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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以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年)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是针对不同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各异,存在不少特权群体,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为了削减养老保险制度赤字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波兰当局决定于1991年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转轨以来,波兰境内的失业率高达两位数。建于1978年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波兰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改革进程中的焦点问题。在国会通过多元化方案以后,波兰国内又掀起了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新争论。

1.转轨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参数改革(1991—1997年)

(1)改革的背景及目标。

转轨前夕,波兰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法定退休年龄明显偏低,提前退休现象盛行。加之养老金替代率居高不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很大。二是多头管理,效率低下。劳动与社会政策部、农业部和社会保险局等机构都能根据自身权限对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管理。但各个部门利益不一,且资料、信息不共享,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效率低下,有时还出现部门冲突,影响了制度的顺利运行。三是雇主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竞争力。根据规定,波兰的养老保险制度全部由雇主缴费。1981年,雇主缴费率为25%,1987—1989年期间提高到38%,1990年进一步上升至45%,这在转轨国家中都处于最高水平之列。雇主缴费率越高,企业承担缴费负担就越重,这就不利于波兰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四是针对不同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各异,存在不少特权群体,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波兰主要有三个养老保险制度[1],即雇员和自雇者的养老金制度、农民的养老金制度和武装部队(军警人员)的养老金制度,后两者在缴费与待遇上均享受特权。

1990年后,波兰开始实行激进的经济转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为了削减养老保险制度赤字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波兰当局决定于1991年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改革的内容及举措。

这一次改革主要是围绕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参数改革,主要做法有:

一是对现有的养老金进行价值重估,以确保养老金的实际价值。为了应对80年末期以来的通货膨胀,波兰在1991年对所有国民的养老金进行了价值重估,以补偿由于高通货膨胀率给养老金带来的相关损失。重估后,平均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的比例从1990年的56.8%提高到1991年的65.3%(Agnieszka Choń-Dominczak,2004:157)。

二是继续放宽提前退休政策以应对社会危机。转轨以来,波兰境内的失业率高达两位数。为了缓解就业市场压力,波兰决定进一步放宽80年代末期制定的提前退休政策。

三是延长养老保险计发基数。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将计发基数由1992年规定的最后1年薪酬逐渐延长到最后10年的平均薪酬数额。

四是调整养老金指数化原则。1992—1995年期间,养老金根据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同比增长。1996—1998年期间,养老金则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情况进行调整。

五是调整提前退休福利的支付规定。1997年,波兰规定,提前退休福利由针对失业人员建立的劳工基金支付,而不再从社会保障缴费划拨。

(3)改革的结果。

总体上看,这次参数改革收效甚微,有些举措甚至适得其反。一是不但没有明显削减养老保险制度开支,反而导致开支明显加大,并最终引起缴费率不断提高。1987—1989年期间,波兰养老保险制度的年均缴费率约为35%。1990—1998年期间,这一缴费率反而提至45%,雇主或企业不堪重负,严重影响经济发展。

二是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建于1978年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波兰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改革进程中的焦点问题。1991年以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由农民社会保险服务局(KRUS)单独管理,拥有1公顷以上土地且没有加入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必须强制性加入,拥有1公顷以下土地的农民则可以自愿加入。根据规定,加入的农民,不管本人收入、财富多少或者农场多大,其养老金缴费率统一为雇员缴费率的1/4;其养老金待遇也不和本人收入挂钩,而是取决于参保期限。从具体结果来看,波兰的农民养老金待遇比雇员更为优厚,并且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个体差异也比其他人群更小,而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巨额赤字则由国家预算予以弥补。90年代,因通货膨胀率持续走高,国家预算补助金额已经占到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收入的90%以上。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受益于巨额财政补助,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账面上并不存在任何赤字。

三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职工人数不断增长,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象日益严重。1998年,退休者和残疾人的福利开支占GDP比重从1994年的12.6%提高到15.4%,而1989年的数据仅为6.5%。在人均收入相当的国家中,这一开支一般不超过GDP的8%。就算在社会福利水平较高的欧盟各国,也仅为GDP的11%(Stanislaw Gomlka,Marek Stycze,1999:6)。1995年,波兰国家财政预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总补贴占到了GDP的44.5%,远高于其他中东欧国家。为此,波兰政府不得不向世界银行贷款来支付其国民养老金。

2.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性改革(1998—1999年)

