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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概述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直接投资指投资者为获得长期利益而进行的、在国外直接拥有企业控制权和经营权的投资活动。亦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出资,并由出资方独立经营的一种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独资企业的资本是投资国投资者的投资所形成的,风险和利润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所承担,东道国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概述

1.国际直接投资的定义

最早对国际直接投资(FDI)进行专门研究的为海默在其1960年《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的博士论文中提出的所有权优势理论。他认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因是因为其具有垄断优势,跨国公司拥有的技术、信息先进的管理经验、国际声望、产品的差异性以及销售渠道这些垄断优势,能够克服其在语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欠缺,使其在东道国市场获利。

国际直接投资指投资者为获得长期利益而进行的、在国外直接拥有企业控制权和经营权的投资活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下的定义是:对外直接投资是指在投资者所属的经济体(国家)以外的经济体所经营的企业中拥有持续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的在于对该企业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关于直接投资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各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并无大的差异,归纳言之,其核心内容体现在:

1.1 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是指资金、资源、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家之间的转移流动。

1.2 投资方获得足够的经营管理权

按照通常的理解,国际直接投资必然伴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不管这种流动是货币资本还是物质资本。但是,我们在此还是要明确直接投资下资本流动的真实含义,因为它对跨国公司是否在通过直接投资实施其对企业和市场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1.2.1 对外直接投资并不必然意味着真实资本从一个国家流向另一个国家

现实中,当发生直接投资时,却可以并没有资本流动意义上的投资。例如,若一家美国的跨国公司收购了英国一家跨国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假定该子公司地处英国),收购的资本没有必要从美国流向英国来完成资本的象征性流动。事实上,与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不同[1],这一收购并未创造出净生产资本。

1.2.2 即使发生了直接投资下的经济投资,也未必就发生资本从投资母国到东道国的转移

因为跨国公司可以为这一投资在受资国当地筹措资本,也完全可以从第三国或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在前一段投资资本当地化的情况下,跨国公司等于是在东道国行使了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功能。跨国公司认为,在受资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和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资金的使用功能转换是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一种经济贡献。

1.2.3 直接投资的实质内容是投资企业的生产要素的投入

但是,这种投入的要素可以是无形的,例如,跨国公司品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的注入,也是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甚至可以据此获得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直接投资可以是非物质和货币资本的流动。从东道国的角度来说,此投资尽管没有带来货币资本的实际注入,但因为这些无形资产的进入,使东道国节约了从国际市场购取这些资源的费用,所以它是对资本投入的一种有效替代,也就等于是国际资本的等价流入。

对于第二项,即控制权的度的问题,在具体的研究中至关重要。例如,当外方自愿或被迫以合资企业方式(假定合资方为当地厂商)对东道国进行投资,且其产品在当地市场占有了显著份额时(假定拥有支配性市场份额),特别是在当地企业因此受到“挤出”压力时,如何认识其性质和程度?是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关产业市场?还是按注册国籍地仅将其视为东道国国内厂商对另一国内厂商的竞争替代?如果按金德尔伯格的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理论[2]来看待这一问题,产业的民族化和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收入、渗透乃至“剥削”、“掠夺”是否有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意思?

以上的问题,关键就是投资一方在企业中拥有多少比例就可以被认定为是有管理控制权的直接投资,也即直接投资中的控股比例应当是多少?我们在上述有关跨国公司的定义讨论中已经谈到。显然,在这个问题上,一国之内的有关相对控股的标准和跨国投资中的控股标准是有区别的。在一家纯国内企业内,如果股权是充分分散化的,则只要一方比例(哪怕只有5%)超过任何一家厂商,则我们就可以认为该公司拥有了相对的控股权。但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不管这种相对多数的股权比例的取得是通过资本市场,还是经由各方的内部协调而取得平衡,却未必就可以简单地说是直接投资,因为,控股权和管理控制权间的关系并非是确定性的。

正因为如此,各国划定直接投资的标准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25%的投票权,法国为20%,美国为10%。显然,即使一家厂商达到了以上的投票比例,也并不意味着拥有经营管理控制权,充其量只能说是部分拥有了经营管理权。所以,我们在讨论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国际化产业市场结构效应时,还是只能就国际化产业和投资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状况,特别是其投入资源的优势和在合资企业经营中的地位来具体考察。

2.国际直接投资的分类

2.1 按照投资者控制或被投资企业产权的程度不同,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以下五种

