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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概述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下,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对国内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要求,并非是中国的一种被动接受,而是中国希望达到促进金融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长远目标。从长期看,中国要实现的目标是:金融业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更低廉的融资成本、多样化投资渠道、竞争充分且稳定的金融体系。

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下,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对国内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要求,并非是中国的一种被动接受,而是中国希望达到促进金融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长远目标。因此,在提出具体政策建议之前,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方向:一是要把握好短期和长期目标,特别要关注长期目标;二是对于金融服务相关规则例外和保留措施的政策建议,要具有充分合理的逻辑基础;三是在金融服务业领域,开放促改革不是自然而然,而是需要有所作为。

1.要把握好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

短期看,特别在持续的对外投资贸易谈判过程中,金融服务保留一些措施,可能是作为筹码,以在当前或未来谈判中获得对方其他方面的让步。从长期看,中国要实现的目标是:金融业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更低廉的融资成本、多样化投资渠道、竞争充分且稳定的金融体系。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要秉持更前瞻的眼光,不能仅仅着眼于中美BIT,更要着眼于覆盖面更广、自由化程度更高的未来自贸协定和更高标准、更少例外情况、更短负面清单的协定。

2.关于金融服务规则例外和保留措施的建议,要有充分合理的逻辑依据

金融服务的保留措施和例外条款应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国内金融改革留足空间,确保金融改革和开放要以可控、渐进的方式进行,避免不可控的大爆炸式改革。例如许多资本项目开放和资本市场开放,需要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考虑短期资本流动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问题;另外如国有金融机构相关的改革也要确保足够的政策空间。二是基于金融部分子行业垄断性市场结构的考虑。许多金融子行业是一种垄断竞争行业,特别对于具有相当网络效应的金融细分市场行业,如金融信息服务业、交易所产业、清算托管行业、批发金融市场的经纪行业。在国内产业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这类产业不应允许外资完全进入。对于这类产业,如果在国内产业尚未放开的情况下,就允许外资全面进入,不仅意味着拱手相让国内市场,国内无法形成相应的机构与在位垄断者相抗衡,同时也意味着在这种市场结构下,国内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可能受制于境外垄断者。因此一些金融保留措施要考虑其所在行业或相关业务的竞争状况和阻碍竞争的制度因素。

3.金融开放促国内改革并非自然而然,而是需要促进形成和建立制度和行业规范

国内一些金融子行业未能与国外产业相抗衡的原因有:一是国内有相应的业务,但未向民间资本开放,主要是专营服务,长期行政垄断造成这类机构缺乏市场竞争力;二是国内相应金融业务不允许开展,与该类金融业务紧密相关的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无法形成国际竞争力。

金融业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是,市场开放倒逼改革并非如第二产业一般自然而然。第一,允许外资进入金融领域的往往一定程度上要求外资在母国获得相应金融监管部门授权,且属于同一行业的。这一门槛意味着,对于国内一般投资者,不能和外资一样以同样渠道进入该金融行业。第二,一旦存在准入渠道的各种门槛,金融业始终存在垄断利润,当国内改革没有相应推进,行业内竞争没有提升,外资的进入只是给予特定企业分享国内行业垄断利润,对于实体经济的融资作用则可能极为有限。

因此,在某些行业,不能认为对外资开放,就能自然形成规范的制度体系。在对外开放之前,需要适当培育形成竞争态势的国内金融行业,促进国内金融制度和行业规范的形成,培育相应专业金融人才。当然,国内金融业务的放开不只是单纯的放开,而是需要促进形成相关业务持续规范运作的国内政策环境,为未来在开放条件下,内资与外资进行竞争创造条件,也为这类金融服务者未来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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