(1)改革的背景及目标。

早在第一次参数改革实施过程中,波兰当局及社会各界就针对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要进行结构性改革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这一争论引起了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1994年6月,在世界银行的影响下,波兰财政部提出“波兰战略”,建议引入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养老金。劳工与社会政策部则相对谨慎,建议对第一支柱继续进行参数改革。团结工会对后者表示基本赞成,但社会大众并不认可这一提议(Igor Guardiancich,2004:49)。在争论中,波兰财政部和劳工与社会事务部就加快启动新一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达成一致,但在改革思路及具体改革方案上却各执己见,相持不下。

1997年以后,财政部占据了上风。是年4月,波兰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元化方案,决定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包括一个现收现付的名义缴费支柱、一个强制性的私有的积累制支柱和一个自愿性的私有的积累制支柱。同时,还决定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计划的部分缴费负担从雇主转移给雇员,以减轻雇主缴费负担和增强波兰企业的竞争力。9月,在国会批准这一方案后,波兰政府迅速开展了大规模的信息宣传普及活动,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寻求舆论支持。

在国会通过多元化方案以后,波兰国内又掀起了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新争论。这一次争论的主要焦点问题有三:一是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养老基金的建立与运行,需要一个相对成熟和开放的资本市场,为基金提供保值增值渠道,而当时的波兰尚不具备这一条件。二是建立基金制,如何解决转制中出现的巨额过渡成本。世界银行和波兰的专家都提出要通过加速私有化,发行养老债券和国有资产证券化来解决这一问题。前者将过渡成本转移给全体民众,后者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两种做法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阻力都不小。三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欠债”问题。如果建立基金制,如何解决已经退休国有企业员工的积累额度。这既涉及代际公平,也关系整个社会稳定。针对这些焦点问题,波兰国会在1997年先后通过《使用私有化收入支持养老保险改革法》、《雇员养老保险法》和《养老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扫除障碍

到1998年底,一方面波兰国内养老保险制度的赤字继续扩大,负责全额缴费的雇主或企业怨声载道,拖欠缴费、故意降低缴费以及逃避缴费的现象盛行;另一方面,波兰准备启动入盟谈判,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以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接轨是入盟门槛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已是箭在弦上。

这次改革主要有五大目标:一是合理降低养老金的替代率以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开支;二是将养老保险基金与政府预算完全剥离以减少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三是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率(同时减少雇主缴费,增加雇员缴费),加大养老保险缴费与收益之间的关联度,减少养老金制度中的不公平现象;四是建立个人账户和养老基金,通过资本运作,实行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五是引导和激励在职员工主动加入自愿养老保险计划,提升自我储蓄和自我保险意识,增强其抵御老年风险能力。

(2)改革的内容及举措。

为了推动改革顺利进行,1998年,波兰先后出台了《公共养老金法》和《社会保险体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方案,并为新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了机构、组织和立法等方面的准备。新法案还明确了这次改革的主要原则:一是多元化,从单一支柱模式转为多支柱模式;二是激励性,减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功能,提高养老保险收益与缴费之间的关联度,增强制度的激励性;三是积累型,不管是强制的第二支柱还是自愿第三支柱,都强调资金积累;四是渐进式,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步实施,适时推进。

1999年1月1日,波兰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一支柱为建立在现收现付原则上的强制性、名义账户制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在职雇员缴费收入来支付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主要功能是实现代际收入再分配。根据规定,第一支柱实行所谓的“名义缴费确定制”(NDC),为每个参保者建立了“个人名义账户”,即虚拟账户。第一支柱的缴费率为在职雇员月收入的12.22%,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缴费责任。名义账户中的名义资本与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挂钩,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每年,根据所有账户余额来确定当年的养老保险给付额。第一支柱由社会保险服务局(简称ZUS)统一征缴和管理。为了保证第一支柱资金运转顺利,波兰在2002年建立了人口储备基金。该储备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第一支柱的余额,私有化国有资产的收入和2002—2008年期间从养老保险总缴费额中提取的1%。第二支柱实行强制性的“实账积累制”(FDC),是实账户,缴费率为在职雇员每月收入的7.3%,也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缴费责任。第二支柱养老基金由养老基金监管局(简称UNFE)专门管理,其投资渠道及投资组合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基金,交由私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简称PTE)运作。参保人可自行选择基金公司,如果参保满2年以上,可自行更换基金公司。第三支柱为自愿的私有储蓄账户,由雇主自愿缴费,通过保险公司或投资基金公司发起的雇员养老计划(简称PPE,始于1999年)或个人养老金账户(简称IKE,始于2004年)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帮助雇员获得更高水平的养老金收入。

