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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非法套现及刑法规范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业界对信用卡套现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某地一家公司以虚假手续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代办信用卡并开展套现业务,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在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上百万元后,携款潜逃,给持卡人、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都造成了资金损失。信用卡套现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存在多方面风险。

第三节 信用卡非法套现及刑法规范

信用卡产业的飞速发展,减少了现金流通,方便了百姓生活,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信用卡的便利也带来了一些风险隐患,特别是随着特约商户领域的不断拓宽和普及,信用卡套现案件快速增长,影响了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如何理性看待信用卡非法套现,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成为信用卡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信用卡套现的现状

信用卡套现是伴随着信用卡产业发展而产生的,从持卡人套现到单位组织套现,从熟人套现到专业化公司套现,其发展之快、形式之多令人咋舌,其蕴藏的巨大风险令人心惊。

何为信用卡套现?业界对信用卡套现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讲,信用卡非法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与特约商户协商以刷卡名义取现,大多具备以下特征:使用信用卡,在发卡行授信的透支额度内透支套现;没有真实交易,持卡人没有刷卡消费的行为;刷卡后持卡人获得现金,商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信用卡套现的常见形式如下:

(1)持卡人个人套现。持卡人因个人原因,与熟识的商户协商以刷卡名义套现。如某持卡人,因购买商品房急需用钱,找到开礼品店的朋友,刷卡后将收单机构手续费扣除,取走现金。这种套现行为是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完成的,较为分散,涉及资金不大,使用的是持卡人本人的信用卡,一般到期后可以足额偿还。

(2)企业团体套现。某些企业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但未能通过正常信贷渠道办理贷款,采用为员工办理信用卡的方式套现。如太原市龙湖易居案中,公司老板通过担保公司为员工集体办理某行信用卡后,将卡片统一由财务保管,通过本公司申请的POS刷卡循环套现,至案发时,透支200多万元。这类套现是企业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一旦该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发卡银行可能会遭受较大损失。

(3)专业化公司套现。一些公司假借担保公司、咨询公司、中介公司等名义申请POS机后,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刊登广告,以“信用卡提现”、“信用卡贷款”等为名,办理套现业务,有些公司同时代办各行信用卡,收集大量身份证复印件,潜在风险极大。某地一家公司以虚假手续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代办信用卡并开展套现业务,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在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上百万元后,携款潜逃,给持卡人、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都造成了资金损失。这些套现公司没有正常业务,专业代持卡人套现,涉及金额巨大,风险极大。

(4)其他形式的套现。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进行套现,如借助淘宝网“支付宝”,完成虚假交易后取现;借助部分商家(如航空公司)现金退货方式套现;利用中国移动“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组织专人在电器卖场等处与欲现金付款的顾客协商,为其刷卡付款后套取现金等。

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原因及风险分析

信用卡套现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46条明确禁止特约商户通过刷卡、签单或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的套现行为: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利用信用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曾明确要求,要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各种套现行为依旧屡禁不止,手段更为隐蔽,操作手法更为专业,其原因何在呢?

(一)套现的原因

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卡套现,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银行的透支额度变成可以随意支配的现金,以解决持卡人或企业的资金困难。

(1)经济增长加快了资金需求的增长。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人创业者越来越多,对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一方面是银行不断从紧的信贷政策,另一方面是不断增长的中小企业贷款需求,这两方面的矛盾非常突出。大部分团体套现的企业都属于这种类型,通过大量办理高额度的员工卡循环套现解决资金周转问题,100名员工每人办理1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循环套现可以使用250万元的流动资金,且成本较低,应该说非常有吸引力。

(2)信用卡特约商户普及度仍不够。近年来信用卡受理市场发展很快,但与国外相比,特约商户布局仍不够合理,覆盖面仍不够广泛,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地区差异,远未实现“走到哪里,刷到哪里”。持卡人的消费需求不能直接通过刷卡实现,从另一方面催生了持卡人的套现需求。

(3)套现比银行贷款更为简便、快速。信用卡通常有20~56天的免息还款期,在此期间银行并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非正常手段套现,只需要支付特约商户的刷卡手续费,即使通过中介公司提现,费率通常在2%~5%之间,且手续简便,取现迅速。企业集体套现的更会通过申请批发类、房地产或汽车销售类等费率较低的商户来降低套现成本,较之申请银行贷款,确实更为方便。

