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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汽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口头申请,在办理批改时必须签字确认。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可能的变更事项包括:保险车辆转让需要变更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增加或减少危险程度;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增减投保的车辆数目;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增加某种附加险的投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

(2)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了汽车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有效期结束时的自然终止外,保险合同当事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同非自然终止时,保险人应该发出书面通知或出具批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和保险责任开始后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自然终止。自然终止也称为届期终止,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期满后的续保,不是原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②因保险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保险车辆若一次事故全部毁损或推定全损,赔足保险金额后,合同终止。

③协议终止。协议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直接终止合同的行为。协议终止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产生终止合同的后果。

④合同解除而终止。合同解除则双方不再有利益关系,是导致合同终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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