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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编译馆”审定教科书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立编译馆”设立初期,教科书审定任务最为繁忙。仅截至1934年6月14日,共审定中小学教科书389种,其中人文组共召开27次会议审查中小学教科书227种,自然组共召开25次会议审查中小学教科书162种。“国立编译馆”审定教科书程序最初是依据192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的《教科图书审查规程》办理。

1931年,朱家骅在国民党中央全会提议设立“国立编译馆”,虽获得通过,但没有建立起来。1932年“一·二八事变”发生以后,中央政府规定全国政费暂发三成,朱家骅与财政部长宋子文协商,教育经费从3月份起改发五成,而其他各机关经费直到6月份还在发三成。到7月份起,教育经费又率先发足十成。在朱家骅的努力下,当时中国教育经费得到较大保障,并有效地实施了改革,其中创设“国立编译馆”是其重要举措。1932年8月,“国立编译馆”正式成立,“承教育部之命,得审查关于学校用之图书标本、仪器暨其他教育用品”[6]。“国立编译馆”设立初期,教科书审定任务最为繁忙。据统计,抗战前审查各书局所送中小学及师范学校、职业学校、民众学校各科教科书、教授书、补充教材及参考书、本国及世界地图等,约在3000种以上。仅截至1934年6月14日,共审定中小学教科书389种,其中人文组共召开27次会议审查中小学教科书227种,自然组共召开25次会议审查中小学教科书162种。[7]

1.审定教科书的组织与人员

“国立编译馆”设编审、总务两处,其编审处为教科书的审查机构,又分设人文、自然两组,“各设主任一人,由专任编译兼任,主理各该组编译及审查事宜;各设专任编审,特约编审及编审员若干人,分任编译及审查事宜;各设干事一人,书记若干人,分理各该组庶务及缮写等事务。”[8]在《“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未公布之前,1932年5月教育部曾公布《“国立编译馆”组织规程》十三条,规定“本馆设专任编审二十人,编审员十五人,特约编审若干人,由馆长延聘之,呈报教育部备案”[9]。1932年6月15日,“国立编译馆”“聘童冠贤、陈可忠、翁之龙、刘英士、周其勋、王恭睦、郑贞文、李贻燕、郑鹤声、孙俍工、周邦道为专任编审,石声汉、许炳汉、章绍烈、王曾善、鄢远猷、黄守中、汪宗湜、胡颜立、丁致聘、何健民、王镜清、庄先识为编审员并呈部备案”[10]。1932年7月20日,“聘童冠贤兼编审处人文组主任、陈可忠兼编审处自然组主任”[11]。但“国立编译馆”的专任编审等存在一定的流动与调整,如1932年还聘请了徐砥平、张钰哲、戴清廉、赵士卿、朱偰、康清桂等为专任编审,蒋石洲、曹绍濂、杨浪明、王晋鑫、赵瑞生、柯士铭等为编审员,吕大元、李秀峰为临时编审员(二人先后于同年改聘为编审员)。又由于专任编审翁之龙任同济大学校长、张钰哲任中大教授、童冠贤任中大法学院长、朱偰任中大教授,均改聘为特约编审,编审员余介石辞职,聘吴长涛为编审员,等等。[12]在1933年4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中同样规定“置专任编译二十人,编译十五人,并得置特约编译,由馆长呈请教育部延聘之”[13]。1933年7月“依照修正组织条例,将专任编审改为专任编译,编审员改为编译”[14]。1933年11月,“教育部公布本馆办事细则,取消编审处,仍设人文、自然两组”[15]

2.审定教科书的规程与制度

“国立编译馆”审定教科书程序最初是依据192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的《教科图书审查规程》办理。在1932年5月《“国立编译馆”组织规程》第十条明确规定“中等以下学校所用之图书标本仪器呈送,审查办法按教育部公布之教科图书审查规程暨教科用标准仪器审查规程办理。”[16]1932年8月,教育部召开幼稚园中小学课程标准会议,11月正式公布各类课程标准,1933年10月17日公布的《“国立编译馆”办事细则》中强调“本馆审查各种图书仪器标本,依照教育部公布之教科图书审查规程、教科用标本仪器审查规程暨各科课程标准办理。”[17]其第十四条还明确“审查程序为初审、复审、终审三次,初、复审由各编译担任,终审由审查会议行之。初、复审意见如有冲突时,由各该组主任另付特审后,再付终审。……凡图书及标本仪器之内容关系人文、自然两组者,应由两组会审。”[18]由此,教科图书的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制,以及初审、复审发生争议时的特审制及内容牵涉时的会审制等有效建立。

