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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福利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之前,我国没有一个独立、系统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散见于现行多项制度中,新准则首次系统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企业计提职工薪酬时,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薪酬标准与企业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制定新准则的背景资料

在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之前,我国没有一个独立、系统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散见于现行多项制度中,新准则首次系统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之一,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的基础上起草的。

二、新准则的基本内容

(一)职工薪酬的含义及范围

1.职工薪酬的含义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5)非货币性福利。

(6)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

(7)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职工的范围

(1)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薪酬,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等。

3.职工薪酬的范围

(1)在职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

(2)提供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等。

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新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职工薪酬确认和计量的原则

除辞退福利外,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确认为负债,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记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职工薪酬负债金额的确定

(1)国家规定有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计提:①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五险”;②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③应向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企业年金;④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计提职工薪酬时,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薪酬标准与企业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处理。

(3)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3.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金额。

(2)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金额。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金额。

(三)辞退福利

1.概念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2.辞退福利的确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2)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已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3)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3.辞退福利的计量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规定的拟辞退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负债。

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应当选择与预计支付期相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对辞退福利进行折现后计量。

(四)列报

1.列报原则

日常核算均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资产负债表上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2.辞退福利

(1)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披露。

(2)辞退福利预计数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差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差额较大的原因。

(五)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7)其他职工薪酬。

三、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

(1)规范了除股份支付外,企业对职工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所有义务,是对现行关于职工薪酬规定的系统总结和归纳。

(2)明确职工薪酬义务的确认是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不是款项应付或实际支付期间。

(3)引入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四、新旧准则的衔接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职工福利费余额转至新账,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新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该金额与原转入的福利费余额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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