2.1.1 独资企业

亦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出资,并由出资方独立经营的一种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独资企业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传统形式。一般地说,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垄断优势地位的大型跨国公司,倾向于以创立独资企业的形式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从设立条件来看,东道国政府对独资企业掌握尺度较严。独资企业的资本是投资国投资者的投资所形成的,风险和利润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所承担,东道国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各国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法律和政策大多规定: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等。独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亦即独资企业采用的必须是东道国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独资企业的产品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有些国家的某些行业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如矿山开发、能源开发等;某些行业禁止设立独资企业,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及转移污染的行业;有的发展中国家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但鼓励设立合资企业,如印度尼西亚。

从管理的权限来看,独资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权。独资企业是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并在东道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各国政府在保护独资企业的同时,还对独资企业实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各国政府除行使必要的、法律规定的管理职能外,一般不能越权干涉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活动、销售活动、工资福利、职工聘请与解雇等,均由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自主决定。

2.1.2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亦称合资经营企业或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并经东道国政府批准,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来讲,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无垄断优势的小型跨国公司,偏向于以建立合资企业的形式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其目的在于占领东道国市场,并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支持。合资企业既可以通过新建投资项目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购买东道国企业股权的方式设立。合资企业与其他国际投资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资本由合资各方共同投资;生产经营由合资各方共同管理,根据出资比例,合资各方共同组成董事会,合资各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1.3 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国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东道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东道国有关法律和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对东道国而言,合作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一种简便而有效的形式;就对外投资者而言,合作企业也是一种灵活有效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式。

合作经营企业和合资企业都表现为国外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者在东道国的企业合伙经营。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法律的角度看,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其基础是合资各方的股份。与合资企业相比,合作经营企业有其明显的特点:经营方式更灵活多样;投资条件更易为合作双方接受;收益分配方式灵活。

2.1.4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指资源国利用国外投资开发本国资源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形式。通常由资源国政府(或政府经济机构、国营企业等)与国外投资者共同签订协议、合同,在资源国指定的区域内,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国外投资者共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共担风险、分享利润。合作开发适用于大型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矿石、煤炭和森林等)的开发及相关开发生产项目。合作开发具有以下特点:

(1)东道国政府对合作开发项目管理较严。与其他吸引国外直接投资的形式相比,合作开发涉及东道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因而管理也较为严格。国家对本国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是现代国际公认的准则。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企业进行合作开发,要由资源国政府批准,给予特许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职权是:确定合作区域和面积;选择合作对象;制订合作开发规则;制订合作开发业务政策;审批合作开发总体方案。资源国政府通常指定某一政府经济机构或国营企业作为代表,与国外投资者从事合作开发业务。

(2)合作开发项目投资多、风险大、利润高。大型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一般投资额大,技术水平要求高,仅靠一国的资金技术往往难以完成,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如参与英国北海油田开发的外国石油公司达200多家。利用外资与国外公司合作是开发国内自然资源的一条捷径。

2.1.5 其他投资方式

(1)国际租赁。国际租赁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期间内,将出租财产交承租人有偿使用的租赁关系。国际租赁的客体一般为价值较高的动产与不动产,如各种设备、大型交通工具等。在租赁关系存在期间,出租人将某一特定物租予他方,收取租金,并拥有所有权,承租人则支付租金,并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将该物退还出租人或根据双方约定由承租人续租或留购。国际租赁具有商品信贷与金融信贷的双重性质。

(2)国际补偿贸易。国际补偿贸易是一国的进口方在外汇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原则上以不支付现汇为条件,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产品分期偿还其价款的一种投资与贸易相结合的、灵活的国际投资方式。根据偿付设备价款形式的不同,国际补偿贸易通常又分为直接补偿、间接补偿、部分补偿和第三国补偿。

(3)国际加工装配贸易。国际加工装配贸易是融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于一体的国际投资形式。由于它不需要东道国投入资金,只需利用现有的厂房、土地、劳动力等资源与生产能力就可达到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投资的目的,因此特别适合缺少外汇、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它分为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两种基本的形式。

2.2 按照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向是否一致,可以分为

2.2.1 水平型国际直接投资

水平型国际直接投资也称为横向型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企业与国外被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方向基本一致,被投资企业能够独立地完成产品的全部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国际直接投资。它一般适用于机械制造业和食品加工业。

2.2.2 垂直型国际直接投资

垂直型国际直接投资也称为纵向型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企业与国外投资企业之间实行纵向专业化分工的国际直接投资。这种形式的国际直接投资多见于汽车、电子行业。

2.2.3 混合型国际直接投资

混合型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企业与国外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方向不同的国际直接投资。例如,美国的埃克森石油公司不仅投资于石油开采、精炼和销售,而且还投资于石油化学工业、机械制造业、商业和旅游业等。

2.3 按照投资者是否创办新企业,国际直接投资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2.3.1 创办新企业

创办新企业可以采取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创立拥有全部控制权的独资企业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使投资企业独享投资的权益,充分利用企业的内部优势,同时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全面的经营实力和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还可以采取由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创办合资企业的方式。这种方式既可以集中各方的经营优势,又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在投资者初入一国市场时采用较为普通。

