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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报告第一部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非常广,金融机构定义与国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从目前相关金融法规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定义主要是“一行三会”所授权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企业。

根据本报告第一部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非常广,金融机构定义与国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从中国国内现状看,对金融机构定义存在一些令人感到混乱的情况。一些从事金融服务业,同时也受到监管的企业,由于授权部门不属于“一行三会”,国内通常不将之归入金融机构,例如融资租赁业,若为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归入金融机构类别,若为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则不属于金融机构类别,但二者都从事GATS所定义的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另外如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所授权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这类企业称为“非金融机构支付企业”,这类企业持有“支付许可证”。从国际规则看,这类企业从事金融服务,需要经过政府监管部门授权,但这类机构不被国内法律作为金融机构监管。

一旦涉及这类机构的纠纷,而若纠纷需要以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措施作为抗辩依据,不被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可能造成争议。从目前相关金融法规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定义主要是“一行三会”所授权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企业。由于国内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很多创新性金融行业并未纳入“一行三会”的监管范围,例如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国内将这类企业俗称为“准金融机构”。这种俗称没有法律依据,在国内不被视为金融机构,但同样的业务,在美国则可能纳入金融机构范围。这种事先对模糊概念的忽略就可能在发生争端时成为争议之焦点。

对于这部分内容,国内尚未有意识去明确或澄清国际投资协议的金融机构和国内金融机构范围的差异。相比于一元监管体制国家,分业监管对金融服务范围、特别是新兴金融服务范围的定义会更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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