第二,提高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为了减少阻力,这次改革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员实施不同的规定。194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老人”,不参加新制度,其缴费、退休、养老金计发与领取等仍按旧制度执行。等到这一批“老人”退休后,旧制度就自然终止;1949年1月1日至1968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中人”必须加入新制度,但允许其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做出决定:是将缴费分别记入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账户,还是只记入第一支柱账户。选择一旦做出,就不得更改。如果本人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参加旧制度,则可将旧制度已经积累的养老金权益转化为新制度中第一支柱账户的初始资本。不管本人是选择同时参加两个支柱,还是只参加一个支柱,其初始资本价值维持不变;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人”,强制加入新制度,且必须同时参加两个支柱。新就职者在从事第一份工作时就会收到社会保险服务局(ZUS)发送的年度报告。

第三,降低养老金缴费率,解决双重支付问题。为了获得世界银行的资助,波兰决定根据该行的建议,在降低总缴费率的同时,将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缴费负担部分转移给雇员。改革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为24%,全部由雇主缴费。改革后,缴费率降为19.52%,雇主和雇员各缴50%,这大大降低了雇主或企业的缴费负担。由于改革后雇员缴费责任加大,为了确保雇员利益,波兰在1999年将职工总工资提升了23%。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每月向社会保险服务局申报每个雇员的个人信息及缴费情况。自雇者则自行全额缴费。棘手的是,雇员缴费带来了双重支付问题,即在职员工既要为本人的养老进行储蓄,又要负担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就导致他们不愿意向第一支柱缴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波兰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把发行国债、国有资产私有化以及养老保险支柱私营化的部分收入用于支付转制成本,从而将缴费率降至19.52%,以减轻雇员缴费压力;[2]二是将第一支柱账户设为名义账户。通过权益记录,把参保者的缴费与今后的养老金收益关联起来,激励参保者主动缴费。此外,波兰还规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为平均收入的2.5倍。

第四,调整养老金待遇计发规定。改革规定,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为终身收入。参加新制度的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个人账户积累额(指数化后)/本人退休时的预期剩余寿命(按月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P=24%W×I+(1.3%T+0.7%×N)×B。其中,P为1999年底应计月度养老金;T为参保者供款年限;N为视同供款年限(包括服役和生育等时期);B为个人评估基数,约等于1980年之后连续10年通货膨胀指数化以后的个人平均工资额;W为1998年度第2季度的月均工资收入额;I为调整指数,主要根据截至1998年底本人的实际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本人全部应计缴费年限与法定的所需年限等情况的比值确定。如果实际退休年龄大于法定退休年龄,应计缴费年限大于所需年限,则调整指数大于1。2009年,波兰在计算养老金收入时引入了基于性别的精算模型。此外,波兰所有参保者即使无法领取老年养老金,还可获得最低养老金。2007年,最低养老金水平为最低工资的30%。根据测算,到2035年,大约17%的退休者将由于条件限制而只能领取最低养老金,不过这一指标将会逐渐下降到7% (Chlon-Dominczak,A.,1999:95—196)。

第五,限制提前退休,降低养老金替代率和调整养老金指数化原则。这次改革还有一条重要举措,就是调整退休年龄,取消提前退休政策。改革后,退休年龄一律为男65岁,女60岁。在这次改革中,波兰还大幅降低了养老金替代率。据经合组织国家测算,养老金替代率大约下降了37%,改革后约为50%,其中一半来自第一支柱账户,一半来自第二支柱账户。2007年,养老金替代率大约为56%。在养老金指数化方面,新制度将采取“物价+工资”的综合指数法,其中,物价占80%,工资占20%。

第六,提升管理机构的征管能力,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监管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依照法案,波兰社会保险服务局能依法对欠费、避费、逃费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冻结违规企业的银行账户和宣布违规企业破产并变卖其资产来抵缴养老保险费用,还可以追究违规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并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同时,波兰还成立了养老基金监管局,全职负责第二支柱养老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各家基金运营公司进行资格认定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全程监督养老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基金公司的广告宣传、信息披露和投资报告等。在中央政府支持下,波兰社会保险服务局、养老基金监管局、养老基金公司以及养老基金托管银行等部门都开发和应用了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效率。

