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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统计制度与指标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称国家版权局,设在文化部。我国版权统计主要采用统计报表制度,辅之以重点调查和网络调查。2002年12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修订的《全国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并于2003年1月实行。《全国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了指定该制度的依据和宗旨,报表的性质、填报机构及要求。我国的版权统计报表制度包括版权管理情况统计表、引进版权情况一览表、输出版权情况一览表和各表的填制说明。

第二节 版权统计制度与指标

我国版权的管理属于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设立于1985年。当时称国家版权局,设在文化部。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报国务院,建议在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的建议;同时决定,将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称国家出版局。国家出版局与国家版权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增加编制50人,文化部的编制由1241人增加至1291人。

当时国务院赋予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版权法律和有关法令、规章,并负责监督实施;为版权所有者提供咨询;批准强制使用作品,发放翻印和翻译外国作品的强制许可证;代表国家处理涉外版权关系;负责指导全国版权管理工作等。

1987年1月国务院决定,撤销文化部所属国家出版局,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新闻出版署;保留国家版权局,继续保持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1991年5月24日发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版权局的职责。1998年实施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版权局与新闻出版署依然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版权局的工作主要由版权司承担。版权司现设6个处(包括内设的国际、行政复议2个处)。具体见图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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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国家版权局的行政结构

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我国在各省市自治区都设有版权局,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的版权管理工作。地方版权局受当地政府领导并接受国家版权局的业务指导,与新闻出版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职能处室主要有版权管理处和政策法规处。其中的版权管理处的职能是:监督、指导本省著作权集体代理和代理机构的工作;监督本省法定许可作品的使用工作;管理本省著作权国家享有的作品;开展版权行政管理对外交流活动;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指导本行业相关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我国版权统计主要采用统计报表制度,辅之以重点调查和网络调查。2002年12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修订的《全国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并于2003年1月实行。《全国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了指定该制度的依据和宗旨,报表的性质、填报机构及要求。

依据和宗旨是“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版权管理及版权贸易情况,更好地为国家宏观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报表的性质、填报机构和要求是“本制度规定的报表为年度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中版权管理和版权合同登记的有关记录填报。在京中央单位的版权贸易情况统一上报北京市版权局。

各填报单位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完整地填报统计报表。本制度规定的所有报表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翌年1月15日前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统计处,同时抄报国家版权局”。

我国的版权统计报表制度包括版权管理情况统计表、引进版权情况一览表、输出版权情况一览表和各表的填制说明。具体表式见表9.1、表9.2和表9.3。

表9.1 版权管理情况统计表

                表  号:版权统计第1表

                制表机关:国家版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3]92

                有效期至:2005年7月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报出时间:翌年1月15日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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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邮政编码: 报出时间:年 月 日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表9.2 引进版权情况一览表

             表  号:版权统计第2表

             制表机关:国家版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3]92号

             有效期至:2005年7月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报出时间:翌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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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邮政编码: 报出时间:年 月 日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表9.3 输出版权情况一览表

               表  号:版权统计第3表

               制表机关:国家版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3]92号

               有效期至:2005年7月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报出时间:翌年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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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邮政编码: 报出时间:年 月 日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表格填制说明主要包括填制的依据和指标的含义。比如版权管理情况统计表依据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填报;引进和输出版权情况一览表均按版权合同签订日期,逐一填写本年度引进版权产品的具体情况。

版权管理情况统计表的填制说明:

1.受理、查处案件

(1)受理案件总数指本年度立案受理案件的总数量。

(2)未结案指尚未处理了结的受理案件数量。其中以前年度指尚未处理了结的以前年度受理案件的数量;本年度指尚未处理了结的本年度受理案件的数量。

(3)结案指本年度已处理了结的案件数量。其中以前年度指处理了结的以前年度受理案件数量;本年度指处理了结的本年度受理案件数量。

(4)处理方式指以各种不同方式处理结案的案件数量。三种处理方式的结案数量之和应当等于本年度全部“结案”数量之和。其中,调解指以调解方式处理了结的案件数量;处罚指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式处理结案的案件数量;移送指以移送司法机关方式处理结案的案件数量。

(5)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的已结案件数量。其中,总数指本年度行政复议案件的总数量;维持指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的案件数量。

(6)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已结案件数量。其中总数指本年度提起诉讼的案件总数量;维持指经法院审理后,仍维持原行政决定的案件数量。

(7)涉案范围指按当事人所在地划分的本年度结案数量(包括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受理的案件)。其中国内指当事人均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案件数量;港澳台指当事人有一方为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或单位的案件数量,此项数量包含在国内一栏数量之内;国外指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外个人或单位的案件数量。

2.收缴盗版品

(1)合计指本年度收缴盗版品的总数量;

(2)图书指本年度收缴盗版图书的数量;

(3)期刊指本年度收缴盗版期刊的数量;

(4)软件指本年度收缴盗版软件的数量;

(5)音像制品指本年度收缴盗版音像制品的数量;

(6)电子出版物指本年度收缴盗版电子出版物的数量;

(7)其他指本年度收缴其他盗版品的数量。

3.版权合同登记

(1)合计指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本年度登记的各类版权合同总数量;

(2)图书指本年度登记的图书授权合同数量;

(3)期刊指本年度登记的期刊授权合同数量;

(4)音像制品指本年度登记的音像制品授权合同数量;

(5)电子出版物指本年度登记的电子出版物授权合同数量;

(6)软件指本年度登记的软件授权合同数量;

(7)电影指本年度登记的电影授权合同数量;

(8)电视节目指本年度登记的电视节目授权合同数量;

(9)其他指本年度登记的其他版权合同数量。

4.作品自愿登记

(1)合计指本年度自愿到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作品总数量;

(2)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影视作品、设计图、地图、模型作品、其他作品指本年度自愿登记的各类作品数量。

引进版权情况一览表的填制说明:

(1)国内出版(引进版权)单位名称指引进版权产品的国内出版单位名称,非出版物的填写引进版权单位的名称。

(2)原版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指按照国家标准译名的缩写,原版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中文名称。

(3)原版权所有者中、原文名称指同时填写拥有原版权的个人或单位的中文及原文姓名或名称。

(4)产品中文名称及产品原文名称指同时填写引进产品的中文及原文名称。

(5)作者(权利人)中文、原文姓名或名称指同时填写引进版权产品的原作者(权利人)的中文及原文姓名或名称。

(6)合同约定出版数量(册、盒、张)指出版物填写合同中约定的出版数量,影视作品填写合同中约定引进的部、集数量。

输出版权情况一览表的填制说明:

(1)国内出版(输出版权)单位名称指输出版权产品的国内出版单位名称,非出版物的填写输出版权单位的名称。

(2)版权购买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指按照国家标准译名的缩写,填写输出版权购买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中文名称。

(3)版权购买者中、原文名称指同时填写版权购买者个人或单位的中文及原文姓名或名称。

(4)产品中文名称指输出版权产品的中文名称。

(5)作者(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指输出版权产品原作者(权利人)的中文姓名或单位名称。

(6)合同约定出版数量(册、盒、张)指出版物填写合同中约定的出版数量,影视作品填写合同中约定输出的部、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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