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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平等性与优先性的关系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之平等性是债之相对性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具有明确的理论根源和逻辑依据。此即为债权的平等性,也被表述为债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债权既仅具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债权是相对人之间的请求给付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而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债权的优先性必须产生于指向同一特定给付的多重债权之间。

债之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各个债权均为有效[2],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先后之分[3]。债之平等性是债之相对性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具有明确的理论根源和逻辑依据。债之相对性是债之关系的本质,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的基础。由于债之内容只涉及相对人,通常债之内容无须对外公示,第三人无须知晓债的具体内容。就同一给付内容,同一债权人可以和多个债务人、同一债务人可以和多个债权人发生债之关系。由此,债之关系具有非公示性和相容性。当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内容和多个债权人产生债之关系时,就产生了多重债之关系,数个并行的债之关系均合法有效。由于债不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某一债权无法排斥其他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各个多重债权处于平等受偿的地位。此即为债权的平等性,也被表述为债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

在效力表现上,当数个债权指向债务人的同一给付时,基于债之平等性,各个债权处于平等地位,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和给付受领权亦处于平等地位。“债权既仅具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4]债权享有平等性,也就意味着债务人具有履行给付的选择权。法律不能强制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为给付,债务人可以选择某一个债权人作为给付对象,而对于其他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平等原则的立法精神在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债权平等原则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法律鼓励市场展开良性竞争,排斥恶意竞争。商品经济通过竞争以完善资源配置促进交易繁荣和市场发展,商品预期交易和市场主体竞争是市场完善发达的必然要求,而债权平等原则,适应了商品经济的这一需求。由此,债权平等原则是债权属性和体系逻辑的必然结果,也是民法制度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现实要求。[5]

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中,债之平等性是相对于物权优先性而言的。债权是相对人之间的请求给付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而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因而,当在同一个物上存在数个相互排斥的物权时,数个物权之间具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例如,对在同一物上成立数个抵押权的,当各个抵押权就同一特定物的清偿产生了冲突时,先行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后一顺位的抵押权只有在前一抵押权实现后或者放弃后才可就抵押物实施清偿,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具有履行上的优先性。[6]与物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对同一个物上存在数个债权请求权的,数个债权之间并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债权不过是对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同一人可以有效成立同一内容的数个债权,这些债权原则上相互平等,没有排他性。[7]

当在同一物上的数个请求权具有受偿给付的先后顺位时,就产生了债之优先性的问题。债权的优先性必须产生于指向同一特定给付的多重债权之间。例如,在破产过程中,破产人所有的债权均转化为针对破产财产的受偿,而可以优先获得清偿的债权即为先取特权。先取特权是指当发生破产时债权人享有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的资格。根据民事权利平等原则,当发生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且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均以同等地位参与分配。但实际上,枟破产法枠[8]、枟海商法[9]、枟民用航空器法枠[10]等均设置了法定的顺位清偿制度。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破产财产要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等债务后,才能就一般债权进行平等清偿。因而,从受偿的先后顺序上看,先取特权相对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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