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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加大对“老鼠仓”的监管力度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6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黄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立案调查,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实际上“老鼠仓”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基金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中国证监会加大对“老鼠仓”的监管力度

2011年基金业无法回避的是,监管部门已经调查完毕或正在调查中的多起基金经理参与内幕交易事件。这一年,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处罚了一批涉嫌基金“老鼠仓”的人员,基金经理首次获刑等不光彩的事件,也将载入基金的历史中。临近年末央行原官员伍超明因泄密被判刑6年,成为国内被查实的首例金融监管层高官宏观经济数据泄密的案件。

表6-20    2011年前被处罚的基金“老鼠仓”涉案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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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1    2011年被处罚的基金“老鼠仓”涉案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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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林:“老鼠仓”亏损5.4万最悲剧

2007年3月至2009年4月,黄林在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旗下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所掌握的基金投资决策重要信息,操作其控制的汉唐证券上海武进路营业部(现信达证券上海四川北路营业部)荆某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管理的中国收益基金买入并先于或同步于该基金卖出相同个股。其间一共对8只股票进行了15次“老鼠仓”交易,其中11次发生在市场单边下跌的2008年,另有4次发生在2007年。2009年10月30日,黄林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即将重仓买入的个股信息泄露给黄某,并明示黄某以当前价位买入。

上海证监局的一次检查中,发现黄林在MSN上谈论股票,随即黄林“老鼠仓”案发。2011年6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黄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令人感到最为悲剧的是,黄林的“老鼠仓”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5.4万元。

2.韩刚:“老鼠仓”获刑第一人

韩刚自2009年1月6日起担任长城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至案发的2009年8月21日,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妻子史某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韩刚表妹王某于招商证券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通过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韩刚为自己控制的股票账户谋取私利,共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纤”等股票15只。

韩刚“老鼠仓”是继唐建、王黎敏、张野、涂强、刘海、黄林等之后,基金界曝出的另一“老鼠仓”案件。不过,韩刚似乎没有之前的老鼠们“幸运”,之前的老鼠们只是被禁止进入市场或是罚款,而韩刚在2011年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韩刚也就此成为因“老鼠仓”而获刑的第一人。

3.许春茂:“老鼠仓”量刑轻遭质疑

现年37岁的许春茂自2006年7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2009年3月4日起,他兼任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对上述两个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直至2010年4月15日离职。

其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网络聊天、电话等方式指令原校友张某,通过原先大学校友史某某、王某某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余万元。

2011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原光大保德信投资总监许春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仅被处以一倍罚金,接近刑法规定的下限,偏轻的量刑遭到市场人士的诟病。

4.李旭利:“老鼠仓”非法获利最高

2011年11月,中国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当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非法获利1000万余元。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立案调查,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在目前已经定性为基金经理“老鼠仓”的9人之中,李旭利获利最大。2011年韩刚和许春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三年。考虑到违法获利金额,李旭利被判五年的可能性较大。

5.“老鼠仓”深层问题需解决

“老鼠仓”行为透露出基金公司的自律监管不足、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责任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减少或者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还需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和规则,完善激励机制,并加大处罚力度。随着基金业高速发展,基金行业暴露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在人们面前。“老鼠仓”行为,不但直接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更伤害了基金公司的名誉,也有损整个基金业的名誉。

基金经理“老鼠仓”可谓前赴后继,其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是惩处不力。如对“老鼠仓”的惩处,根据《证券法》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论是罚款还是判刑,都是按最低限执行。其次,基金公司无需为“老鼠仓”行为担责。每当“老鼠仓”事件败露,基金公司都会认定这是“个人行为”,将所有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实际上“老鼠仓”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基金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老鼠仓”屡禁不止,也是因为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投资责任缺失的缘故。由于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基金经理也就无需全身心地投入到基金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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