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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不得的企业“隐私”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被告获取了大量有关“阿净嫂”的商业秘密。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中锐公司对本项调查研究结果有专属所有权,零点公司对调查所取得的一切结果及中锐公司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责任。由此,零点公司认为原告以零点公司披露商业秘密为由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零点公司行为失当,对中锐公司造成损失,已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无形财产是以秘密形式存在的。一旦泄露或公开,其价值便大打折扣,甚至可以变得一钱不值。因此,我们说,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还是企业的“隐私”,触不得,更公开不得。不久前,深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阿净嫂”家用日化厂状告其“策划大师”——深圳市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泄露商业秘密一案,便颇令人深思。

“阿净嫂”诉称:1997年8月,他们曾与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其营销广告顾问公司,并指定被告方总经理朱某亲自参与整个顾问工作。由此,被告获取了大量有关“阿净嫂”的商业秘密。按《协议书》有关条款,“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被告不得泄露原告商业秘密,且被告将原告产品的策划案用于案例分析发表时,须征得原告的同意。”但1998年12月15日,被告在《深圳商报》上刊登广告,称“阿净嫂”的产品“一个无名的小品牌……通过巧妙的借……创造了销售热潮……通过这一案例告诉您如何在营销上‘四两拨千斤’……”;1999年1月,被告方朱某在《销售与市场》杂志上发表文章,将“阿净嫂”系列产品的营销策略、价格分析、消费群体定位和目标市场策略等商业秘密公之于众。“阿净嫂”诉称,被告的行为使广大经销商、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反感,以致许多经销合同泡汤,该厂也不得不在1个月后数次降低产品的批发价格。因此,“阿净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70万元。

此案尚未结案,但我们却应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就像不能随意公开他人的隐私一样,我们也不能轻易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

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称“零点公司”)也遭遇到了同样的尴尬。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中锐文化传播公司诉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零点公司返还中锐公司的调查委托费及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失共1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中锐公司赔礼道歉。

事情的起因是中锐公司为实施“VCD租赁连锁店”投资计划, 于1998年4月29日与零点公司签订《委托调查合同》,对北京市民VCD消费情况做全面调查,以确定市场定位,选择具体投资战略。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中锐公司对本项调查研究结果有专属所有权,零点公司对调查所取得的一切结果及中锐公司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责任

然而,6月16日,中锐公司看到零点公司定期向传媒公开发布的《第一手First Hand》周刊第25期上刊有《北京VCD何处觅》一文,认为全文完全依据和摘录中锐公司委托调查的结果。接着《北京晚报》于7月9日刊登文章《北京市民租借VCD居多》,《中国青年报》于7月26日刊登文章《VCD租赁店何时登场》,内容均摘自《第一手》周刊。中锐公司指责说,零点公司违反保密条款,使调查结果公布于众,造成我方投资计划全部被破坏。为此,我方投资计划不得不拖延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被告零点公司解释说,《第一手》周刊发布的全部数据、图表均来自我们自己的研究报告。我们作为一家专业市场调查机构,参照国际惯例,除接受客户委托并加以保密的专项市场研究外,一向只发布自己投资进行及委托人要求公开的市场研究结果和社会调查结果。零点公司又从研究的地域范围、对象、内容、样本量、方法、时段上一一说明自己进行的研究与中锐公司委托的研究是两项完全不同的研究。由此,零点公司认为原告以零点公司披露商业秘密为由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

这是市场调查与分析行业出现的首起重大商业秘密泄露和侵权案件。

法院调查后认为,零点公司作为专业调查公司,经常受顾客之委托进行市场调查,容易掌握顾客的商业秘密,更应依照法律或双方约定提供服务。零点公司行为失当,对中锐公司造成损失,已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不可否认,在为中锐公司调查VCD市场之前,零点公司亦做过相同市场的调查,在《第一手》周刊公布的数据、信息,有的也来源于以前的调查报告;但也同样不可否认,《第一手》周刊公布的信息恰与中锐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同,尤其是对广大公众或VCD经营商,无疑揭示了一个商机信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范武说,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范围比较笼统,法院在判案时依据合同法律基本常理,把握的原则是,只要调查公司公布的材料妨碍客户投资就视为违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有关人士认为,作为全国首例客户起诉调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零点公司的败诉为新兴的调查业如何尽快制定“游戏规则”以规范行为,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提出了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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