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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固定保证发行制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47年英伦银行因为条例所限,不能自由放款,工商业大感压迫,财政部不得不即刻用部令停止该条例的行使,而后向议会请求追认。此次保证准备虽然超过1400万镑,而为数甚微。但是英伦金融制度在1844年,已暗中改善,支票制度日见发达,所以发行制度虽然极端严厉,还不阻碍工商业的发展。

(3)英国的固定保证发行制

1844年,披尔(Robert Peel)之子小披尔任首相。通货主义派得胜,通过有名的《英伦银行条例》(Bank of England Charter Act,省称Bank Act,又称Peel's Act)。条例内容,将银行事务分为两部:一银行部(Banking Department),管理发行钞票以外之一切银行业务。一发行部(Issue Department),专管钞票的发行事务,所有发行的钞票,除1400万镑可以用政府欠款作为准备以外,其余每发行1镑钞票,必须准备1镑现金。其他在伦敦享有发行权之银行,从此以后,不得增发钞票,但后来如有合并,解散,或在英伦设立分支行,则丧失其发行权,而英伦银行得继承其2/3。[8]本条例关于纸币发行部分最重要的规定,即是保证准备只限于一个永久固定的数目,就是那1400万镑。这叫做固定的保证准备制(Fixed Fiduciary Issue System)。立法的用意,以为英伦人民所需要的支付工具,至少必有1400万镑,所以对于此数不必用现金准备,过此,则非用现金准备不可。换一句话说,全英伦所用的支付工具,只有此1400万镑之数非现金,其余的都可按照自由铸币的原则,随时增减货币流通的数量以应社会的需要。此种用意,在当时以为如此就可以解决货币问题,殊不知英国国富日增,工商业日益发达,人民需要支付工具逐渐加多,1400万镑或2000万镑之数,到了几年以后就会不够用了。自此条例公布以后,果然,不到几年,就发生了金融恐慌。1847年英伦银行因为条例所限,不能自由放款,工商业大感压迫,财政部不得不即刻用部令停止该条例的行使,而后向议会请求追认。部令一颁,风潮立即平息,实际上发行并未曾超过。恐慌过去以后,条例仍继续有效,10年以后,1857年同样发生金融恐慌,同样停止条例。此次保证准备虽然超过1400万镑,而为数甚微。1867年又是一次恐慌,办法也和1847年相同。原来施行此种条例,是防止金融恐慌,不料成为制造恐慌的根源,而以停止条例为解除恐慌的方策,是原提案人所不及料。但是英伦金融制度在1844年,已暗中改善,支票制度日见发达,所以发行制度虽然极端严厉,还不阻碍工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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