(4)套现比银行取现额度更高,费用更低。各家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多数是有柜面及ATM提现功能的,但需要支付手续费及透支利息,而且提现额度只有授信透支额的30%~50%,甚至更少。套现可以绕过银行的提现规定,等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时,通过虚假交易,持卡人还能享受银行针对刷卡消费而设立的积分奖励等各项优惠措施。

(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风险

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存在多方面风险。从小的方面说,持卡人、特约商户、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都可能发生资金和信誉损失;从大的方面说,信用卡套现客观上造成了大量的信贷资金游离于现有的管理体系之外,妨碍了金融安全。

(1)持卡人方面。持卡人偶尔的套现行为可能不会引起发卡银行的关注,但一旦出现还款困难或因套现被列入黑名单,后果就比较严重,将影响到持卡人的信用;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套现心切,委托非法中介代办信用卡,会泄露本人的身份资料,申领的信用卡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用、盗用,造成资金损失。

(2)商户方面。对那些正常经营,偶尔替自己或朋友套现的商户来说,套现首先是违反了与收单机构签订的受理协议,是违法行为;其次可能出现银行方面以不存在真实交易为由退单的情况,需要承担风险;再次被收单机构监控后会影响自己的信誉。对使用员工卡集体套现的商户而言,本身就是将信用卡作为了信贷工具,因员工本人均不知情,属冒用他人信用卡,易引起与员工的法律纠纷。

(3)银行方面。持卡人套现表面上看对发卡行没有影响,但事实上,近年出现的套现案件中,发卡行损失较大。曾出现过使用虚假信息申请成为特约商户,使用伪卡、假卡及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套现后潜逃的案件,发卡银行无法追偿,损失严重。而且非法中介套现均对银行政策非常了解,使用几张卡循环套现,将“免息期”政策用足,发卡行除收单收益外,连透支利息都无缘收取。

(4)收单机构方面。对专业化收单机构而言,受理市场中以虚假交易为特征的套现行为危害巨大,不仅加大了商户管理和服务的难度,还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持卡人和发卡银行退单,特约商户则以受理无过错为由要求付款,中国银联业务规则中规定收单机构有义务先行赔付发卡行和持卡人,再与商户协商解决损失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收单机构承担风险损失的可能性更大,即使与商户协商,承担的风险损失的比例可能也会较高。

(5)信用卡产业发展方面。业界认为,信用卡套现是信用卡产业发展的泡沫,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用卡产业的虚假繁荣。这种说法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套现的危害之大。通过虚拟POS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实现信用卡套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违反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另外,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整个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刑法规制

(一)严格区分“善意透支”与“非法套现”,从法律角度消除对信用卡套现合法化的错误认识

信用卡善意透支是合法持卡人依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在ATM机或银行柜台,在银行授信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在约定的还款期内归还或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偿还透支款的行为。而信用卡非法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与特约商户协商协商,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刷卡套取现金。与善意透支相比,其行为主体可能是合法持卡人,也可能是非法持卡人;行为人以虚假的消费形式掩盖其获取现金的交易实质;持卡人通过特约商户刷卡套取现金,必须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由于非法套现掩盖了持卡人的真实身份和真实交易,使得银行丧失了对该笔交易的监管,加大了资金风险。因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本质上是非法的,其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二)关于专业化公司和特约商户的套现问题

专业化套现公司往往收集大量身份证复印件,以“信用卡贷款”等为名大肆刊登非法广告,在赚取客户手续费的同时,大量骗取银行资金,而银行往往因为无法核实真正的信用卡使用人而无法追究其责任,给金融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带来非常大的危害。对于这类行为,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解释》第八条还对单位犯罪作出了规定,即构成单位非法套现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单位犯罪论处。

(三)关于持卡人个人套现问题

合法的持卡人因银行取款限额原因与特约商户协商,以刷卡名义套现,由于其使用的是真实身份,套现的额度收到银行授信的限制,容易受到银行的监管,因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会过于巨大。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对于超出法定限额和法定期限的透支行为,可以以恶意透支的行为论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企业团体套现行为