3.审定教科书的标准及费用

“国立编译馆”成立后,教科书的审查标准依照1929年1月22日国民政府教育部订定的《审查教科图书共同标准》,关于教科书之精神者,“适合党义,适合国情,适合时代性”;关于教科书之实质者,“内容充实,事理正确,切合实用”;关于教科书之组织者,“全书分量适宜,程度深浅有序,各部轻重适度,条理分明,标题醒目确切,有相当之问题研究或举例说明,有相当之注释插图索引等,适合学习心理,能顾及程度之衔接,能顾及各科之连络”;关于教科书文字者,“适合程度,流畅通达,方言俚语屏弃不用”;关于教科书形式者,“字体大小适宜,纸质无碍目力,校对准确,印刷鲜明,装订坚固美观。”[19]此外,按照《教科图书审查规程》规定,“呈请审查图书时,应将图书定价十倍之审查费连同样本呈纳,但挂图类以每种定价之二倍为审查费。审定后定价如有增加,应照前项规定补缴审查费,但依第八条之规定呈请复审者,其复审费以前项规定之半额为准。”[20]

4.审定教科书的程序及变化

国立编译馆审定的教科书分为学生用书与教师用书两大类,按照《教科图书审查规程》规定,“图书发行人或编辑人,应于图书发行前,呈送本书三份(二十一年八月部令改为五份)请求审查。如用稿本送请审查,应即预印数页作为纸张、印刷款式等之样本,此项样本及稿本应各呈送二份。凡未完成及无定价之图书,不予审查。”[21]1933年,为适合分年实施新颁课程标准,特准各书局“将中学各科教科图书第一学年部分,先行按照新标准送审,经部审定,准予发行,其第二三学年应用部分,准予在一年内陆续送部,不必全部一并缴呈,惟不得中途停止各该部分之出版。”[22]并规定审查“最多以一个月为限,如无特别情形,不得逾限。”[23]且在“初审图书或标本仪器等中如有不妥之处,随即签明应修正之点,填具审查单粘贴图书内或标本仪器上,并加总评。复审时应将初审意见郑重审核,并签明初审所未发现之意见,填具审查单粘附图书内或标本仪器上,并加总评。其对于初审之总评同意时,签同意等字样。特审除审查原图书外或标本仪器等外,应将初、复审意见冲突之处加以决定,填具审查单粘附图书内或标本仪器上,并加总评。初、复审及特审者应各署名。复审或特审后,交由各该组主任,提付审查会议终审。”[24]审定结果分为不予审定和准予审定两大类。准予审定者再分别为准予审定者、修改后准予审定者、修改后再送复核者、改编后再送审查者等类。

抗战时期,随着“国立编译馆”教科书由审定到国定,在教育部介入下,形成由正中书局、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大东书局、开明书局、文通书局七家书局联合组织“国定中小学教科书七家联合供应处”(简称“七联处”)统一印刷发行。日本宣布投降之时恰在秋季开学之期,收复区国定教科书的需要数量大增,各地教科书的准备出现严重不足,“以致收复地区的中小学仍有用伪教科书为教材,即如京沪一带也不免有此现象”[25]。1946年8月4日《申报》刊登《国定教科书战后修正本联印联销大量供应,教部严饬各省市禁绝伪课本》中强调“凡印贩书业及采用学校,一律封闭,严惩不贷。”[26]教育部与“七联处”订立的合约1947年到期,因此1947年2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印行国定本教科书暂行办法》,规定自1947年7月1日起,各公私印刷机构均可申请印行国定本教科书。具体办法由公私印刷机关依照本办法印行国定本教科书,应先将样本三份呈送教育部审核,发给许可执照后方得印行。公私印刷机关印行国定本教科书时,应将各书之许可执照用照相版印于底封面。此后教育部又颁布了《印行国定本教科书暂行办法施行细则》。根据此施行细则,国定本教科书的供应首先由各公私印刷机关在申请前先向部领取国定本教科书的稿本,经印刷全部送审经审核合格后,每组合发许可执照一张(所有执照由各印刷机构在印行国定本教科书时影印于各册之里底封面),许可执照有效期间以三年为限。在各家书局印行的国定本教科书封底,可以看到由朱家骅签署的教育部颁发的“许可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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