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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货合约介绍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和运作机制,确保黄金期货的平稳、成功上市及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发挥功能,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8年元月2日发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等相关规定。为积极做好黄金期货上市准备工作,上期所同步修改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二、黄金期货合约介绍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能够为大宗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的精神,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

黄金期货具有满足市场参与主体对黄金保值、套利及投机等方面的需求,是黄金市场有关参与者回避、降低价格风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际黄金市场价格居高不下且又波动频繁,而国内金属期货市场品种却相对单一,缺乏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产品,无法满足黄金企业生产者套期保值、锁定生产成本和利润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黄金市场经过不断的市场化改革,现货和远期交易取得了长足发展,参与主体结构也日益丰富,已具备了推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同时,我国期货市场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不懈的基础制度建设,也为黄金期货的上市和平稳运行创造了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和运作机制,确保黄金期货的平稳、成功上市及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发挥功能,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8年元月2日发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等相关规定(见表3-3)。

表3-3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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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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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根据合约规则,黄金期货标准合约的标的为:符合国际GB/T4134-2003规定,金含量不低于99.95%的金锭,黄金期货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克,最小变动价位0.01元/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5个工作日。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7%,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合约交割月份为1—12月。

为积极做好黄金期货上市准备工作,上期所同步修改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新办法增加了与黄金期货相关的内容,如,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3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4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5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此外,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即自然人持仓不能进入交割月);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为3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交割月前一个月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90手,非经纪会员为300手,经纪会员为900手;交割月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30手,非经纪会员为90手,经纪会员为3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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