(3)改革的结果。

波兰1999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比较成功,这也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大多数国家、组织和专家都认为,这次改革最突出的成效就是将以支定收的现收现付模式改为以收定支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其次就是借鉴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将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与非养老保险部分进行区分;取消社会统筹,将全部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再次是将单一雇主缴费改为雇主和雇员共担缴费,并把养老保险缴费分为两个账户,虚账和实账一起运转,既减少转制成本又维护了已经参保人员的既得权益,还加强了缴费与收益之间的关联度,调动了在职员工的缴费积极性。虚拟账户积累主要投资于财政债券,而不是金融市场,其投资收益可享受25%的税收减让;实际账户积累主要投资于金融市场,投资收益暂时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两个账户同时实行年金化,在养老保险中扮演同样重要的角色。如果两个账户的养老金总和低于一定的标准,就采取最低年金形式予以补偿,相关支出由国家财政负担。截至1999年底,有900万人参与新制度,最低投资回报率为14%,平均回报率为19%(宋斌文,2004:33)。另外,改革还加强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提高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至于改革成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大胆创新。通过建立两个账户,尤其是第一支柱名义账户的创新设计,从而顺利建立三支柱模式,是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二是思路清晰。波兰采取世界银行建议,将雇主单方缴费改为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将缴费与收益之间挂钩,提高了雇员的养老意识,减少了欠费、逃费和提前退休问题。三是精心准备。在改革前的2—3年内,波兰国内各界就改革的方案、思路和措施做了反复而深入的探讨和协商,并对取得的共识采取立法形式予以确认和推行。改革前夕和改革初期,又对各项改革措施及其后续影响与社会公众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减少了改革阻力。四是国际支持。作为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转轨大国,波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受到了欧盟、经合组织国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从改革方案与思路、改革的技术手段到改革所需的资金问题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到1999年底,波兰养老保险制度的隐形债务累计从原先相当于GDP的462%下降到相当于当年GDP的150%,养老保险开支占GDP的比重也下降到7.2%。

这次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养老保险制度的赤字和政府财政补助问题。由于第一支柱的部分缴费转移到第二支柱,波兰政府需要通过财政补助来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政府财政补助占到了社会保险服务局预算的28%,其中10个百分点就是用于弥补第一支柱的缺口。此外,现收现付计划缴费数额的相对减少以及矿工等特殊群体的优惠待遇还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赤字。二是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公平性问题。在波兰,矿工、农民、法官、检察官以及武装部队(如军队、警察、消防员等)都没有加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即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他们的待遇还明显高于普通雇员。这既加大了政府的财政支出,又造成了社会不公平。此外,养老金待遇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与男性相比,女性就业时间相对较短,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失业风险更高,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相对更低,但其退休后剩余寿命更长。这就导致老年女性养老金收入往往很低,很多女性的老年生活难以保障。三是非正式经济部门拖欠缴费或逃避缴费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稳定性。来自中央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1年,波兰非正式经济占GDP的比重为14.3%,也有专家估算这一比例可能高达27.4%(Agnieszka Choń-Dominczak,2004:186)。四是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投资率难以保证。2003年,养老保险投资基金的名义收益率为10.9% (Zukowski,M.,2005),似乎表现尚可。考虑到资本市场固有的周期波动性以及波兰资本市场的不健全,这一收益率水平难以维持。2008年的经济危机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五是养老基金运营管理费用相对过高。从2004年1月开始,波兰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计划的先期费用占供款收入的7.0%,管理费用占总资产的0.54%,另外还有收益费用和佣金费用等(Anton Dobronogov,Mamta Murthi,2005:31—55),均明显高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

3.养老保险制度的新一轮参数改革(2011—2012年)

(1)改革的背景及目标。

1999—2009年,波兰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没有进行比较大的改革。之所以长达十年没有进行新的改革,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就是这一时期波兰的整体经济发展很好,国民失业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从而掩盖了诸多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较为平稳。

2008年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全球金融危机重创了波兰金融市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急剧下降,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开始放大。随着基金赤字越来越大,需要国家预算投入的补贴就越多,国家预算的赤字也就相应增大。金融危机还影响了波兰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越发吃紧的国家公共财政难以继续维持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供款补助。根据财政部2012年2月的报告,2011年底,波兰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为56.6%,其中政府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共债务占到GDP 的17.2%。波兰财政部还指出,1999—2011年期间,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每年给国家带来的额外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都超过了17%(Leokadia Orziak,2013:102—122)。

此次危机还引发波兰国民对新养老金制度的争议,不少人提议要缩减甚至取消积累支柱,甚至完全恢复现收现付制度。2010年开始,有关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基金的争辩席卷波兰,社会各界对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抱有各种不满。其中最受指责的一点就是“财政怪圈”,即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政府债券,而政府又主要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券来弥补自身的赤字,但政府赤字又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