企业采用为员工办理信用卡的方式套现,虽然其行为方式符合信用卡犯罪的“冒用”,但在实质上,企业使用员工的信用卡,员工是明知的,也是同意企业使用以其名义申领的信用卡的,更重要的是,企业套现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银行的资金,而是因为资金流转的需要,暂时地占用银行的资金,因而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的冒用行为对企业论处。我们认为,银行依据信用卡合约,给予持卡人一定额度一定期限的授信,其本质是一种小额的短期贷款,企业通过团体套现的方式取得银行资金,实际上是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了银行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取得的贷款,本质上是一种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对于其中因为经营恶化,不能及时偿还银行透支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比照《刑法》第175条之一,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四、信用卡非法套现问题的刑法完善

(1)进一步完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方式的认定。对于上述行为以外的方式实施的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现行的法律似乎较难加以规制。而上述几种情况,即使套用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亦有不完全准确和周延的问题。信用卡非法套现,其侵害了持卡人或银行的资金安全,并破坏了信用卡正常的发行管理秩序,符合信用卡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信用卡非法套现以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划分,对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究其实质,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因而从完善信用卡立法的角度,建议在《刑法》第177条和第196条中分别增加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处置规定,分别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2)进一步明确非法套现行为的入罪标准。“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套现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即:违反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规定,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累计套现交易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解释》从套现的数额、损失数额等方面限制非法套现行为入罪的门槛,但从现实看来,该门槛还尚嫌过低,且仅根据套现的数额或欠款额、损失额为定罪依据,似尚嫌单薄,可考虑增加诸如套现的次数、套现的规模、因套现受到过金融机构的处分仍继续实施套现活动等定罪情节,避免依单一数额标准而导致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不够全面。

(3)遵循区别对待的刑事评价原则对“养卡”行为作出评价。“养卡”与非法套现联系紧密。所谓“养卡”,就是持卡人因无法及时还清欠款,将信用卡和密码告诉“养卡人”,由“养卡人”信用卡中介公司先替自己偿还信用卡欠款,再用这张信用卡在“养卡人”的POS机套现,并加收手续费。如果到下一个信用卡还款日前,持卡人仍无足够现金还款,还可再找信用卡中介公司继续“养卡”,这样就不会因欠款形成不良记录。“养卡”是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升级版,其实质是持卡人和养卡人合伙欺诈银行。在对“养卡”行为进行刑事评价时,不应将持卡人和“养卡人”一律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区别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其一,持卡人事后能够及时还清银行欠款的,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养卡人”如具备非法套现的数额、次数、规模等若干情节之一的,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二,持卡人如果超过规定限额或者限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养卡人”的行为依前述标准,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三,持卡人与“养卡人”通谋非法占有信用卡套现金额的,对两者均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养卡人”非法套现的行为与非法占有信用卡套现金额的行为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从重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其四,“养卡人”在查实的非法套现犯罪活动之外,尚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的,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五、信用卡非法套现的风险防范

信用卡非法套现需要信用卡产业各方的更多重视,加强合作,共同防范。

第一,收单机构应审慎拓展商户,并强化日常风险监管机制。拓展商户时,应审慎审核其资质,着重进行现场调查,防止拓展不合规商户;日常经营中,应主动监测商户的异常POS交易,定期上门检查POS机具管理,协助发卡行对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套现引发的欺诈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收单机构尤应加强对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资质审核和风险管理,规范设置商户代码。

第二,发卡银行应审慎开展资信审核及发卡工作。发卡前,应对申请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尽可能了解其财务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及还款情况等,确认申领人的有效身份;发卡后,应充分利用银行卡交易实时监测系统对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进行监控,对于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持卡人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措施。

第三,发卡银行应设定合理的持卡人取现政策。发卡行应根据不同客户群的信用等级及取现交易偏好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取现政策和手续费率,在满足不同客户不同取现要求的同时,有效控制整体风险。

第四,积极利用相关工作机制及流程,共同打击商户套现。目前,中国银联已经牵头组织14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就打击不法中介虚假申领及商户套现等违法行为共同制定了协同工作流程机制;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一届五次会议已经结合打击信用卡套现的实践经验,审议并通过了《信用卡违规套现处罚试行规则》。产业参与各方应按规则要求,充分共享非法中介、欺诈嫌疑申领人和套现商户信息,共同防范和打击套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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