934年法律规定今后4年间现金准备为24%。犹哥斯拉夫1935年1月法令,规定现金与外汇准备率为25%,其中现金占20%(League of Nations,Monetary Review,1938,pp.88-89).

[11]Fifth Annual Report of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pp.21-22.

[12]抗战以前,上海各银行每次发表准备检查报告,除中央银行外,差不多都是恰好有60%,不多也不少。他们如何能够做到这一步呢?是钞票发行以外,还有存款,也有现金准备,他们尽量先把钞票准备凑足以后,有余,才作为存款准备,所以前者总是60%,后者的比例听其随时高低。简单地说,钞票与活期存款两项共计的现金准备不低到钞票发行额60%以下而已。这种比例或许也不算低,不过立法原意不见得是如此。

[13]假设法定比例为40%,钞票发行为100万万镑。如果500万镑钞票要求兑现,则兑现之后,钞票流通额减为9500万镑,现金准备减为3500万镑,比例降到37%以内了。若是发行银行预料500万镑的兑现,则非准备4300万镑现金不可。如果彼预料将有2500万镑的兑现,则非准备5500万镑现金不可,因为兑现以后,钞票流通额减到7500万镑,现金准备减到3000万镑,还是40%的比例。(E.Cannan,Modern Currency,p.36.)

[14]“流通的货币(money in circulation)是指国库与联邦准备银行以外的一切货币,包括公众与银行所存的纸币和硬币而言,不管它实际使用与否。”(Federal Reserve Bulletin,August,1939,p.641.)

[15]在不兑换制度之下,现金准备还是必要的,因为对外仍是需要黄金。不过对内即无需硬币的流通,则英国的准备制度较为合理。我们可以估计全国流通的纸币应有几何,即可规定为最高保证准备额,而其超过此额之发行,可以视为随时要求兑现出口,即外汇基金之一部分可以随时增减。此最高保证准备额,当然可以用法律随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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