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有三:一是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赤字,保证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的财务稳定性;二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代际再分配功能;三是确保在未来数十年内养老保险收益的充足性。

(2)改革的内容及举措。

这次改革最重要举措就是削减第二支柱规模,提高退休年龄。同时,在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等方面也做了相关调整。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削减第二支柱缴费率,增加第一支柱子账户(具体情况参见表5.1)。从1999年改革以来,养老保险制度的总缴费率就一直没有变动,其中第一支柱缴费率为12.22%,第二支柱缴费率为7.3%,都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由于公共预算有限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境况不佳,2011年,波兰政府决定调整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之间的缴费比例。从2011年5月起,第二支柱的缴费率从原先的7.3%下调到2.3%,但2013年以后又略有上调。与此同时,第一支柱缴费额被分为两个账户,即NDC1和NDC2。其中NDC1账户养老金指数化原则不变,还是继续与工资基金增长率持平;而新设立的NDC2账户(同样由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监管)则根据近5年GDP的平均名义增长率情况进行指数化调整。

表5.1 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各养老保险账户缴费率的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Janusz Jabonowski,Christoph Müller,20B,“3 Sides of 1 Coin-Long-term Fiscal Stability,Adequacy and Intergenerational Redistribution of the Reformed Old-age Pension System in Poland”,SSRN Electronic Journal,March.

二是提高法定退休年龄。2012年5月,波兰国会通过法案,决定将男女法定退休年龄逐步统一提高到67岁。具体实施方案为:从2013—2020年,男性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从2013—2040年,女性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7岁。提高男女退休年龄,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收入,又可以减少养老金的领取人数,这将有利于波兰养老保险制度在今后30年内实现财务平衡。此外,提高退休年龄,虽然不能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但可以提高养老金的充足率。因为退休年龄提高,意味着缴费期限延长,领取时间缩短。

三是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为了减少推迟退休年龄带来的社会阻力,波兰针对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前退休的人员推出了部分养老金。具体领取资格条件如下:女性年满62岁且工龄(参保期限)满35年,男性年满65岁且工龄(参保期限)满40年。确切地说,这里的参保期限包括缴费期和视同缴费期。视同缴费期,指的是失业或者产假期间。在此期间,即使参保人没有缴费,也看作缴费。视同缴费期的时限,最高不能超过整个就业期限的1/4。如果参保人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部分养老金,其数额相当于全额养老金的50%。部分养老金数额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社会福利措施的变动标准进行指数化调整,其支付不以是否正在工作为前提。这就意味着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年满62岁的女性或者65岁的男性因为已经领取了部分养老金而减少其自身工作量的现象。波兰还规定,如果参保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申请退休,部分养老金就自然转为全额养老金。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养老金的领取数额将减去已经支付的部分养老金数额,积累账户中的养老金数额也将相应缩减。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尤其是来自女性的抗议,波兰政府又推出了临时养老金。它主要针对当前年龄未满65岁且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女性。在2014—2020年的过渡期间,临时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将由65岁逐渐提高到67岁。当女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临时养老金就自然转为终身年金。临时养老金属于过渡措施,当男女性退休年龄统一为67岁以后,它就自动终止。不过临时养老金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现金流和代际再分配问题。波兰还调整了最低养老金并统一提高了所有养老金待遇。这次改革规定,2014—2021年期间,女性如果要领取最低养老金,其所需的工作期限(投保期限)将从20年逐渐提高到25年。2012年,波兰将所有养老金待遇统一提升了20%。至于为什么增加20%,当局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四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严格监管各基金公司,要求基金公司必须降低养老基金的运营成本,减少相关手续费;放宽养老基金的投资限制,允许其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明显超过投资在政府债券的比例。2012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政府债券上的比例为60%。

(3)改革的结果。

这次改革实施的时间很短,很多改革措施又是渐进性的,改革的效果在短期难以显现。从具体的改革措施来看,第一支柱的规模和地位得到明显提升,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这也有利于平息社会各界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非议。提高退休年龄,有利于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收入和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开支,将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稳定性。不过波兰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养老保险制度财务稳定性面临的压力恐怕难以就此消除。至于养老保险金待遇支付方面的调整措施,都是权宜之计或短期内的过渡措施,具体效果如何也无关大局。

2013年,波兰政府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建议,比如继续降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率等,但没有付诸实施。另外,这次改革仍然没有触及特权阶层的养老金特殊待遇,矿工、司法人员以及武装部队等还是没有被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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