2.3.2 控制现有国外企业

它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东道国企业的股票或与国外企业合并,以达到拥有企业控制权的目的。近年来,采用控制现有国外企业的方式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更为流行。

2.4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类型

按照投资者的动机,可将国际直接投资分为六种主要类型。

2.4.1 资源导向型投资

这是早期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类型,投资的目的是取得其他国家的自然资源。由于投资国的国内资源有限,工业化进程又需要大量的自然资源,所以企业为获得稳定的石油、矿产品、林业等自然资源供应而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2.4.2 市场导向型投资

该类投资包括:为绕开贸易壁垒而进行的投资;为开辟新市场而进行的投资;为稳定与扩大市场而进行的投资;紧随领头企业的跟进投资。

2.4.3 技术导向型投资

投资者通过在科技先进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研发基地,以达到学习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生产工艺、新产品设计、管理经验等目的。这类公司多集中在高科技园区,例如美国的“硅谷”。

2.4.4 效益导向型投资

也可以称为成本节约型投资。效益导向型投资的投资动机是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土地、劳动力资源的投资,以求降低生产成本,维持竞争力。同时,本币升值也会促进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投资。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日本对美国投资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日元兑美元比价的上涨。

2.4.5 分散风险型投资

分散风险型对外投资的动机是利用跨国界的横向差异分散风险。一般是为取得稳定的收益,有时也是为了躲避国内的投资风险。

2.4.6 战略导向型投资

这是指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到全球化战略阶段的投资。跨国公司已建立起自己的全球生产经营体系,将价值链各环节在全球范围予以最佳区位布置,将其国外分支机构视为公司区域性或全球网络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一个独立实体。

3.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

3.1 企业FDI是一种直接控制目标企业实际生产运作的经营方式

与间接投资相比,由于它对目标企业的生产运作活动直接加以控制,对投资者而言易于使目标企业的生产运作活动符合自身的意愿,但由于它形成的资产常常具有较高的专用性,因而灵活性差,投资风险较高。

3.2 企业FDI是一种跨国境的生产运作经营方式

与囿于同一国家内的经营活动相比,FDI行为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实施企业面临的是机会与风险均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的新经营环境。

3.3 企业FDI是一种内部化的经营方式

企业FDI是直接到另一个国家投资建厂,在东道国当地组织生产,产品在当地组织分销的经营方式,显而易见,它属于一种内部化的经营方式,与外部化的经营方式或关联化的经营方式相比,它更有优势。加之采用这种经营方式,无形资产的转移是通过企业内部的组织体系和信息网络来完成的,对投资者而言,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也易于保护自身的无形资产,还有利于获得创新投入的充分报酬。但对于东道国的吸引力较弱,进入难度高。

4.直接投资的利益目标和动机

4.1 投资者的目标

毫无疑问,大多数的跨国公司与其他企业一样,追求投资收益的长期最大化是其经营的根本性目标所在。而投资收益的利益得主,自然是跨国公司的投资者,也即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既包括了公司外部的投资人,也包含了拥有不同数量的公司内部人,例如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雇员等。

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生产、经营扩展的态势表明,绝大多数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皆来自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且其所有权结构几乎都是私有企业。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股东是跨国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甚至是全球化的实质性动力来源,不管跨国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程度达到怎样的状态。跨国公司之所以愿意选择国际直接投资,至少是因为各类投资者对企业的资源投入期望得到相当于机会成本水平的收益补偿。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超过企业利益机会成本之上的收入余额就是投资者的利润。对于企业股东来说,他们所追求的,正是税后及折旧后净利润的最大化,用简单的关系式表示就是:

投资收益率最大化=(总销售收益-总经营成本)/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4.2 经营者的目标

对于跨国公司的主要经营者来说,不管他们是否拥有公司的股权,拥有多少,其经营目标却常常并不是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事实上,跨国公司的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往往是在保证投资者一定收益水平基础上的以下几种情况:

(1)市场份额的最大化;

(2)有效的市场势力,即企业对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市场有效影响力;

(3)公司的市场价值,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就是公司股票价值的最大化;

(4)销售额的增长或最大化。

4.3 直接投资的动机

跨国公司实施国际生产和经营的动机通常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为了获得自然资源,特别是公司战略性自然资源;

(2)为了进入东道国市场;

(3)为了提高国际化和全球化的经营效率;

(4)为了获得国际市场上的战略性资产和生产经营能力。

公司专有优势所具有的关键作用,使学者们放弃简单竞争模型而转向了将外国直接投资与某些市场优势相联系的理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下面将要论述的几种具有不同政策含义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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